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三章
约一 3 章 > 神的儿女,我是,你也是。人说神的儿女是有点不同的,不知道是怎样的呢?
3 章 本章首先指出我们是神家的人,是祂的儿女( 3:1 )。跟着,指出我们会反应神的属性( 3:2 )。本章其余的部分指出当我们越来越像基督时,我们会:( 1 )胜过罪恶( 3:4-9 );( 2 )彼此相爱( 3:10-18 );( 3 )在神面前坦然无惧( 3:19-24 )。
约一 3:1> 得称神的儿女是很宝贵的一回事!什么?你不是不同意吧……
3:1 我们既是信徒,我们的价值就在于神爱我们,并称我们为祂的儿女。我们不需要等到遥远的将来,现在就已经是神的儿女,因此我们要活出耶稣的样式。
约一 3:2-3> 更像我恩主!如果真是就好了……
3:2-3 基督徒的生命实际上是愈来愈像基督的过程(参罗 8:29 )。这个过程会持续下去,直到我们与主面对面(参林前 13:12 ;腓 3:21 )。这个最终的目标,可以推动我们洁净自己,脱离罪恶。洁净自己的意思是在道德上保持正直,不被罪败坏。神要洁净我们,但我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在行动上配合(参提前 5:22 ;雅 4:8 ;彼前 1:22 )。
约一 3:4-10> 犯罪,我有啊;常常犯罪,以致活在罪中?不会吧……
3:4-10 “犯罪”和“活在罪中”是有分别的。即使最忠心的信徒偶尔也会犯罪,但他们不是因恋慕罪恶而故意犯罪。犯了罪的信徒会后悔、认罪、寻求赦免;相反,活在罪中的人,不会为自己所做的事后悔,也不会认罪,当然也不能得蒙赦免。这些人不管声称自己有什么宗教信仰,都是敌挡神的。
约一 3:5> 祂并没有犯罪,何竟要死?
3:5 根据旧约献祭的规定,要献一只无瑕疵的羔羊作为赎罪的祭牲。耶稣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 1:29 )祂完美无瑕,为了我们的罪牺牲自己的生命,我们就因此得到完全的赦免( 2:2 )。祂为我们受死,我们便不用面对永死了(参彼前 1:18-20 )。
约一 3:8-9> 有时候我也不想这样做,就是不能自已,我可以怎办好?
3:8-9 每个信徒都有些容易被试探的地方和难以戒除的习惯。这些弱点让撒但有机可乘,因此我们必须对付这些弱点。约翰在这里并不是论述未能完全得胜试探的人,而是指那些沉迷在罪中、努力为自己的罪辩解的人。
如何能胜过缠绕着我们的罪呢?( 1 )寻求圣灵大能和神话语的帮助。( 2 )避开容易被试探的环境。( 3 )寻找肢体帮助,让别人为你代祷,开放自己接受别人的劝戒。
约一 3:9> 从神生的,就不犯罪?!那我……我不会不是从神生的吧……
3: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指真正的信徒不会活在罪中,也不会漠视神在道德上的律法。信徒虽然会犯罪,但会努力去胜过罪恶。“神的道存在他心里”指神所赐的新生命如种子般扎根于信徒心里,使信徒不再活在罪中。
约一 3:9> 能不犯罪,能行神道,只因……
3:9 圣灵住在我们里面,给我们耶稣的新生命,我们就是从神生的了。神赦免了我们,完全接纳我们,我们就“重生”了。“重生”并不仅是新的开始,而是因着基督的代赎,我们能进入一个新的家族──神的家庭,做神的儿女(参约 3:1-21 )。圣灵住在我们里面,每天更新我们的心思,改变我们的人生观,使我们以新的角度看事物,越来越像基督(参罗 12:2 ;弗 4:22-24 )。
约一 3:12-13> 因妒成怒,进而谋杀!人性果真如此可怕?
3:12-13 神悦纳亚伯的供物,不悦纳该隐的供物,该隐就把亚伯杀死了(参创 4:1-16 )。亚伯的供物显出该隐并没把最好的献给神,该隐满怀嫉妒忿怒去谋杀兄弟。同样,行为正直的人,就把行为污秽的人显露出来了,使他们羞愧。我们为神而活,过圣洁的生活,就把世人不道德的生活显露出来,使他们感到不安,因而引起世人的憎恨。
约一 3:15> 恨人是不该的,我又怎会?对苦待我的人嘛……
3:15 约翰重申耶稣的话,说恨恶别人的人,便是在心里犯了杀人罪(参太 5:21-22 )。基督教是注重内心的宗教,只有外表的依从是不足够的。对得罪自己的人心怀仇恨,这仇恨就会在我们里面成为毒瘤,最终会毁灭我们。不要任“毒根”在你或教会里面生长(参来 12:15 )。
约一 3:16> 何为爱?你寻找得到吗?
3:16 真实的爱不光是感觉,更有所行动。真实的爱产生无私舍己的施与。最伟大的爱会使我们为别人舍弃生命,使我们服事别人而不望回报。有时,说要为别人而死比为别人而活更容易。为别人而活要求我们放下自己的愿望,将别人的愿望放在前面(参约 15:13 )。
约一 3:17-18> 我渴望被爱,也想爱人。我审视我的行为,我竟是……
3:17-18 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可以怎样为别人摆上自己的生命:就是帮助有需要的人(参雅 2:14-17 )。你的行为能清楚地显示你实在爱别人吗?在钱财和时间上,你是否也慷慨地付出呢?
约一 3:19-20> 有时总觉得自己做得不够,难道我真是如此不济?
3:19-20 很多人恐怕自己未尽上爱人的本分,觉得自己未能完全表达对基督的爱,内心充满罪咎感,常受到良心的责备。我们怎样躲开良心的谴责呢?漠视良心谴责吗?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吗?都不是,乃是要在神的爱里得安稳。当我们觉得内疚,就要提醒自己,神知道我们的内心,也知道我们的行为。只要我们在基督里面,祂便不会定我们的罪(参罗 8:1 ;来 9:14-15 )。因此,当我们为主而活,但感到自己不够好时,便要提醒自己,神的爱比我们的良心更大。
约一 3:21-22> 坦然无惧,多好!只是有多少时候内心真的能够如此?
3:21-22 你确实无愧于心,便可以坦然无惧地到神面前,深信祂必垂听你的请求(参太 7:7 ; 21:22 ;约 9:31 ; 15:7 )。你顺服神时,你所求的都会得着,因为你顺服的时候,便会照着神的旨意祈求。这并不是说你想要什么就得到什么,把神当作“摇钱树”一样。你真正寻求神的旨意时,就知道有些东西是你不应该祈求的。
约一 3:23> 我们信神,是信祂的名字而已?信祂的名字,是指……
3:23 圣经中,人的名字往往代表了人的性情,显示了他的真正本性。我们不但要相信耶稣的话,也要相信祂是神的儿子。信基督的名表示效法祂的生活,与祂连合,使自己更像祂。我们要是活得像基督,就会彼此相爱。
约一 3:24> 住在基督里面的人,是有点不一样吧……
3:24 信徒住在基督里面,祂也住在我们里面。在这个相互的关系中,信徒都要遵守三个重要的命令:( 1 )相信基督;( 2 )爱弟兄姊妹;( 3 )过有道德的生活。圣灵的同在,不但是属灵层面的事,还能从我们的行为中印证出来,这是多么的具体啊。 ──《灵修版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神的儿女(三 1 ~ 12 )
第 1 至 3 节,约翰在此发出一个赞叹,就是神给我们信祂之人的恩典是何等浩大,远超过我们所配得的!我这个罪人竟被立为神的后嗣,可以享受父亲所拥有的!不单将来进入荣耀,今世亦已与祂有亲密慈爱的关系,这种深刻的体会不单在约翰的心中,亦在其他使徒的经历里。保罗曾经说过,在罪人中他是个罪魁,然而竟蒙了怜悯。这样的感恩与体认在属灵生命中极为重要,因为它使人不住地渴望进一步亲近主,及与祂同住;更重要的是它成为人保持自己圣洁的动力。对主的爱没有回应的人,难以成为好的门徒。另一方面,这种感恩与渴望使我们有力量面对未知的将来,及世人对我们的不尊重。
这三节经文是第三章全章的主旨,其余经文都是从这感恩的赞叹中延伸出来的。
第 4 至 12 节,强调善与义的行为,这是一个拥有神的生命的人应有之表现。这是直接针对当时的异端诺斯底派,他们以物质为邪恶的,认为人肉身的行为与犯罪乃属必然的关系。其实他们只是在找犯罪的藉口,这种表现正正显出他们并非神的儿女( 6 、 10 )。因此,以往的律法仍是一个很有价值的依据( 4 ),仍需加以重视。
约翰又指出一个防止自己犯罪的治本方法,就是倚靠和顺服那能除灭罪恶的主( 8 )。“不能犯罪”( 9 )是指信徒内在的新生命而言,信徒偶然犯罪是因一时随从肉体,体贴旧生命的缘故。信徒有了不能犯罪的新生命,世人却只有不能不犯罪的生命。完全离开罪恶,是每个真信徒每日都应朝向的目标。
祈祷 主啊!我愿远离罪恶,与作的儿女的身分相称。
在施与上表现爱(三 13 ~ 24 )
这段经文紧接上文继续强调义行,而论及爱心的行为;圣洁与爱心是神的儿女最重要的表现,亦是我们每天要检讨的。约翰针对异端的错误而强调不犯罪的生活,现在提出更积极的一面,就是舍己的爱。
第 14 至 15 节,由于我们是与爱和生命的根源──基督接触,固此在基督徒的生命中,自然就有爱心和新生命的流露,以致喜悦生命,厌恶憎恨。若果我们在信主后仍发觉自己妒恨之心强烈,就应该在得救的确据上反省,然后与这爱源连结,爱心就会自然流露出来了。
第 16 至 24 节,舍命的意义在此是舍己,这里所论的爱是在实践的层面上的,比较注重行动。因此,约翰以财物的施舍为例( 17 ),这是最具体不过的例子,亦是最常用到的例子;他要求我们注重实行(行为和诚实),而非理念和解释(言语和舌头),知道应该帮助人和实际帮助人是两回事。
减少自己,施与别人,殊非易事。但使徒鼓励我们回想主的舍命( 16 ),也就是本章第 1 节所强调的神的慈爱,这感恩的体认会使我们在施与时有一个正确的动机,这个感恩的动机除了使我们易于施与之外,更是神所悦纳的( 20 ~ 21 )。
我们虽然可以向人堆砌不能帮助他的藉口,但这段经文提醒我们不要忘记自己内心的不平安和神对人内心动机的鉴察( 20 ~ 21 ),其实,舍己施出并非损失,因为神会供应我们所需用的( 22 )。
理论家和实践者有很大的分别,但理论与实践都必须兼备才算完全。基督徒知道为何去爱,怎样去爱、何时去爱、爱谁,这都是非常宝贵的福分。
祈祷 主啊!愿的人爱常常感动我,以致我的生命肯为人倾流。 ──《新旧约辅读》
约翰壹书第三章
3:1 “何等”:表示神爱的奇妙伟大(罗 5:6-8; 8:35-39 )。
2 “因为”:因见主面而反照祂的形像(见林后 3:8 )。
3 “洁净自己”:指道德上纯洁,远离罪恶。惟有这样,信徒才配进到神面前(参太 5:8 )。
4-10 坚决不犯罪
4-6 罪与信徒的本质不相称
4 “违背律法”:宜译为“作了不法之事”(见新译本)。
“不法”不只是违反律法(诗 32:1-2 ),更是无法无天、顺从邪恶、敌对基督(参帖后 2:3, 7 )。
5 “没有罪”:表示本身无罪、对罪不妥协。
6,
9 “不犯罪”:在不否定信徒犯罪的可能性之下( 1:8, 10; 2:1;
5:16 ),有三个主要解释:
1.指不惯性地犯罪(多 3:11; 来 10:26 ),
2.在“住在他里面的”条件下不犯罪,
3.从末世的角度来看(参耶 31:33-34; 结 36:27 ),理论上信徒可完全不犯罪。
7-8 生命与生活分不开
8 “除灭魔鬼的作为”:指解除罪害、阻遏魔鬼的愿望。
9 “道”(种):即神的生命原素,指圣灵或神的话。
11-18 当彼此相爱
彼此相爱是信徒的标志( 14; 参约 13:35 ),所以信徒要相爱,要除掉憎恨( 12-15 ),实践舍己的爱( 16-18 )。
11 “命令”:原文是信息( 1:5 )。
12 该隐杀兄弟的例子,见创 4:3-8 。
13 妒忌和憎恨信徒乃世人的本性。
14 爱弟兄则是得救生命的表现和证据(参路 7:47 )。
15 人若常怀仇恨之心即表示没有神的生命、并且结局非常可怕。(参 2:9, 11 )
17-18 爱需要具体的实践
17 “爱神的心”:参 2:5 。
19-24 安稳在神面前
当信徒无法完全遵守神的命令时,必会受到良心的指责,以致不能坦然无惧的来到神面前
。 本段首论自责的良心及应付之法 ( 19-20 ),继论不再自责的良心及其福气( 21-24 )。
19-20 意思是:“这样(续上文),我们就知道自己是属于真理的。当我们的心责备我们时,在神面前我们也可以心安理得,因为祂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参新译本)
“心”:在此指良心。
“神比我们 ...... 一切”:神了解我们远超过我们认识自己,只要我们尽力遵守祂的吩咐,祂的怜悯远超过我们良心的自责。
21-22 信徒可畅顺地到神面前祷告
22 参约 14:13-15; 15:7 。
23 “信”;按原文的时态,这是指人决志信主时的行动。
“相爱”:为现在式动词,表示持续不间断的爱。
约翰壹书第三章
记得基督徒人生的特权(三 1 , 2 )
或许把这段经文意译,会更能启发读经的人的思想。
你看天父爱的奇妙恩赐
赏赐给我们:
我们──人的犯罪的儿子,
得称为上帝的儿子!
这光荣曾被黑暗的世界
隐蔽不为人知,
祂来──世人蒙然不知:
祂是上帝永恒之子。
我们现在的地位是高的,
不过我们还要升高;
虽然我们将来如何,
非肉眼所能见。
我们知道当祂来时,
我们的灵魂将有祂光明的形像;
祂的一切荣耀将完全显示,
开放在我们的目前。
这样巨大的,圣善的希望,
不怕承受任何试炼;
使灵魂洁净,消除肉欲罪恶,
因为基督自己是纯洁无瑕。
约翰开始要求他的人记得他们的特权。他们得称为 上帝的儿女 ,就是他们的权利。只是名称,也有它的价值。屈梭多模( Chrysostom )在他的一篇讲章,怎样教养儿女中,劝告父母们以圣经上的名字,为他们儿女的名字,并且重覆的讲述这圣经人物的事迹给他们听,希望他们长大后,作为人生的模范。基督徒有这样的特权,被称为上帝的儿女。正如属于一个优异的学校,一个优异的联队,一个优异的教会,一个优异的家庭,常常激励人过优异的生活,有了属于上帝家庭之名应当更能使人的足行在真道上,向上爬。
不过约翰指出,我们不只是 称为 上帝的儿女;我们 实在是 上帝的儿女。
在这里我们有可注意的地方。人之成为上帝的儿女乃是出于上帝的恩赐。按照天然的本性人是上帝的 创造物 ,然而出于上帝的恩典他 成为 上帝的儿女。在英文里有两个字,它们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其意义却有天渊之别。那两个字是 paternity 及 fatherhood 。前者是指生身之父;后者是指父子之情──一种亲密慈爱的关系。依照前者,众人都是上帝的儿女;依照后者,只有那些接受上帝恩典的人才是。
有二幅图画,一幅取自旧约,一幅取自新约,很适合也很鲜明的,显示这种关系。在旧约里,有 立约的观念 。以色列民是上帝立约的百姓。那就是说,上帝自己采取主动,与以色列民立约;祂独特的是他们的上帝,他们独特的是祂的子民。与立约不可分的,上帝给以色列民祂的律法,这立约的关系依赖遵行律法。
在新约里,有 立为后嗣的观念 (罗八 14-17 ;林前一 9 ;加三 26 , 27 ;四 6 , 7 )。这里的观念基督徒藉上帝所实行的立嗣的行动,进入了祂的家。
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因为他们的生命都是从祂而来。只有那些藉上帝主动的恩典的行动,全心以信心接受的,才能成为与上帝有亲密慈爱关系的儿女。
问题即刻就来了:如果人成为基督徒以后,有这样大的尊荣,为什么受到世界的轻视呢?这回答是他们所有的遭遇,只是像耶稣已经有的遭遇一样。祂来到世上,世界却不认祂是上帝的儿子;世界喜欢世界自己的观念,拒绝祂的观念。任何人选择耶稣基督的道路,会受到相同的遭遇。
记得基督徒人生的可能性(三 1 , 2 )(续)
约翰既然开始提醒他的人,有关基督徒人生的特权,他接展开在他们面前,更大的真理,这 只是这人生的开始 。在这里,约翰看到了实在不可知的地方。基督徒的将来,这样的伟大,这样的荣耀,就是猜想也想不到的,也非言语所能表达。不过他到底也说了几件事。
(一)当基督在荣耀里显现的时候,我们必要像祂。在约翰的心里,一定存古老的创造故事,人是依照上帝的形像或式样造的(创一 26 )。这是上帝的意愿;也是人的定数。我们只要在镜子里照一下,就会看到人离开这定数是多么的遥远。不过约翰相信在基督里,人最后会达到这定数,最后带有上帝的形像与样式。这是约翰的信仰,只有藉基督在一个人灵魂里的工作,才能达到上帝要他达到完人的地步。
(二)当基督显现的时候,我们必得见祂的真体。灵魂高洁的人,他的目的是看见上帝。灵修的目的是要看见上帝。不过看见上帝并不是满足理智上的要求,乃是要使我们更加像祂。这里有一种两极性。我们不能成为像上帝除非我们看见祂;我们不能看见祂除非我们内心清洁,因为只有内心清洁的人,可以看见上帝。(太五 8 )。要看见上帝,我们需要只有祂能赐与的清洁。我并不是想只有神秘家才能看见上帝。传说有一个贫穷单纯的人,常常往座堂里去祷告;他时常跪在十字架前祷告。有人注意他跪带了虔敬祷告的态度,但是他的嘴唇从不移动,从来不像说什么话。他就问,那人像这样的跪在那里,到底做什么。那人回答说,‘我看祂;祂看看我。’那是单纯的人在基督里见到了上帝;他长久的凝视耶稣基督,必会渐渐的像祂。
另外一件事我们必须注意的,约翰在这里所想的是基督第二次再来。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想法,或许我们不按照字面的想基督在荣耀中来临。不论怎样想法,我们每一个人总会有一天,要看见基督和祂的荣耀。在这里,我们受到五官及时间的限制,犹如幔幕阻住我们的视线一般,不过有一天这幔幕将要裂开。
到那天死亡封闭了这双肉眼,
也停止了心的颤动,
这分裂的幔幕显示给我
看见了你一切的荣耀。
其中是基督徒的希望,也是基督徒人生无垠的可能性。
洁净的责任(三 3-8 )
约翰才说过,基督徒是行在看见上帝的路上,并且必要像祂。没有其他的东西,比一个崇高的目标更好,去帮助他抵拒试探。一个小说家描写一个青年,拒绝他朋友的邀请耸动,去参加低级趣味的享乐。他的解释是有一天,有更好的东西为他留,他必须准备自己去领受。一个知道在路的终点是上帝的人,必会尽一生之力准备与祂相会。
这段经文是针对诺斯底派谬误的教师。我们已经看见他们有好些理由证明犯罪是可以的。他们说肉体是恶的,因此满足肉欲是无伤大雅,因为所做的是无关紧要的。他们说真正属灵的人受到灵的保护,他可以任意犯罪,不会受到损害。他们甚至说,真正的智慧者(诺斯底)有责任探测高,衡量深渊,这样他才可以真正的说,他知道了一切。在约翰回答的后面,有一种罪的分析。
他开始坚决表明他的主张,没有人能超越道德律。没有人可以说,他可以做某些事对他是安全的,不过对其他的人是危险的。正如勃鲁克所说:‘进步的鉴别是服从。’进步没有给人犯罪的权利;愈前进的人,愈经过品德的操练。约翰接提示某些有关罪的基本真理。
(一)他告诉我们 罪是什么 。这是明知过犯。罪是顺服自己,不顺服上帝。
(二)他告诉我们 罪做些什么 。罪废弃基督的工作。基督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一切罪孽的(约一 29 )。犯罪是要把基督到世上来要毁灭的,使它死灰复燃。
(三)他告诉我们 为什么是罪 。它来自没有住在基督里。我们不用想这只是为有深的神秘经验的人的真理。这意思只是这样──只要我们记得耶稣继续的同在,我们就不会犯罪;当我们忘记了祂的同在,我们就跌在罪里。
(四)他告诉我们 罪是从那里来的 。罪是从魔鬼而来;魔鬼就是犯罪的人所依据的主义。这或许就是从起初的意义(第 8 节)我们犯罪因为我们想这会带给我们享乐;魔鬼的罪也就是这享乐主义。新约没有解释魔鬼和他的来源;不过新约有深的信念──这是普遍经验的事实──在世界里有一种与上帝敌对的力量;犯罪是顺服这力量,不顺服上帝。
(五)他告诉我们 怎样克服罪 ,罪被制服是因为耶稣基督破坏了魔鬼的工作。新约常常详论基督面对并且得胜罪恶的势力(太十二 25-29 ;路十 18 ;西二 15 ;彼前三 22 ;约十二 31 )。祂已经破坏了罪恶的势力;藉祂的帮助,这胜利也是属于我们的。
从上帝生的人(三 9 )
在这节经文里,有它难以解释的地方,很明显的首要任务是找出其意义。
第一,约翰所说的:‘ 因上帝的种子常住在他里面 ’,究竟有什么意义?(在和合译本中:‘种子’译作‘道’,不过在道字下面,有小宇的注,‘原文作种’;在现代中文译本中:‘种子’译作‘生命’。)有三种可能的答案。
(一)圣经常常用 种子 一字指一个人的家和后裔。亚伯拉罕和他的
要遵守上帝的约(创十七 9 ;和合译本‘种子’译作‘后裔’)。上帝向亚伯拉罕和他的 种子 所作的永远应许(路一 55 ;和合译本‘种子’译作‘后裔’)。犹太人宣称是亚伯拉罕的 种子 (约八 33 , 37 ;和合译本‘种子’在卅三节译‘后裔’,在卅七节译‘子孙’)。在加拉太书第三章中,保罗讲到亚伯拉罕的 种子 (加三 16 , 29 ;和合译本‘种子’在十六节译‘子孙’,在廿九节译‘后裔’)。如果我们采取 种子 作这样的解释,我们有必要把‘他’字指作上帝,才能有很好的意义。‘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为上帝的家常住在上帝里面。’上帝的家这样的接近上帝,他们可以说是住在祂里面。像这样的人有强力抵抗罪恶。
(二)人的种子产生人的生命,一个孩子可以说在里面有他父亲的种子。基督徒是经由上帝重生,所以在他里面有上帝的种子。这观念在约翰时代的人很是熟悉的。诺斯底派的人说,上帝把种子撒在这里界里,而这世界藉这些种子的行动,趋于完全;他们声称真正诺斯底派的人已经承受了这些种子。有的诺斯底派的人说,人的身体是物质的,罪恶的东西;不过在有的身体中,智慧暗暗的撒下了种子,真正属灵的有这些上帝的种子,作为他们的灵魂。这就很接近斯图亚派的信仰:上帝是赤热的火;人的灵魂,给他生命和理性,乃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上帝的火的火花,住在一个人的身体里。
如果我们把约翰的话作这样的解释,这意思就是说,每一个重生的人,有上帝的种子在他里面,因此他不会犯罪。无疑的,约翰的读者会知道这观念。
(三)有一种比较更简单的观念。在新约里,至少有二处说到 上帝的道 使人重生。雅各说:‘他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叫我们在他所造的万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雅一 18 )。上帝的道,像上帝的种子一样,产生新的生命。彼得说得更加清楚,‘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上帝活泼常存的道。’(彼前一 23 )。在这里, 上帝的道 肯定的指的就是 上帝那不能坏的种子 。如果我们作这样的解释,约翰意思就成为一个由上帝而生的人,不会犯罪,因为在祂里面有上帝的道,带领他和加给他力量。第三种解释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基督徒能保守不犯罪是因为有住在里面的上帝之道的力量。
不能犯罪的人(三 9 )(续)
第二,这节经文所引起的问题,与约翰以前所说过的话有关。让我们把修正标准本( R.S.V. )的这节经文翻译如下:
凡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为上帝的本性住在他里面,他不能犯罪因为他是从上帝生的。
从表面上看,这节经文的意义是凡从上帝而生的人是不可能犯罪的。不过约翰已经说过,‘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以及‘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上帝为说谎的’;他督促我们承认我们的罪。(约壹一 8-10 )。他接下去说,‘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从表面上看来,这里是有矛盾。在一处地力,约翰说人无能为力,只能做一个罪人,以及罪得赦免。在另一处地方,他也肯定的说,从上帝生的,不能犯罪。这应当作怎样的解释?
(一)约翰是依据犹太人的范畴思想,因为他只能这样的想法。我们已经看见,他知道并且也接受犹太人两个时代── 现在时代及将来时代 的思想。我们也看见这是约翰的相信,不论世界的状态如何,基督徒因基督的工作,已进入了新的时代。这正是新时代的特征,凡住在这时代里的人不会犯罪。我们在以诺书里读到:‘于是智慧也要赐给被拣选的人,他们都要活,不再犯罪,或是出于无意,或是出于骄傲。’(以诺书五章八节)。如果新时代是这样,那么住在新时代里的基督徒,也是这样。但是事实上还不是这样,因为基督徒还没有脱离罪恶的权势。我们于是可以说,在这段经文里,约翰写的是应当达到的 理想 ,其他的两段经文是 实际的现况 。我们可以这样说,他知道理想,放在人的目前,作他们的目标;他面对现实,要他们在基督里获得治愈。
(二)以上所说的或许是完全对的,不过还有进一步的意义。在希腊文里,只要在时态上稍有不同,其意义可以有天壤之别。在约翰一书二章一节里是约翰的教训, 叫你们不犯罪 。在这节经文里, 犯罪 的时态是 过去不定式 ,这种时态所指的是一件实有的行为。所以约翰说得很清楚,基督徒必不可以犯一件一件的罪;如果他们失检犯罪,他们有一位中保耶稣基督,为我们代求,并且救赎我们。另一方面,在我们现在的一段经文,二个 犯罪 都是 现在式 ,这时态所指的是习惯性的行动。
我们可以把约翰所说的话,分为四个阶段。(甲)其观点是这样,在新时代里,罪是永远的消灭了。(乙)基督徒要尽量把它实现,藉基督的助力,避兔犯罪。(丙)事实上,每个人都会失检犯罪,如果不幸犯了罪,他们必须谦卑,到上帝那里承认自己的罪,上帝会赦免一切诚心悔改的人。(丁)虽然如此,基督徒不可有意的和继续的在罪里。基督徒的人生决不可以让罪支配他的一切行动。
约翰放在我们面前的,并非是可怕的完美主义;他提出的要求是时刻提起高度的警觉,不掉在罪中,罪不是人生正常的生活,它是生活失败反常的人生。约翰并不是说住在上帝里的人不会犯罪;他是说住在上帝里的人不可以继续的有意的去犯罪。
上帝儿女的记号(三 10-18 )
这段经文是一段紧密组织的论证,中间有一段插入的议论。魏期科给它一个标题:‘人生显明上帝的儿女’。人没有方法知道一棵树,只有从它所结的果子知道;人没有方法知道一个人,只有从他的行为知道。约翰说,凡不行义的,显明他不是属上帝的。现在我们把插入的一段议论,暂时搁置一下,先谈正文。
虽然约翰是有神秘气质的人,但是他有非常实际的头脑;因此他不让公义模糊的过去。或许有人说,‘很好,我接受这事实,一个人属于上帝的唯一证明是他公义的人生。但是公义是什么呢?’约翰的回答是清楚无疑的。 公义就是爱我们的弟兄 。约翰说,这是我们的责任,绝对不可以怀疑。他继续引出各种理由说明为什么这命令有如此之重要性和永久性。
(一)这是一种责任,因为当基督徒踏入教会门槛的那一刻,他已经自己估计在内的了。基督教伦理归纳成一个字,那就是爱字。当一个人决志归入基督,他决定以爱作为人生的主要动机。
(二)这理由是一个人爱他的弟兄是由死入生终极的证明。勃鲁克说,‘人生乃是学习怎样相爱的机会。’人生没有爱是死的。爱是在光明中;恨仍留在黑暗里。我们用不到其他的证明,只要看一个有爱心的人的脸,和一个充满了憎恨的人的脸;这会显示他内心的荣光,或是他内心的黑暗。
(三)此外,没有爱要成为一个凶手。无疑的,在约翰心里,他想到耶稣登山宝训里的话。(太五 21-22 )。耶稣说,旧的律法禁止杀人,新的律法宣告就是动怒、怨恨,轻蔑等的罪,是和杀人的罪一样的严重。心里存憎恨的人是一个潜在的凶手。让憎恨存在心里,破坏了耶稣的命令。因此有爱的人是基督的门徒,存憎恨之心的人不是基督的门徒。
(四)在这段组织严密的经文中,更进一步,或许有人说,‘我承认这爱的责任,也愿意实行;但是我不知道这包括些什么。’耶稣的回答(第 16 节)是:‘如果你要知道这爱是什么,看耶稣基督。祂在十字架上为众人死,已经把爱完全的展示出来的。’换句话说,基督徒的人生是以基督为模范。‘你们当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腓二 5 )。‘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他的脚踪行。’(彼前二 21 )。没有人凝视基督以后而说他不知道基督徒的人生是什么。
(五)约翰可能遭遇另外一种反对。有人或许说,‘我怎能知道我是行在基督的脚踪里呢?祂在十字架上舍己。你说,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己。但是在我们的人生中,不大会有像这样戏剧性的机会。那怎样办呢?’约翰的回答是:‘是的。不过当你看见你弟兄的需要,你是有余,把你所有的给他,这就是追随基督。如果塞住你的心,拒绝帮助他,这就表明在你里面没有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的爱。’
约翰坚决主张在每天的生活中,能够找到很多的机会,表示基督的爱。陶德说得好:在早期的教会生活中,正如现在的教会一样,有悲惨的时刻,实在经验到顺服这观念所受的痛苦,为弟兄舍己。不过人生不都是悲剧;这同一的原则,却可以作普遍的应用。或许有时要我们牺牲,节省一些用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钱,去帮助比我们贫穷的人。虽然在程度上有区别,但原则是一样的;这是愿意牺牲自己享乐,使别人的人生更丰富。如果在这样日常生活中,对于爱律最低的要求,置之不顾,谈什么在上帝的家里?在那里,永生的原则和表象乃是爱的活动。
好听的言语不能替代好的行为;把基督徒的爱挂在嘴上,不能替代牺牲自己的爱的行动,去帮助在需要中的人,因为十字架的原则又实现在这行动之中。
世界憎恨基督徒的方式(三 10-18 )(续)
在这段经文中,有一段插入的话。我们现在要讨论这些话。
这插入的一段话是第 11 节,其结论是第 12 节。基督徒不可以像该隐,他杀了他的弟兄。
约翰接问,该隐为什么杀了他的弟兄;他的答案是因为他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接他脱口而出:‘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恶人天生憎恨善人。公义常常引起行为罪恶的人的仇视。其理由是善人是恶人的活的谴责,即使他不说什么,他的生活就是无言的审判。苏格拉底是一个卓越超的善人;亚基表德( Alcibiades )是一个聪明,不过奇僻,往往荒淫无行的人。他常常对苏格拉底说:‘苏格拉底,我恨你,因为我每次遇到你,都显明我是一个怎样的人。’
在所罗门智训中,有一段可怖的话(二 10-20 )。在这段话里,恶人表明他对于善人的态度:‘让我们埋伏等待义人;因为他们对我们不利,他和我们所做的完全相反。……他之造成专为斥责我们的思想。他使我们受苦,就是看见了他,已是如此;因为他的生活不像其他人的生活,他的样式不像其他人的样式。我们在他的眼中是赝品:他禁绝我们的方式,认为污秽不洁。’看见了善人,会令恶人憎恨他。
不论基督徒在什么地方,即使他不说一个字,他作为社会的良心;就是为这个理由,世界往往会憎恨他。
在古雅典城里,高洁的亚里斯底德( Aristides )不公正地被判死刑;有人问一个陪审官,他怎样会投票赞成处死像这样的人,他的回答是,他听厌了‘公正的’亚里斯底德。世界憎恨基督徒是常有的现象,这是因为属世的人看见基督徒在定他的罪;他在基督徒身上,看见自己的不是,在他心灵的深处知道他应当是怎样的人;因为他不愿意改变,他便想除掉那提醒他失去了的良善的人。
惟一的测验(三 19-24 上)
在人的心里,必然有时会有怀疑。任何有敏感头脑和敏感内心的人,有时必然会想,他到底是一个真的基督徒否。约翰的测验又简单,又远大。这是爱。如果我们觉得从内心里涌出爱人之心,我们可以确定基督的心,在我们里面。约翰会这样说,一个所谓异端的人,内心洋溢爱,生活显示美善的服务,远比一个不犯罪、信仰正统,但是对人的需要,冷眼相看,漠不关心的人,更近基督。
约翰继续所说的,从希腊文来看,可以有两种意义。爱的感觉更能使我们重行确定上帝的同在。我们的心可能责备我们,不过上帝比我们的心大。这里的问题是,后面的一句究竟是什么意思?
(一)这意义可以是这样:因为我们的心责备我们,而上帝比我们的心更大,上帝必然责备我们更甚。如果我们作这样的解释,我们没有其他的余地,只能存战战兢兢的心说:‘上帝可怜我这个罪人。’这是可能的翻译,无疑也是正确的;不过这与约翰所说的上下文不相符合,因为在这里他是想到我们对上帝的信任,并非对上帝的恐惧。
(二)那么,这段经文的意义必然是这样。我们的心责备我们──这是不可避免的。不过上帝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的事。祂不但知道我们的罪;也知道我们的爱,我们的渴望,我们尚未发展的高贵品质,我们的忏悔;因为他知道得多,就会与我们表示同情,能够了解和赦免我们。
就因为上帝知道我们,我们就有了希望。肯培多马( Thomas a Kempis )说,‘人看见行为,上帝看见内心。’人只能凭我们的行为判断我们,上帝却能凭尚未采取行动的渴望,尚未成为事实的理想,判断我们。所罗门上在奉献圣殿的时候,他说明大怎样有心愿要建造一座上帝的居所,上帝怎样否定了他建堂的权利说:‘我父大曾立意,要为耶和华以色列上帝的名建殿。耶和华却对我父大说,“你立意为我的名建殿,这意思甚好。”’(王上八 17 , 18 )。有一句法国的谚语说,‘知道一切就是赦兔一切。’上帝凭藉我们内心深邃的情感判断我们;如果我们心里存有爱心,不论如何的微弱不全,我们可以有信念进入上帝的面前。完全的知识属于上帝,只有上帝有完全知识,这并不是叫我们恐惧,乃是叫我们有盼望。
不可分割的命令(三 19-24 上)(续)
约翰继续讲到两件在上帝面前蒙喜悦的事,我们与上帝的关系所依赖的两个顺服的命令。
(一)我们必须相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在这里 名 的一字,对写圣经的人,有他特别的用法。这不只是一个人的称呼;这包括我们所知道有关这人的整个本性及品格。诗人说,‘我们得帮助,是在乎倚靠造天地的耶和华的名。’(诗一二四 8 )。很清楚的,这意思并不是说,我们的帮助,是从知道上帝的名叫耶和华而来;乃是从上帝显示给我们知道祂本性和品格里的慈爱,怜悯、能力而来。因此相信耶稣基督的 \cs9 名 是相信祂的本性和品格。这意思是相信祂是上帝的儿子,祂与上帝有独特的关系非其他人所能有的,祂能把上帝完全启示给我们,祂是我们灵魂的救主。相信耶稣基督的名是接受祂整个的自己。
(二)服从祂所给的命令,我们必须彼此相爱。这命令是记载在约翰福音十三章卅四节。我们必须彼此相爱,像祂一样的用无私的,牺牲的、赦免的爱,来爱我们。
当我们把这两个命令放在一起,我们得到了这重要的真理,基督徒的人士依赖把正确的信仰和正确的行为联在一起。我们不能只有一个,放弃另外一个。世上不可能只有基督教神学而没有基督教伦理;相同的,也不可能只有基督教伦理而没有基督教神学。我们的信仰不是真的信仰,除非它产生行动;我们的行动缺乏动力及制裁力,除非它以信仰为基础。
我们不能开始我们基督徒的人生直至我们接受耶稣基督祂自己;我们实在没有接受祂直至我们对人的态度,像祂以爱的态度待人一样。
波涛汹涌灵性生活在危险(三 24 下 - 四 1 )
在这警告的后面,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现代教会所知不多,或全无所知的。在早期教会中,有一种波涛汹涌的灵性生活的状态带来了危险。有太多并迥然不同的灵性的表现,使教会必须设立一种测验,分别真假。现在让我们设想自己回到这激动的气氛中。
(一)就是在旧约时代里,人已经知道有灵力的假先知的危险。在申命记十三章一至五节要求把引诱人离开上帝的假先知处死;虽然坦白的承认他们可以应许并施行神迹奇事。有灵力在那里,不过这灵力是罪恶的,也是引入歧途的。
(二)在早期的教会里,灵的世界就在身边。全地都相信宇宙里充满了魔鬼精灵。每一石块、树木、河流、园林、大湖、山丘,都有它的精灵;这些精灵常常想法进入人的体内及心里。在早期教会的时代,众人住在一个鬼魅出没的世界,没有其他时代像那时代一样,人们都觉得他们的周围都环绕了精灵。
(三)古代的世界深深的感觉到罪恶是一个有位格的力量。他们并不猜测他的渊源,不过他们确信他在那里,寻找人做他的工具。不只是宇宙,人心也是,光明与黑暗的战场,争夺谁获得胜利。
(四)在早期教会中,圣灵的来临,比较今日,更是目之所能见的现象。这往往与洗礼连在一起;在圣灵降下时,所发生的事是人人可见的。人接受圣灵所发生的影向是大家可以看见的。当使徒们下到撒玛利亚,在腓力讲道以后,有圣灵的恩赐,给新信主的人,这发生的情况是非常的惊异,本地行邪术的西门想出钱购买这种能力(徒八 17 , 18 )。圣灵降在哥尼流和其他的人身上是大家所能看见的(徒十 44 , 45 )。在早期教会中,圣灵降在身上,有一种剧烈明显的异常的表现。
(五)这对于早期教会会众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约翰这段经文最好的注释是哥林多前书第十四章。因圣灵的能力,人说方言。那就是说,他们涌出非人所能懂的圣灵所赐的一连串的声音,除非有圣灵所赐翻译能力的人,把它译出来,没有人知晓他们说些什么。这种现象并不平常,保罗毫不迟疑的说,如果有不信的人进来,看见这种情况,会想他进入一疯癫的人之中(林前十四 2 , 23 , 27 )。就是先知们,他们用通常的语言传达讯息,也有问题。他们受了圣灵的感动,急不及待,不等人家说完,就跳起来,高声喊出圣灵所传的讯息(林前十四 26 , 27 , 33 )。在早期教会的崇拜程序,不似今天的平静有秩序。灵的表显如此的迥异,因此,保罗将 辨别诸灵 放在基督徒的各种圣灵的恩赐中的一项(林前十二 10 )。有的人──保罗说──有可能在灵里说,耶稣是可咒诅的,我们就可以设想当时教会的情况是怎样的了。
我们再往下看教会历史,我们看见问题更加严重。十二使徒遗训( Didache )是一本在主后一○○年稍后所写的第一本崇拜仪式的书。在里面有关于那些在各地教会来来往往巡行的使徒和先知的条例。‘不是每一个在灵里说话的都是先知;只有行在主路上的乃是先知。’( Didache 11 , 12 )。到了第三世纪,事情达到了顶。孟他努( Montanus )猛烈的撼动教会,声称他就是那应许的保惠师,他向教会所说的是耶稣的话,是祂在世的时候未曾向门徒说的教训,因为他们当时还担当不起。
在早期教会中,充满了波涛汹涌的灵性生活的状态。这种活力充沛洋溢的表现,在教会里还没有组织起来。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不过这种充沛洋溢也有它的危险。如果在旁有罪恶的权势,人就会被他利用。如果有邪灵像圣灵一样,人也会被邪灵充满。人可以欺骗自己,出于至诚的,认为从主观的经验而来的,是圣灵所赐的讯息。
这一切都是在约翰的心里:他定下判断真假的是针对这种灵性汹涌的气氛。在我们看来,早期教会充沛洋溢的活力,虽然有它的危险,但比较现在有许多教会毫无生气,要好得多。当然,到处的追求圣灵,要比冷冰冰的呆在那里的好。──《每日研经丛书》
约翰壹书第三章
第四段 神的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3:1-24 )
一.生命和指望的分别( 3:1-3 )
本章是使徒从几方面比较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比较 1 节和 3 节,可以更清楚的看出这正是本章的中心思想。
圣经中一直注重神儿女跟世人有分别(出 11:7; 林后 6:17 )。没有分别就没有见证。但本章所注重讨论的,是从正面提出神儿女所有的特点和应有的表现。一切与我们所特有的指望、地位、生命、爱心 …… 相反或不相称的事,就都是我们所不该做的。
1.神儿女尊贵的地位 ── 现在( 3:1 )
1 老约翰在这里恳切劝告信徒,需要以自己的地位为重。 “你看 …… 何等的慈爱。” 神已经把我们升高到何等的地位?祂使我们成了祂自己的儿女。我们怎么还不重视,还不满足而感恩呢?还要争取、夸耀什么别的属世的地位呢?使徒深知信徒因爱慕、追求或争夺属世的虚荣而失去圣别生活能力之根本原因,是在于未认识神儿女地位之尊贵,不知自重,而甘心与世界同流合污,这种情形跟以扫轻看长子名分有些相似。
“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 这句话不但加强了上文的语气,更指出信徒应该有的本分。我们不是只在地位上 “称为神的儿女” ,也该在实际生活上 “真是神的儿女” 。 “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神” ,他们既不认识神,自然不看重作 “神儿女” 的地位。但我们决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羡慕世人,倒该着重神的恩典和我们的地位,表现出该有的见证。另一方面,世人所以不认识神的慈爱,可能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不像神的儿女。
2.神儿女美好的指望 ── 将来( 3:2-3 )
2-3 在这里使徒约翰再提出另一样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在主再来的时候,我们必会像主。虽然 “将来如何,还未显明” (指林前 15:35-41 复活之形体),但那不过是像祂的荣耀的程度多少还未显明而已!按林前 15:35-41 信徒将来荣耀之身体,其荣光大小各不相同。只要看他本身就马上知道他的荣耀多少,像主的程度如何了!今天在属灵生命力面越像祂,将来在天上也越像祂的荣耀。因此,我们在世的日子,就像还在炼炉中的时候,用什么材料,放在什么铸模上,将来就成了什么样子。
在 “像祂” 的许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洁净自己像祂。(当时异端主张:肉身犯罪是不会影响灵性的。)
“真体” 的原文 katho{s estin 即是 “正如祂所是的” 。 katho{s 在约 17:18;3:14 均译为 “照样” 。
在这里使徒似乎暗示他还未见过主真正荣耀之 “真体” 。他虽然曾见肉身的主、复活的主,但未必 “正如祂所是” 的那么荣耀。换言之,将来所要见主的荣耀是比使徒异像中所见的更大。这一点可从古时圣徒见异像时之反应不同得着佐证。如主复活以后显现与门徒相见,门徒都平安无事 …… 。但在启示录中,约翰见主时便仆倒地上,一如旧约圣先知们,显然是主的荣耀使他担当不起。可见各次的显现中,主所显现的荣耀有程度上的分别。可 16:12 说主是变了形像向他们显现,可以推想主向门徒复活之显现,并不就是主真正荣耀的程度,而是按照他们所受得住的程度向他们显现罢了(参提前 6:14-16 )!
二.对罪恶的态度分别( 3:4-7 )
“凡犯罪的 …… ” 是一种原则性的讲法,不论是未信主的人、是传异端的假师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并无例外。这句话似乎也针对当时的伪智派。他们说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圣洁。这几节说明信徒在对付罪恶与行义这两件事上与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骤、漂准,和方法。并且由于罪恶的彻底解决,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为义的 “义人” ,且是 “行义的” 。在这里论及信徒对罪方面有三点跟世人不同:
1.知罪的标准跟世人不同( 3:4 )
4 “违背律法” 原文 anomia ,就是不法,无法。这不法当然以圣经的话为标准,但也包括违犯世界政府的律法。违背圣经的话就是违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对罪的标准是以圣经为准则 ── 这才是神所承认的标准。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们对罪的标准(什么算是罪),也是神所认为不合格的。
被圣经罪的标准是:
A.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 4:17;2:9 ),
B.不信耶稣是救主就是罪(约 3:18 ),
C.违背律法就是罪(约 1:3:4 ),
D.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 1:5:17 ),
E.亏欠神的荣耀是罪(罗 3:23 ),
F.不帮助无辜的人是罪(提后 4:16; 参利 5:1 ),
G.随从世俗顺从魔鬼是罪(弗 2:1-3 ),
H.各种私欲和不义的事都是罪(可 7:21-23; 罗 1:24-32; 加 5:19-21 )。
总之,基督徒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不改变的圣经。但世人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人自己所定立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随时会改变,或降低漂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码不作世人观念中认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2.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 3:5 )
5 如果我们对罪的标准很高,却没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们已经有世人所没有的救法。这救法是藉着主的 “显现” ,为罪受苦而成功的。这里使徒仍然是继续第 3 节的意思,劝勉信徒要洁净自己,不要受异端之诱惑。既然这样,我们:
A.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不要遮掩罪恶,为自己推诿辩护;要诚实认罪。
C.认罪悔改之后,不要再犯罪(约 8:11 )。
D.不要因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弃。
因主的显现目的正是 “要除掉人的罪” 。我们应该接受祂的除罪之法。 “显现” 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祂并没有犯罪” ── 本句加强说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过失,而全是因着要除掉人的罪。圣经里面对于基督的无罪和祂的受死是为担当人的罪,曾多方面证明,如:
A.主自己的见证(约 8:46;18:23 ),
B.大祭司该亚法的见证(约 11:49-52 ),
C.卖主的犹大的见证(太 27:3-6 ),
D.彼拉多的见证(太 27:24-25; 路 23:22; 约 19:1-16 ),
E.彼拉多夫人的见证(太 27:19 ),
F.十架上的强盗的见证(路 23:41 ),
G.使徒彼得的见证(徒 2:22-36; 彼前 3:18 ),
H.使徒保罗的见证(林后 5:21 ),
I.司提反的见证(徒 7:52 ),
J.使徒约翰的见证(本节),
K.先知的预言的见证(赛 53:4-6 ),
L.施洗约翰的见证(约 1:29 ),
M.神自己的见证(太 3:17; 可 9:7; 参林后 5:21 ),
N.百夫长等人的见证(太 27:54 )。
3.胜罪的途径跟世人不同( 3:6-7 )
6 上 本句何赓诗牧师译作 “凡长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 (见何着 《约翰书信新译注释》 )。
上节只是胜罪的消极方法,而 “住在主里” 才是胜罪的积极方法。所有失败原因无非由于离开主,与主疏远的原故。要是我们无论作什么,在事前和事后都把心思回到主那里,或藉祷告、或藉默想,保持与主不断的联系,就叫我们能胜过试探了。
6 下 “犯罪的” 是动词,不是形容词。这些话应指不信的人,是与下句 “行义的” 对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后者指信徒。 “犯罪的” 原文 hamartano{n 是 hamartano{ 的今恒时体,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习惯于犯罪的人。这 “犯罪的” 也可能指当时传异端的人。注意 7 节的第一句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 ,使徒写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备那些诱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 “犯罪的” 那类人。
“看见” 是指属灵的看见。意思是说一个惯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见过主、认识过主的。
7 第 7 节 “行义的” , “行” 字原文 poio{n 是 poieo{ 的今恒时体,像上节的 “犯罪的” 一样,指继续行义的人。本节暗示当时那些传异端的人,不是惯常行义的。他们虽或能伪装出一些义行,却不是出于生命的。凡是伪装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于生命的才是 “惯常” 的,倾向于义的。
三.生命与性情的分别( 3:8-12 )
1.属鬼的与属神的( 3:8-10 上)
8-10 上 “犯罪的是属魔鬼” ,这是指生命方面的归属而说的。信徒在生命上与世人有极大的分别,世人所有的是属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却是从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属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于神圣洁的生命(彼后 1:4 )。世人以犯罪为乐,信徒犯罪却觉得痛苦。前者倾向恶,后者倾向于善。所以那些诱人的假师傅,自以为属灵高超,别有心得,却在行事生活方面,继续犯罪,那就完全是自欺欺人的了;因为这正是属魔鬼的儿女的表现。
“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 ,也就是说,它向来就是犯罪的,犯罪从不改变,从起初到如今它在犯罪及引人犯罪,这方面是 “老祖宗” 。我们只有倚靠神的儿子 “显现” 时所成功的救恩,才能胜过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脱离罪恶,并且除灭试探人的魔鬼的作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为。
注意: “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 。这 “道” 原文是 “种” ( sperma ),不是 “话” ,与太 13:24; 彼前 1:23 的 “种” 同字。在罗 1:3;4:16; 来 2:16 译作 “后裔” 。这句应与 15 节 “永生存在他里面” 对照,说明有永生存在里面的人,他们永生的 “种” 是不能 “犯罪” 的。
“不能犯罪” 指信徒内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随从肉体,体贴旧生命的缘故。信徒所有的是不能犯罪之生命,世人所有的是不能不犯罪的生命。
2.恨弟兄的与爱弟兄的 ── 仇恨的与相爱的( 3:10 下 -12 )
10 下 -12 信徒间彼此相爱,乃是信徒们与世人的最大分别,这是教会性的见证(不只是个人的)。这是 “从起初” 自古至今,教会传福音最有效的方法(约 13:35 )。跟着使徒举出 “该隐” 的例子作为警告,说明恨弟兄就是行恶而属魔鬼,爱弟兄就是行善而属神。爱是神的性情,恨是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该表现像魔鬼的行为。因为生命、性情、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既是神的儿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们里面,就该活出神儿女的样式。
一这里论世人 ── 魔鬼的儿女,不如神的儿女的共八点:
A.不知罪,
B.不除罪,
C.不认主,
D.不行义(只会用口讲论义),
E.属魔鬼,
F.不能不犯罪,
G.恨弟兄(信徒),
H.不接受光照。
四.爱心生活的分别( 3:13-24 )
1.为什么要相爱( 3:13-16 )
信徒与世人第三类的分别是在群众性的爱心生活中显明出来。上文既以该隐为例,证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这里即劝勉信徒活出主的爱来,以见证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A.爱与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别( 3:13-15 )
13 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为怪
这句话是安慰当时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当看作是分内的事(参彼前 4:12 注解 \cs3 )。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许多信徒所以不觉得弟兄相爱的需要,是因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发光,不拒绝罪,不荣耀主 …… 因此他自然不为世人所 “恨” 。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顺,当然不感到主爱的甘美。所以这里说 “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反之,世人若不恨你们,倒要希奇,因为恐怕是因你已经与世界同流合污了(提后 3:12 )。所以世人的 “恨” 也是帮助我们更加相爱的原因之一。
14 “爱弟兄”是已经出死入生的凭据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有爱弟兄的心是证明已经 “出死入生” ,是有生命的凭据之一。许多人才信主的时候,特别觉得弟兄之间可亲热。
“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 这 “死” 当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灵性的死。没有爱心的人就是灵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爱心,否则仍未离开他旧日的 “死行” (来 6:1 ),好像复活的拉撒路,尚未事开坟墓和裹头巾的时候,虽有活人的生命,却没有活人的生活。按圣经所记的 “死” 有几种意思:
身死: 身体死,地上的帐棚毁坏(林后 5:1-8 )。
灵死: 与神隔绝(弗 2:1 )的人,主称他为死人(路 \cs39:60; 弗 4:18 )。
永死: 最后永远的沉沦(启 21:8 )。
同死: 指属肉体的一切与主同死,如世界、肉体、老我 …… 等(参加 6:14;5:24;2:20 )。
15 恨弟兄的还未得救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本节对于杀人的罪,似乎给我们一项完全新的解释。但使徒在这里是被 “恨” 与 “杀” 的动机方面来说。杀人的起因是根源于 “恨” 。 “恨” 是 “杀” 的起点, “杀” 是 “恨” 的极点。在人的眼光中, “恨” 与 “杀” 有显着的不同,因 “恨” 是藏在内心的意念, “杀” 是表现在行为上的动作。但在全知的神看来,恨人而没有杀人只是畏惧法律的制裁,别人的报复,或没有机会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 “恨” 的罪继续滋长,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杀人的罪上去。 “恨” 与 “杀” 只是同一条路的不同阶段罢了。
按上下文说来,本节是由该隐杀亚伯的事所推论的道理,作为信徒的警戒。该隐所以会杀亚伯,就是 “恨” 的极端的表现。魔鬼引诱人犯罪,不论那一种罪,都是先从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 “准备” ,然后在行动上给人犯罪的胆量。该隐恨亚伯是心意上的罪,杀亚伯是行动上的罪。他怎么不能消除心中的嫉恨,让它继续滋长以致杀了亚伯呢?因他没有永生的生命存在里面。所有没有永生神生命在他里头的,内心都充满各种不同程度,不同起因的 “恨” ,不但内心常常抱怨,也没有平安。亚伯为什么不恨该隐呢?他承受无故的被骂被打,终至被杀,因他有永生神的生命在他里头,是神所称义的人(参来 11:4; 太 23:35 )。所以 “恨” 是没有得救的人最明显的表记,而 “爱” 却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记。
B.主已为我们舍命,所以要彼此相爱( 3:16 )
16 这意思就是我们以前虽然也曾爱过人,但根本未明白爱的真意,直到我们认识 “主为我们舍命” 之后,才知道何为爱。也惟有因主爱的激励,我们才会真正彼此相爱。也只有因主爱的激励而发出的爱,才是真爱。
本节与 4:10 “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 意思相似。这两节经文是使徒约翰对 “爱” 所下的定义。什么是 “爱” ?爱是:
1. 基督为我们舍命,
2. 是神把祂儿子晹给我们作了挽回祭。
而这两点定义都同一个中心,就是基督为我们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不论是神差祂儿子来,还是基督自己为我们舍命,都是指向十字架。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显明的爱,才足够解释什么是爱,才是爱的真谛,。
这样,十字架的爱所表现的特色是什么呢?十字架的爱的特色是:
有实际的行动: 神赐下祂儿子,基督为我们舍命(本节)。
是神爱罪人的爱: 不是人间的爱,是神的爱,在我们还敌挡祂的时候为我们死(罗 5:8 )。
恒久忍耐: 基督一生忍耐人的顶撞,直到在十字架上仍忍受人所加给祂的一切苦虽(来 12:2-3 )。
恩慈而公义: 十字架显明了神的恩慈和公义两种性情(彼前 2:24 )。
完全降卑自己: 高举神(腓 2:6-11 )。
不计算的饶恕: 主在十字架上仍为仇敌求恕(路 23:34 )。
拯救的大能: 十字架所显明神的爱,是胜利的爱;十字架不只是牺牲,而且是有果效的牺牲,彻底地解决人的罪,并给人盼望和生命,是一种大能的拯救的爱(罗 1:16; 林前 1:18 )。
保罗对爱的解释,可以跟约翰的解释互相补充。在林前 13 章保罗说明爱并不就是超凡的才能,或伟大的牺牲,甚至把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另一方面他又解释了爱的正面的意义,与基督在十字架所表现的爱的特色完全吻合。他又在罗 5:8 说神的爱是藉基督的死向人显明的 ──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跟本书所说的意思很接近。
2.应该怎样彼此相爱( 3:16 下 -18 )
爱既是神儿女与世人不同的特点,这样,我们应当怎样地实行相爱?这里就告诉一些关于实行彼此相爱的法则:
A.以基督为相爱的榜样( 3:16 下)
16 下 注意:本节末句的 “也当” 是一个重要的字眼。在原文只一个字 apheilomen ,而字根 pheilo 是必须,理当之意。按 Arndt & Gingrich 新约希英字汇,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于欠债的理当偿还方面。表示我们既领受了主这样的大爱,理当同样爱弟兄,我们有责任照着主的爱而彼此相爱。以基督的爱作为我们的相爱榜样,这是我们彼此相爱的重要法则。主怎样爱我们, “为我们舍命” ,这是爱的爱最高表现。罗 5:7-8 说: “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舍命” ,是主为我们舍弃了一切天上的荣耀之后,最后所舍弃的。所以主为我们死这件事,是表明主为爱我们,所舍弃的是毫不保留的,愿意尽所有为我们舍掉的,并且是毫无条件的,完全不记念我们的罪恶;在人看来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却为我们舍了。
使徒在这里劝告我们也常以主为我们舍命的爱,去彼此相爱。人为别人所能舍的,舍到最后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们愿意为弟兄舍命,当然就没有什么不肯为弟兄舍的了。但许多时候,我们不但没有肯为人舍命的爱,甚至不肯为人舍弃一小时的时间,一些财物,一点利益 …… 所以就不能彼此相爱。
B.不要塞住怜恤的心( 3:17 )
17 上节注重效法主的榜样而爱弟兄。这节进一步指出怎样才算是照主的爱而爱人,怎样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爱而爱人。圣经在这里不但指出积极方面我们应当如何实行,也指出消极方面我们不应当行的。这样,可以使那些没有实行主的爱的人,更无可遁形,无法闪避自己的错失。有时我们若只说明圣经真理的积极方面应当行,还不够使人觉悟他们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们在指出应当怎样才对之后,又说明真理的消极方面怎样行就是错,就更容易使人看见他自己的实际情形了。在这里,使徒正是用这样方法讲论相爱的真理。
“凡有世上财物的” ── 这句话必是专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为这里说 “凡有 …… ” ,不是说 “富有” 。这句话是和下句 “看见弟兄穷乏” 是互相比较的。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财物,而看见比自己穷乏的弟兄 ── 比自己更没有的弟兄,却塞住怜恤的心,就不算是爱弟兄了。因为爱是牺牲的。 “爱” 有多少, “牺牲” 就有多少。如果我们自以为有主那样愿意为人舍命的爱,却不怜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却塞住怜恤的心” 的 “塞住” 原文是 kleisee(i) 和太 6:6 及太 25:10 的 \cs14 “关上” 和 “关了” 同字。英文 N.A.S.B. 译作 closes , R.V. 和 K.J.V. 则译作 shutteth up 都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应引起我们的同情,给我们表现爱心的机会。但我们关了怜恤的心的结果,不但使穷乏的弟兄继续受穷乏的痛苦,也关了自己在爱心上长进的机会。
“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 注意这里是说 “爱神的心” 怎能存在他里面,不是说 “爱人” 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按上面的两句话都是论到爱人方面的事,照理这句话似乎应说 “爱人的心怎能看在他里面泥” 才适合。但这里却说 “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 ,这样说就显明使徒认为不爱人的结果,使我们也不能爱神。我们若塞住爱人的心,也就失落爱神的心。属神的爱心的特点是要让它流动出去才会增进,若把它塞住,关住,结果就会渐渐减少以致于失落了。许多人常常只觉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别人的穷乏;但神许多时候把那些比我们更缺乏的人明明摆在我们面前,以教导我们如何流出我们的爱心来。但我们却塞住怜恤的心,这样爱神的心当然就不能存在我们里面了。反之,这句话也告诉我们,要增加爱神的心的方法,就是爱弟兄;怜恤穷乏的弟兄,就能激发自己爱神的心。
“爱神的心” 原文 agape{
tou theou 即 “神的爱” 。神的爱心的特性就是主动的去爱人。我们绝不能把神的爱关闭在里面,不让它爱及于人。所以说人若见弟兄穷乏而塞住怜恤的心(爱心),就是窒息那在他里面的 \cs14 “神的爱” 。
C.要有实际表现( 3:18 )
18 这一节论到相爱的四种情形:
舌头上的相爱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可以在言语和舌头上表现我们的爱心;例如:用言语扶助、安慰穷乏痛苦的人。而是说不可 “只” 在言语和舌头上,有口无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虚伪的爱,是属世界的爱。信徒的相爱,却不可只在口头上,这种口头上的 “爱心” ,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没有爱心的人,既不肯为弟兄舍财物,又想利用言语上的表同情,以掩饰自己缺少爱的情形而已。这种 “相爱” 的结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励爱心,反而必定互相熄灭爱火,使人对于在基督里珍贵的爱,误以为与属世虚伪的爱并无分别。
行为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上 …… ” 意即总要表现在行为上。把自己所拥有的财物拿出帮助弟兄,才是真正的爱心。在雅各书 2:15,16 也有类似的话 ── “若是弟兄,或是姐妺,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罢,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 都是说明我们一切属灵的德行,都应当有实际的表现才是可靠的。
诚实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有了行为上的相爱,还要加上诚实的心。虽然真爱心必然表现于行为,但 “行为” 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虚伪的。所以爱心不但要有行为的表现,而且所表现的行为,必须是诚实的 “行为” 才是真爱心的明证。若我们的相爱已经表现于行为上;如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已经实际地舍弃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了弟兄;但如果我们这样作的时候,却另存私心,想藉着自己所给对方的好处,而要利用对方成就自己的私愿,博取人的称誉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这种 “行为的相爱” ,就不算诚实的相爱,或者可以说根本就不是相爱。林前 13:3 也论到一种很像是 “爱” 的行为 ── “将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 …… ” ,但圣经并不算这种行为就是 “爱” ,因为这种行为若不是发自诚实的爱心,就算不得什么。所以我们相爱,不但要在行为上,且要出于完全因爱主的缘故而爱弟兄的诚实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真理上的相爱
“诚实” 原文 alcetheia ,其字根 aleethees 在杨氏经文汇编列出新约共用廿五次,其中有廿三次译作 true ,一次译作 truth ,另一次则译作 truely ,在中文和合本圣经除了译作 “真” 之外(约 1:2:8,27 ),有时译作 “诚责” (弗 5:9 );但也有许多次译作 “真理” (如约 1:14,17;8:44; 罗 1:18; 林前 13:6; 约 3:12 )。所以这里也可以译作 “总要在行为和真理上” ,英文 N.A.S.B. 也译作 truth (真理)。
我们的相爱不但要出于真诚,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则。我们的热心要以真理的知识为范围,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荣耀,人得益处。所谓在真理上相爱的意思就是:
1. 在我们所有的善行上不该有虚假作伪的事,或违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义的财物去帮助弟兄,或是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 5:22 )。 “作恶以成善” 这类的 “相爱” 绝不是出于真理,而是出于肉体。
2. 不要单顾身体方面的好处。必须也顾到灵性的益处。若我们的爱心只叫对方得着物质的益处,灵性却更坠落,或更加引起别人的贪心、懒惰或放纵,这样的爱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后 3:10-13 )。
1. 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后 8:21 ),使我们的善行不致招受不应有的毁谤,或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疑惑。
3.神儿女相爱的益处( 3:19-24 )
A.知道自己是属真理的( 3:19 )
19 爱弟兄既是合乎真理的事,而我们若在行为和真理上相爱,这样就证明我们是属真理的了。既然这样,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就可以安稳。但这节圣经除了字面的意思之外,还暗示我们不要以为照着真理而爱弟兄的结果,就必然会得着人的感激或称誉。反之,倒可能得相反的结果,被人所误解批评或魔鬼差役的攻击,以致我们内心感到不平安。但我们行事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所行的是否属乎真理。既属乎真理,则所行的结果,不论受人的毁誉,都可以在神面前安心了。
B.良心向神坦然无惧( 3:20-21 )
20-21 本节指上文已实行相爱的人,若良心受责备,就该知道,神比我们的心大。因良心的控诉未必都是正确的。世人冯良心行事以为可以得救,其实良心本身不可凭,因良心对道德的漂准并不绝对准确,且会因环境和习惯的影响而失去正常效用,甚至不发生控诉的声音;反之,有些人的良心过于软弱,所发出的控诉,便会超越真理的要求,使人生活在不安之中。使徒在这里提醒信徒,我们的行事,不是单以自己的良心为最高准则,而是以神的真理为最高准则。神若不责备我们,我们还要怕良心的责备么?神不比我们自己大么?(罗 8:33-34 )
若良心对我们的责备是正确的,我们也不必因此过于不安,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的事没有不知道的,我们可以从神得着赦免,使良心不能再控诉我们。
因此倘若我们的心责备我们的时候,我们尚且可以因神的真理而得平安,那么,倘若我们的心不责备我们,岂不更可以在神面前坦然无惧了么?这种坦然无惧的心,是我们最高尚的安息和喜乐。当然这些话不是对那些经常犯罪以致良心麻木的人说的,而是对那些敬虔爱主,却缺乏真理的判断力,以致受撒但控诉,良心不得安息的人说的(参启 12:10-11 )。
C.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 3:22-23 )
23 “并且” 表示这是连续上文所说的另一样好处。我们的良心既不责备我们,而向神坦然无惧,则信心自然刚强。这样,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
通常如果我们犯罪,良心便会控告我们。在这种情形下祈求,就无法有信心相信神会应允所求。这样的祈求当然得不着应允。
“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 这句解释上一句 “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 的理由。显示这里 “一切” 并非没有范围的,乃是在 “祂所喜悦的事” 内的 “一切” (参约 14:13-14;15:7,16;16:23-24 )。
23 上节既说我们所求于祂的就能得着,因为 “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本节使徒就很简单地说出神的命令是什么。就是:
“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这是普世人应该遵守的命令。遵守这命令的就在光明中,成为光明之子。这命令也说明了应信的是什么,就是 “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
“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这是特别对信徒而发的命有。信徒应当彼此相爱,这不只是一项劝告,更是元首的一项命令。
注意本节第一句 “神的命令就是 …… ” 那 “命令” 是单数的,但下文 “命令” 中所包括的内容,却有两个重要部份,就是:
1. 信祂儿子耶稣,和
2. 照祂的命令彼此相爱。
这两部份是包括在一个整体里面,属于一个命令。换句话说,我们若只照神的命令信祂见子耶稣基督,只不过遵守了祂这命令的一半,我们还必须照祂的命令彼此相爱。
D.住在神里面( 3:24 )
24 神儿女相爱的第四项益处,就是住在神里面。 “住” 的原文是 menei 字根 meno{ 是 “长住” ,继续住下去的意思,何赓诗译本作 “就长住在神里面” 。
本节首句 “遵守神命命的,就住在神里面” ,直接解释上节所说 “遵守神的命令,就是信祂见子且 …… 彼此相爱” 。这样,就住在神里面,而神也住在他里面。
怎么知道我们信的人与神有这样的联合?是藉着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 8:9,16 )。主耶稣应许给信的人有圣灵永远同在(约 14:16 )。这圣灵又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 5:5 ),使我们能以彼此相爱。
另一方面,信徒既有圣灵住在我们心中作为我们属神的凭据,这三位一体的神祂的圣灵既住在我们心里,不就是神住在我们里面了吗?这不就是证明我们已经在生命上与神联合了吗?这些话,对于当时智慧派的异端,以为神人不可能接近的谬论,是最有力的反驳,并且使徒是根据真理和信徒本身的实际经历来反驳的。
问题讨论
神的儿女在属灵地位上和将来的指望上,跟世人有什么分别?
为什么约翰说: “我们 …… 必得见祂的真体” ?使徒们不是已经见过基督了吗?
基督徒应该接受世人的道德观念作为 “罪” 的标准吗?
什么是我们对罪的标准?基督徒要是犯了罪,该怎样除罪?怎样胜过罪的各种诱惑?
凡犯罪的是 …… 未曾认识祂,是否信徒犯了罪就不得救?
信徒在生命性情方面跟世人有何分别?使徒约翰说: “凡从神生就 …… 不能犯罪” 怎么解释?
为什么说信徒若被世人所 “恨” 不要希奇?难道信徒要故意跟世人作对吗?
“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 该怎样解释?把恨与杀看作同一回事是否公平?
基督徒要怎样相爱才会叫爱心增长,才合乎真理和爱心的实际意义?
本章 20-21 节该怎样解释?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约翰壹书第三章
三 1 信徒是由神所生的这个观念,使约翰惊叹不已,他呼唤他的读者来欣赏神奇妙的 爱 ──把我们带进 神 家里的爱。这爱本来可以只是使我们得救,而不用使我们成为 神的儿女 。但神领我们进入衪的家,成为 儿女 ,这就显出神 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 4 ”
现今我们过每一天的生活, 世人 并不能够认出 我们 是神的儿女。世人不明白我们,也不明白我们的行为举止。诚然,当主耶稣在世上的时候,世人并不了解衪。“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他造的,世界却不认识他。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我们既有主耶稣的特质,就不应冀望世界会明白我们。
三 2 不过,不管世人明白与否, 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 ,这是将来得荣耀的保证。至于 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 确实 知道 ,基督 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 。这不是说我们在天上的时候,身体会与耶稣一样。主耶稣会有衪独特的容貌,并会带有各各他山的伤痕,直至永远。我们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个别的样子,因而得以识别。圣经没有说我们在天上的样子都是相同的。然而,我们在道德上却会跟主耶稣基督相似。我们将会脱离污秽、罪恶、疾病、忧伤、死亡。
这奇妙的改变会怎样发生呢?答案就是:只要看基督一眼就成了。 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 。我们活在地上,凭信心在神的话语中看见基督,活像基督的过程是不断在进展的。但到了那时候,当我们 得见他的真体 ,这过程便圆满完成,因为 见他 的就 要像他 了。
三 3 凡…指望 得见基督并跟衪相似的, 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 。基督徒一直都知道,基督即将再来的盼望,对信徒的生命起洁净成圣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基督徒不愿意有任何他们不希望在基督再来时有的行为。留意这里说“ 就洁净自己,像他(基督)洁净一样 ”,而不是说“像衪(基督)洁净自己一样”。主耶稣从来不需要洁净自己;衪是洁净的。对我们来说,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对衪来说,这一直都是事实。
三 4 洁净自己的相反,记载在本节:“ 凡是犯罪的,就是作了不法的事;罪就是不法。 ”(圣经新译本)作这个字的字面意思就是行(希腊文是 poieo* )。这里用了现在进行时态,表示这是持续不断的行为。就算未有律法,也会有罪。由亚当到摩西这段期间,罪也在世上,但这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先。因此,说“违背律法就是罪”(和合本)并不完全准确,应该说 罪就是不法 。罪就是不肯顺从神,想怎样做就怎样做,且拒绝承认主应有的主权。归根究底,罪就是将自己的主意抬举得高于神的旨意,是与我们本应顺从的那位永活的主作对。
三 5 一个基督徒不能不断犯罪,因为这就等于完全否定主耶稣到世上来的目的。 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 。因此,不断犯罪,就是完全罔顾衪道成肉身的目的。
同样地,基督徒不能继续在罪中,因为他们正披戴主的名字,这样做就等于否认这名字。 在他并没有罪 。新约圣经主要有三段经文讨论主耶稣基督无罪的人性,这是其中一段。彼得告诉我们“他并没有犯罪”。保罗告诉我们“他并不知罪”。对主有特别亲密认识的门徒约翰,则在这里加上他的见证:“在他并没有罪。”
三 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本节将真信徒与那些从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作对比。可以肯定地说,真信徒不会不断犯罪。约翰在这里所说的,不是个别的犯罪事件,而是持续的、惯性的行为。本节也不表示基督徒一犯罪,就会失去救恩。这里所表示的,是当一个人惯性地犯罪时,就可以断定他其实并未重生。
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怎样才算是惯性犯罪?要犯多少次罪才会成为典型的行为?”约翰没有提供答案。相反,他要每一位信徒自我警惕,并要基督徒自己负上举证的责任。
三 7 诺斯底主义者虽擅于伪称自己有特别的知识,他们个人的言行却十分不小心。因此,约翰补充说:“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这一点是最清楚不过的了──一个人不能有属灵的生命,但又继续活在罪里。另一方面,神 是义的 ,人只有透过有衪这本质,才有能力行义。
三 8 有些儿女与父母极相似,别人很容易就把他们认出来。神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都有这种特色。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 。再一次,这里的意思是:“犯罪的,就是属魔鬼的。”魔鬼从起初的时候,由他第一次犯罪开始,就一直犯罪(持续的、典型的行为)。他所有的儿女,也跟随他走上这条宽阔的道路。在这里要补充一点,人乃是透过重生而成为神的儿女,但作魔鬼儿女的却没有牵涉出生的事。人只要仿效魔鬼的行为,就成为他的儿女,没有人是由魔鬼所生的。
对比之下,主耶稣来到世上的目的,是要除灭(或使之无效) 魔鬼的作为 。主只发一言就足以除灭魔鬼,但衪却来到这世上受苦、流血、受死,以致可以使 魔鬼的作为 成为无效。救主既付出这样大的代价来将罪消灭,那些相信衪以衪为救主的人,应当抱怎样的态度呢?
三 9 本节重申,那些 从神生的 ,是不可能不断在罪中活的。有部分研究圣经的人认为,本节是指信徒的新生命本质。虽然旧本质仍能够犯罪并且确会犯罪,新本质却不能够。我们相信,约翰在这里是再一次将已重生与未重生的人作对比,所讨论的,是关于不断或惯性的行为。信徒没有犯罪的习惯。他不会明目张胆地停留在罪中。
原因是 神的道 (原文作“种”) 存在他心里 。研究圣经的人对这句话的意思,在理解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认为这“种”是指新生命的本质,有认为是指圣灵,也有认为是指神的道。这一切都属实,因此都是可能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是指信徒归信主那一刻就栽植在他里面的新生命。这里再一次指出神的生命存在信徒里面。他是永远稳妥的。这永远的保障不会成为基督徒犯罪的藉口,却保证了他不会继续犯罪。 凡从神生的,就不 惯性地犯罪。这神圣的关系,杜绝了信徒继续在罪中活,以致让罪成为生活习惯的可能性。
三 10 上 这里提到第四个方法,用以分辨 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 。并没有居中的立场可供选择。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两种成分各半的。一个行义的人,足证他就是神的儿女。
三 10 下, 11 这一段继续说明,测试谁是神家里的人的第二个试验,就是 爱 的试验。这是从二章 7 至 17 节的段落延续下来的。从基督徒时代肇始起,众使徒就已教导说 爱 弟兄是神圣的责任。这里所说的 爱 ,并不是友善的情谊或纯粹人与人之间的爱顾,而是指属神的 爱 。这是指像基督一样去爱其他人。事实上,人根本不可能凭自己的力量做到这样,只有靠圣灵所赐的能力才能。
三 12 约翰追溯人类的记录,提到第一个不爱自己弟兄的人。 该隐 表明 他是属那恶者 的,因为他杀了 他的兄弟 亚伯。个中的原因,是 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
三 13 邪恶的恨恶公义的,这是人类生活的定理,正解释了 世人恨 信徒的原因。基督徒公义的生命,将不信者的邪恶昭然若揭地显露出来。后者当然不喜欢被这样揭露;他们不但没有改变邪恶的行为,还致力要消除将他们揭露出来的因素。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就好像一个人因为界尺和直尺显明他画的线是歪歪斜斜的,便把尺子都毁掉了一样。
三 14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 。有一件叫人惊奇的事实,就是当一个人得救时,他对基督徒的态度与过往截然不同。这是他可以肯定自己得救的其中一种途径。若不爱神的儿女,虽然仍可自称是基督徒,但圣经说,他仍住在死中。在过去,他的灵命一直是死的,现在仍然是这样。
三 15 在世人眼中,憎恨算不上是怎样的恶事,但神却称其为谋杀。一瞬间的意念便显出谋杀的念头已萌生。纵然没有行出来,但动机已经存在。因此,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 。当约翰说 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时,他并不是说杀人者不能够得救。他只表示,一个素来喜欢憎恨他人的人,很有可能成为杀人者,而且他并未得救。
三 16 主耶稣 为我们舍命 时,衪给我们留下了爱的最高典范。在这里,基督与该隐成为强烈的对比。衪赐给我们最崇高深厚的爱。一方面,爱是看不见的,但我们可以看见爱的表现。在各各他的十字架那里,我们看见真真正正的爱。约翰据此而教训我们, 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意思就是,我们的人生,应该是不断地为其他信徒付出,且应准备在有需要时,为他们牺牲性命。我们中间,多半都毋须为他人死,但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藉与有需要的人分享财物,来表达弟兄的爱。这正是第 17 节所要强调的。
三 17 若第 16 节所说的是我们能为弟兄所作之事的极限,本节所说的,就是我们起码应做到的事了。约翰清楚地说明,任何人 看见弟兄穷乏 ,却不愿意施以援手,满足弟兄所需,这样的人不是基督徒。这并不表示我们应不分皂白地与每一个人分享,因为有时与人分享金钱,让他买一些与他无益的东西,这样做可能反而对他有害。不过,本节毕竟诉说出基督徒聚敛财物的趋势。
三 18 我们 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 ,总要 在行为和诚实上 。换句话说,彼此相爱,不单是在言语上温和亲切,更不应口惠而实不至。彼此相爱应有实在的、仁慈的行动,且必须是真诚而不虚假的。
三 19 从此 对弟兄们真诚而又付诸实行的爱,我们 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当我们透过祷告来到 神面前 时, 我们的心……可以安稳 。
三 20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我们透过祷告来到神面前时应有的态度。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节经文。
首先,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 ,是指神的怜悯比我们大。我们或许会觉得完全不配,但神知道我们基本上是爱衪又爱衪的儿女的。虽然我们有软弱,会犯罪,但衪知道我们是属衪的。
另一种理解说,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 是指审判说的。我们对自己的罪所知十分有限,神却完全又透彻地知道我们的罪。衪知道我们心中一切可责之处,而我们只知部分而已。我们倾向后一种的理解,但两种解释都是真的,所以都是可能的。
三 21 这里所述的,是一个人在神面前有清洁的良心。这人并非能够完全无罪地生活,不过他愿意立刻承认并离弃自己的罪。他既是如此, 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 ,并且放胆祷告。因此, 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
三 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 ;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遵守他的命令 ,就是常在衪里面;就是与救主建立极亲密的关系。当我们与衪有这种契合时,衪的旨意就成了我们的意愿。衪透过圣灵,让我们内心充足地认识祂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祈求的,必定会在神旨意的范围内。当我们按照衪的旨意祈求,我们一切所求的东西, 就从他得 。
三 23 神的命令 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本节可说总结了新约圣经的所有诫命,说明我们对神和弟兄姊妹的责任。我们的首要责任,就是相信主耶稣基督。真正的信仰,须以正确的行为来表达,因此我们应 彼此相爱 。这是得救之信的明证。
留意在本节并其他经文中,约翰用了他和他的这两个人称代名词来指父神和主耶稣基督,没有停下来交代他所指的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一位。他这样做,是因为圣子与圣父都是那一位真正的神;因此,将他们同样称呼,绝非妄语。
三 24 上 用爱心来试验某人是否属神的一段经文,至本节上半节结束: 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 。遵守衪命令的,就住在衪里面;凡住在衪里面的,可以肯定神也住在他们里面。
三 24 下 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圣灵 使我们可以肯定神住在我们里面,这句话指出了我们信心的依据。所有信徒都有圣灵;是圣灵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的真理,并使他们有能力分辨什么是谬妄的。 ──《活石新约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三 1. 提到“是祂所生的”,就让约翰禁不住赞美神的爱,祂竟使我们成为祂的 儿女 ( tekna ,源自 tekein ,“生产”),这个词指我们从神生、得到神的性情,超过指我们作儿女的地位。译为 何等大 的字是 potape{n ,其原意为“属于何国”,意思似乎是父的爱完全不是属地的,是这个世界全然陌生的,以致约翰希奇它究竟来自哪一国。这个字“总是带着惊讶的意味”( Plummer )。神不但向我们“显出”这种爱,而且将它 慷慨地倾注在我们身上 。因为 神的儿女 不单是头衔,而是事实。不错,我们被 称为 “神的儿女”。但神赐给我们这个荣誉的称号,乃因为靠祂的恩典 这正是我们的身分 ──无论其他人怎么想,怎么说。“神的儿女”和“世界”非常不同,以致 世界不认识我们 (参:林前二 15 ~ 16 )。理由则因 它不认识祂 ,这里必定是指基督,如第 6 节。正如祂的荣耀为肉身遮盖,我们的“生命(也)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 3 )。我们儿女的地位虽是真实的,却还不明显(罗八 19 )。
2. 作者称他的读者为 亲爱的朋友 ( agape{toi ,“亲爱的”),因为这些神所爱的人,也是使徒所爱的。接着,在重复 现在我们是神的儿女 (无论世界承认与否)之后,他进一步思想 我们将来如何 ,因为“我们既有儿子的身分,就期待会承受产业”( Alford )。起初他坦承,不知道这种产业的特性究竟是什么。我们现在的状况向世界是隐藏的,而我们将来的状况向我们也是隐藏的。使徒承认自己所知有限,是很值得注意的。他稍早曾说,“恩膏”会“在凡事上教导你们”(二 27 ),这句话显然不能照字面解释。新约的使徒,就像旧约的先知一样,对神旨意的了解,只限于向他们启示的部分,无法超越(参:申三 24 ;林前十三 8 ~ 12 )。因此,约翰在这里承认,蒙赎的人在天上的情形,并没有向他启示出来。既然如此,倘若勉强要猜测、窥伺神不想让人知道的事,就是无聊、是犯罪。这里言下之意为:只有当祂显现的时候,这件事才会显明 32 。基督的显现和我们最终的状况,两者将会同时彰显出来。因为那时我们将“和祂一同得荣耀”(罗八 17 ;参:西三 4 )。
不过,这不是说,我们对于自己未来的情形一无所知。我们知道, 当祂显现的时候,我们必要像祂,因为我们将看见祂的真体 。这里的次序很清楚。首先是祂的显现;接着,我们会看见祂的真体;于是我们将变成像祂一样。(在天上“看见”神或基督的有关经文,参:太五 8 ;约十七 24 ;林前十三 12 ;林后五 7 ;来十二 14 ;彼前一 8 ;启一 7 ,二十二 4 )。神的形像在堕落之后受损,而那时则又将印在我们身上了。我们在皈依时所得的新性情,“是照着神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四 24 ;参:西三 10 )。从那天开始,为了实现神预定的旨意,就是我们要“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八 29 ),圣灵便在我们身上作更新变化之工,使我们“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三 18 ;参:约壹二 6 )。最后一段经文中,讲到这种改变乃是因为,我们“既敞着脸”,就得以“反映主的荣光”。既是这样,我们就能明白,当我们看见祂的真体时,不但我们的脸是没有遮掩的,祂的脸也是敞开的,因此我们终于能够完完全全地像祂,包括我们的身体在内(腓三 21 ;参:林前十五 49 )。“眼见变成同化”( Law )。约翰对于我们在天上最终的样式,就只知道这么多。保罗在书信中所强调的则为,在天上我们将“与基督同在”(林后五 8 ;腓一 23 ;西三 4 ;帖前四 17 ;参:路二十三 43 ;约十四 3 ,十七 24 )。我们只要知道,在末日和永世中,我们既会与基督同在,又会像基督,就足够了;至于将来实际的状况如何,我们愿意等待揭晓。
3. 约翰写到基督再来与我们最终状况的原因,不是基于神学,而是基于伦理。他像保罗一样,学习主耶稣的方式,从实际的应用来教导这个荣耀的盼望。 在祂里面 是指“在基督里”,而不是“在他自己里面”。 RSV 的意思很清楚,译为“凡这样盼望在他里面的人”。基督徒的 盼望 (这个字在约翰的作品中只出现这一次,但在保罗和彼得的书信中则常见),其目标或基础(前置词为 epi ,一般的意思是“在上”,如罗十五 12 ;提前四 10 )是基督的再临,以及随之而来的荣耀。它包括前面提到的三件事──祂的显现,我们看见祂,和我们变成像祂。这个盼望并非没有把握,好像一般人的盼望,因为它有基督的应许为基础(参来十 23 ),而且我们知道( 2 节)自己所盼望的真理。这种把握便带来挑战。基督徒既将盼望(他们满有把握的期待)投注在基督的再临上,就会洁净自己,不是在仪式上,而是在道德上。洁净( hagneia )主要是“脱离道德的污秽”,“藉试探的操练,锻炼出圣洁的情愫”( Law )。约翰已经强调过,基督既是公义的,我们就必须行公义,在祂来的时候,才不至于羞愧(二 28 ~ 29 )。同样,祂既是纯洁的,我们必须保证要洁净自己,现今这个过程必须开始。当然,惟有基督的血才能除去我们罪的污秽与过犯(一 7 ),但是在自我洁净时,我们也必须尽力脱离罪的权势(参:林后七 1 ;提前五 22 ;雅四 8 ;彼前一 22 )。
32 NEB (“当它显现出来”)和 NIV 的边注(“当它让人知道时”),是采用 RV 的边注,和许多注释家的看法,将动词 phanerothe{ 的主词不当作是基督,而和前面的 ephanerothe{ 一样,是“我们将来的状况”。两者都可以。希腊原文中并没有主词。
ii. 基督过去的显现(三 4 ~ 10 )
现在约翰开始进入道德测验第二部分的说明,这一次他将公义与基督过去的显现连在一起。圣洁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他的论点不是取自期待主第二次再来──我们将看见祂、并且像祂,而是取自祂第一次来时的目的──除掉罪、除灭魔鬼的作为。他用重复的方法来论述,每一次重点都不同。
4 ~ 7 节 8 ~ 10 节
头一句片语: 凡犯罪的 ( 4 ) 犯罪的人 ( 8 )
主题: 罪的性质是不法( 4 ) 罪的根源是魔鬼( 8 )
基督显现的目的: 主曾显现,是要除掉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
人的罪 ( 5 ) 灭魔鬼的作为 ( 8 )
逻辑的结论: 住在祂里面的,就不 凡从神生的,就不会继续犯罪( 9 )
会持续犯罪( 6 )
由此可见,持续在罪中与基督第一次显现的目的完全抵触;这里两度提到祂的第一次显现( 5 、 8 节),好像前一段两度提到祂的第二次显现一样。
a. 罪的性质:不法(三 4 ~ 7 )
4. 凡犯罪的 ,约翰在说一项普世性的真理,没有一个人能逃避,也没有一个人例外。这一段(其实整封信也一样)充满这种原则性的话,直接针对异端者狂傲的假定,即:他们乃是一群入门的菁英,与一般百姓有所区别。基督教里从来没有两种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语,译为“每一个人”(包括负面的“没有一个人”),或“任何一个人”(二 29 ,三 4 、 6a 、 6b 、 9 、 10b ),三次用简单的关系词 ho ,译为“那人”,或“任何一个人”( 7 、 8 、 10b 节)。福音和其道德意义,都与所有人有关,不是只与某些人有关。
接下来是罪的定义。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事实上,罪就是不法 ( anomia )。新约对罪还有其他的定义(如:罗十四 23 ;雅四 17 ;约壹五 17 );不过,这个定义却是最清楚、意义最深刻的;它绝非“稍嫌粗浅”( Dodd )。“罪就是不法”(亦即:故意违背神的道德律),这句声明将这两个词汇视为意义相同,几乎可以通用。每当提到其中一个,便可以用另一个来取代。罪不只表现在不理会神的律法,其实罪本身的性质就是不法。不法乃是罪的本质,而不是其结果。揭示出罪的丑陋之后,它的严重性就浮现出来了。异端似乎曾经教导说,对蒙光照的基督徒而言,道德是不值得重视的问题;今天我们常为罪找藉口,或是婉转说成“个性的问题”,或是以文化的相对性来掩饰。约翰对罪的看法,却与这种低估的态度相反,他声称,罪不只是负面的失败( hamartia ,罪,直译为“未中标的”, adikia ,不义,则为偏离正确或公义),其本质是主动背叛神已知的旨意。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迈向圣洁生活的第一步,就是承认罪的真正性质,与其败坏。
5. 约翰曾多次提到读者已经有的知识,并要求他们照它而生活。在这里,他提到的知识,与罪的性质无关,而是对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的认识。他的意思是,如果他们对这些事有正确的看法,就会弃绝罪恶。祂( ekeinos ,强调语,指基督) 曾显现,为要除掉我们的罪。在祂里面并没有罪。 这里将基督除掉我们的罪,与祂本身的无罪放在一起。祂来到世上,要将我们的罪除掉( are{ ;施洗约翰用同一个字来指认神的羔羊,约一 29 ;参:来九 26 )。新约其他地方解释道,祂的作法是将罪放在自己身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 24 ;来九 28 ;参:赛五十三 11 ~ 12 )。在除掉我们的罪时,祂自己则是全然无罪的。在圣经里,耶稣的无罪大半是在讲祂救赎之工时顺便提到的(如:林后五 21 ;来七 26 ;彼前一 19 ,二 22 )。约翰则非常强调这一点,既从正面讲,“祂是公义的”,“祂是洁净的”(二 29 ,三 3 、 7 ),又从负面讲,“在祂里面没有罪”。每一次他都使用动词“是”( estin ),因为基督的无罪不仅是在祂的先存时期,或是在祂肉身的时候,或是现今祂在天上的光景,乃是祂的本质与永恒的特性。
6. 接下来则为逻辑的推论。如果神儿子永恒的本性是无罪的,而祂在历史上的显现是为要除掉罪,那么, 没有一个住在祂里面的人会持续犯罪 ,同时,另一方面, 没有一个不断犯罪的人看见过祂,或认识祂 。约翰典型的笔法,就是用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讲犯罪,又讲不犯罪,将这项真理牢牢扎稳。既然在祂里面没有罪,如果我们住在祂里面,显然就不会犯罪。如果我们犯罪,就证明我们不仅没有住在祂里面(现在式),而且从来没有 见过祂 (参:约 11 ), 或认识祂 (完成式)。等到祂在荣耀中显现时,我们才会“看见祂的真体”( 2 节);不过,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藉信心的眼睛看见了祂。而见到基督──无论是在现今的经验中,或是在未来的那刻──成为过圣洁生活的强烈动机。这些经文教导说,罪与基督徒是完全不协调的。一旦看见基督,认识了这位无罪的罪人之救主,罪就再无容身之地;犯罪就是否认基督,显明那人不住在祂里面。罪和基督永远彼此为仇,水火不容。基督本身无罪,又要救人脱离罪,所以根本与罪相反。
7. 约翰对这个题目第一部分的说明,以向他 亲爱的小子 提出严厉的警告作结束。“温柔的称谓,是因情况的紧急而来”( Westcott )。 不要让人把你们带偏离正路 。假教师是撒但──谎言专家──的工具,他们不但要在神学上领人走偏(二 26 ),在道德上也大行诱惑。所以他们一定要有所防范。 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祂是义的一样 。异端似乎很擅长诡辩,他们说,你不必在乎是否“行”义,因为你已经“是”义人。约翰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惟一能成为义的,是像耶稣(又是用 祂 ,强调的代名词)一样行义的人;耶稣是义者,前面已经几次提到这一点(二 1 、 29 ;参三 3 、 5 )。“由行为可以探测出本质”( Law )。
b. 罪的源头:魔鬼(三 8 ~ 10 )
约翰根据基督第一次显现,第二回作说明时,所采用的模式也相同。首先提到罪的严重性;接着讲基督地上使命的目的;结论为推理:要圣洁。但是这一回他的重点乃在罪的源头,而不在罪的本质;他又坚称,基督徒犯罪不但是不协调的,更是不可能的( 9 节)。
8. 犯罪的是属魔鬼 。在这第二个原则中,罪不再与它所违背的神的律法相连( 5 节),而是与它的源头魔鬼相连。 它从起初就一直犯罪 (参:约八 44 ),意思应该是指从它凭骄傲背叛神时起,就是它开始作魔鬼时。既然犯罪是它活动的特色( 就一直犯罪 是译 hamartanei 一字,这个时态表达出不断进行的活动),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展示的特性,至少终极而言,可以说是源于它。在约翰的作品中,到处可见魔鬼的存在与其恶意 33 。
倘若魔鬼工作的特色是犯罪,神子工作的特色则是拯救。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 (又是 ephanero{the{ ,如 5 节), 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希腊文的“作为”是复数,因为魔鬼的活动是多重的。它的工作包括一切渗透的作为,要毁坏神完美的创造。在道德方面,它的工作是诱人犯罪;在身体方面,是让人生病;在智力方面,是领人走错。它依然在用这三种方法,攻击我们的灵魂、身体和心智。基督来,则是要除灭它的作为。这种除灭是一种“松绑”( lyse{ ),好像这些魔鬼的作为是锁链,将我们捆住。当然,我们从经验中知道,这些作为还没有被彻底“除灭”(参:罗六 6 ;提后一 10 ;来二 14 ,在那里动词 katargeo{ 显然不是指消灭净尽,或连根拔除,而是指除去其能力,使之不能发挥、征服、推翻)。魔鬼仍旧在忙着使坏,但它已经被打败了,在基督里我们可以脱离它的暴政。
9. 约翰又作出一项逻辑结论。他陈明两项令人深思的事实。第一句话说,基督徒不会 持续犯罪 ,第二句则为, 他不能继续犯罪 。有些人认为,这些话(尤其因 AV 译为“不犯罪”与“不能犯罪”)是教导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就是 从神生的 ,本质上便不能犯罪。但是这种解释站立不住,除非我们肯说约翰会自我矛盾。在一章 8 节、 10 节中,他指出,那些否认自己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为说谎的;在二章 1 节,虽然他说他写信的用意,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说,“若有人犯罪”(显然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为他预备,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约翰并不否认基督徒有可能犯罪,这是很清楚的。要调和他在第一章与第三章中的教导,就是要承认,他在各章中所要纠正的错误并不相同。诺斯底主义的附从者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有些人以为,他们既有了 gno{sis ,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则说,罪无关紧要,因为它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两种立场在道德上都是败坏的。第一种人看不见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种人不理会罪,否定它的严重性。对于前者,约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连基督徒也包括在内;否定罪就是说谎。对于后者,他宣告,罪与基督徒是不能并存的;犯罪的就 属魔鬼 。为了要推翻对手的这些特殊观点,约翰才以如此绝对的词汇来陈明基督徒的立场。
那么,他在第 9 节所写,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仔细分析他的用语,我们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个词。首先,他说,基督徒既住在基督里,就不会持续犯罪( 6a 与五 18 ; hamartanei );这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好像“魔鬼”是“从起初就一直犯罪”( 8 节)。参 hamartano{n 现在分词,用于 6b 节,而二章 1 节的两个动词都是过去式。第二句话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 持续犯罪 ( hamartian ou poiei , 9a 节)。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犯罪行动,而是固定的犯罪习惯,由动词 poiein ,行,可以看出; 4a 节与 8 、 9 节,用它形容“犯”罪, 4b 节则指“犯”法,二章 29 节、三章 7 、 10a 节,用它指“行”义。第三个词为基督徒“不能继续犯罪”( ou dynatai
hamartanein , 9 节),那里“犯罪”是现在不定词,不是过去不定词。如果这里的不定词是过去式,意思就会成为“他不能犯一个罪”;然而,现在不定词则意指“他不能习惯性地犯罪”。在这一段中,约翰所要辩明的,不是基督徒不可能犯罪,而是罪与基督徒的不协调。如果连单独的犯罪事件都不协调,更不用说持续不已的犯罪了,那就成了“一种性情,一种积习,不止是某个行动而已”( Westcott )。
这种“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约翰的回答,是第 9 节的两句话: 因神的种子在他里面 ,以及 因他是由神而生 。 神的种子 可能是集合名词,指神的儿女(参约八 33 ;加三 29 ), 在他里面 可以指“在神里面”。这样一来,整句话就可以译为:“神的儿女住在祂里面,他们不能犯罪,因为他们是神所生的”( RSV 边注,及,如摩法特。这个意思与 6 节相似)。不过,更可能的解释为: 神的种子 应译为“神的本性”,如 RSV ,或“神圣的种子”( NEB ),而 在祂里面 是指神的孩子。这样,第 9 节的两部分就变成完全并行,各由一个声明组成,即基督徒不犯罪,或不能犯罪,接着补充说明这句宣言的理由何在。这两句的含义为:新生命包括获得全新的本性,因为神的种子,或赐生命的能力,已经栽种在我们里面。从神而生是一种内在深刻而巨大的改变。不但如此,新生命所得到的新性情,会存留下去。它在里面产生很大的压力,驱迫人迈向圣洁。 神的种子 在每一个 从神而生 的人里面,不断发挥影响力,所以约翰能满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说, 他不能继续犯罪 (参:林后五 17 ;彼后一 4 )。事实上,如果他会继续犯罪,就表示他并没有重生。这个信念让约翰肯定,那些异端绝对不是真基督徒,因为他们不但持续犯罪,而且还离开了基督徒的团体(二 19 ) 34 。
10. 这一节一方面是前一段的总论和结语,另一方面则成为下文的转接。约翰两次写到基督的第一次显现(三 5 、 8 ),又两次写到他未来的第二次再临(二 28 和三 2 ),在这段他则两次写到人的表现或本相的显明。虽然他说过( 2 节),我们最终的状况尚未显明,但是我们的现况却已经显现出来,亦即,我们究竟是 神的儿女 ,还是 魔鬼的儿女 。两者的差异很容易看出,约翰的目的就是提供测验,使人能作出区分。只有两种人,再没有第三种;也不是只有一种。这样的“黑白分明”,不仅本身是真实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按照陶德的说法,“诡辩术很容易证明,恶乃是善的一方面,错误乃是真理的一方面。但是,真与假、善与恶、对与错、神与魔鬼,都是对立的,不能修好。”我们的父不是神,就是魔鬼。圣经并没有教导神是全世界的父,只提到从一般而言,神是一切的创造者(徒十七 28 )。但是从灵性、亲密关系的角度而言,神并不是所有人的父,人也不都是祂的儿女。事实上,约翰在这里只不过是回应耶稣对不信的犹太人说过的话:“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约八 44 ;参:太十三 38 ;徒十三 10 )。
成为神儿女的方法,在人这方面,是要相信或接受基督,在神的方面,则是赐下新生命(约一 12 ~ 13 )。同时,神的儿女( 9 节)和魔鬼的儿女( 8 节)可以由道德表现区分出来。“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 20 )。接下来,约翰从负面写,他心目中是那些犯罪、没有爱心的异端分子: 凡不行义的,就不是神的孩子;凡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缺乏公义与爱心,证明缺乏神的生命。公义和爱心并非截然两回事。约翰加上第二句话,几乎有解释第一句话的意思。“爱是对别人的义”( Plummer )。既提到爱,就连到下一段的主题。
我们现在可以回顾以上十二节(二 28 ~三 10 ),感受一下这段道德测验说明的说服力。如果基督第一次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并要“除灭魔鬼的作为”,而且,在祂第二次显现时,“我们必得见祂”,结果,“我们必要像祂”,我们怎么还可能继续活在罪中?这样做,就是否定祂两次显现的目的。如果我们忠于祂的第一次显现,并预备迎接祂第二次再来,就必定会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如此,就显出我们从神而生的凭据了。
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三 9 )
陶德( 76 页)举出许多例子,引自秘术小册、斐罗和诺斯底派的作品,其中都提到有神圣的“种子”栽在人里面。其中一部分说,神圣的原则存在所有人里面;一部分则说,只栽在好的灵魂里。无论哪一种说法,都谈到人的拯救即是这个种子的释放或救赎,因原来它被关锁在人里面。很可能约翰时代的异端教导类似的教训,说人里面有一种神圣的成分,他们称它为 sperma theou ,神的种子;而约翰特地借用他们的这个词汇(就像他在二 20 、 27 等处所用的 chrisma ,也可能是借用的)。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必认为他会赞同他们的神学。这一点从三个问题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一,“存有神的种子”之人是谁?倘若异端教导说,神的原则已经住在所有人的里面,或住在“好的灵”里( Valentinus ),约翰的立场则为:它乃是因着恩典栽于某些人里面,这些领受的人因此“从神而生”。第二,神的原则栽种之后,产生什么结果?约翰在本段中坚称,神圣 种子 的栽种,在接受者里面产生新的生命,这生命与罪对立,并藉公义的行为表现出来。第三,这个 种子 的特性为何?新约其他经文曾形容神的道为“种子”(彼前一 23 、 25 ;雅一 18 、 23 ;参:路八 11 )。约翰在此使用“种子”,是否也是指福音?奥古斯丁持此观点,而贝得、路德、亚尔弗得(他强调约五 38 是这个解释之“钥”)等人也采纳,近代的注释家则有陶德。巴克莱对它也颇欣赏。陶德的结论为,“‘种子’与‘道’这两个思想之间……已经证实有相当的关系”,而“当我们的作者讲到神圣的‘种子’,他乃是想到神的道,或福音”。当然,种子“存在”基督徒里面,是二章 24 节的余音,在那里,存留在他们里面的,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既然陶德认为二章 24 节是指 chrisma (恩膏),他就以为 sperma (种子)与它完全一样,两者都指福音,前者指开始有这知识,后者“在人里面产生重生的性情,不再犯罪”。芬德烈也认为 chrisma 和 sperma 是相同的,但是他认为二者都是指圣灵,因他是真理与圣洁的制作人。以 sperma 和 chrisma 指圣灵,并非不可能,因为在第四福音书中,新生命清楚是由“圣灵”生的(约三 6 、 8 )。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准确知道,约翰用 sperma autou 在指什么,也无法明白他的读者所了解的为何。但是,无论所栽种而存留的种子,是福音之道,或是圣灵,或是神赐下的性情(参:彼后一 4 ),约翰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即:那是基督徒从神而来、超自然的生命,让他不再习于犯罪。
增注:约翰一书三 4 ~ 9 的解释
注释家在解释这段时,感到十分困难,因此产生各式各样的说法。有一点很重要,即:我们不应当受主观看法的影响。解释的准则应当为:约翰想要教导什么,而非:是否符合我们对圣洁的经验。所以我们同意亚尔弗得的看法:“使徒明文的话语要抓紧”,不能使它“屈从”我们的方便。
倘若,一如前面注释中对这几节的看法,约翰在这里并没有教导基督徒不会犯罪,也不是指凡从神生的人,就已达无罪与完全的地步(参一 8 、 10 ,二 1 ,三 3 ),那么,他主张基督徒不犯罪,甚至“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对这个问题曾有七种答案。
1. 有人尝试将这一段的“罪”定义变窄,限于基督徒“不能”犯的罪,或声名狼藉的大罪,或违背爱的罪(如奥古斯丁、贝德,和路德,根据第 10 节将“义”解释为“爱”),或与“轻”罪相对的“重大”之罪(罗马天主教的注释家)。这显然是以特例来解释。可是约翰心目中并没有这种限制。相反的,他一开始便将罪定义为“不法”。这一段所指的“罪”,是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个案。
2. 另有人主张,基督徒“不能”犯罪,因为同一件事,在未信者的生命中被视为罪,但在相信的人,神却不以它为罪。约翰心目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不合情理的想法。“罪就是不法”,谁犯都一样。此外,这种对道德的双重标准或看法,正像那些异端人士的诡辩,将继续犯罪视为合理。约翰声明,“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三 4 ),无论是基督徒与否。
3. 有人不将界线拉在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却拉在信徒的旧性情与新性情之间。他们主张,旧性情可能会继续犯罪;新性情则“不能”犯罪。“所赐与信徒之神的性情正是如此。它不会犯罪,也不能犯罪”( Plummer )。但是,这种主张很容易被异端利用,就是约翰所反对的那批人;而且,将人的“性情”和他“本人”作这样的隔离,也似乎很难找到充分的圣经根据。我们的两种性情,可以在渴望与动力上区分出来,但是在动作上则不可分。加拉太书五 16 ~ 17 ,将罪性的“渴望”与圣灵的渴望作成对比,并说两者“彼此相敌”;但保罗继续列出“情欲的行为”与“圣灵的果子”,他所看见的,并非两种“性情”的行为,而是一个“人”的行为,或是被罪性主宰,或是被圣灵主宰。这一点的应用十分明显。我们可以将自己里面的渴望作一番区分,知道有些来自罪性,有些来自圣灵。但是我们不能将自己的行为归于两种性情之一, 仿佛自己与它无关 。我们不能指着一项罪行说:“那是我的旧性情作的,不是我。”无论是哪一种性情鼓动我去作的,总是 我 作的,我无法逃避责任。不错,在罗马书七 17 中,保罗说:“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然而,他在那一段中的目的,并不是要否认他自己犯了罪,只是要解释为何他的行为与意志正相反。所以,在这一段中,犯罪或不犯罪都是指人,而不是指他的性情。动词“犯罪”与“不犯罪”的主词,是“他”,一个人,而不是“它”,一种性情。在第 9 节中尤其清楚,约翰并没有写道:“神的种子在他里面,而 它 不能持续犯罪”;他乃是这样写:“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他不能持续犯罪”。这个翻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约翰接着说:“因为 他 是由神生的”。由神生的不是“种子”,而是透过种子栽植的那“人”;所以,有种子留在里面的那“人”,便“不能持续犯罪”。
4. 对这段经文还有一个相当流行的解释,即:约翰所描写的不是事实,而是理想。亚尔弗得参照德国注释家杜斯特狄克的说法(他的注释相当倚重杜氏),采用这个观点。他主张,约翰在整封信中,都是“谈神生命的理想状况,这与在罪中的生命是彼此完全排斥的”。魏斯考特也说:“神子嗣的理想,与罪是互相排斥的”。陶德与巴克莱都认为,这种看法是可能的,并且引用以诺书五 8 所形容新时代中的生活,来支持这个看法:“他们都将永远活着,并且永不犯罪,因他们不再将神的话当耳边风,也不再骄傲。”这个主张的论点如下:无罪将是未来世代的特色,而约翰相信未来世代已经来到(二 8 ),所以他当然会主张基督徒是无罪的。马歇尔也选用这个观点,他又补充说,约翰对末世理想的陈述,“虽然在文法上是用直述句和事实的描述,但在逻辑上则是一种祈使语,或义务的陈述”( 184 页)。
我认为这种解释很具吸引力,但却不够令人满意。约翰乃是在危机时刻写这封信。他所面对的状况乃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单提“理念”与“理想”,起不了什么作用。前诺斯底派的假教师,所提出的声明十分具体,约翰挺身而出,直指他们的声明为错谬,并称他们是说谎的。他一定需要提出相反的声明。倘若这些仅仅是“理想”,他的对手岂不是可以轻易将其打发,视为不真实、不实用、作不到的虚言?此外,约翰并非以理想主义者的身分说,在理想上,基督徒“不应当”犯罪。他的用语乃是实际的。他明白地说,基督徒不犯罪,并且也“不能”犯罪。
劳罗伯反对理想化的解释,不过,他提出的建议也颇类似。他强调,约翰并不是像神学家一般那么冷静地在写作,而是“处在争辩甚猛的状况,身受激烈争论的压力”。他正在反对将基督徒的自由变为放纵情欲的人。所以他用了绝对式的宣告,“充满了圣洁的激情”、“针对无限制的虚假教条,作出无限制的反对”。因此,他的表达具有“明显夸大与过度强调”的色彩,只在“理论上……正确”。但是“理想”式与“理论”式的声明有什么区别?我们必须坚持,约翰是要推翻异端假教师的理论,他所举出的,并不是另一套“理论”──无论多真实,而是事实。
5. 主张约翰是表达一种“理想”的人,大半又接着主张,其实这是相当实际的理想。因此,亚尔弗得引用杜斯特狄克( Du/sterclieck )的话说:“所有的注释家,……就是承认圣约翰观点具理想色彩的人,没有一个忽略一件事实,亦即:在实际生活中,凡从神生的人,其生命中都有某种完全可以应和‘不能犯罪’之理想的素质。……他们不犯罪,也不能犯罪,就如那属神的新生命是与一切罪完全相反,……而他们里面有多少这样的生命,就会有多少这样的表现。”探讨这种解释的注释家,多半集中于第 6 节所言,“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他们说,这种住在基督里,不是指所有的基督徒,而是某些基督徒才能达到的。如此,基督徒的圣洁,就看他住在基督里的程度。“他不犯罪的程度,是看他住在祂里面的程度”( Augustine 、 Bede )。因此才会有“要持续住在祂里面”(二 28 )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个命令,基督徒就会犯罪;如果服从,就不会。
这也相当正确。主耶稣在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中,曾清楚地这样教导(约十五 1 及下)。枝子是否结果子,要看它们是否留在树上。不过这个解释还不够尽述这段话的意思。它对第 6 节的说明很合适;但对第 9 节则不然。这两节有差异。第一,第 6 节说基督徒不犯罪,第 9 节则说不能犯罪。第 2 、 6 节将基督徒胜过罪的原因,归诸于他目前住在基督里,但第 9 节则归诸于他过去是由神生的,结果,神的种子就“留在”他里面。而神的种子留在我们里面,乃是长久的、不改变的,但我们住在或留在基督里的状况,却是不定的、会变的。简言之,“不犯罪”( 6 节)的声明或许可以依据他是否住在基督里而定;但“不能犯罪”的声明却是绝对式的,因为它的依据乃是由神而生的事实( 9 节)。
6. 伊伯拉德对于何为重生之基督徒“不能”有意、故意犯的罪,提出一番解释。他写道:“一个真正重生的人,完全不可能故意或定意去做那些他明知神禁止的事。”他同意,基督徒可能陷入罪的网罗,但是罪“与他意志的倾向相反”,“他不能爱惜、宝贵罪,以犯罪为消遣”,或是“对神的旨意明知故犯”。从以上所引的句子可以看出,伊伯拉德强调基督徒的知识(或良心)与意志,并肯定基督徒不违背或不能违背这二者。正如罗马书七 20 所言,“基督徒不是 犯 罪,而是被罪折磨”( Besser ,由劳罗伯引用)。加尔文的话也类似:“说他们不犯罪,是因为……他们不同意犯罪,而是在其中挣扎、呻吟,所以他们能真心地和保罗一同说,他们所不愿意作的恶,反倒去作了。事实上,他们‘不能同意犯罪’”( Tyndale )。
约翰卫斯理的说法,也可能属于这第六种解释。在他的《浅论基督徒之完全》一书中 35 ,清楚回应了约翰的第一封信,一方面提到“完全的爱”(四 18 ),一方面在结论中说,“基督徒的完全,就在于不犯罪”( 19 页,意指约壹三 6 、 9 )。卫斯理说,他讲“罪”,是指“一般所谓的罪(亦即,刻意违背已知的律法)”。无意的犯法,则不能解释为“罪”,而“在今生之中并没有一种完美状态,能够完全避免这一类无意的犯法”( 45 页)。对这一点,我们的回应为,有意与无意的犯法是否能划出明显的界线,以及,神的仆人是否并不会有意犯罪。坎德利施问得不错:“它对大卫真实吗?”事实上,在圣经里面神的子民明知故犯的例子岂不是层出不穷?基督徒的传记也承认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可否证明这就是约翰的意思?我认为做不到。他说,所有的罪都是“不法”,违背了神的律法。他并没有区分有意或无意、明知或无知的违法。
7. 第七种解释为,基督徒“不犯”且“不能犯”的罪,是习惯性、持续性的罪。他或许有时会犯罪,甚至当时心思与意志都同意,但是后来则会充满忧伤和痛悔的灵(诗五十一篇)。因为,他的生命整个方向是朝着神和圣洁而行的。他的心思定睛在圣灵上(罗八 6 ),注目于天上的事(西三 2 ),不在地上的事(腓三 19 )。他的眼目一直集中在主耶稣(诗二十五 15 ),将祂常放在自己面前(诗十六 8 )。他的眼目专注于神的诫命(诗一一九 6 , RSV );他的心也坚定(诗五十七 7 )。“虽然信徒有时会犯罪,但他生命中的主导原则不是罪,而是与罪为敌”( Plummer )。他的整个一生都“与罪争战不休”( Law )。在信徒里面的“种子”,“使他的灵充满对罪恶的憎恨与不能妥协,激励它与所有不义不停争斗”( Alford )。基督徒并非“完全脱离了一切邪恶”,但是他们“一心奋战,要使自己的生活顺服神”( Calvin )。“罪不能作他们的主”,因为圣灵“不让它兴旺”( Calvin )。
从约翰所使用的时态,可以明显看出这正是他的意思,正如第 9 节注释中的说明。这绝不是“文法的诡辩”( Dodd 、 Alexande ),而是他的读者很快能领悟的意思。今天的语言学者也肯定这种解释,如“希腊文的现在式含有习惯、继续、不间断的意思”( Blaiklock )。因此 NIV 译为,没有一个真信徒会“继续犯罪”( 6 节),或“持续犯罪”( 6 、 9 节)。相反的,“他不能不断犯罪”( 9 节)。
或许再回到约翰自己的话(约壹三 4 ~ 9 ),简述他的论点,对我们有所帮助。这一段是两个对称的段落( 4 ~ 7 、 8 ~ 9 节)。每一段的开始皆陈明罪的严重性(其性质为“不法”, 4 节;其源头为魔鬼, 8 节);接下去提到基督显现的目的(“除掉我们的罪”, 5 节;“除灭魔鬼的作为”, 8 节);最后的结语是道德的推论,首先论到习惯性犯罪的不相容性(不会“继续犯罪”, 6 节),接着则论到其不可能性(“不能持续犯罪”, 9 节)。
这个论证是神学性的,基础为基督的拯救之工。祂的本性无罪,祂的使命为除掉罪。约翰说:“你们知道”这点( 5 节)。所以,凡住在基督里的人就自然不会继续犯罪。因为基督和罪是不相容的。持续在罪中,就显明我们从来没有见过基督,也不认识祂。既然祂是那位除掉罪的无罪者,我们怎能一面犯罪,一面却又自称看见过祂、认识祂?在第 8 节中,这个主题也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基督显现是要除灭魔鬼的作为;所以,犯罪就是破坏救主的作为。“这整段乃是不容罪立足的简洁说明”( Findlay )。
但是,基督徒不单“看过、且知道”基督为拯救罪人之无罪的救主,他本身更是由神而生的。他的神学(基督论)使持续犯罪显得不相容;他的经历(由神而生)使得这事不可能。在重生信徒内之神的性情,与一切邪情私欲相反。他不可能惯于犯罪。“我们是神的儿女,罪对我们既不正常,也不自然”( Dodd )。“信徒或许会跌倒犯罪,但却不会在罪中行走”( Smith )。
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三 8 、 10 )
约翰认定魔鬼是存在的,且写到它的源头、作为、能力,与倾覆。
1. 它的源头 。约翰福音八 44 描写它为“不守真理”。这似乎意谓它是从原来“守住”( RSV )真理的地位堕落的,若是如此,则下一句“它里面没有真理”,就不是指它堕落的原因,而是我们怎么能知道它是堕落的。它现今没有真理,原因乃在很早以前它就从真理中堕落了。有关 hoti 的这类用法,可参考路加福音七 47 。“从起初”( ap' arche{s )这个词两次用在魔鬼身上(约八 44 ;约壹三 8 )。如果“不守真理”可以解释为:它从受造的状况中堕落,那么,它的杀人与犯罪等作为的“起初”,就不是它存在的开始,而是它堕落的开始。“它是罪人之首;它起初如何,现今亦然”( Law )。
2. 它的作为总是邪恶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那恶者”。主耶稣曾用过这个称呼(如太六 13 ),约翰用了六次(约十七 15 ;约壹二 13 、 14 ,三 12 ,五 18 、 19 )。魔鬼的邪恶作为特别显明在三方面,暴露出它完全缺乏公义、爱心和真理;这三方面又与约翰在第一封信中提出的测验互相呼应。第一,它“从起初就犯罪”(约壹三 8 ),并且诱惑别人犯罪(参太六 13 )。事实上,它的确是一切罪的根源,所以可以说:“凡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三 8 )。第二,它是“杀人的”(约八 44 )。因此,该隐杀害亚伯,就透露出他背后的源头是魔鬼(约壹三 12 )。想杀耶稣的犹太人也是如此(约八 40 ~ 41 )。魔鬼既然没有打败耶稣,便去逼迫教会(启十二 4 ~ 6 、 13 ~ 17 )。它被称为“毁灭者”(启九 11 ;参来二 14 )。第三,魔鬼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八 44 )。这是因为它已经从真理中堕落,“在它里面没有真理”的事实,前面已经提过。所以,它一方面控告神的子民(启十二 10 ),作他们的对头(希伯来文 撒但 的意思),并且肆意毁谤(希腊文 diabolos 的意思),又要藉假先知的谎言来欺骗人走错路(参:约壹二 21 ~ 22 ,四 2 )。
3. 它的能力 相当大,它邪恶的作为遍及各地。它不仅能够将邪恶的心思意念放进人的思想中(约十三 2 ;参:路二十二 3 ;太八 33 ),甚至能亲自附在人身上(约十三 27 ),并且“那在世上的”(约壹四 4 )更是“世上的王( archo{n ,直译为“掌权者”)”(约十二 31 ,十四 30 ,十六 11 ;参林后四 4 ;弗六 12 )。它有“宝座”(启二 13 ),它的王权很广,“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的手下”(约壹五 19 )。事实上,未蒙救赎的人不单在魔鬼的 权下 ,并且 属于 它。这一类用语显示,魔鬼对人的生活具有很实际、很可怕的影响力;他们只能臣服于它的意愿,受它指挥(约八 44 ;参:提后二 26 )。他们的心意就是行它的旨意。
4. 它的倾覆 是由神子的来到开始。魔鬼在祂里面“毫无所有”(约十四 30 )。祂显现的目的,就是“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三 8 )。藉着祂的死与复活,祂全然大胜,达到目的。这个世界受审判,它的王被赶出去,都用“现在”来强调(约十二 31 ),而其上下文则为人子得荣耀的时刻(约十二 23 、 27 )。耶稣在展望那时刻时,便说,这世界的王“现在受了审判”(约十六 11 ,所译的字为 kekritai ,完成式),结果,祂会吸引万人归向祂自己(约十二 32 )。至于撒但受捆绑的说法,或许也是预见它的失败(启二十 1 及下;参:可三 27 )。不过,到目前为止,它的倾覆仍然只是下宝座而已,却尚未被消灭净尽。它最后的失败,要到末日才会实现(启二十 10 )。此刻,父会“保守”祂的子民脱离恶者。耶稣如此祷告(约十七 15 ),约翰也肯定道,从神生的人便蒙“那位由神生的”“保守”(动词同样是 te{rein ),恶者甚至不能“碰”他们(约壹五 18 )。当然,年轻人所以能“胜了那恶者”(约壹二 13 ~ 14 ;参四 4 ),是由于基督的能力,并藉着神的道。
33 见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 。
34 见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 ,和“约翰一书三章 4 ~ 9 节的解释” 。
35 1767 (Epworth Press, 1952).
B 社会测验的说明:相爱(三 11 ~ 18 )
前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已经为主题的改换铺了路,由公义转成爱。在二章 7 ~ 11 节中,约翰简短地列出真基督徒社会测验的大纲,即:彼此相爱乃是新命令(但也是旧命令),是真光已照亮之新世代所具备的。现在,他要将内容加进这幅草图中,但所用的颜色只是黑与白。他在第 10 节中继续前文所提的明显对比,就是神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他写到恨与爱、生与死、杀人与舍命。这一段首先提醒读者,彼此相爱乃是最初他们所领受的信息( 11 节);下面立刻举出该隐的恨,他是这世界的模型( 12 ~ 13 节);接着形容基督的爱,并要教会将这样的爱表达出来( 14 ~ 18 节)。
11. 异端以新奇的教导自夸;约翰在这里的呼吁与一章 5 节相同,乃是归回最初使徒所传的福音,这福音乃是公开的知识,与假教师所称私下隐秘的光照截然不同。他的读者若谨守他们 曾听见的信息 ,就是 从起初 公开宣讲的,就必十分安全。约翰在对付跟随克林妥之人所犯的神学错误时,最注意的就是这一点。他写道, 务要将那从起初所听见的常存在心里 (二 24 )。如今他虽在阐明伦理方面的教训,却仍然提出同样的呼吁。亦参考二章 7 节。福音是不改变的。有关耶稣基督和基督徒行为的真理,绝不可变更。在教义与伦理上,我们都必须回到 起初 ,探讨使徒最初是怎么教导的,以及他们最初带领信主的人所 拥有 (二 7 , eichete 过去式)、所 听见的 (二 24 和三 11 , e{kousate ,亦是过去式)。那 信息 的重点,便是: 我们应当彼此相爱 (参三 23 ,四 7 、 11 ~ 12 ;约贰 5 ;约十三 34 ,十五 12 、 17 )。
i. 该隐与世界的恨(三 12 ~ 13 )
提到我们所领受彼此相爱的命令之后,约翰立刻以 该隐 的行为作一反比。他的恨源自魔鬼, 那恶者 ,结果出手杀人,而且非常残暴(劳罗伯将 esphaxen 译为“屠杀”)。这不单是“属魔鬼”一般性的罪( 8 节),而是特定的仇恨与谋杀罪,正如耶稣所说:“魔鬼……从起初是杀人的”(约八 44 )。约翰问道,该隐为什么要杀亚伯呢?不是因为亚伯很坏,正好相反: 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他憎恨的背后乃是嫉妒;这不是要多得恩赐的那种嫉妒,而是讨厌别人比自己公义,就是犹太祭司要置耶稣于死地的那种“嫉妒”。嫉妒-仇恨-杀人,是自然而可怕的顺序 36 。
13. 该隐是 世界 的模型,到如今他的丑陋样式仍然展示在其中。“世界”是该隐的后代,所以如果世界恨我们,我们不要以为希奇 37 。该隐如何对待他公义的兄弟亚伯,恶人也将继续用一样的态度、手法,来对待义人,这是不足为奇的。耶稣曾提醒我们这一点(如:约十五 18 ~ 19 、 25 ,十六 1 及下,十七 14 )。世界的恨,证明了其灵性的真相就是“死”( 14 节)。彼得前书四 12 以下也有类似的指示,叫人不要对世界的反对与逼迫感到惊讶。
ii. 基督和教会的爱(三 14 ~ 18 )
从约翰对世界仇恨的说明,转到他对教会当有之爱的教导,让人松了一口气。他首先写到爱的证据:它能证明有生命( 14 ~ 15 节),接着谈爱的本质:就是舍己,对基督和教会皆然( 16 ~ 18 节)。
14. 希腊文这一节的开头极富戏剧性,是用代名词 我们 ( he{meis )。任凭世界去恨; 我们 不要恨,只要 爱 。不单如此, 我们爱弟兄 ,就成了有永生的明确把握。在这一段光荣的肯定中,约翰与他的读者站在一起。 我们知道 ( oidamen ,“我们知道这项事实”) 我们已经越过 ( NEB “渡过”) 死亡,进入生命 。成为基督徒就是一种复活,或苏醒而“出离”( ek )灵性之死,“进入”( eis )永生(参约五 24 )。新约非常强调爱,认为这是基督徒首要的美德,是圣灵第一个果子(加五 22 ),是真实信心的记号(加五 6 ),是基督徒三项常存之恩典中最大的一项,是永不止息的,若没有它,我们就“算不得什么”(林前十三 2 、 8 、 13 )。爱是有无生命最具体的测验,正如前面曾经提过,它是有否在光明中的测验(二 10 )。而反面亦成立: 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正如他“在黑暗中”(二 9 、 11 )。约翰的词汇中,爱、光明与生命是相连的,恨、黑暗和死亡也同样相连。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提供我们察验是否有生命的证据,乃在于是否 我们爱弟兄 ,而世界所恨的人,正是“你们,……我的弟兄们”( 13 节)。
约翰对读者一般的称呼为“亲爱的”或“小子”,在这里却特地称他们为“我的弟兄”,是很恰当的。世界的真相不单显在恨,更显在恨基督徒,因为他们逼迫教会,就显出是与基督为敌。“你们为什么逼迫我?”同样,永生不单显在爱全人类,更显在爱我们在基督里的弟兄和姊妹。耶稣基督真正的跟随者──就是已经“出死入生”的人──非常渴望与其他基督徒相交。他们不会“停止聚会”(来十 25 ),喜欢一起敬拜、祷告,谈论属灵的事;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则以无私、关怀的爱为特色。
15. 现在约翰要证明,缺乏爱就是灵里死亡的的证据。他不是在否定杀人者没有悔改与得赦免的可能(耶稣为杀他的人能得赦免而求)。他乃是说明一项原则:取去生命就是丧失生命, 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他现在与永远都不会拥有永生。若是如此──而约翰以此为定律,那么显然 凡恨他弟兄的 也就没有永生,因为恨人就等于 杀人 。这句话是对耶稣登山宝训的忠实回应(见太五 \cs16 21 ~ 22 ,参:太五 27 ~ 28 )。约翰将恨人的与杀人的视为同等,并不是夸大之词,“因为我们恨一个人,就是巴不得他死掉”( Calvin )。
16. 在说明爱是生命的证据之后,他继续说明,爱的本质是舍己,而基督已经充分彰显了这一点,跟随他的人也要以此为特色。恨是负面的,要让对方受害,所行乃是与他 作对 ,甚至到杀他的地步(“该隐起来与他的兄弟亚伯 作对 ,把他杀了”,创四 8 , RSV )。爱则是正面的,要使对方得益处,所行乃是 为了 他,甚至到舍命的地步(基督“ 为 我们舍命”, 16 节)。事实上,正因为“祂”(又是强调语 ekeinos , NIV 正确地指出就是 耶稣基督 ) 为我们舍命 ,所以我们 知道 ( egno{kamen ,完成式,“已经明白”) 何为爱 。这个表达法是约翰独有的(约十 11 、 15 、 17 ~ 18 ,十三 37 ~ 38 ,十五 13 )。它的意思不太像指放下,更像是把某件东西(如衣服)摆在一边,“放弃自己的一件东西”( Westcott )。事实上,在约翰福音十三 4 ,它是用来描述基督将自己的外衣脱下。该隐是憎恨最明显的例子,而基督则成为爱的最高榜样。一个人的生命是他最宝贵的资产。因此,夺人性命是对他的最大侵犯,而为人舍命则成为爱人的最大表现(参:约十五 13 ;罗五 6 ~ 10 )。因此,此处所列是终极性的对比:该隐的恨带来杀害,基督的爱带来舍命。事实上,真正的爱, agape{ ,是自我牺牲。“爱是给予的动力”( Law )。
但是基督的舍己不仅是将爱启示出来,让人佩服,乃是要成为榜样,让人跟随。 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否则我们自称爱他们,就华而不实。我们“应当”这样做,这是基督徒的义务,因为我们属于基督, 应当 在每一件事、每一个行为上,都照着祂所行的去行(二 6 ),何况神对我们的爱既是如此伟大,我们也“应当”要彼此相爱(四 11 )。有关十字架是谦卑与忍耐的榜样,见腓立比书二 5 ~ 8 ,及彼得前书二 19 ~ 23 。
17. 不过爱不单只在最崇高的牺牲上显明出来,也可以藉较小的给予来表明。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蒙召作英雄式的牺牲,但是在平时却总有机会与有需要的人分享我们的财物(参:雅二 15 ~ 16 )。爱是“愿意舍下在我们生命中有价值的东西,以充实别人的生命”( Dodd )。从复数(“我们的弟兄”, 6 节)到单数( 他的弟兄 , 17 节),是刻意的,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很容易对整个人类满腔热血,但却不容易爱某一个人,尤其是那些索然无味、令人生气、一无所有,或不受注意的人。有时博爱大众可能成为对个别的人毫不关爱的藉口”( Lewis )。因此,约翰写道, 若有一个人拥有世上财物 (希腊文 bion ), 看见弟兄穷乏 ,他就不能视而不见。两项因素使他责无旁贷,正如那位好撒玛利亚人一样。第一,他看见弟兄的需要,“不仅是匆匆一瞥,而是看见,看得够久,能了解、体察整个情况”( Brooke )。第二,他有力量来满足他的需要。
如果他不将自己所“拥有”的,用在所“看见”的事上,就是对穷乏的邻舍“没有怜悯”,这便可以确定一件事:他不能说自己 里面有神的爱 。正如杀人的就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15 节),同样,吝啬的人里面就没有爱( 17 节)。此处的属格也可能是受格,译为“对神的爱”(参:二 5 、 15 ,四 20 );又可能是限定词、定性词,形容“像神之爱的爱”,“神的爱”( NEB )。但是最有可能是主格的,应简单译为“神的爱”( RSV )。神的爱已经在历史上藉基督的死彰显出来( 16 节;参四 9 ~ 10 );但它也(应该)住在我们里面。它不仅只在基督身上展示一次,而是要透过跟随祂的人,不断地流露出来。这种神圣的爱,无论是在基督里,或是在我们里面,都是高价的牺牲,将我们自己的 bios ( 17 节),即财物,甚至将自己肉身的 psyche{ ( 16 节),即生命,给予别人。
18. 约翰这一段话最后的呼吁,不但是对读者说,也是对他自己说,而他在此又以亲昵的语气称他们为 亲爱的小子 ;他提醒道,光是以口谈论爱是不够的。行为语言比话语声音更响亮。从本质而言,爱不是感觉,不是空谈,而是行动。如果我们的爱是真实的( 在真理中 ),就必定是积极的、有建设性的( 有行动的 )。
本段对于恨与爱的教导,可以简述如下:恨是世界的特色,该隐就是其模式;它的源头为魔鬼,结果为杀人,且是灵性死亡的证据。爱是教会的特色,基督为其榜样;它的源头为神,结果是舍己,且是永生的证据。
36 创世记在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中(创四 1 ~ 8 ),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为什么亚伯将羊群中头生的献上,便蒙神悦纳,而该隐将土产中的果实献上,却不蒙悦纳。不过,却透露出该隐并没有埋怨的理由( 6 节);如果他作得“对”,他所献的祭应当会被接纳( 7 节)。根据希伯来书十一章 4 节,“亚伯因着信献祭与神”,所以“比该隐所献的更美”,既然信心总是对神的应许和命令之回应,我们可以假定,神已经将祂的旨意向这两兄弟彰显。亚伯凭信心顺服了;他的义正在于他的相信顺服。而该隐却故意违背,正如犹大书 11 节所示。他杀害亚伯,正代表义总是会令不义之人反感到想要动武(参约三 19 ~ 20 )。
37 见增注,“‘世界’的意思” 。
C 离题而谈确据与定罪的心(三 19 ~ 24 )
这新的一段与前面的衔接,似乎是“真理”一字。约翰已经劝勉读者要“在真理中”相爱( 18 节),他立刻接着指出,我们 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 19 节)。凡是性情源自真理的人,行为才会有真理的特色,因此,我们藉着“在真理中”爱人,就可以知道自己属于真理。 ek te{s
ale{theias 一语,也出现在约翰福音十八 37 。
这一段的开始( 19 节)和结束( 24 节),都由“从此我们知道”引进(不过在 19 节,动词是未来式, gno{sometha ,但在 24 节则为现在式, gino{skomen ),而探讨的中心则与全信的宗旨相同,即确据的教义。
i. 定罪的心,与如何平抚(三 19 ~ 20 ) 38
这一段论到定罪之心的话,必须从整封信对确据的说明来解读。基督徒的确据虽然根基稳固,但是他的心有时还需要再得到肯定。 NIV 和 RSV 将 20 节的第一句译为,“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如果这个翻译是正确的,意思似乎是,基督徒满有确据的平静会受到搅扰,而这并不是很特别或极少见的经验。有时我们“良心”( NEB 将 心 如此翻译,不无道理)的责备是真的,但有时却是假的,是被那“控告我们弟兄的”(启十二 10 )所激动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种内心的声音不可以胜过我们。我们必须 在祂的面前让我们的心安稳 ,换言之,我们必须能在神面前这样做( 在祂面前 是强调语)。
这里的意思是,一旦 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我们就能这样做。头脑的知识可以使内心的怀疑得到平抚。但,我们怎样才能知道呢?这一节起头的 从此 ,究竟是什么意思?在这封信中,这个词通常是展望下面要说的话,但是这里(和四 6 )则似乎是指前一段有关爱的讲论。“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四 7 )。爱是最终的客观测验,看我们基督徒的自称是否属实;因为真正的爱,就是舍己之爱,对堕落的人性是很不自然的。惟有得着新生命,并有圣灵内住的人(三 24 ,四 12 ~ 13 ),才会有这种证据,而且它会藉“行为”显明出来。“我们可以指出具体的事──不是我们所说、所感觉、所想像,或所情愿的,而是我们已经做的事”( Law )。如果我们这样“在真理中”爱人( 18 节),心中就能满有确据。“爱的果子就是把握”( Westcott )。
20. 这一节的文法结构不容易决定。参阅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 NIV 和 RSV 的翻译或许是对的, 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 ,我们可以平抚我们的心, 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 。这样看来,在这一幕灵性的戏中有三个角色,这场内在的辩论有三个发言人。情节仿佛是审判,我们的心是起诉者,我们本身是辩护者,神是审判官( Law )。 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 ,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心有距离,似乎站在它外面,必须安抚它,向它重新保证,使它的忧伤得以平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一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可以藉着“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 19 节)来推论;但另一方面要靠一个事实, 即神比我们的心大 ,祂 凡事都知道 。通常良心的控告都是公正的。在这种时候,“惟有神的赦免令才能超越它,使它的声音平息”( Brooke, p.99 )。但是我们的良心绝非不会弄错,它的定罪常会不正确。所以,我们可以从良心向神申诉,祂更伟大,知识更丰富。事实上,祂一切都知道,包括我们隐藏的动机和最深的念头;而此处亦意谓,祂对我们的怜悯比我们的心更多。祂的全知应当使我们松一口气,而不是令我们害怕(参:诗一○三 14 ;约二十一 17 )。因此,只有知识能够使定罪的心安静下来,我们的知识和对人真诚的爱会有果效,但最重要的,则是神对我们心思意念的知识。对这位全知之神有信心,比任何人工的镇静剂都有效。
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这一段是“五里雾地”( Law )。大致上它的意思相当清楚,但是文法上则一团混乱,从一开始,注释家就感到很难解释。主要的问题有三,第一是动词“使平静”( peisomen )的意思,第二是 20 节的两个以 hoti 开始的子句,第三是“神比我们的心大”这句话。
1. Peithein 通常是指“令人信服”,或“说服”( RV 边注),而下面会接着说明,要人信服的真理是什么。倘若这是此处的意思,有人便建议要加上一个子句,如:“我们是属真理的”(如: Plummer ),而这略嫌牵强;亦有人建议用第二个 hoti 子句,“我们将在祂面前说服我们的心……,即神比我们的心大”。但这样一来,文意不够通顺;然而 NEB 似乎还是采用这个读法。“自己觉得能真诚爱弟兄,这个理由还不足以让内心信服神至大的主权”( Westcott )。
Peithein 的第二个意思是“使平静”,不过在新约中很少这样用,只在马太福音二十八 14 出现过。参马喀比二书四 45 。 RV (“肯定”)、 RSV (“重新保证”)、 NIV (“使安息”),都赋予它这个意思。“我们将使内心的害怕与忧伤得到安宁与平静”)。
2. 我们如何翻译两个 hoti 子句?第二个 hoti 必须译为“因为”,而非“即”。这样,神的至大就不是我们要令内心信服的真理,而是藉以平静内心的真理。
第一个 hoti 子句也可以视为“因为”。若是如此,“我们的心若定我们的罪”,就是附属子句,几乎像在括号中,而第二个 hoti 则接上第一个子句。不过,这个结构太笨拙,而在括号内的子句也不够长,不足以接上另一个 hoti 。 AV 看出这一点,所以没有将第二个 hoti 译出,而有些抄本也的确没有这个字。另一个方法,是以原文为 ho ti 而非 hoti ,这两个字再加上 ean ,所形成的结构有“无论何时”( RSV 与 NIV )、“无论什么”( RV 、 Westcott 、 Law ),或“无论何事”( NEB 边注)的意思。大部分现代注释家都采用这个办法。它保持了第 20 节(“无论何时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和 21 节(“若我们的心不定罪”)的对比,而这种对比在全信中相当常见(如一 9 ~ 10 ,二 10 ~ 11 ,三 7 ~ 8 ,四 2 ~ 3 )。
3. 第三个问题为对神的描述,“比我们的心大”。这样描写神,“是因为祂比我们的心更富怜悯之情,还是因为祂在审判我们时更严厉”( Ebrard )?亚尔弗得的解释,可以作为后者的例子,早期希腊注释家与改教者都持此观点。他将第二个 hoti 译为“因为”,但是却视这个子句曾遭删改,而在它前面补上一个动词:“若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这是)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这样,神的伟大就成了挑战,而非安慰。它不能解释为何我们能平抚我们的心,却可以解释我们的心为何定我们的罪,而为何我们有需要去平抚它。“我们的良心只不过是神声音的微弱回音,祂一切都知道;而若良心定我们的罪,祂的定罪岂不是更严重?”( Alford )。参哥林多前书四 3 ~ 4 。反对此种解释最主要的理由为:这整段所强调的目的,是要医治受伤的良心,而不是要使伤口扩大,“要提供把握,而非将害怕放入人心”( Brooke )。
ii. 不定罪的心,与其福气(三 21 ~ 24 )
约翰从定罪之心的诅咒与其平抚,转而来谈一颗得着平静的心,或不定罪的心,是何等蒙福。这种福气不单在于其本身,就是良心不受干扰的安静,更在于其结果,就是与神相交:是自由的、不受限制( parre{sian ),又是主动的追求与经验( pros ton
theon , 在神面前 )。有关 parre{sia 的意思,请参阅二 28 的注释 。“这里的思想是神子在父神面前的大胆,不是被告在审判者面前的勇敢”( Westcott )。
22. 这里提到不定罪之心的第二个福气。我们不但有把握可以藉着祷告亲近神( pros ton theon ),并且知道祂必定会回答( ap' autou )。五章 14 ~ 15 节也同样将把握与祈求得允放在一起。可是约翰的意思并不是说,神对我们祈祷的垂听与应允,只是为了主观的理由,即让我们良心平安,不再定罪。还有一个客观的道德理由,就是 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 ,广义地说,即: 行祂所喜悦的事 。顺服是祈祷蒙应允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不是其功德。 我们无论求什么,就从祂得着 ,这句话是描写基督徒惯有的经验(动词是现在式);坎德利施的看法很正确,他说,道成肉身的神子是讨神喜悦的最高典范,也是蒙神垂听的最佳例子(约八 28 ,十一 41 ~ 42 )。这句话回应了主耶稣的应许,那里也同样出现这两个动词:“祈求,就给你们。……因为凡祈求的,就得着”(太七 7 ~ 8 )。
这个简单而无限制的应许,当然应当参照圣经其他的地方来解释,看那里祷告蒙允的条件为何。如果要神垂听祷告,必须“照祂的旨意求”(五 14 ;参:诗三十七 4 ;约十五 7 )。劳罗伯的说法或许是对的,“顺服祂的命令”乃是蒙垂听的条件,只因为这种顺服便显明“我们的意思与神的旨意是一致的”。除了遵行祂的旨意,我们亦必须奉基督的名祷告(约十六 23 ~ 24 ),目的在使神得荣耀(雅四 2 ~ 3 ),而且祈求者必须洁净自己、脱离罪(诗六十六 18 ;箴十五 29 ;赛五十九 1 ~ 2 ;雅五 16 ),得到赦免、并赦免别人(可十一 25 ),又相信神的应许(太二十一 22 ;可十一 24 ;参雅一 5 ~ 7 )。有关讨神喜悦的观念,可参考以下经文:约翰福音八 29 ;哥林多后书五 9 ;以弗所书五 10 ;歌罗西书一 10 、三 20 ;帖撒罗尼迦前书四 1 ;希伯来书十三 21 。
23. 如果我们要祷告蒙允,就必须遵守神的命令,那些命令又是什么?基本上,只有一个 命令 (这个字是单数),包括相信基督与彼此相爱。这几封信中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相信的含义,就是单纯的“承认耶稣”(四 3 ),相信并承认“耶稣是基督”(二 22 ,五 1 ;参:约贰 9 )或“子”(二 23 );较复杂的表达法则为,相信“耶稣是神的儿子”(四 14 ,五 5 ),以及“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四 2 ,约贰 7 )。但这里却作了全面的信仰告白,即: 相信 (希腊文这里没有介系词,不像五 13 ;只用简单的与格) 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就是所启示出来的那位;历史上的人物拿撒勒人耶稣,必须与神的儿子基督认同。一章 3 节与五章 20 节也写出祂的整个头衔。
命令的第二部分就是,我们应当 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 祂 或许是指“耶稣基督”,祂所赐的命令就是约翰福音十三 34 与十五 12 、 17 。二章 7 ~ 8 节已经提过彼此相爱的命令(参:约贰 6 ),不过这里是第一次将相信与相爱放在一起(参:加五 6 )。这两项都是神的旨意,也都是祂的命令。 相信 和 相爱 这两个动词在时态上的差异很重要,基督这里视相信基督为一次决定性的动作(以 pisteuso{men 为正确的读法),而爱弟兄则为持续的态度。两者都是真基督徒的试金石。在三章 10 节中,约翰将行义与爱弟兄相连。此处他将相爱与相信基督相连,下一节中更加上对神所有诫命的顺服(他在 22 节也提到这点),形成完整的三重奏。
24. 这里所提互相“住在里面”的观念──我们在祂里面、祂在我们里面,在本书信内是首次出现,其出处乃是主耶稣所讲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约十五 1 及下)。那里说,基督住在属祂的人里面,他们也住在祂里面。在这里,从 22 、 23 节中“ 祂 ”的用法来看,则是“神”住在我们里面,我们也住在神里面,正如四章 12 节。对约翰而言,这个差异可能并不重要,因为在约翰福音十七 21 ,耶稣祷告说:使他们“也在 我们 里面”(参:约十四 23 ,“ 我们 要到祂那里去,与祂同住”)。这里和约翰福音十五章( 10 节)都提到,能不断这样互住,条件是顺服;而顺服也是这种住在里面的结果与证据。参二章 3 ~ 6 节对同样真理的说明。
藉着这一节,约翰将本书信前三章逐一出现的不同绳索结合起来。除非一个人能顺服约翰所阐释的这三项基本命令,就是相信基督、彼此相爱和行为公义,否则他就不能说自己住在基督里面、基督住在他里面。“住在基督里”不是一种神秘的经历,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说自己拥有;它不可或缺的同伴,乃是承认耶稣为成了肉身的神子,并能持续过圣洁与相爱的生活。他的结论为: 从此我们知道,祂住在我们里面:我们知道,因祂赐给我们圣灵 ,就是基督徒生命开端时所得到的。乍看之下,这里提到在我们里面的圣灵,似乎引进了一项主观把握的标准(像罗八 15 ~ 16 ),与前面所谈的事并不符合。但事实却不然。圣灵的同在的确是基督有否住在我们里面的试金石,但祂乃是藉我们的生活与行为,将自己客观地彰显出来。是祂感动我们承认耶稣是基督成了肉身──下面约翰即将说明这一点(四 1 及下;参二 20 、 27 )。也是祂使我们有能力行公义,并爱弟兄姊妹(参四 13 ;加五 16 、 22 )。因此,我们的心若提出控告、定罪,要让自己的心安稳,就必须寻找圣灵工作的证据,尤其是:祂是否使我们能相信基督、顺服神的命令,并爱我们的弟兄?因为基督住在我们里面、我们住在祂里面的条件,就是这种完备的顺服( 24a 节),以及圣灵所赐下内住的证据( 24b 节)。
21. 38 有关语言学和文法方面,见增注,“约翰一书三 19 ~ 20 的意义” , 158 ~ 159 页。 ──《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翰一书
约翰一书第三章
3:1
信徒得称为神的儿女,不是因为我们有什么长处,有什么行善的本事,完全是由于神的大爱。本书一再强调神怎样爱人,祂的儿子怎样为人舍命(参3:16;4:16)。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包括敌基督)显然不同,他们行事端正,又爱弟兄(3:10)。
3:2 信徒已经是神的儿女,将来还有更高的荣耀,将要象祂,一样爱人、圣洁、慈悲、完全(利19:2;太5:48;路6:36)。
3:3 信徒得见主不是空泛的希望,而是确实可靠的盼望,因此应该自洁,远离罪恶。
3:6
此处用的“犯罪”一词和本书他处论信徒犯罪的经文,所用的希腊文动词时式,都带有现在进行式的作用,因此,“犯罪”指的是一个人在行动上或不行动时对罪所恃的惯有态度。约翰所说的不是信徒可以达到永不犯罪的境地(看1:8-10;2:1),而是说,一个从生神的人,有真道在他心里,过去犯罪的习惯戒除了,就不会故意找罪来犯(3:9),反而会积极行义。
3:7 信徒得着救恩可过义的生活,行出义来(比较罗3:20-22;10:3注)。
3:8
作者指出犯罪是魔鬼的子女的本性,他们无可选择,非犯罪不可;但是属神的人有了重生的生命,无可选择,非行义不可,这也就是“从神生的就不犯罪”的意思。神既是完全的,祂子女也应完全,才配作祂的儿女,天父也爱象祂一样的子女。信徒灵性的成长可如身体的成长一样,先有道种(9节),然后发芽生长,得到不犯罪的“遗传”。
本书多处提到魔鬼,它又称作“那恶者”(12节;5:18),是从起初就犯罪的(“起初”指亚当犯罪以前,约8:44),而且引诱人犯罪。魔鬼已在世上,全世界不信神的人都在它的权势下(4:3;5:19),但因为信徒有神的保守,魔鬼不但无法伤害他们(5:18),且要胜过那恶者(2:14;4:4)。主基督会除灭魔鬼的作为(本节)。
3:11
作者从斥责罪转而谈论爱,本节至4:21都是讲得到主基督生命的人应怎样彼此相爱。2章中已指出,爱神的心必须表现在爱弟兄上(2:5,10),这里进一步教导:爱弟兄的心应表现在怜恤心的行为(3:17)和为弟兄舍命上(3:16),因主基督曾为我们舍命。舍己为人才是真正基督徒的标记。
“彼此相爱”是信徒听信福音接受主的时候便已知道的命令(2:7),约翰初传福音时就传讲这命令(约13:34-35)。从前如此,现在亦是如此(3:23;4:21;5:2)。爱是基督徒的真标记,是圣灵重生了的生命的表现。凡爱生他之人的,也必爱他所生的人(5:1);基督徒既是神的儿女,我们若爱神,便应该彼此相爱(4:11)。神是无形的,我们神的心只能表现在爱有形的弟兄身上(4:12,20);口头上说爱神是不够的,要有实际的行动(3:18)。
3:12
关于该隐的事,看《创世记》4:1-8及《希伯来书》11:4注。作者指出该隐属世界,心存妒恨(3:15),因而生出杀机;主基督则不同,祂为人舍命,我们应学效基督榜样(3:16)。
3:14 出死入生:“死”指灵死(弗2:1注),“生”指重生。
3:15 心里充满妒恨,就会萌生杀念。心里有恨,便和神的生命隔绝(2:9-11)。
3:20
“神比我们的心大”有两种解释:一是说神责备人比我们的良心更严厉,祂知道良心不肯承认的过失:一是说神责备人比人的良心更宽大,因祂的爱大过人的爱。圣经学者都支持第二说,作者要人知道神是慈爱的、宽容的,爱属真理的人。要是良心责备我们,高越良心而又知道我们一切的神也会;只有良心不责备我们时,才可坦然无惧见神。
3:23
信徒能遵守信神儿子的名的命令,就能得着生命(约20:31);有了基督的生命就能生出爱心(加5:6),遵守彼此相爱的命令。下章1-6节阐述认识基督与信祂的真义;7-12节阐明彼此相爱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