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三章
罗 3:1-31> 我又不是大奸大恶的人,何罪有之,你说是不是?
3:1-31 在这一章里,保罗继续论说所有人在神面前都被定罪。也许有人用下列的理由来否认自己是罪人:( 1 ) " 没有神 " , " 我按良心行事 " ( 1:18-32 );( 2 ) " 我不至于像某些人那么坏 " ( 2:1-16 );( 3 ) " 我是教会的教友 " , " 我相当虔诚 " ( 2:17-29 )。但是这些藉口全被保罗否定了,神对罪的审判,没有一人能够逃脱;每个人都要承认自己是罪人、是被神定罪的,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和接受神奇妙的救恩。
罗 3:2> 你羡慕犹太人的福分吗?他们有很多福分,但他们的行为就……我呢?我怕……
3:2 身为犹太民族有很多祝福:( 1 )神将律法交付他们(参出 19-20 章;申 4:8 );( 2 )弥赛亚在这个民族降生,来到人间(参赛 11:1-10 ;太 1:1-17 );( 3 )他们是与神立约的受益者(参创 17:1-16 ;出 19:3-6 )。但是,这些权利并未使他们比其他民族优秀( 3:9 ),其实正因为上述的理由,他们就更有义务按照神的要求而生活。
罗 3:5-8> 我们犯罪,藉口多多,一句“神会原谅我的”就大有用场了──你也这样想过?
3:5-8 或许有些人认为没必要担忧罪恶的问题,因为( 1 )神必然会赦免;( 2 )神既然是爱,就不会定我们的罪;( 3 )罪可以带来教训,所以并不太坏;( 4 )我们必须融入所处的文化。我们很容易仗着神的恩典而视犯罪为理所当然,但是神不会忽略罪恶;无论我们找出多少藉口,犯罪者仍旧要为自己的罪来面对神。
罗 3:10-12> 3:10-12 保罗引用了诗篇 14 篇 1 至 3 节。
罗 3:10-18> 这“经上所记的”如一面镜子,我好像看到我自己,好可怕呀……你不觉得吗?
3:10-18 保罗引用旧约经文说明人类陷入罪恶之中,无法被神接纳。你对自己的看法如何?是否认为自己还不错,称得上是个好人?试用这几节经文来反省一下。你说过谎吗?你曾经用某些言语或语气伤害过别人吗?你曾经对人有过恶毒的念头吗?曾经因为别人不附和你的意见而愤怒吗?其实我们的思想、言语和行为跟世人没有分别,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我们必须记住,在神眼中我们都是罪人,不要否认这个事实,我们实在需要归向基督,让祂的宝血洁净我们的罪。
罗 3:20-21> 以前我想自己既有了救恩,就不太需要律法;听保罗这样说,原来律法……
3:20-21 这两节经文让我们看到神律法的两个重要作用。( 1 )律法晓谕我们什么是错的,使我们知道自己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必须寻求耶稣基督的怜悯。( 2 )律法所包含的道德标准彰显了神的道德准则,指引我们的行事为人。我们不能靠守律法而得救(除基督外,没有人可以全然遵行律法),但是我们要是以神所启示的意念来生活,就可以讨祂的喜悦。
罗 3:21-29> 信靠耶稣真是甜美,只要信靠主恩言──谁可以得到?让保罗告诉你……
3:21-29 保罗讨论过我们的罪及神的审判之后,转向一个奇妙的喜讯:我们可以藉信靠耶稣除去罪恶而不被定罪。“信靠”的意思是相信祂饶恕我们的罪,使我们在神面前可以被称为义,并且有能力遵照祂的旨意生活。神的救恩是为所有的人而设的,不管他的背景及以前的行为怎么样。
救恩要诀
罗 3:23> 和人谈起罪,总相信自己罪不大,不是吗?我只有小小妒忌,小小自私,小小……
3:23 我们往往以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罪的大小。例如谋杀比仇恨严重,奸淫比淫念严重,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犯的罪轻,就可以得到永生。因为不管所犯的是大罪还是小罪,都会使我们成为罪人,使我们与圣洁的神隔绝,把我们引向死亡(因为它使我们失去与神同在的资格)。所以不要轻看小罪,强调大罪,因为它们全都会使我们与神隔绝,但它们也都可以得到神的赦免。
罗 3:24> 满身罪污,何以称义?你不要骗我,我连“称义”是什么也不知道……
3:24 “称义”的意思是宣告无罪。当法官在法庭上宣告被告无罪,就会立刻撤消对被告的所有指控。按法律来说,那个人就完全清白,跟未曾被检控一样。同样,神赦免我们的罪,我们过去的犯罪纪录就会被涂抹掉,在祂看来我们仿佛未曾犯过罪一样。救赎是指基督把犯罪的人从罪的辖制中释放出来。旧约时代,一个欠债的人如果被卖作奴隶,他直系的亲属可以赎回他,用钱财买回他的自由。基督买回我们的自由,而付出的赎价就是祂的生命。
罗 3:25> 以你身体,担我苦;以你宝血,洗我罪,主我怎配?你何竟如此爱我?
3:25 基督是我们的“挽回祭”,换句话说,祂为了挽回我们的罪而替我们去死。神向罪人发义怒,因为他们背逆神,离弃那赐他们生命的神,但是神却宣告以基督的死为祭是合宜的,是专为我们的罪而设的。基督替我们承受了罪的刑罚,完全满足了神的要求,祂的牺牲带来了赦免、释放和自由。
罗 3:25> 我真幸运,可以信耶稣;有人说这对旧约时代的人不太公平,我想想也是,你如何看?
3:25 那些生活在基督到来之前的人,他们的罪又怎么样解决呢?如果神惩罚他们,那岂不是对他们不公平吗?如果神拯救他们,基督的牺牲岂不是没有必要了吗?保罗说藉着十字架上的耶稣,神饶恕了全人类的罪。旧约时代的信徒凭着信心仰望基督的来临就可以得救,即使他们并不知道耶稣的名字,或者耶稣的具体生活。但是我们不是那个时代的信徒,我们知道神爱世人,甚至赐下祂的独生子(参约 3:16 ),所以我们必须相信并归向祂。
罗 3:27-28> 人都认为要人行善、修身的宗教才有意思,偏这基督教却说行善不能自救,难道不想人信?
3:27-28 绝大多数宗教都会具体要求人们履行一些责任才能被神明接纳,基督教却明确地指出任何善行都无法使人回到神那里,人类再大的成就或进步也都无法填补最善的神跟不善的人之间的鸿沟。善行是重要的,但是不能为我们赚取永生;我们要得救,惟有靠着神为我们成就的救恩(参弗 2:8-10 )。
罗 3:28> 因信称义,因我们的信心就可以得救赎?什么也不用做?
3:28 为什么神只按我们的信心来救赎我们?( 1 )信心可以消除人的骄傲,因为信心并不是一种行为。( 2 )信心高举了神的作为而不是人的行为。( 3 )信心使我们承认自己无法遵守律法、达到神的标准,我们需要求助神引领和扶持。( 4 )信心基于我们与神的关系,而不是我们的表现。
罗 3:31> 既称未受割礼的为义,保罗还说不是废掉律法,真难理解……
3:31 罗马教会的犹太信徒跟外邦信徒之间存在着一些误解。犹太信徒忧虑地问保罗:是不是单凭信心就可以废掉犹太教的一切?甚至弃掉圣经、习俗,以及宣告神不再在我们当中工作呢?(这都是第 3 章要处理的问题。)保罗回答: " 断乎不是! " 当我们明白因信得救的真理之后,更容易认识犹太人的宗教;我们因而知道亚伯拉罕为什么被拣选,律法为什么赐给以色列人,神为什么容忍以色列人几百年等等。信心并没有废掉旧约,反倒显明了神在犹太民族的作为。在第 4 章里,保罗将进一步阐述这个主题。( 5:20-21 ; 8:3-4 ; 13:9-10 ;参加 3:24-29 ;提前 1:8 )
罗马书第三章
世人都在罪恶之下(三 1 ~ 20 )
本段的体裁很特别,是用一种辩论的语调来讨论世人的罪咎问题。保罗昔日在各地布道时,一定遇见过不少喜爱辩论的犹太人,因此保罗在此引述他们问过的问题,然后逐一答辩。
.犹太人的长处( 1 ~ 8 ):保罗先指出他们的长处和特权:神特选他们,又将旧约的圣言交托给他们,他们理应履行神交付他们的责任,就是传达这圣言,以信心顺服这圣言,并实行出来。可惜他们失败了。但保罗带体谅的语气说:“即使有不信”( 3 ),表示并不是所有的犹太人都失败了,因为至少还有一小部分“余民”仍是敬虔的,信实的神并没有拒绝和放弃他们。神与人立了约,绝不会因人的不信便更改。感谢主,这思想实在能安慰鼓励我们!接,就人的不义和定罪这问题,保罗清楚指出,公义审判人的神必会按公义来处理不义之事;他更反驳了那些认为犯罪越多越显出神的恩慈的论调,他强烈指出这种说法是颠倒是非的强辩,凡持这想法的人:“定罪是该当的”( 8 )。
.所有人均被定罪( 9 ~ 20 ):保罗在此作一总结: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罪人,在神震怒之下等待审判。从 10 ~ 20 节,他逐一列出理由来,指出人无论在本质上、态度上、思想上都是偏离正道的,而且对待人没有怜悯,言语上常存恶毒,行为上残暴不仁。换言之,整个人都有了罪,甚至律法也无能挽回。律法是叫人知罪的,律法的功用,乃是将人的罪性暴露出来,使人意识到自己有罪。
祈祷 主啊,在圣洁的标准下,我是个罪人,需要的怜悯和拯救。
全是恩典(三 21 ~ 31 )
保罗既已指出神对罪人之审判及律法对罪之无能为力,现在他立刻提出拯救之道。他开始精细地陈述人类得释放蒙拯救之途径,乃是凭藉神在基督的死所显明的恩,人藉信心接受便能得称为义,救恩绝对不是任何人为的结果。
.神为我们做了什么( 21 ~ 26 )?
在本段,耶稣的名字出现了三次,表明了这正是神给罪人的唯一答案。藉耶稣所完成的救赎,人类脱离了败坏绝望的景况,从此得神的义:
1. 神的义乃是在律法之外( 21 ):神要藉耶稣基督所显明的义来取代律法。换言之,人不能因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而得以称义。
2. 神的义是因信耶稣而来( 22 ):耶稣基督不单是人信心的对象,也是人获得神的义之唯一途径;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有信心,这义便必然生效。
3. 神的义因基督的救赎而完成( 23 ~ 24 ):人虽然不符合神的标准,但耶稣舍身流血,代赎替死,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 ' ;因此罪人便得以释放,脱离罪的枷锁,恢复自由。这样,人凭信,便可白白称义了。
4. 神的义的基础( 25 ~ 26 ):耶稣基督舍命作了挽回祭,遮盖了人的罪,成了使人称义的神圣基础。
.我们当为神做什么( 27 ~ 31 )?
我们凭信从基督领受了称义的救恩,我们能为神做什么呢?保罗说,无论人如何严谨地遵行律法,都不能凭自己的功劳取悦于神;换言之,自满、自义并不能构成良善。人所能做的,只是不断凭信心去亲近神,支取祂的恩典,这恩典成全了律法所不能成全的,使人得称为义,使律法更加坚固( 31 )。
祈祷 主啊,感谢救赎的大恩,使我成了蒙恩的儿女。
──《新旧约辅读》
罗马书第三章
1-8 神的信实和公义
保罗在此一方面陈明犹太选民的优势,表明神是信实的,既许诺必实
践;同时要应付一些诡辩式的问题 ( 5, 7-8 ),
声明神是公义的,有
罪必罚。
2 “圣言”:指旧约圣经。
4 经文引自诗 51:4 。
9-20 普世人的罪
9 本节与 20 节是 1:18-3:20 全段的结论。
10-18 引用旧约诗篇与以赛亚书的话(见串 7-12 ),将人类一网打尽
,证明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要面对神的审判。
3:21-31 因信称义的彰显
21-23 上文( 1:18-3:30 )刻划了人犯罪、在神面前该受永远惩罚的光
景,本段继续 1:16-17 的思脉,指出一个新的转机(“如今”)
:神给人预备了救法,将义人的身分给予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
人。神所赐的这义,不是靠人守律法而得(是“在律法以外”
),但也符合神在旧约的启示(“有律法和先知为证”)。正
如所有人都犯了罪(既不荣耀神,也亏缺了神对人所期望的荣
耀表现),同样,所有人 ── 只要相信耶稣 ──
都可以得着
这义。
24-26 虽然人只须相信便白白的得称为义,但这恩典是以昂贵的代价
换取的:藉着耶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人才得以从罪的权势
中救赎出来( 24 ),且得以脱离神公义的忿怒( 25 “挽回祭”
,见林后 5:21; 来 9:5 注)。 耶稣的代赎将神公义的本性显明出
来,证明祂只是暂且容忍以前世代之人的罪,而不是置之不理
,也证明祂有理由在今时称信耶稣之人为义。
27-28 既然人无法因行律法、作善行( 4:2, 4 )被神称义 , 这“立功
(积德)之法”便告无效,不能成为人夸口的根据。
29-30 神既是一位,祂对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视同仁,要称凡信耶稣
者为义。
31 信称义的原则维护了律法对公义的要求(见第 6 章)。
思想问题(第三章)
1.从第 2 章和第 3 章看来,犹太人为何也是罪人?
他们所犯的是“无知”的罪、还是“故犯”的罪?
2.保罗在本章 1-8 节表明了神的信实和公义。
面对神的这些属性,你的态度和行为应当如何?
3.保罗在这里( 9-20 节)语调强烈坚定,他所强调的是什么?
你同意保罗的看法吗?
4.英国着名诗人约翰.米尔顿说:人类之所以失去乐园是因反叛神
之故。你同意吗?
5.既然行律法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称义,那么,人凭自己还可选择什
么途径呢?
神的安排又是怎样的呢?
6.古希腊神话中薛西弗斯王被神惩罚,要把石头推上山顶;但石头
总是要滚下来,而薛西弗斯就要一次又一次的把石推上去。
假如罗马书就在 3:20 完结,你认为人类的命运是否如薛西弗斯一
样?
──《罗马书串珠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三章
上帝的信和人的不信(三 1-8 )
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这里是保罗用最困难最严密的论证方式。如果我们记得保罗在这里是和一个在想像里的反对者辩论,这会帮助我们更易了解。如果我把他的辩论完全写下来,那么好像是如此:
反对者: 你所讲的一切所得的结论就是外邦人和犹太人没有什么分别,他们确实站在相同的地位。你的意思实在是那样么?
保罗: 并不如此。
反对者: 那么有什么不同?
保罗: 有一件事:犹太人获得外邦人从未直接接受的 ── 上帝的诫命。
反对 : 承认你说得对!不过如果有的犹太人不服从这些诫命 ── 不忠于上帝 ── 在上帝谴责之下,则将如何呢?你就在刚才讲上帝给犹太人一种特殊的地位及一种特别的应许。现在你却接 说至少有些人在上帝谴责之下。这是不是说上帝毁坏了祂的应许,因此表明了祂自己的不公正和不可靠?
保罗: 完全不是这样!这正表明在上帝里没有偏爱。无论在那里,上帝看见罪,祂就要刑罚。上帝谴责这些没有信实的犹太人,正是对于上帝绝对公正的最好证据。有人或许会想上帝会忽视祂特选为自己百姓的罪,不过祂并没有这样做。没有其他更能表示祂没有偏爱的公正及为全地审判者之权。
反对者: 那么很好!你所做的一切都很成功的表明我的不顺服给上帝机会表示祂的公义。你说我的不信给上帝奇妙的机会表示祂的信。为什么就因 那样,称我罪人?我的罪是一件很不错的事!这夹上帝机会表明祂是何等的好!我所做的或许是恶,但结果没有不好反而带来了好!你当然不能谴责一个人因为他给上帝机会显示祂的公正!
保罗: 像这样的说法是带有轻视的语气!你只要这样说已经令人很难忍受的了!
当我们用这种方法分解这段经文时,我们看见保罗对于犹太人有几个基本的思想。
(一)到了日子的终了,保罗相信犹太人对上帝有一特殊的地位。那在事实上也是犹太人自己相信的。不过其不同处是保罗相信那特殊的地位乃是为 特殊 责任 ,犹太人相信乃是为特殊的 权利 。保罗说犹太人受特别的托付,那是什么呢?上帝的圣言。他所指的是什么?他所用的字是 logia 。这一个字在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中是一个常用的字,指上帝特别的话或宣告。在这里这是指‘十诫’。上帝托付犹太人的是诫命并不是权利。祂对他们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的生活应当与众不同。’祂没有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可以随你们的意思做。’上帝是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要照我喜欢的去做。’这一种上帝特别的拣选带给他们特别的责任,并非特别免掉责任。当丹舍尼( Lord
Dunsany )平安经过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的战争时,他告诉我们,他对自己说,‘很奇妙的,我仍活 。我想上帝要怎样用我余下的一生呢?’就是这一种思想,犹太人从未想过。他们从未把握 这一个事实 ── 上帝特别的拣选乃是为 特别的责任。
(二)在保罗的一切写作中,对于犹太人,在他心中,有三个基本事实。它们在这里只是属于胚胎时期。事实上,这三种思想要在整个书信中才发展完全。我们必须注意,保罗没有把所有的犹太人都放在一个谴责之下。保罗这样说:‘即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
(甲)保罗十分确定上帝谴责犹太人是对的。他们有他们的特殊地位;他们有他们特别的应许;就是那证明他们对上帝不信的一件事实,使他们遭受的谴责更大。权利的反面常是责任。一个作正事的机会愈大,他做错了,他受的谴责也大。
(乙)不过不是所有犹太人都不信。保罗永远不会忘记信的余民;他十分的确定这些信的余民
人数虽然不多 ── 是真实的犹太族。其他的已经失去了他们的权利,而在谴责之下。他们不再是犹太人。余民乃是真的犹太族。
(丙)保罗很确定犹太人被上帝放弃 并不是最终的 。因为这种放弃,为外邦人的门户开放了; 到了最后 ,有一天外邦人要带领犹太人归回羊圈,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基督里合而为一。犹太人的悲剧,乃是全世界布道运动伟大的工作,原是犹太人所主持,并且在计划中属于犹太人的,可是为犹太人拒绝。因此把这工作交给外邦人,结果上帝的计划宛如倒转过来,不再是照以前的安排,原是犹太人要使外邦人归主,现在却是外邦人领犹太人归主 ── 这过程正在进行中。
不过,更进一步,在这段经文里有二个重要的普遍的人类的真理。
(一)一切罪根是不服从。犹太人的罪根是不服从他们知道的上帝的律法。正如密尔顿所写‘人的第一次不顺服’应当担当失去乐园的责任。当骄傲使人的意志反抗上帝的意志时,那就是罪。如果没有不顺服,便不会有罪。
(二)当一个人犯罪以后,表现出可惊的智巧为他自己的罪辩护。在这里我们看到在宗教思想里一再发现的议论。罪给上帝机会,即刻表明祂的公正和祂的怜悯;因此罪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带来好的结果。这是一种弯曲事实的议论。人也可以这样辩论 ── 事实上这是相同的议论 ── 使一个人的心受创痛是一件好事,因这样可以给那人一个机会表明他或她怎样的爱你。这一种议论只是一个盲目的,内心刚硬,失去知觉的人会用的。当一个人犯罪以后,他所需要的并不是智巧为罪辩护,而是知耻及忏悔中谦卑的认罪。
无基督的世界(三 9-18 )
在上段经文中,保罗主张,无论如何,在上帝统理人事的天则里,犹太人有一特殊的地位。很自然的,反对的犹太人于是要问,这意思是否说犹太人较其他的百姓领先。保罗的回答是如果他们都没有基督,他们是一样列在罪的管辖之下。保罗所用的片语,‘都在罪恶之下’很有启发性的。希腊文是 hupo
hamartian Hupo 的意思却是在权柄之下、在权威之下。在太八章九节百夫长说:‘我有兵丁 hupo emauton 在我权下。’那就是,我有兵丁在我 指挥之下 。一个学校儿童是 hupo
paidago{gon ,在管理他的奴仆支配之下。一个奴仆是 hupo
zugon , 在轭下 、在他主人的权下。一个在没有基督状态中的人是在罪的指挥、权威、统治之下,并且没有方法可以逃避。
在这段经文中,另外有一个有趣的字。这是第十二节,其译文是:‘一同变为无用。’这字是 achreioo{ , 变坏、变为无用 。这字也可用于牛奶变酸、变坏。没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的没有用的东西。
我们看保罗在这里所做的正如犹太拉比往常所做的。在第十至十八节中,他把好几段的旧约经文,串连在一起。他没有很正确的按字引用,因为他是从记忆中写下的。他引用的经文包括诗十四 1-3 ;诗五 9 ;诗一四 ○ 3 ;诗十 7 ;赛五十九 7-8 ;诗卅六 1 。这是拉比讲道时很通用的方法;把经文像这样的串连在一起。这种方法称为 charaz 。这字的字义为 串连珍珠 。
这封于在没有基督的状态中的人性真是一种可怖的描写。丰恩( Vaughan )指出当我们。研究这些旧约的引用句时,它们叙述三件事。(一)一种品格,其性质是无知、凡庸、欺诈、及无用。(二)一种舌头,其声音是毁坏、欺骗、及恶毒。(三)一种行为,其表现为压迫、坏乱、及仇恨。这些事都是忽略上帝的结果。
没有一人像保罗一样,对于人类本性的罪恶,看得这样清楚。不过我们必须注意,人类本性的罪恶,在保罗看来,并非没有希望的喊声,而是有希望的一种挑战。当我们说保罗相信原罪,当我们说他相信人类的本性完全败坏,我们必不可以想保罗对于人类本性的失望或是讥笑轻视。在巴斯( Bath )地方,有位名叫威廉.哲( William
Jag )的。当他年老的时候,他说:‘我的记忆衰退了,不过有二件事,我永远不会忘怀 ── 我是一个大罪人,耶稣基督是一个伟大的救主。’
保罗从没有低估人的罪;他也从没有低估耶稣基督拯救的能力。威康.罗佩( William
Roby ),兰开夏( Lancashire )公理会的一个大牧师,当他年轻时,有一次在马尔汾( Malvern )讲道说他的失败使他失望,他想放弃他的工作。从一位名叫慕迪( Moody )先生的人;来了一个适当其时的训诫。他问他:‘他们是否坏得这么利害,已经无可救药了?’这挑战使罗佩回到他的工场。保罗相信没有基督的人是坏的,不过他从不相信他们坏到无可救药的程度。他深信耶稣在他身上成就的,可在任何人身上成就。
与上帝和好的唯一方法(三 19-26 )
这里又是一段难懂的经文。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把握住他实在的意义,那么这段经文是非常丰富的,让我们看我们能否刺透深入这段经文后面的基本真理。
人生最重大的问题是:一个人怎样能与上帝有良好关系?一个人怎样能觉得与上帝和好,安心,自在?一个人怎样能避免与上帝隔离的感觉,怕见上帝的面?较陈旧的宗教 ── 犹太教,回答说:‘一个人能用小心翼翼遵守所定下律法的方法,得与上帝有良好的关系。如果他完全达到律法的要求,他便与上帝有良好的关系。’这样的说法,简单的说就是任何人没有可能性能与上帝发生良好的关系。没有人能遵守每一条律法。以前如此;将来也是如此。只是因为人是一个不完全的受造物,他永远不能达到完全顺服的境界。没有一个人能对那无限完全的上帝作出完全的服事。
‘不是我们双手所做之工
能够完成你律法的要求。’
那么,律法有什么用呢?律法的用处是叫人知道罪。只有当人知道律法及律法的要求时,他才能知道没有达到这种要求。律法之设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软弱及他自己的罪。那么人是否完全不容于上帝?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上帝的方法并不是律法的方法,乃是恩典的方法。这不是善工的方法;这是信心的方法。
保罗为 要表明其意,用三个隐喻说明。
(一)他采用 法庭 的隐喻,我们叫它 称义 。请我们再一次记得,这整个的问题是:人怎样与上帝进入良好的关系?这隐喻想到人在上帝面前受审。译成称义的希腊字是 diakioun 。一切希腊动词,其收尾的字母为 -oun 的,它的意义并非帮助他自己作成什么事,乃是等于说 算他 作成某件事。如果一个人在法官面前受审,而他是无罪的,法官就宣判无罪,把他 释放 。不过有关上帝与人,其整个的重点是──当人在上帝面前,他缺少的就是纯洁无罪,他完全是一个罪人,但是上帝在他令人惊异的怜悯中,对待他算他好像是一个没有罪的人。这就是称义的意义。
当保罗说,‘上帝称罪人为义’,他的意思是上帝在祂难以置信的怜悯中,对待罪人好似对待好人一样。那使犹太人觉得万分骇异。对他们说来,对待坏人好像对待好人一样是一个坏法官的标记。‘定恶人为义的,为耶和华所憎恶。’(箴十七 15 )。‘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廿三 7 )。但是保罗所说的正是上帝所做的。
不过我们怎样能知道上帝是像那样的呢?我知道上帝是像那样因为 耶稣这样说 。耶稣来告诉我们,我们虽然是坏,上帝仍然爱我们的。他来告诉我们,我们或许是罪人 ── 其实,我们是罪人 ── 但是我们在上帝看来,仍然是可爱的。现在请注意,当我们发现了这事实,并且相信它, 这就改变了我们与上帝的整个关系 。我们自己觉得我们的罪,不过我们不再恐惧,我们不再与上帝分隔,我们忏悔,并带 创痛的心,来到上帝面前,正如一个懊悔的孩童到他母亲那里。我们知道我们到祂面前的上帝就是爱。
这就是 在耶稣基督里因信称义 的意义。这意思是说我们与上帝和好,有良好的关系,因为我们用全心相信耶稣讲给我们听的有关上帝的事是真的。我们不再是面对一位忿怒的上帝而恐惧的外路人。我们是儿女,做了错事的儿女,信赖父亲赦免的爱。如果耶稣没有来住在我们中间并受难告诉我们这件事,我们永远无法知道。
(二)保罗采用 献祭 的隐喻。他讲到耶稣,上帝把他放在能够赦免我们的罪的地位。
保罗用以说明耶稣的一个希腊字是 hilaste{rion 。这一个字来自希腊文的一个动词,它的意思是 和解 。这一个字常与献祭有关。在旧约制度之下,在一个人破坏律法之后,他就带祭品到上帝面前。他的目的是那祭品会使上帝赐恩给他,那祭品会消除上帝的忿怒,那祭品会除去他应当受的刑罚。用另外的一个方说法说 ── 一个人犯罪;那罪立刻损坏了他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为 要恢复良好的关系,他献上祭品。
不过整个人类经验显示用性畜的献祭,完全不能达到目的。‘你本不喜爱祭物。若喜爱,我就献上。燔祭你也不喜悦。’(诗五十一 16 )‘我朝见耶和华,在至高上帝面前跪拜。当献上什么呢?岂可献一岁的牛犊为燔祭么?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羊,或是万万的油河么?我岂可为自己的罪过,献我的长子么?为心中的罪恶,献我身所生的么?’(弥六 6-7 )。人类在本性里觉得当他们一犯罪以后,地上献祭的一切东西不能改善局面。
所以保罗说:‘耶稣基督,因祂一生顺服,因祂为爱而死,向上帝一次献祭,成就了救赎之功。’保罗坚决主张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开启了回复与上帝良好关系的门户。那门户不是无论那种其他的献祭所能开启的。
(三)保罗采用 奴仆 的隐喻。他请到藉 耶稣基督所获得的拯救。这字是 apolutro{sis 。这意思是一种赎价、一种救赎、一种解放。这意思是人在罪的权柄、掌握、管辖之下,只有耶稣基督能够把他从罪中释放。
最后,保罗请到上帝。上帝做这一切,因为祂是公义,并且接受相信耶稣的,算为义人。保罗在他生平中,从没有说比这更惊人的话。班杰尔( Bengel )称它:‘福音中最大的两极性( paradox )’。思想其中的意义。这意思是说上帝是公义的,却接受罪人像义人一样。不过自然的想法却与此相反。他会这样说:‘上帝是公义的,因此,裁定犯罪的为犯人。’在此,我们有重大的两极性 ── 上帝是公义的,不过不知怎的,在那几乎不可信及奇妙的恩典之中,耶稣来带给人类,祂接受这犯罪的不是一个犯人,而是祂仍然爱他像爱一个儿子。
这一切的真谛究竟是什么?这一切与律法旧的方法有什么不同?其基本的不同点乃是这样 ── 顺服律法的方法讲到一个人可以为自己做些什么;恩典的方法是有关上帝所能为人做的并且已经做了的是什么。保罗坚决主张无论我们做什么都不能获得上帝的赦免;只有上帝为我们所做的,我们才能获得。因此与上帝发生良好关系的路途,并非藉 我们所行的,作出疯狂、拼命、注定无效的尝试,以求罪得赦免;这在乎谦卑、忏悔、接受上帝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慈爱与恩典。
人类功业的末路(三 27-31 )
保罗在这里,论到三点。
(一)如果到上帝那里去的一条道路是一条信心及接受的道路,那么为一切功业成就所发出的夸口都归无有。有些犹太教对上帝记录一种损益帐。有些犹太人拘泥礼法的每一条文,并且每次就是他做了律法中小的条文也不放过记入贷方。结果在他里面,造成这样的心境,好像上帝欠他的债。保罗整个的立场是每一个人都是罪人,没有人能依靠他自己的努力与上帝和好,每一个人都欠上帝的债,一切自我满足及夸耀自己功业的依据都已烟消云散。
(二)不过犹太人会回答说,这是对不知道律法的外邦人或许是很好的方法,不过对于知道律法的犹太人又将如何呢?保罗的答案是要他们看犹太教信条的基础的一句话,这一句是在每次会堂开始礼拜时所念的,现在仍是如此。‘以色列阿,你要听!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申六 4 )。上帝是独一的主;并不是外邦人是一种上帝,犹太人又是另一种上帝。上帝的方法对外邦人和犹太人是一律的。这并不是依靠人的成就功业;这是依靠信赖及接受的信。
(三)不过犹太人说,这意思是否是一切律法到此终止了呢?我们或许会想保罗会说,‘是的。’在事实上他却说,‘不。’他说在事实上,这却加强了律法。他这样说的意义是什么?他的意思是这样。到此时为止,犹太人力图做一个好人,他力图遵守诫命,他力图服事上帝,因为他怕上帝,怕破坏律法以后所带来的刑罚。是的,那日子已经过去。不过替代它的是什么呢?替代它的乃是 上帝的爱 。现在一个人必须力图做好,必须力图遵守上帝的律法,不是因为他惧怕上帝的刑罚,而是因为他觉得,即使他用尽了最后一点的力量,也必须努力去做,叫他配受那惊奇的爱。他努力为善并不是因为他惧怕上帝,而是因为他爱上帝。他现在知道罪并没有破坏上帝的律法,而是破碎了上帝的心。因此,罪有双重的可怕。
把人来做比方。有好多人受引诱做坏事而并不去做。为什么他不去做?这并非是因为他惧怕法律。他对于罚款,甚至关入监牢,毫不介意。使他做正事的只有这简单的事实,他不愿意因他身败名裂,看到爱他的人眼睛流露的悲哀。这并不是恐惧的律法而是爱的律法使他行正事。我们之与上帝也必须这样。我们把恐惧上帝的心永远抛到九霄云外,不过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尽情而作。我们再不能尽情而作,因为我们现在受爱的律法督促而行善。爱的律法是一种更大更有力的律法,决非恐惧的律法所能达到的。 ── 《每日研经丛书》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三章
四.普世人的罪( 3:1-20 )
1.关乎犹太人不认罪的辩论( 3:1-8 )
上文保罗已经证明不论犹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这里使徒开始归结到他所要讲的题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读这卷书的受书人,会对犹太人究竟有什么好处发生疑问,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样,那么神何必要选召犹太人呢?
保罗用了三项问答解释这方面的疑难:
A.犹太人有什么长处?( 3:1-2 )
1-2 神特别赐给犹太人有 “所应许的诸约” (弗 2:12 ),有割礼,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种礼仪,有神子民之特殊荣耀(罗 9:4 )。这都是他们的 “长处” 。但保罗既证明犹太与外邦都是一样,那么犹太人的长处在什么地方?神赐割礼给他们,使他们成为 “受割礼” 的人,有什么益处呢?(或说有什么意义呢?)保罗自己回答他所问的: “凡事大有好处” ,神不会作没有益处的事,头一样 “好处” 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 ── “神的圣言” 就是指圣经的话,原文 logion 新约只用过四次,中文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 “圣言” (徒 7:38; 来 5:12; 彼前 4:11 )。在徒 7:38 所说的 “圣言” 显然是指旧约的话,但在来 5:12 却以福音要道为 “圣言” ,神把旧约圣经中的各种启示交托给犹太人,不论是律法书、诗歌、预言,都是预指救恩的。基督复活后,在以马忤斯路上向两个门徒显现,就是根据旧约讲解关乎祂自己的事。所讲解的范围包括摩西的书,众先知书和诗篇。所以旧约的记载其实和新约一样,都是说明基督是神救赎计划的主要内容。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在我们想保罗说的话也许太过严重,神何至于为着犹太人可以为祂保存圣经而兴起这个民族,然后把圣经的启示交托他们呢?其实这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圣经的价值,更是没有留意神多么看重圣经的启示。这本记述神如何开始、进行、完成祂救赎计划,并按着祂旨意施行祂计划的圣经;与神如何预备、差遣祂儿子降世,并成就祂救赎工作的事实;两者之间有密切而重要的关后。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赎工作,而没有一本记载祂成就其救赎计划之经过的圣经,那么世人对祂的救赎计划仍然无法考寻明白,更无法推行宣扬了。
犹太人对圣经的尊重与敬虔的态度,足够证明他们实在是最适合受委托保存神启示的一个民族。他们在完全缺乏印刷技术与科学条件的古远年代中,除了极轻微抄誊上的错误之外,保存了圣经之完整,这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保罗在加 3:8 说: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注意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并没有圣经,为什么使徒说: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 就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这是否暗示在亚伯拉罕以前,已经有一本圣经的腹稿在神那里?所以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实在就是祂日后要藉着祂仆人写出来的圣经。
这样说来,圣经所记的历史和教训,并非偶然记下,乃是经过神选择那些适合显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记下来的。
犹太人除了保存圣经之外还有别的长处,就是基督由他们中间诞生,所以说救恩是出于犹太(约 4:22; 罗 9:4-5 ),但在这里使徒只说了 “第一” ,没提其余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辩论暂时搁下,到了 9:4-5 节又再提起。
B.人的不信能废掉神的信么?( 3:3-4 )
3 在本节中提起两种 “信” ,一是人的 “不信” ,一是神的 “信实” ;上半节指人的不信,下半节指神的可信。犹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们的不信,不能使神变为不信实而不实现祂的应许。正如提后 2:13 说: “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 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亏损,绝不会使神因此改变祂的信实,更不能破坏神的旨意和救赎计划。反之,犹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传到外邦,使许多愿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实显扬于万邦。
4 保罗回答他自己在第 3 节所发的问题上,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断乎不能。 ”因为人是虚谎的,神是真实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人本来就是虚谎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实的神岂会因人的不信,或说因犹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样地背信?断乎不会,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圣言交托了犹太人,他们即便不信,并无损神的圣言,神仍按着祂的信实,照祂圣言所应许,成就祂救赎的计划。反之, “神的圣言” 既然交托给犹太人,救恩既然先出于犹太,而犹太人竟然不信神 “圣言” 中的主要应许,拒绝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诿他们的罪过了。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神并不会枉屈正直地责罚任何人。神的责备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责备的人都是十足该受的,因为祂原是 “喜爱怜恤” ,不是喜爱责备的神。本句引自诗篇 51:4 ,是大卫犯罪之后所说的话,他承认自己所受责备是应该的。
但人虽然自己是经不起人的议论的,却喜欢议论人。甚至对全能神的作为也妄加议论。特别是人在受神责备时,常对神的作为有所议论,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议论时可以得胜,不是凭祂的权能威吓人,乃是因祂的责备是公义的。人虽然可以 “议论” ,却无法推翻神公义的判断。神信实的事实,很快就把人的议论显明是毫无价值的。总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这既不足掩饰人的罪过,反而显出人的虚谎。
C.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 3:5-8 )
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 ,可见以下所讲,乃是当时犹太人的 “常话” 。 5-6 节的问题和第 7 节的问题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犹太人)的不义显明神的义,人的虚谎显出了神的真,然则神为什么向人发怒施罚呢?人的恶倒把神的义显明出来,人对神岂不是大有功劳么?人为什么还要受审判呢?或说犹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传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这样,他们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们的作恶实即行善了;因他们所行的虽恶,但所得果反而是善。这样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 “断乎不可” ,因这是那些毁谤我们的人说的。
当时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诋毁因信称义的真理。他们以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显出神的恩,就等于是作恶以成善,因多作恶反而多显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为卖耶稣的犹太辩说,他出卖了主耶稣,虽然作恶却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许多人得救,似乎犹大比耶稣还更好,正是出于同样的思想;这显然是曲解因信称义真理的人,加给我们的错误理论。
圣经全然反对人作恶以成善 ── 不择手段以达到目的 ── ,神对一切作恶的人绝不宽容;因为那些作恶的人都是自愿作恶,绝不是神使他们作恶以显出神的善,这是颠倒是非的强辩。所以人仍要为他自己作的恶自己负责。事实上,神的善是绝对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样,需要比较才显出来。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恶来显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较,也用不着人来比较,因为在人类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恶的魔鬼存在了。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因他们混乱神的真理,故意强辩以拒绝救恩,证明他们是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2.关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断( 3:9-20 )
上文保罗答覆了犹太人不认罪者的雄辩,证明犹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样的不义。在这里使徒综合了以上的论据作出结论,这结论就是: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都不能凭自己被称为义。
A.圣经的判定( 3:9-18 )
9 “我们” 大概是指外邦人说,因使徒保罗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说话,则 “他们 ”应当是指犹太人。上文既证明犹太人在神面前无可强辩,这样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犹太人强呢?也不是, “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所以大家都是一样,谁也不比谁强。紧接着使徒引证旧约圣经,证明世人都在罪恶之下的见解并非保罗个人的见解,圣经早已这样的判断了。
10-18 这些经文是引用诗 14:1-3;53:1-3;5:9;140:3;10:7; 赛 59:7-8; 诗 \cs336:1 等处所记的。不过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这些经文的精义融会贯通之后,再按照神的启示写出来。
世上虽有些看来比较好的人,但按神的标准,却连一个行善的也没有。不但外邦人中没有行善的,犹太人中也没有;因为没有人够得上神的标准。他们在寻求神的事上是无知的,不能领悟属灵的事。他们的脚步偏离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们所有人为的虔诚与宗教礼仪,都变得毫无价值。他们在信仰上偏离正路的结果,使他们在道德上也日渐败坏。他们的口像敝开的坟墓,常发出死亡的气息,败坏听的人。又藏着各样的诡计阴毒,使人受损害。他们手所作的是杀人流血的事,脚所行的是 “残害暴虐的事” ,且因经常行恶,使他们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们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满足,从末领略过心灵得着平安的美妙经历;因他们眼中不怕神,行事全凭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会神的旨意。
B.使徒的结论( 3:19-20 )
19 所谓律法以下的人,应该是指旧约下的犹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义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犹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 “良心的律法” 下被定罪。犹太人以为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强,其实律法正好塞住他们的口,使每一个人无可分诉地伏在神审判之下。
20 本节连同上节,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来。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着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贴服地承认自己是该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离罪。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而律法的要求却是: “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加 3:10 下)。这样,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经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认自己在神面前是应当被咒诅的了。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赐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着得救的。正如医生的听诊器,或X光的照射设备 …… ,它们主要的功用是要发现或证明人身体上的疾病,但它们不是治疗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样证明你的罪,却不是要用律法来救你脱离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拯救﹣基督的拯救,这就是神赐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第三段 称义( 3:21-5:21 )
本段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神救赎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据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称为义。
一.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 3:21-31 )
1.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 3:21 )
21 因信称义的 “义” ,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乃是 “在律法以外” ,因信基督而领受的 “神的义” ── “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 (腓 3:9 )。在这里所谓 “神的义 ”,就是指神本身绝对的义,因着人相信耶稣基督而 “加给一切相信的人” (罗 3:22 )。
注意 “律法以外” 就是凭着守律法这种原则以外的意思,凭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义,只好在凭律法以外,就是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了。这原则 “已经显明出来” ,因基督已经降生、受死、复活、升天,救恩已经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注意本句是证明上半节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 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这种讲法是合乎圣经呢?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就是旧约全书的总称。旧约中各种律例、节期、祭礼、预表或预言,都是预指那位要来的耶稣基督和祂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预先证明人不能凭律法称义,只能靠基督的救赎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经受死复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那样,可见凭旧约的 “律法和先知” 就可以 “作证” ,神的义的确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了。
整个旧约,不过证明以色列人 ── 这个被特别选召出来加以训练教导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况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岂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吗?可见一切人都不能凭律法称义,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法;所以因信称义的道理,不但合乎旧约的主题,而且正是旧约所要证明的真理。
2.称义之道怎样分给人?( 3:22-24 )
A.没有分别地给人( 3:22-23 )
22 22 节很简单地把称义之道解明出来,所谓 “称义” ,就是 “神的义” 因信耶稣基督而给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样给人呢? “没有分别” 地给,但只给予 “一切相信的人” 。
为什么神的义要 “没有分别” 的给予一切相信的人呢? 23 节是解释要这样没有分别的给人的理由: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犹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样的罪人,都需要一样的拯救,都只能凭神的恩典称义,并没有人有特殊的资格;所以神的义只能没有分别的加给一切信的人。
可见保罗仍然在继续说服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和外邦人完全一样,一点也不比他们优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23 23 节论到世人的罪有两方面:消极方面,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都犯了罪;积极方面,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人作恶固然是犯罪;人若没有将神的荣美表彰出来也是犯罪,因他亏缺了神的荣耀。就如一个大国的外交使者,或是一个尊贵的王子,倘若他的举动有失国体,没有表现和他尊贵身份相称的行事,就是亏缺他的国家的尊荣。人类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样式,人类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荣美与圣洁,反而表现邪恶污秽,这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B.白白地给人( 3:24 )
24 本节讲到称义有三个要点:
1. 神的恩典。
2. 耶稣基督的救赎。
3. 可以白白得着的。
所谓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价,是应得的,不算恩典(罗 11:6 )。
罪人怎么能白白得着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稣基督的救赎。
“救赎” 表明基督为我们付出了代价赎取了我们,祂不只是凭祂的能力救我们,也是凭祂曾为我们付出了生命的赎价而救我们。虽然在我们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称义,但是在神那一边不是白白称我们为义,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们的罪。祂乃是已经刑罚了我们的罪,不过不是刑罚在我们身上,而是罚在主耶稣基督身上。
3.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 3:25-26 )
A.根据基督的挽回祭( 3:25 )
25 所谓 “挽回祭” 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献上为我们赎罪,挽回了神的怒气的意思。在旧约中并没有 “挽回祭” 的名称,使徒保罗用这名词,是特要表明基督赎罪所发生的功效怎样挽回了神的心意。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们称义的根据。神的公义,使祂不能没有根据地称罪人为义。基督的受死赎罪,就是祂可以把 “称义之恩” 赐给人的根据。
但这并不是说,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着称义,它还要藉着人的信才可以临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赎之恩的人才得称义。神这样行的缘故,是要显明 “神的义” ,就是显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B.根据神的宽容( 3:25 )
24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称义之道固然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据神的宽容。神以忍耐宽容之心对待人,不立刻施行审判和刑罚,人才有机会信靠基督。
C.根据神喜欢人认识祂的义( 3:26 )
26 “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人都喜欢自以为义,神却要人认识祂的义,认识祂的公正与良善。祂喜欢让人得着祂的恩典,并且祂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与人的,祂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就是祂公正而慈爱的凭据。
神要显明祂自己的义,好使人以祂自己为义,这是神自高自大吗?不是,否则祂就不义了。祂既是绝对义的,人认识神的义,就会知道自己无法称义,而寻求因信耶稣称义;所以神要人知道祂的义,乃是因为祂愿意人可以得着祂的义。就像父亲教孩子做算术,孩子计算的方法错了,父亲计算的方法正确,孩子什么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错误,不认识父亲的方法正确,他就无法把算术做对。但什么时候他认识到父亲的方法正确,又接受父亲的指导,他便能把算术做好。所以父亲不但自己 “对” ,还喜欢他的孩子认识他的 “对” ,这不是为父亲自己的虚荣心,是为着要孩子从 “错” 的路上转到 “对” 的路上。
4.称义之道使人无可夸口( 3:27 )
27 称义既是因着信、本乎恩,当然没有可夸口的。这话特别提醒那些有优越感的犹太基督徒。当时有些犹太人信主之后,自以为生来就是神的选民,因而自认要比别的信徒有更优越的宗教背景。保罗在此强调,既然人称义不是用 “立功之法” ,乃用 “信主之法” ,就没有人可以夸口了。
本节的意思与弗 2:8-9 相同 ──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为什么神要把称义的恩典白白赐给人?因祂不愿意任何人在祂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没有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着一种观念,以为他所以会得救是因他比别人好的缘故。
5.结论( 3:28-31 )
A.使徒保罗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 3:28 )
28 “看定了” 这是十分强的语气,表示保罗在未下这结论之前早已详细考寻过,我们绝对不可以轻忽他的结论,不去细细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 ,保罗绝不是说称义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说 “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 。换句话说,称义的恩典与遵守旧约律法完全是两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称义无关,称义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种恩典,是凭着另外的原则,就是因着信,本乎恩的原则而得着的,所以说不在乎遵行律法。
B.称义之恩本来就不是只给犹太人的( 3:29-30 )
29-30 神既然不只30 神既然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当然祂不但愿意犹太人得救,也愿意外邦人得救了。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礼之犹太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当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礼之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了。所以神的恩典,本来就不只给犹太人,也要给外邦人的。
C.称义之道更坚固了律法( 3:31 )
31 从下文第 4 章之辩证,可知本节之 “律法” 广泛的指旧约全书(最少指五经各卷),不是单指诫命律例说的。
为什么因信称义之道不是废了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因为因信称义之道,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预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基督的降生、受死、复活,完成了救赎大功,使旧约一切预表预言都得应验,就是这里所说 “坚固律法” 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称义之道原是旧约律法所早已预告的,如今我们既领受这因信称义的真道。不就是 “坚固” 了律法么?因为我们既得以因信称义,就定准了旧约律法的应许已经兑现了。下文保罗跟着就引证亚伯拉罕称义的见证,证明称义之道早已蕴藏旧约律法中,我们接受因信称义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罗马书
注释
三 1-8 神的信实和犹太人
保罗在第二章对犹太人言行不一的虚伪行径作出一番攻击之后,他似乎表达出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如今已没有任何分别(例如 9-10 、 26-29 节)。但这种想法便误解了保罗的论点。保罗的目的是要指出,犹太人不会单单因为他们拥有犹太人的身分,而在面对神的审判时会比外邦人更占优势。保罗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传道人,他知道他的论点可能会遭到误解,因此,他在揭发犹太人的罪行之后,便再作详细的讨论,一方面确认犹太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则描述这些特权的性质和限制。这个讨论当然特别关系到犹太人和犹太基督徒,但它亦同时引发了人对神的信实可靠之疑问──因为我们必须记着,割礼和律法都是神给予以色列人的──故此,这个问题对外邦人基督徒来说,也是值得关注的。
托德( C.
H. Dodd )声言,要响应保罗在第 1 节所提出的问题,合理的答案当然是「没有」;生而为犹太人或受了割礼,都没有更大益处。他认为保罗竟提出相反的答案──「凡事大有好处!」──只是出于他与他们是「骨肉之亲的同胞」之感情因素。可是,这却误解了保罗在小心衡量之下所建立的以色列神学。犹太人并非与生俱来就拥有从神而来的救恩关系;但他们却确实享有无容置疑的优势,而最大的优势就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在第 2 节出现的「第一」,暗示保罗想继续列出其它特权,但后来却打岔了,始终没有将其余的列出来(但仍可参九 3-5 )。以色列人获得的最大厚礼是圣经──「神的圣言」(希腊文是 ta
logia ,这个字在诗篇一一九篇出现了 24 次,用以代表神的话语)。诚然,有些犹太人从没表现出对圣言的信服:他们没有遵行律法,也没有用信心接受耶稣。但人的不忠却绝对不会减损神的信实( 3 节)。即使人都是虚谎,神仍旧是真实( 4 节上)。大多数学者都从这几节经文中,看见保罗积极肯定神依然以信实对待祂的子民以色列,正如他在罗马书十一章清楚指出,神从来没有弃绝以色列人(十一 25-26 )。不过,保罗虽然从正面肯定神的信实不变,他在第 4 节下却又从反面指出神信实所带来的后果。保罗此处引用了戴维在诗篇五十一篇 4 节的说话,肯定神对他作出公正的惩罚,因为他确实犯了罪(他与拔示巴犯了奸淫罪)。重点是在于当神「责备人」时,祂是公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明白到,保罗在第 3 至 4 节是要肯定神会忠于自己给予以色列圣言中的每一句说话。神的说话一方面应许赐福给遵从的人,但另一方面却警告会对那些不遵从的人作出审判(参申二十八,三十 11-20 )。因此,神既然忠于自己的话语,就不排除要对犹太人的罪作出审判(其它的经文也强调了类似的教训:尼九 32-33 ;哀一 18 ;《所罗门诗歌》二 18 ,三 5 ,四 8 ,八 7 )。
但这番陈词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若因着人的不义更能显出神的公义,神审判人的不义又岂是公平( 5 节)?有些学者(例如 Murray )认为,保罗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神如何对待一般人。但由于这里的上下文都是以犹太人为讨论中心,所以,保罗似乎仍然是特别思想到犹太人的不义。我们不能用一章 17 节的意思──神的救恩公义──来解释这里的「神的义」,却应该将它视为与「信」( 3 节)和「真实」( 4 和 7 节)等字的含义相仿。旧约经常用这个「义」字(希伯来文是或;希腊文的七十士译本译为,亦即是保罗这里所用的字),来表示神的信实(例如诗三十一 1 ,三十六 5-6 ;赛三十八 19 ,六十三 7 )。学者一般指称,这种信实是表示神决心履行与以色列人立约的正面责任。但许多经文却指出一个更基本的概念,就是神忠于祂本身的属性和话语;而在某些情况下,神借着对祂百姓的罪作出公正和公义的审判,来显出祂的「义」(例如诗六十七 4 ,九十四 15 ;赛五 16 ,十 22 )。既然第 4 节曾经宣称神在惩罚时是显为「公义」(),第 5 节必然是从这个更基本的观念来表达神的公义。犹太人因着本身没有遵行神的话语而招致审判,因此,便突显了神的信实,祂要按照自己的话语对罪作出审判。但是,无论罪可能带来怎样积极的后果,神永远会以公义来惩罚罪恶。祂会以绝对的公义来「审判世界」(参创十八 25 ;伯八 3 ,三十二 10-12 )。
第 7-8 节转换了另一种方式来重复第 5 节的异议,但第 8 节则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了解这个问题的本质。正如保罗在这里指出,他本人就曾经被人指控,说他所传的教义,会带来「可以作恶以成善」的结论。保罗坚称即使神在审判犹太人的罪时,也是「公义」的,已经被某些犹太人理解为犯罪也因此成为合理的事。保罗在这里没有据理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只是直接地责备那些毁谤他的人( 8 节下)。
三 9-20 全人类的罪
虽然在第 9 节开头的那两个简单问题是连系到 1 至 8 节,但保罗显然是要在这里,为他在一章 18 节开始的讨论作出一个总结和探讨它在现实中的应用。他已经清楚指出,神的愤怒已经公义地分别显明在外邦人(一 18-32 )和犹太人(二 1 至三 8 )身上。因此,保罗的结论是:所有人「都在罪恶之下」。保罗引用旧约的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10-18 节),然后再将这个原则应用在犹太人身上( 19-20 节)。
保罗在三章 1 至 8 节(特别在 1 至 3 节)确认犹太人仍然拥有特权,引发他提出了「我们〔犹太人〕比他们强吗?」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决不是的!」,这并非意味着他想撤回他在 1 至 3 节所讲的话,而是想确保读者不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神给予犹太人的恩赐,会使他们在祂的审判中获得任何优势。保罗提醒读者他在前面已讨论过这点,因为「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在罪恶之下」不单表示「有罪之人」,更表示在罪恶的势力下成为一个毫无还击之力的奴隶(参六 15-23 )。
保罗引用连串的旧约经文,来支持他认定人人都犯了罪的结论。这种将相关主题的经文汇集起来的文集,是拉比常用的;但有些学者却认为,保罗在这里是引用一本现成的基督教文集。引用这连串经文的目的,是要特别说明第 9 节所表示的「所有人」:请留意在第 10-12 节重复出现的「连一个也没有」,以及在第 19-20 节再将讨论的焦点放在所有人身上:「各人的口」、「普世的人」、「没有一个」。骤眼看来,这段经文似乎是随意写成,但细看之下,却找出一些证据证明作者曾经关注到结构和次序的安排。第一行的「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全段的标题,而第 18 节的「他们」是响应第一行,并且作为全段的总结。第 11 和 12 节继续发挥第一行的主题,它们用 5 句意思大致相仿的话来重复「没有一个义人」这个主题。以上的经文都是引自诗篇一四三篇 1 至 3 节。接着的 4 行( 13-14 节),保罗继续引用诗篇(五 9 ,一四○ 4 ,十 7 ),每一行都是描述了言语上的罪。第 15 至 17 节则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九章 7 至 8 节来描述以暴力伤人的罪。明显地,虽然保罗所引用的其中一些旧约经文,是用来形容以色列的敌人的,但也有一些(例如赛五十九 7-8 )是指以色列人的罪。因此,保罗能够再次巧妙地指出犹太人也必须归入「罪人」的类别。
保罗将第 9 至 18 节的教训(并间接地将一 18 至三 18 全段),应用在 19 至 20 节上,再次表明了他对犹太人身分的看法。他提醒他的读者要留意到,他所引用的经文是来自「律法」( nomos ),这个字词在这里是指全本旧约圣经(亦参林前九 8-9 ,十四 21 、 34 ;加四 21 下)。但律法是特别对「律法以下之人」──即犹太人──给予指示的(参二 12 ,三 2 )。保罗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各人的口」如今都要「塞住」──在神面前,没有人有任何申辩的理由(参约五 16 ;诗六十三 11 ,一○七 42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等候神的判刑。从圣经证明犹太人有罪的基础上,保罗便能够顺理成章地得出全人类有罪的结论,因为他整个论点最困难的部分,就是要证明与神有立约关系的百姓,本身也犯罪。倘若连犹太人也被判定有罪,那么,任何人都无法开脱罪名了。
换言之,这表示「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20 节上)。所有人都是「在罪恶的势力之下」(三 9 ),这个事实意味着从来没有人能全守神的律法,以致配得上在神面前称义。当保罗换了另一个形式,提到守神的律法时,他是再次想到犹太人的特殊情况。但犹太人遵行律法,只是人遵守神的道德律例的其中一个例子。保罗在清楚否定犹太人靠「律法之工」( works
of the law ),是绝对不足以获得救恩之后,接着便明确宣告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同样地不足够。罪恶的势力正运用它那绝不留情的魔掌,紧紧地捉着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无从逃避,也无法逃脱。那么,摩西律法又有甚么价值呢?它的作用乃在于「叫人知罪」。摩西律法详细地说明了神的心意,因此,当我们犯罪时,律法便清楚地让我们知道,我们所得罪的正是永活的真神。律法让人类清楚知道自己在神面前要负上罪责(参 19 节)。
附注
第 20 节「行律法」是译自希腊文的 ergōn nomou ,即「律法之工」(亦见罗三 28 ;加二 16 ,三 2 、 5 、 10 )。传统来说,这词组一直被解释为人为了遵行神的律法而做的任何事情。上述的释经也采纳了这种解释,我们深信我们是有足够的理由来接受它的。虽然在希腊文圣经中没有任何其它地方出现过类似的词组,但在希伯来文的死海古卷中却有类似的词组出现,而它亦令人想起拉比经常提到「行为」和「诫命」──这一切都是指遵行律法的一般要求。然而,近代的学者却提出了一些其它解释。邓雅各布( James
Dunn )的见解相信是当中最广为人知和最重要的。他认为「律法之工」是指在犹太人的生活中,那些使他们突显自己是神的百姓的部分,尤其是割礼、禁食的律例和守节期。因此,保罗在第 20 节便是在否定犹太人的立约身分能够使他们称义。虽然保罗的确要指出这点,但这节经文似乎想要表达的不仅是如此。由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保罗的焦点一直在强调「行为」的一般含义(参有关犹太人的经文:二 2-3 、 6-10 、 21-23 、 25-27 ),因此,无论是按照这词组的一般用法或这里上下文的意思,都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促使我们要将它的解释限制在某些行为,或用某些方式来做的行为上。
三 21-26 神的义
神的「义」(英译 "righteousness" ,希腊文是)是这段重要经文的核心。它总共出现了 4 次( 21 、 22 、 25 和 26 节),而「称义」(英译 "justify" 希腊文是; 24 和 26 节)和 26 节的「义」(英译 "just" 希腊文是 dikaios )这两个同源字的出现,亦加倍突显了它的重要性。保罗采用 4 个步骤来说明神的义。
首先,他宣示「神的义」( 21 节)。保罗在这里的遣词用字特意与一章 17 节互相呼应──当他在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交代了一些应有的背景之后,此刻他便重回一章 18 节至四章 25 节的主题。不过,保罗在这里的焦点不再是神如何透过传讲福音而使人称义,而是在说明称义是建基在基督钉十字架的历史事实上。此外,保罗为了正面肯定先前在三章 20 节所说的话,便清楚指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保罗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计划如今已进入一个新纪元,而祂带领人与祂建立关系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旧纪元中以摩西律法为重心的方式。但保罗仍谨慎地强调神的计划的延续性。神的义未必在旧纪元或旧约中显明;但律法和旧约的众先知却一直为它作见证。
踏入说明的第二步,保罗特别强调了神的义是彰显在普世众人的身上。「一切相信的人」,只要是「信耶稣基督」,就可以得神的称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所以每个人都同样需要神的称义( 22-23 节)。和合本译为「信耶稣基督」,但却有不少学者相信应该译为「耶稣基督的信心(或信实)」。若然如此,保罗在第 22 节便是在分别指出两件事:神的义是建基于基督的信实,和凡相信的人都可以获得这义。这当然是一个可能的解释,但我们最好还是继续采纳和合本的翻译。有关基督「信实」(用 pistis 这个希腊字词所表达)的观念,保罗并没有在任何其它地方清楚阐述过,反之,在罗马书这里的整个段落,却一再地强调了人相信基督便可得称义这个思想核心(特别参看本段末的第 26 节)。因此,保罗在第 22 节再次谈及人的信心,因为他想同时指出,只有相信基督才会得着神的义,而凡相信的都可以获得。
第 23 节扼要地概括了一章 18 节至三章 20 节的内容。
这段的第三个部分( 24-25 节上)将读者的注意力带到神的义是从何而来。第 24 节的「称义」是回应 21 至 22 节的神的义(这两个希腊字词都是源于同一个字根)。神带领人与祂建立一个崭新而正常的关系,完全是出于祂的恩典:祂这样做不是出于被逼,或任何别的「理由」,而是按照祂本身的旨意(亦参四 4-5 、 13-16 ,十一 6 )。正因如此,信心这种单求接受和顺服的行动,才成为经历称义的必须条件。此时,我们的称义更是来自「基督耶稣的救赎」。「救赎」是这段经文的另一个重要神学名词。它表示「将一个奴隶赎出」的行动,暗示神借着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罪付出了全部的「赎价」,以致我们可以脱离罪的束缚(参三 9 ),转而服侍一个新的主人。
第 25 节继续承接这思想,更详细地描述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成就的作为。这节的钥字是,和合本译为「挽回祭」。许多学者按照这个希腊字的一般用法,认为它在这里的意思就是「挽回祭」,亦即是化解神愤怒的行动。另一些人(例如 Dodd )则坚称这字表示「赎罪」(参修订标准译本),即借着此行动而使罪得以赦免和「抹去」。但这个字在七十士译本的用法则显示出一个稍微不同和较广的取向。这个字在那里通常是指到会幕里祭坛前的「施恩座」。利未记十六章记载了赎罪日的礼仪,而它便成了这章经文中的重要字词。祭牲的血是弹在「施恩座」上,为的是为百姓「赎罪」。在新约中,这个字仅出现过一次(来九 5 ),它所指的便是此施恩座,因此,保罗采用这个字词时,可能也有这种含义。那么,他要指出的,就是耶稣基督成了新约中的施恩座,就跟旧约中的「施恩座」一样。正因神在此「施恩座」上处理祂百姓的罪,所以,如今耶稣基督被「设立」(公开展现让众人看见),成为神最终和永远处理祂百姓的罪之「地方」。如今我们是借着祂赎罪,而这个赎罪──正如在旧约一样──包含了对罪的赦免──赎罪──离开神的愤怒──挽回祭。当然,这「挽回祭」跟古代某些宗教喜欢用祭品「贿赂」他们那些喜怒无常和为求私利的神明之举动,简直有天渊之别。在十字架上所作之挽回祭,是神本身的恩赐,是为了满足祂的公义和对罪的义愤。
保罗阐明神的义的第四步,是肯定神使罪人称义的方式,能保持祂的公义和圣洁( 25 下 -26 节)。明白这两节经文的窍门,是要认识到这里的「神的义」,与第 21 至 22 节的「神的义」在意义上并不相同。正如在三章 5 节一样(参该节注释),它是广泛地指着神忠于本身的属性和话语。因此,新国际译本将这个出现在这两节的希腊字,一概翻为 "justice" (公义)。神在昔日曾经「宽容」祂的百姓,没有严惩( paresis )他们的罪行。祂曾经称像亚伯拉罕和戴维等人为义,没有按照他们的罪过来刑罚他们。此刑罚如今已由基督在十字架上代偿,无论对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25 节下),或对「今时」称罪人为义( 26 节上),都显出神是公义的。因此,若用一句话来概括全段的意思:神如今一方面让人知道自己是「公义」的,另一方面又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 26 节下)。丹里( James
Denney )为这段经文写了一段漂亮的总结:「除非有一位公义的神要去处理不虔不敬的人,否则不可能有福音。除非神能保持祂那完整的属性,否则有任何福音的可能性是极少的。这个罪恶世界的难题、一切宗教的难题、神处理有罪的人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能结合这两方面。基督教响应这个难题的答案,可以透过保罗的话说出来:『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祂的血』」 [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 Tyndale,
1951 ) ,
p.98] 。
三 27 至四 25 「惟独信心」
这段经文所要阐述的一个重点,是经由总结三章 21 至 26 节这几节重要神学讨论而得出的:信心是称义的唯一途径。保罗分开两个阶段来讨论这个论题,首先是一段一般性的陈述(三 27-31 ),接着(四 1-25 )则引用一个明确的范例──亚伯拉罕──来作详细的阐释。这两部分不单只集中在同一个主题上,而且还引用同一个方式来发挥:
三 27-31 「惟独信心」:最初的陈词
保罗继续采用他在罗马书中常用的讨论形式来提出他的论点;这次他又提出另一个问题:「哪里能夸口呢?」保罗的这个问题,相信是特别向犹太人发出的。正如保罗在其它地方提过,犹太人倾向于凭借自己的行为,来成为与神建立关系的基础(九 30 至十 3 ;参腓三 2-9 )。神「在律法以外」和因着相信耶稣基督而给予的义( 21-22 节),正好显示出这种自满自足的愚蠢。保罗宣称,「没有可夸的了……乃用信主之法」。「法」的希腊字是;许多学者都认为,正如保罗对这个字的一般用法一样,它在这里所指的就是摩西律法。那么,保罗的意思便是,当人明白到摩西律法不单要求人有适当的行为(遵行律法),还有更深一层的意思是在要求人有信心的时候,就没有可夸的了。然而,当我们继续看保罗似乎用它来解释第 27-28 节的内容时,发觉它将「行律法」和「信心」作出对比,就知道上述解释是不大可能的。将译作「法则」( principle ) 似乎更合乎上下文的解释:犹太人之所以夸口,是因为他们将全副精神放在摩西律法对人行为的要求上,当他们明白「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8 节)这真理的时候,就无可夸口了(这节的「遵行律法」亦是译自,律法之工」;参三 20 的注释)。
保罗在第 29-30 节引用了犹太人的教导中,有关独一真神的核心思想(申六 4 ),来作为另一个支持「惟独信心」的论据。倘若神真的是全人类的独一真神,那么,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相同的途径进到祂的面前。摩西律法──妥拉( Torah )──再不能成为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的「隔断的墙」(弗二 11-22 )。神要使受割礼的(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同样因着信心而称义。(这里的希腊文指出神是「出于」( ek )信心称犹太人为义,而「借着」( dia )信心称外邦人为义,但两者在意义上应该没有任何分别。)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三章
2. 答辩反对意见(三 1 ~ 8 )
保罗在此假想,有一个人打断他的论证,说:“这样说来,如果只有里面作犹太人才算数,如果内心的‘割礼’才有用,那么,作犹太人或肉身受到割礼,又有什么益处?”对这个假设的问题,我们可能以为保罗会斩钉截铁地回答:“当然没有!”但是,他的回答大大出乎我们意料,他说:“凡事大有好处。”作受割礼之国的国民当然有好处。试想,神曾经给我们多少恩典 117 ──别的国家完全无份。若要保罗否定他列祖所传流的遗产,就太过份了。何况他已经发现,他所献身的福音,正是他的同胞历世历代的盼望。
在以色列先祖所领受的各样恩典中,保罗认为最重要的一项,是他们托管“神的圣言”。神将祂旨意与计划的启示托付给他们,这是何等大的荣幸。但这份至高的荣幸,也带来极大的责任。若他们不能尽忠所托,就比神没有启示的列国更糟榚。
而事实上,以色列人没有忠于这个托付。这一点也许可以成为反对保罗的理由,因为保罗说,作接受圣言之国的国民大有好处。但他回答道,人的不信无法改变神的信实,或破坏祂的计划。他们的不信只有更鲜明地衬托出祂的真实:祂的义永远胜过他们的不义。
接着保罗又对付另一个反对意见。有人可能会说:“若我的不信使神的信实加倍鲜明,若我的不义反倒显明了祂的义,祂为什么还要责怪我呢?我的罪既然使祂得到益处,为什么祂还要施行报应?”保罗认为这个反对意见太过愚蠢,提起来都惭愧。答案太明显了:神掌管全宇宙的道德,是世界的审判之主,这是祂不可或缺的属性;如果祂不报应罪恶,怎么能执行这个职份呢?
然而,这个假想的反对者仍然坚持己见,又用不同的话来重复他的辩论:“若和我的愚昧对照,神的真理可以显得更光明,我就有助于祂的荣耀;那么,祂为什么还坚持要定我的罪?既然终极目标──神的荣耀──是对的,为什么其手段──我的罪──却是错的?从目标岂不是可以评定手段的性质吗?”
保罗说:“其实,这正是有些人说我的福音会造成的结果;可是他们的控告不仅是捏造的,而且站不住脚,因为这句话本身自相矛盾。”因信称义的福音,既不倚赖“义行”,便很容易招徕这种批评;但是这个批评不难驳斥,因为这福音同样强调,称义之后必须结“义果” 118 。
4. 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 。第二句话可能是回应先知绝望的呼喊:“人都是说谎的”(诗一一六 11 )。保罗是说:“这是让世人认识自己的虚谎,而不是令神的真实遭受指责。”
“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最好译为:“你一说话便可以辩明自己,你下判断便可以获胜”( Krinesthai 应解作中性语态,不是被动语态)。这句经文引自诗篇五十一 4 ,希伯来圣经的意思只是:“……你判断的时候”。
8. 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 我们很容易明白,保罗的福音怎么会被误解成这个意思。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认为宗教的内容主要是律法(不论对“律法”的解释多宽),必定会下结论说,不靠“律法行为”称义的教训,低估了律法在人寻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谪了宗教与道德。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英文直译:他们的定罪是公平的。)这句话的意思可能是:“把这类人定罪,绝不会错。”( NEB ),也可能是“这种辩论理当被定罪”( J. B. Phillips )。译为“他们的”代名词,可以指说这些话的人(如和合本, RSV , NEB , NIV ),也可以指他们所说的话(如 Phillips 等)。对后者而言,把“定罪”译为“驳斥”更好。对这个控诉的答辩,参看六 2 ~ 23 。
116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 p.114 。
117 罗九 4 ~ 5 所列更详尽。
118 一般认为 1 至 8 节也采用这种激辩的形式(见“ B 道德主义者(二 1 ~ 16 ) ”),但见 D. R. Hall, ' Romans 3.1-8
reconsidered', NTS 29 ( 1983 ) , pp.183-197 。
D 全人类都犯了罪(三 9 ~ 20 )
对方继续说:“你说作犹太人有好处,那岂不是说,我们犹太人强过那些外邦人吗?因为他们不像我们蒙了神特别的恩典。”保罗却说:“并非如此。我们领受的好处或许比他们多,但是情况却不比他们好。不错,他们犯了罪,但是,我们也犯了罪。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在神的审判台前都会被定罪。圣经早已明言了这种状况。”
保罗在此引了一连串旧约经文为例,都是综合论到世人犯罪情况的经文;这段引文将一个已经从各种角度证实的论题,作了最后总结。如详细查考这些引文,就必须考证其历史背景;至少有几处是专指某些罪,而不是泛指全世界的罪。可是他们在此构成的画面,适足以用来描绘保罗一路增强的论点。如果他假想有人会反对他这样用这些引文,其理由不是他没有顾及历史背景,而是这些经文原来都是指外邦人的,并非指以色列人。他回答道:“不然。这些经文既来自犹太人的圣经,主要论及的对象就是犹太人。”记在律法上的话(此处指全本希伯来圣经),自然是针对属律法之人说的。律法显明了人的过犯,却没有给予治疗。因此,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当承认,他们的道德已经破产。这两种人若还有希望,惟一的来源乃是神的怜悯,因为任何个人或国家都没有资格向神提出要求。由于罪恶普及天下,靠行为蒙神悦纳之途已经封锁──告示牌上大书 : “此路不通!”
9. 决不是的 。这个针对“我们比他们强吗?”一问的回答,和第 2 节对“犹太人有什么长处?”的回答──“凡事大有好处”,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个回答是指犹太人身为被拣选之国所蒙的特权;“决不是的”则是指他们在神面前的地位。无论曾否蒙神赐特权,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都需要祂的恩典。达尔( N. A. Dahl )将“决不是的”删去(根据大楷体抄本 P ),而将前一个问题译为“我们还有什么可为自己辩护的呢?”(答案是:“没有。我们全都一样,被罪捆绑”) 119 。
10 ~ 12. “没有一个义人……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引自诗篇十四 1 下、 2 下~ 3 (诗五十三 1 下、 2 下~ 3 重复出现)。
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引自诗篇五 9 。
14. “满口是咒骂苦毒。” 引自诗篇十 7 。
15 ~ 17.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引自以赛亚书五十九 7 ~ 8 。
18. “他们眼中不怕神。” 引自诗篇卅六 1 。
19. 律法上的话 。此处是指以上所引的经文。但既然这些经文并不是出自狭义的律法(摩西五经),而是出自诗篇,以及以赛亚书(仅只一处),因此这里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来圣经。参导论:“Ⅶ 罗马书的“律法” ”。
20.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这段话引自诗篇一四三 2 ,并未逐字引用,而稍予发挥;原文为:“(求你不要审问仆人,〔参诗五十一 4 ,本章第 4 节曾引用〕,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又参加拉太书二 16 (“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三 11 (“没有一个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保罗进一步说明,没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的原因,是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这个断语在五 20 ,七 7 ~ 11 再度重复,并且延伸。
119 N. A. Dahl, ' Romans 3.9 : Text and meaning' in Paul and Paulinism ,
ed. M. D. Hooker and S. G. Wilson ( 1982 ) , pp.184-204 。这问题至少有三种译法,而答案至少有两种译法。
Ⅲ 称义之路:符合世人的需要(三 21 ~五 21 )
A 神的预备(三 21 ~ 31 )
但是现在有一条蒙神悦纳的新路已经开启,与遵行律法之途截然不同。这一条路并不是我们自己新发明的,旧约──就是律法和先知──早已为它提出充份的见证。这条路就是信靠耶稣基督之路,它向一切相信的人开放,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我们已经看明,这两种人并没有分别,因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没有达到神创造他们的初衷。但是藉这条新路,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能与神重建正确的关系,有蒙祂悦纳的确据,并得祂的赦免。由于基督已完成救赎之工,靠神的恩典,他们能白白领受这一切。神已将基督摆在我们眼前,祂牺牲之死赎清了我们的罪,除去了我们反叛神所招致的报应。基督为我们成就了一切,我们可以凭信心据为己有。
因此,这是神彰显祂的义的途径──祂证实了祂自己的性情,同时又将义加于罪人身上。所以,神能对世人百般容忍,在基督来临之前宽容他们所犯的罪,不施尽刑罚;祂施怜悯的原因,是为要在现今的世代彰显祂的义。神向我们证明,祂能赦免信仰耶稣的人,宣判他们无罪,而同时又持守自己的义。
既是如此,谁还有权夸口呢?靠个人义行夸口的一切基础,都被瓦解了;不是因律法所定规的行为,乃是因信心的原则,犹太人和外邦人既同样因神的恩典称义,不是靠自己的功德,就没有人能说:“我靠自己的努力得到这一切。”保罗结论说,世人在神面前乃因信称义,与律法的要求无关,若惟有遵行犹太人的律法,才蒙神悦纳,那么,神就只是犹太人的神了。但是祂不仅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为福音为这两种人开了同一条称义的路。神接纳犹太人,是因他们的信心;祂接纳外邦人也基于同一原理。
对保罗而言,人类惟独区分为犹太人和外邦人两类,他自己生为犹太人,所受的教育让他视非犹太人为陷在黑暗中的罪人,不认识神的律法──即蒙神悦纳惟一的可能途径。诚然,在古代世界,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在今天,我们可能认为另外一些鸿沟更深邃──如种族、国籍、阶级、肤色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困难,对我们而言,比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区分,要严重得多。可是,保罗的论证对古今的各样鸿沟同样有效:无论东方、西方,黑人、白人,都没有区别,所有的人在需要神白白的怜悯一事上,完全平等;而蒙受怜悯的条件也完全相同。
罗马诗人何瑞斯( Horace ),曾为当代立下悲剧写作的准则;他批评有些人过份依赖“解围人物”的手法,来解决故事情节出现的难题,他说“除非问题大到非请神出面解决不可,否则就不要让神出现在舞台上 120 。”
路得用这段话来形容罪得赦免一事,他说,这个问题惟有神才能解决 121 。因为罪人虽然亟需解决之道,却束手无策:这正是他的问题,他自己需要得赦免。保罗在这里所告诉我们的,就是:神的恩典已经妥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祂以基督为解答,成为赦罪的方法,及我们蒙悦纳的保障。对罪人惟一的要求,就是要他凭信心领受神恩典的预备。
然而,或许有人会问,神的津法岂不是被信心的原则弃废了?保罗说,绝不是这么回事。因信心的原则,律法得以坚立,罪受到审判,义得证明,旧约圣经因而得成全。以下他便要说明这一点。
21. 神的义 。即“神之义的道路”。如一 17 。
22. 因信耶稣基督 。直译为“藉对耶稣基督的信”,此处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稣基督是信心的对象(这解释可由 26 节一清二楚的话看出:“信耶稣的人”)。
并没有分别 。这里指出,犹太人和外邦人(或人类任何对立的团体)在罪方面没有分别;十 12 则指出,他们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没有分别”。
23. 世人都犯了罪 。五 12 末了也用了同样的字( pantes...he{marton ),然而,那里是指世人都有份于“人类第一次的悖逆”;这里的意思则是,所有世人,每一个人,都犯了罪。
亏缺了神的荣耀 。人当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荣耀;但犯罪之后,那份荣耀便丧失了。以赛亚书四十三 7 说:“是我为自己的荣耀创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称为我名下的人”),这句话被用来指全人类。参哥林多前书十一 7 。信徒等候在未来的世代“分享神的荣耀”(五 2 ,按英译)。
24.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称义 。保罗在没有成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来日立于神审判座前之时,能被他称为义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义,却将程序颠倒过来:神宣告信徒为义人,是在他们还未起步之时,而不是在终点站。若祂在他们起步时已称他们为义,就不是靠他们还没有作的行为了。相反的,这种称义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们的一切罪,视我们为义人,而接纳我们” 122 。
论到我们蒙神“接纳”,若是知道自己乃因祂白白的恩典而称义,比起靠“遵行律法”而称义的期望,不知要好多少倍!如果按照后者,我永远无法肯定自己是否及格,我的行为是否够良善,足以通过神的标准。即使我已经尽力而为(问题是,我无法持之以恒),我怎么能肯定我的最佳表现达到了神的要求?我也许可以这样期望,但却永远不能肯定。然而,如果神单凭祂的恩典向我预先保证,祂已经悦纳我,而我也欢然拥抱祂的保证,那么,我便能不断遵守祂的旨意,不再老是担心是否遵行得够好。其实,到头来我仍然是一个“无用的仆人”,但是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
“祂以儿女之份待我,
我便不再惧怕。”
在以赛亚书四十至五十五章,以色列人从巴比伦归回,是以色列的“称义”──也是神的义。“公义、能力,惟独在乎耶和华”(赛四十五 24 );而祂的公义和能力,藉释放祂的子民彰显出来:“以色列的后裔,都必因耶和华得称为义,并要夸耀”(赛四十五 25 );“这是耶和华仆人的产业,是他们从我所得的义。这是耶和华说的”(赛五十四 17 )。为何被掳归回便是他们的义?他们岂不是当受被掳的刑罚吗?的确如此;耶路撒冷曾经“从耶和华手中加倍受罚”(赛四十 2 );但是神白白的恩典使他们再得建立。他们的重建,不仅是神的名在万邦中得荣耀,也是祂的子民得救恩。
因基督耶稣的救赎 。救赎( apolytrosis )或作赎价,是买奴隶,使他获自由 123 。此处保罗的用语也有旧约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怜悯,包括脱离埃及为奴之地(出十五 13 ,诗七十七 15 ,七十八 35 ),以及后来从巴比伦归回(赛四十一 14 ,四十三 1 )。神称相信之人为义的恩典,已经由基督救赎之功彰显出来了。
“我在屋里来回踱步,觉得自己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就在那当儿,神的话抓住了我的心∶你已经‘因基督耶稣的救赎’而‘白白的称义’(罗三 24 )。噢,这句话把我整个人翻了过来!我好像从昏沉的噩梦中清醒,忽闻这句天上来的判语;我仿佛听见向我解释的话:罪人啊,你以为因为你的罪孽过犯,我不能救你的灵魂,但是,看哪,我的儿子在我的身边,我乃是看祂,不是看你;我对待你,正像对待我喜悦的儿子一样 124 。”
25.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耶稣的血,藉人的信 。“凭祂的血”和“藉人的信”(直译:“藉信”,是两个独立的附加说明语,修饰“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 hilasterion 。遣个希腊字型可以视为 hilasterios (“赎罪者”,“赎罪的牺牲者”)的阳性、单数、受格,与 'whom' 一致(译注:英文为 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 );亦可以视为中性(“赎罪的方法”,“赎罪之处”)。七十士译本对这个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来译希伯来文的 ka ppo{reth (赎罪或涂抹罪的地方),意指至圣所内在约柜以上的金板,或称“施恩座”(摩西五经中出现廿余次)。在以西结书四十三 14 、 17 、 20 (五次),此字是用来翻译希伯来文的 @Za{ra^ ,即以西结圣殿中燔祭祭坛的“磴台”。
hilasterion 与动词 hilaskomai 相关,在异教的希腊世界中,意义为“和解”或“赔偿”,但七十士译本用来指希伯来文的 Kipper (“赎罪” )以及其同源字,包括 Kapporeth (“施恩座”)。英文新约圣经旧的版本,用动词 "propitiate" 和名词 "propitiation" 来翻译这些字,但是现在都已不用,理由是这些英文字眼带有和解或安抚的意味 125 。 RSV (见上述英文), NEB (“神设计以祂作赎罪”( expiating sin )的方法, 藉祂牺性的死,因信发生功效”),与 GNB (“神将祂摆上,藉祂的死,祂成了凡相信祂之人赦罪的途径”),都避免用这些字。但是若 hilaskomai , hilasterion ,以及其同源字,能够从圣经的背景重新定义,那么,英文的 "propitiate" 和 "propitiation" 等字,既是长期以来所使用的,也应该同样可以有按照圣经而赋与意义。不论如何,这里的意思不会造成误会,因保罗所坚持的是,这个 hilasterion 是神所预备的,而不是罪人预备的。旧约同样认为,这件事是神的恩典采取主动:“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十七 11 )。这一类旧约经文,进一步解释了保罗何以在本节中用“凭祂的血”一词;而 NEB 将它解为“因祂牺牲的死”,理由也在此。
所以,基督的死是神除去祂子民之罪的方法──不是象征性的,好像利未记十六章以施恩座为预表;乃是“真实的”。其“真实”有两层意义;罪不仅从信徒的良心挪去,不再成为他们背负不起的重担,也同样从神的眼前挪去了。希伯来书的作者也将基督的牺牲,与神在耶利米书中对新约的预言相提并论:“我……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来八 12 ,引自耶卅一 34 )。
我们一旦证实,基督献上自己的功效是神的恩典主动促成的,就没有理由排除 hilaste{rion 可以包括“转移神的忿怒”之意,只要有上下文为证,便可以如此解释。而在罗马书三 25 ,上下文的确证明, hilaste{rion 一字在此处的含意,可以包括转移神的忿怒。保罗在一 18 曾说:“神的忿怒( NEB 作:“神的报应”)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这个“忿怒”要怎样才能除去呢?神在基督里所预备的 hilaste{rion ,不但除去了不虔不义,同时也转移了报应,否则在道德世界中,这种态度和行为必会遭报。
hilaste{rion 在这里的意思,大可以解为对象或地点──施恩座,只不过这样来论耶稣,似乎稍嫌不美。约柜是在巴比伦流放时期失踪的,在那之前,每年的赎罪日典礼中,全国性的赎罪祭献上之处,便是约柜以上的施恩座(利十六 15 ~ 16 )。保罗“告诉我们,从前赐给犹太人的预表,已经在基督里彰显出其实体”(见加尔文注释) 126 。
曼森认为,新旧 hilaste{rion 的对照,可由“神的设立”几个字表明出来。旧的 hilaste{rion 隐藏在分别圣所与至圣所的幕后,惟有大祭司在赎罪日才能进入幕内,亲眼目睹。但在基督里,“一施恩座不再留在至圣所的隐密处,而被带进混乱、艰苦的世界,立在敌对、藐视、漠然的大众面前 127 。”这段支持“施恩座”译法的话,十分动人。但是“施恩座”在换喻的笔法中,可以等于“赎罪祭”,而将 hilaste{rion 译为“赎罪祭”恐怕是最恰当。换句话说,基督是神所“设立”,或“设计”(如 NEB 的译法,是取中性的 proetheto 另一个意义)的赎罪祭。
凭衪的血 一词,是指基督牺牲之死,成为独一有效的赎罪途径(参五 8 ~ 9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现在我们既靠祂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祂免去神的忿怒”)。
因此,为了要阐扬神在基督里全备的恩典,保罗运用了法庭(“称义”),奴隶市场(“救赎”),与献祭(“挽回祭”“赎罪祭”)等等辞汇。赦罪、释放、赎罪,由于神主动、白白的赐与,已经摆在世人眼前,只要相信便可拥有。而这种信心在神眼中并不视为有功德的行为;这种信心是对神单纯、打开心门的态度,相信祂的话,存感恩领受祂的恩典。
要显明神的义,因为衪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亦即,“要显明,神宽恕从前世代──就是祂容忍的时期──人所犯的罪,并没有不义。”基督所完成的救赎之工,对在祂以前与以后的人同样有效。祂的救赎对全人类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后的新约作者写道:“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用 hilasmos 一字,与 hilaste{rion 同源),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二 2 )。保罗对雅典人也有类似的说法,将基督之前的世代称为神容忍的时期:“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期),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徒十七 30 )。虽然现代人对神义论的问题,不像保罗时代那么关注,但是一个法官若宽恕罪人,就和将无辜之人定罪一样,都是不公正的裁决(参四 5 注释 )。
26. 好……显明 。直译为:“为要彰显祂的义”( 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 ),其实是重复了 25 节的“要显明神的义”( 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 )。布特曼( R. Bultmann ) 128 和凯思曼 129 认为,这种重复可能意味,保罗于 24 、 25 节乃是重述一个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经强化润饰),然后再(于 26 节)以自己的话重述其要旨。保罗的重复语句,句型采更普及型,可能是因为他极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时 。与“但如今”( 2l 节)衔接;参使徒行传十七 30 “如今却”。
使人知道衪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基督献上自己,使神的义得以证实,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称义。因为基督的身份非常独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担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罚;祂代表神,便将神的赦罪之恩赏赐给人。这段话呼应了以赛亚书四十五 21 (“公义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亚书九 9 (七十士译本作:“公义的,拯救的”) 130 。
28. 不在乎遵行律法 。保罗并不是说,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说,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称义。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们不能再说:“我总是尽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还会再苛求什么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为强调“不在乎遵行律法”,在 人称义是因信 这句话中加上“惟独”;“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独因信。 131 ”因为“加添”了神的话,他遭人批评,但他却反唇相讥。其实,他的确将保罗的意思准确地表达了出来:神在恩典中所赐下的义的地位,人只能单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他幻想的称义方式。人若了解这一点,就会发现自己毫无夸口的余地;因为他们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须承认,这条路“惟靠恩典,惟赖信心;荣耀惟独归神”。
然而,虽然从这个角度而言,称义是惟赖信心,但是“称义的信心却不是单独存在的”;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五 6 说:“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而这种爱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罗马书十二 1 至十五 13 列出了细节。但这个角度属于论证的后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坚持:人领受神称义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
31. 更是坚固律法 。如果保罗是用希伯来文写,他很可能会用动词 qiyyem 一字。拉比用这个字声称亚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罗很可能联想到这类主张,因此他下面继续辩明,亚伯拉罕的确成就了律法,或“坚固”了律法,但是,根据圣经的见证,他坚固律法的方式,是凭信心领受神所赐的义 132 。
120 Horace, Are Potica 131f 。
121 我引这段路德的话,是用 T. R. Glover, Jesus in the Experience of Men ( 1921 ) , p.72 。
122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摘自第三十三问答。
123 见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 3 1965), pp.1-52 ;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 1983 ) , pp.107-110 。在七十士译本中,这个字及其同源字常用于,靠一位因亲戚或其他关系有义务要帮忙的人得到救赎──希伯来文靠那人为 go{ *e{l (例如:利二十五 47 ~ 49 )。
124 John Bunyan, Grace Abounding , §§ 257f 。
125 参 C. H. Dodd, ad lo. ; 以及 The Bible and the
Greeks ( 1935 ) , pp.82-95 ;辩护 'propitiation' 的翻译,以对这题目澈底的探讨,见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 , pp.143-213 ;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pp.151-176 。
126 参 J. N. Darby's New
Translation :“神为祂摆设了施恩座”。亦见 E. K. Simpson, Words Worth Weighing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 1944 ),反对这解释的,见 G. A. Deissmann, 'Mercy Seat" Encylopaedia B 。
127 T. W. Manson, 'Hilasterion', JTS 46 ( 1945 ) , pp.1-10 ( p.5 )。
128 R.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 I ( 1952 ) , p.46.
129 E. Ka/semann , ad
loc. ; ~Zum
Versta/ndnis von Ro/m . 3, 24-26', ZNW 43 ( 1950 ~ 51 ) , pp.150 - 154.
130 R. St. John Parry, ad loc., 翻译保罗的片语为:“正是当祂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之时”。 R. V. G. Tasker 赞成这个翻译,因为它能表达出赎罪的奥秘中所包含神公义与怜悯的微妙状态(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Epistle to the Romans ', EQ24 ( 1952 ) , pp.43f. )。
131 'So halten wir nun dafu/r, dass der Mensch gerecht werde ohne des
Gesetzes Werke, allein durch ~den Glauben '
(Luther's Bible). 参罗马书十一 20 , RSV (“你们 惟独 因信站立得隐”);加拉太书二 16 , NEB (“但是惟独因信靠基督耶稣”)。这种以“信心”为“惟独信心”的用法,还有类似的例子,从 Diogenes Laertius 可列出佐证,见 W. Bauer, Griechisch-Deutsches -Wo/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 ( 5 1958 ) , s. v. pistis 。
132 进一步可参 C. T. Rhyne, Faith
Establishes the Law ( 1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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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罗马书第三章
3:1
保罗写本书明显采用了当时流行希腊的对话体,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来论辩。希腊哲学家伊皮克提斯和柏拉图等的《对话录》,用的便是这种体裁。我国的《论语》和《孟子》中,门人记录孔子与孟子的讲话,也常采用此方式。
本书6至9章便是对6:1;7:7;9:14所提三个问题的答复。本章也是先假定有人提出问题:“要是你以前说的话是对的,那么做犹太人有什么好处呢?”(1节),然后提出答复。
保罗在本章申述犹太人的权利。福音乃依据神给犹太人先祖的应许而有(2节);救赎也是藉着犹太这个民族而出,并在犹太这块土地上完成(9:5)。而犹太人最大的“好处”,是神的启示由他们保存。2节说的“神的圣言”就是旧约圣经。
3:2 本节只讲了做犹太人的第一个好处。神的话由他们保存是一种“交托”,他们也就负有信守的责任。其余的“好处”见9:4-5节。
3:3-4 神的救赎计划并不因犹太人的不信而受阻,因为神信守自己的应许,且要降怒刑罚他们的不信不义(5节)。
3:5-8
“人的常话”是站不住的,也非常可笑。从人的观点看,人的罪恶是为了彰显神的荣耀,但这理论是站不住的。神若要藉人的不义才能显明祂的公义,便没有资格做世界的审判者了。如果要用我们的不义来显出祂的公义,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好象罪人来受审判?我们岂不是可以藉作恶来让善出现吗?说这些话的人真是罪有应得。
“世界”指一切赋有道德感的造物,与19节“普世的人”同义。
6节的“断乎不是”为当日对话体中常用词,表示坚决不同意上文所说的话。
3:9 “我们”指犹太人,“他们”指外邦人。在神眼中,犹太人并不强过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权势和神的审判之下。
3:10-18
本段为犹太教师引用经文时习用的“珠串”(catena),把出处不同但意思相同的经文如珠子串连在一起,常常把摩西五经和先知书中的话语串在一道来加强作者的论旨。本段所引经文见《诗篇》14:1-3(第1节摘意,第2节摘要,第3节全引);5:9(全引);140:3(全引);10:7(摘意);《以赛亚书》59:7-8(摘要);《诗篇》36:1(全引)。保罗引用这些经文,是要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伏在罪恶之下。
新约引用旧约经文,为什么和原文比较每每有字眼上的出入呢?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1,旧约原文用希伯来文写成,到新约时代,犹太人很多已不懂原文;而且自小在巴勒斯坦以外生活、工作,惯用的是当时通行的希腊文,所用圣经也是希腊文《七十士译本》。译本不同,字句也就不完全一样;2,新约作者很少采逐字征引方式,大都只写原文大意;3,有时作者为圣灵所感,要加强说明某一论点,会把原文的意思加强或简化,也会把几处经文综合引用。
第10节引用的第一句原为“没有一个人行善”(诗14:1),保罗写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点出了他要说的主旨。
3:11 “没有明白的”,指世人对神都是一无所知;对于什么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较《诗篇》14:1。
“没有义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称为义的人(罗1:17),世上一个也没有。世界上虽然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为完美的人,保罗即为其一。他也说自己未信主的时候,“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责的”(腓3:6);但是,在基督的绝对完美标准下,他看见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提前1:15)
3:13 人说话象“敞开的坟墓”充满“虺蛇的毒气”,全是污秽、恶毒与诡诈。言为心声,正说明人心的败坏。
3:18 “怕神”,指敬畏神。
3:19
“律法上的话”,指启示给犹太人的旧约圣经(3:2)。“律法以下之人”,指犹太人。“各人”、“普世的人”指所有赋有道德责任的人,犹太人、非犹太人都包括在内。神对待人是公平的,对犹太人,祂赐下律法;对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审判的法则,有祂所赐的良心让他们能判定是非。参2:12,14注。谁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审判之下。
3:20
无论是神藉自然给外邦人的启迪,或是藉着给犹太民族的旧约圣经,神所要求的道德标准,人都没有能力达到,故此“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消极的,律法的积极性可从四方面看出:1,彰显神的完美德性;2,叫人知道应该怎样去讨神的喜悦;3,维持社会秩序;4,叫人犯了错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本章着重讲世人的罪,所以强调律法第四方面的功用:“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21 从本节开始到5:21,保罗指出神已为全人类安排了一条称义的途径,就是耶稣基督的救赎。
“但如今”这句话可以有两个意思:1,福音开始了一个新时代;在此以前,神的救恩并未显明,但“如今”,神将祂的义藉着基督赐给人;2,承上启下,将上下文对比。
“律法和先知”指全本旧约圣经。福音乃旧约所预见、所预备,为神所定的救赎道路。
“在律法之外…显明出来”是说人称义不靠行律法的“立功”之法,乃因信耶稣基督的“信主之法”。
3:22 “因信耶稣基督”这句话和3:20的“因行律法”恰成对比。“并没有分别”,指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对待,谁也不比谁优胜。
3:23
圣经宣告全人类都犯了罪,在道德上达不到神的标准,丧失了神给予人的原有荣耀。这荣耀,这种属神的尊贵身份和地位,是人未犯罪之前所拥有的,(比较创1:26-28;诗8:5-6;弗4:24;西3:10)。人因罪而失去这些。罪是什么?1,是在心意上敌对神(西1:21);2,是灵性昏昧(弗4:17-19);3,是违背或达不到神既定的旨意(约壹3:4)。人的生命因此受到污染,失去光彩。
3:24 保罗指出罪人在绝望中的一条出路,这就是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得以称义。
“救赎”一词,原用于奴隶市场;付出代价,奴隶可以得着释放。保罗用此词说明神为人的罪付出了代价,使人得着释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隶。
“称义”可解作“得直”,是法律字眼,指在法庭上宣判得直(参申25:1)。人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罪得到洗净。
神施行救赎,人得以洁净称义,脱离罪的奴役,这原不是人配得的,而是神“白白”赐给人的,因此称为“恩典”。此字希腊原文作charis,若用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可指1,吸引人的一种美德(徒2:47);2,对别人馈赠的感谢(路6:32-34);3,免费和非凭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东西(徒25:3;林前16:3;林后8:6-7,19)。新约圣经多将这词用为第三义,译作“恩典”,指神白白赐给人的福气。“恩典”包括神对人的一切爱的赐予。
3:25
“挽回祭”的希腊文作hilastērion,有“赎罪”与“和解”的双重意思,既去掉罪,又消除神的忿怒。旧约时代人用牲畜为祭,献给神赎罪祈福,献赎罪祭乃满足神公义的要求。中文圣经译为“挽回祭”兼有和解与赎罪二义,简洁中肯。
耶稣基督是人的伟大中保,是使人与神和好的赎罪祭。祂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了全部救赎。我们的罪和历世历代藉着祭物赎罪之人的罪,都得到了赦免。参《希伯来书》9:15。
“hilastērion”也可用来指会幕至圣所中的“施恩座”,就是放在约柜上的那块金上盖。每年赎罪日,大祭司要进到里头弹血为全以色列民赎罪(出25:18;利16:14)。保罗用此字似要读者明白,过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见到的施恩座,现在神已设立祂的儿子耶稣作了新的施恩座,因着耶稣的死(凭着祂的血),那隔开人与神的帐幕已经拆毁。施恩座公开于世人前,人人凭着信可以直接来到祂面前,脱离本因罪而有的永刑,得到永远的生命。
神的公义要求犯罪的人一定受死的刑罚,祂有忍耐,可以暂时宽容;但决不能宽恕人过去所犯的罪。祂让自己的忿怒全都落在基督身上,完成了祂公义的审判。
3:26 基督为人类的罪受死,是神公义的见证。神不只公义,也有慈爱。神在证明祂是公义的同时,也预备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赎的途径。
3:27 “夸口”指犹太人因自以为拥有的长处夸口(参2:17及3:2注)。在称义须凭信心的基础上,人的行为和功劳都立足不住。
3:30
神只有一位,是圣经旧约和新约一贯的宣告(申6:4;提前6:16)。祂是犹太人也是外邦人的神,会在人相信基督的唯一基础上,公正赦免一切人的罪;因此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得救之途。
3:31
因信称义的教训是否完全不要律法?保罗的答复是:刚好相反,它“坚固”了律法;不但保持律法的基本原则,还让律法的规定得以真正实行。人因信反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他在6、7两章对此有更详尽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