旧约 - 利未记(Leviticus)第24章

上主训示梅瑟说:「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给你拿由橄榄榨的清油来,为点灯用,好叫灯光长明不熄。
亚郎应将灯放在会幕内,约柜帐幔外,自晚上到早晨常点在上主面前: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永久的法令。
亚郎应把这些灯放在纯金台上,在上主面前长燃不熄。
你应拿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个是十分之二「厄法」;
将饼排成两行,六个一行,供在上主面前的纯金桌上。
每行应撒上纯乳香,作为食物当献与上主的火祭,为获得记念。
每安息日,应将饼不断地供在上主面前,这是以色列子民因永久的盟约而当行的义务。
这些应归亚郎和他的儿子;他们应在圣地方吃,因为这是上主火祭中至圣之物,是他永享的权利。
当时在以色列子民中有一个人,他的母亲是以色列人,父亲是埃及人。这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在营地内与一个以色列人争吵;
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咒骂亵渎了上主的名,人们就带他去见梅瑟,──这人的母亲叫舍罗米特,是丹支派狄贝黎的女儿,──
将他看守起来,等梅瑟依照上主的训令给他们处理。
於是上主训示梅瑟说:「
你带这犯亵渎罪的人营外去,凡听见他说亵渎话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然後令全体会众用石头砸死他。
你应这样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凡亵渎天主的,应负罪债;
那不避讳「雅威」之名的,应处死刑,全体会众应用石头砸死他;不论外方人或本地人,若不避讳「雅威」的名,应处死刑。
凡打死人的,应处死刑。
凡打死牲畜的,应该赔偿:以命还命。
人若加害自己的同胞,他怎样待人,人也怎样待他: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害了人,人也怎样害他。
凡打死牲畜的,应该赔偿;凡打死人的,应处死刑。
为你们,不论是外方人或本地人,只有一样法律;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梅瑟这样训示了以色列子民;他们就把这犯亵渎罪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砸死。以色列子民全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利未记第廿四章   第 24 章 

  利 24:13> 人若连神也不惧怕,这是最可怕的…… 

  24:13 以现代人的标准来看,对于亵渎圣名(就是咒诅神)者的刑罚,似乎是过于严厉了。不过这件事显明,神对于祂所期望的──我们与祂的关系,看得多么认真!我们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为人如同没有神一般。当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后的决定。 

  利 24:17-22> 心中有冤屈……你会让神替你伸冤吗? 

  24:17-22 这是给审判官的法规,而不是赞同人亲身报复。实际上,它是说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符,不可超越限度。──《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