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
罗 13:1-7> 有说基督徒不应从政,有说基督徒应挺身而出,成为榜样──我这基督徒该如何取舍?
13:1-7 基督徒对这段经文的理解常常有分歧。当然在政治环境容许基督徒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时候,我们都同意应与政府保持和谐的关系。但是怎么样达到“和谐关系”呢?数百年来最少出现三种不同的理论:
( 1 )政治是腐败的,越少参与越好;在不违背信仰原则下,基督徒应该作一个好公民,但是他们却不应该加入政府公职、或是去投票、去当兵。
( 2 )神赐给政府和教会不同的权柄,基督徒可以同时对二者效忠,也可以为其一工作。不过却不应该将二者混淆,因为教会和政府各有所统,彼此分属不同的范畴,一个属灵,一个属世。二者可以彼此互相补足,却不能够在组织上互相合作。
( 3 )基督徒有责任改善政府的情况。他们可以通过参政,选举基督徒或有高尚品德又坚持原则的领袖。他们也可以参与社会不同的层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建立道德的榜样,发挥好的影响力。认为政府和教会能共同为人民的利益彼此衷诚合作。
以上三种看法,没有一种鼓吹跟政府对抗,或采取不服从政府命令和法律的态度,除非政府要求人民做一些明显跟神启示的道德原则相冲突的事情。无论我们在什么地方,都要作一个既负责任的基督徒又负责任的公民。
罗 13:3-4> 保罗在这里所说的,若能叫执法者读到就好了……
13:3-4 执法者要是不公正,公民就只有生活在恐惧当中。在本节里,保罗指出执法者应该按着他的本分执行任务,只要他们秉公办事,循规蹈矩的百姓就没有什么值得惧怕的。
罗 13:8> 去爱,行出爱,是甘心的,保罗说成是因为我们都亏欠了人,我又何来亏欠了人?
13:8 为什么“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对于基督为我们所付出的无尽的爱,我们永远都是一个负债者。惟一可以使我们稍做偿债的,就是我们尽力去爱其他人。因为基督的爱远超过我们所能付出的爱,所以我们永远有责任去爱别人。
罗 13:9> 努力去爱,只爱别人不爱己?那爱人如己该如何解释?
13:9 有些人也许误解,以为圣经禁止我们爱自己。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保罗肯定人必须自爱,即使你轻视自己,也不会任由自己忍受饥寒,总会努力为自己寻找衣食和栖身之所,尽量不让自己受到伤害。我们也要对邻舍施出同样的爱。爱人如己表示我们要努力争取让别人得到他们的基本需要。有趣的是,那些关心别人多于自己的人,很少有自卑的心态。
罗 13:10> 爱人如己只是一句话,我不用太认真去守,没有法律效力嘛……
13:10 基督徒必须服从爱的律法(参雅 2:8-9 ; 4:11 ;彼前 2:16-17 ),这律法高于一切宗教和政府的法典。有些时候我们对别人袖手旁观,全是因为我们觉得自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他们;甚至有时我们会钻法律空隙、合法地伤害别人。但是在耶稣爱的律法里,却永远不会有漏洞的。爱要求我们做一些超越人类法律要求的行为,就是学习和效法神的爱。
罗 13:12-14> 行在黑夜中,披戴主基督,活出白昼样,保罗所说,我真能作?
13:12-14 “黑夜”是指现今邪恶的时代,“白昼”是指基督再来的时候。保罗为什么把争竞嫉妒、荒宴、醉酒和性罪行这些较明显又较严重的罪放在一起呢?像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参太 5-7 章)所说的一样,保罗认为一个人的心态跟他的行为同样重要。如同仇恨引来谋杀,嫉妒引来争斗,情欲引来奸淫一样。当耶稣再来的时候,祂希望见到祂的子民表里一致,内外全都清洁无瑕。
罗 13:14> 听保罗的语气,披戴二字的含意可能极深,我认为是……
13:14 我们怎么样“披戴”耶稣基督呢?首先,我们藉着洗礼表明与基督一起(参加 3:27 ),见证自己已经与基督同死、同葬、同复活。其次,我们体现出基督在地上的生活榜样,如爱、谦卑、真诚、服事等等。换句话说,我们在自己的生活中扮演基督的角色(参弗 4:24-32 ;西 3:10-17 )。再者,我们要控制我们的欲望,不要让它有机可乘,引诱我们去犯罪。
罗马书第十三章
基督徒与政府(十三 1 ~ 7 )
初期教会是生存在罗马政权之下,受极权的殖民地政策所管治。“仍在地上作子民”的基督徒,应如何表现其公民的身分而又忠于对神主权的尊重呢?这便是保罗本段教训的重心。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政府当时对教会是不友善的,甚至是逼迫教会、阻拦教会发展的,但保罗在此仍强调基督徒要“顺服政府”,为何?
.顺服政府的理由( 1 ~ 2 ):保罗从属灵的角度看这问题,认定政府的统治权力是从神来的,即所有国家权力架构都是神所立定的(参创一 28 ),故此凡“在上有权柄的”政府,圴是神所赐予的,人人都当尊重,基督徒也不能例外。试想,一个地方若没有政府管治,那里还有法治使民生安居呢?连教会也一样不能自然地扩展呢!所以保罗认为反抗政府的等同反抗神的旨意,这样的人自招惩罚。
.政府的任务与职责( 3 ~ 4 ):政府既然从神领受了管治的权柄,他就必须对设立他的那位独一真神负责,确实地执行他本身管治的任务,包括正确无误地运用“佩剑”的权柄,即执行赏善罚恶的法律,以维持社会公义和有秩序的治安,创造美善的环境和秩序。因此,政府的功能是要阻止互相侵犯,保障人行使神所赐的自由、与公民行动的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得以贯彻。
.顺服政府的动机( 5 ~ 7 ):基督徒顺服政府,不应为逃避神的忿怒,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有责任行使公民权,这包括应该做奉公守法的公民:作事不违反法律,对国家社会尽义务,如当军或参与纪律部队,积极参与选举活动,以个人身分参政当议员,在义务上纳税,以维持国家的公共费用等;若政府有不当的措施或不公义的法案,基督徒可以抨击政府,以善意向政府表达建设性的意见。
祈祷 主,我不但愿意做一个长进的基督徒,也要做一个良好的公民。
爱和圣洁的生活(十三 8 ~ 14 )
保罗继续讨论基督徒对社会应尽的本分,同时论及对现世应有之态度。
.爱的律则( 8 ~ 10 )
保罗将基督徒的责任扩大,从政府延伸至众人。要“彼此相爱”是基督徒生命的原则,是基督徒对人类应有的一种责任。爱成为律法的总结(参加五 14 ),爱的目标是为别人的好处,“凡事不亏欠人”意即一个爱别人的人,绝不会做出任何有损他人尊严的事,这才算履行了耶稣所说怎样对待邻舍的诫命。其实,爱的债是还不尽的;故此,我们应该知道,全部的律法都在基督徒的爱的律则里得以成全,因为只有爱才能遵守律法,而律法又是衡量爱的标准。
.态度认真( 11 ~ 14 )
保罗用有力的言词提醒信徒,主再来的日子近了,而今世就是主再来之前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黑暗,即是罪恶主导,“荒宴醉酒”,人人顺从罪性,放纵情欲。今天世界各处都充满行径荒淫的事情,不合法的性行为到处蔓延,“爱滋病”(后天免疫力失调症)震惊全球。基督徒在这种时代处境下应如何装备自己呢?保罗从两方面作出提醒:
1. 消极的──脱去暗昧的行为。即弃掉一切的不洁和不能见光的放荡行为,例如不翻阅色情暴力的不良刊物,不观看任何渲染色情的影片,不作任何带有欺骗性和贪婪性的游戏,也不说一些下流人的言语和戏笑的话。
2. 积极的──行事为人光明磊落,即行事端庄正直,生活取向高尚廉洁,身上常常披戴基督在道德方面的美善品行,以致能在生活上表彰优美的德行。
祈祷 主啊,我愿在这黑暗荒淫的世代里保持自洁,作光明之子。
──《新旧约辅读》
罗马书第十三章
13:1-14 基督徒处世原则
1-7 信徒与政府
基督徒有服从国家执政掌权者的责任,因为在上者是从神领受权柄,
是神的仆人,在地上代神罚恶赏善,维持秩序。但当政府越过了神所
赐的权柄之时,信徒最终效忠的对象是神而不是人 (见徒 5:29 );纵
使要为此遭受逼迫,也不例外(见彼前 4:14, 16 )。
5 “因为良心”:即“因为知道政府的权柄从神而来”。
8-10 爱心与律法
9 “不可奸淫 ...... 贪婪”:分别为十诫中的第七、六、八、十条
。这些诫命的要旨是:不可伤害别人;所以信徒只要爱人如己
(不加害人),便能活出诫命的精义。
11-14 主再来的激励
信徒最终得赎的时候(主再来之时,见帖前 4:16-17 )更近了,基督徒
在这具体逼切的盼望之下,应更愿意洁净自己(约一 3:2-3 ),行事为
人光明磊落,准备迎接主的来。
14 “披戴主耶稣基督”:即在自己身上活出主耶稣的美德,如同
人穿上美服一样。
思想问题(第十三章)
1.试举出顺从掌权者的理由。
当掌权者不把荣耀、主权归给神,或破坏神的秩序时,这原则是
否适用呢(参徒 5:29 )?
2.“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 ( 7 )
你有否亏待你生活圈子以内
的人呢?
你对社会上的人又如何?
3.“主必快来”对你有何意义?
你是否时刻警醒地生活?
──《罗马书串珠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十三章
基督徒与国家(十三 1-7 )
初读这段经文,或许觉得十分惊异,因为这似乎劝告基督徒绝对的服从政府。不过在事实上,整本新约,贯串了这一条命令。在提前二章一至二节,我们读到:‘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在多三章一节,对传道人的劝告是:‘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豫备行各样的善事。’在彼前二章十三至十七节我们读到:‘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因为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 …… 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
或许我们会辩论说,这些经文都是在罗马政府还没有开始逼迫基督徒的时候写的。譬如正如吉本( Gibbon )指出我们常常在使徒行传中看到外邦人的法庭,往往为基督徒躲避犹太暴民的避难所。保罗一再受到罗马政府的保护。不过饶有兴趣并且也是重要的一件事,在许多年以后,基督教遭受疯狂的逼迫,基督徒成为法外之徒的时候,基督教领袖对于政府所说的话还是一样,丝毫没有更改。
游斯丁在其名着护教书( Apology l:17 )中写 说:‘我们都遵守主耶稣的教训,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比其他一切的人更随时准备缴付给你所指定的官吏,一切普遍及特别的税项。我们敬拜唯一的上帝。在其他的一切事上,我们乐意的侍候你,承认你是众人的君王和统治者,并且祈祷除了你君王统治的权柄以外,更有明智的判断。’雅典那哥拉( Athenagoras )为基督徒的安全请求写 说(第三十七章):‘我们应受你的袒护,因为我们为你的政府祈祷,你是最合法承受全国,父传与子,并求国疆日益扩大,直至众民都在你统治之下。’特士良在其护教书( Apology
30 )中有一段较长的文字:‘我们向永恒、真实、活的上帝祷告,为我们的君王的平安祈求。他们必须超乎其他万物,邀祂的恩宠。 …… 我们不停为我们的君王献上祷告。我们祷告祈求 : 生命寿长,国家安全,王室保障,勇敢的军旅,忠心的议院,道德的百姓,世界的安宁 ── 不论什么人或该撒,一如君王意愿的。’他继续往下说,基督徒必 须尊崇 君王,因为‘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最后他结束说:‘该撒更是属于我们的,因为他是我们的上帝所指派的。’亚挪比乌( Arnobius
4:36 )宣告说在基督徒集会时,‘为一切在位的祷求平安赦免。’
这是基督教会一贯的教会的教训,我们必须顺服政权并为它祈祷,即使政权是掌握在尼罗一样的人的手中,也是如此。
在这后面,到底有什么思想与信仰呢?
(一)在保罗当时的情况下,有一个即时必须注重顺服政权的急迫原因。犹太人是有名的反叛者。巴勒斯坦,尤其是加利利,不停的发生反抗的运动。最利害的就是奋锐党;他相信除了上帝是他们的君王以外,没有别人;除了献金给上帝以外,不给任何人。他们对于消极反抗,不感满意。他们相信除非他们自己起来,暴动起义,上帝不会来帮助他们。他们的目的要推翻政权。他们出名是‘随带匕剑者’。他们是立誓采取恐怖手段对待罗马政府;他们也毁坏房屋,焚烧庄稼,行刺纳税给罗马政府自己同胞犹太人的家用。
保罗看不见有任何理由可以这样做。事实上,这与基督徒的行为,适得其反。不过至少在全国有一部份认为这是犹太人的正常行为。在这里或许保罗正好说得斩钉截铁,把基督教与反抗的犹太主义分离,并且清楚说明基督教与良好公民必须二者兼有。
(二)基督徒与国家不是暂时的关系。当然是的,保罗写这段经文是由于当时犹太人的不安,不过还有其他的事情。第一最重要的是没有人能够和他居住在里面,并且成为它一部的社会,分开。没有人在良心里对于国家漠不关心。他是国家的一份子,享受某些利益;如果没有国家的话,是不能得到的;不过他不能只是享受他应得的权利,而拒绝他应尽的义务。他是教会身体的一部份,他也是国家全体的一部份;在世界没有一个孤立的个人。一个人对于国家有他的责任,即使尼罗当道,他仍然要尽他的责任。
(三)一个人受国家的保护。这是柏拉图的观念,国家的存在是为 公正、安全,并保护抵御野兽及蛮夷的攻击。他这样写 说,‘人们 集墙后以求安全。’一个国家主要的是一 人相互立约,共同遵守订立的律法,以保持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法律,并且同意遵守,那么不良的、自私的强人,要占尽便宜,无力的弱者,都要碰壁了;人生之间就要毫无法纪可言了。每一个平民都从国家获得安全,因此他也当尽他的责任。
(四)一般人民都从国家获得各种服务。不然的话,只凭自己个人,是不能得到的。例如:水电、沟渠设备、交通系统等。这些只有在人们同意一起生活时才能得到。一个人只是享受国家所供给的一切,而拒绝担负任何责任,完全是错误的。这是一个有压倒性的理由,为什么一个基督徒,以义理而言,非为一个良好公民不可,并且要尽公民的责任。
(五)不过保罗对于国家的主要看法是罗马帝国是上帝所用的工具,将世界从混乱中拯救出来。如果没有了那个帝国,世界要分裂成乱飞的碎片。罗马的太平( Pax
Romana )给基督教宣教工作良好的机会。按照理想,基督教的爱应当把人类结合在一起;事实上却不是这样;使大家结合在一起的,却是国家。
保罗看见国家乃是在上帝手中的工具,免致世界混乱。国家的执政者从事于这项重大的工作。他们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他们所做的是上帝的工作,基督徒的责任是帮助,并不是阻碍。
必须偿付的债与永不能偿付的债(十三 8-10 )
上面的一段经文可以称做一个人的公共债务。第七节中提起两种公共债务。一种保罗称它为 粮 ,另一种保罗称它为 税 。保罗用 粮 字指属国的百姓所当付的税。罗马帝国向属国征收的标准税项有三种。有一种叫做 土地税 ,是一个人必须付的,可以用现款付,也可用物资付,谷类的十份之一,酒的五分之一,及其他在其土地上所出产的果子。有一种叫做 所得税 ,是一个人入息的百分之一。还有一种种叫做 人头税 ,自十四岁至六十五岁,每人都当付的。保罗因 税 字指当付的本地税。它们有关税,进口税,出口税,路税,过桥税,进入市场及港口税,动物所有权税,驾驶车辆税。保罗坚持基督徒必须纳粮付税给国家或本地政府,无论那税是怎样的苛刻。
于是保罗把笔锋转到 私人的债务 。他说,‘不可亏欠人。’这似乎是当然的,不需要再赘言的。不过当时有人弩曲了主祷文‘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认为有理由免除一切债务。保罗提醒人基督教并不是向人推托逃避责任;它乃是竭尽所能完成责任。
他继续说到有一种债务,一个人每天都须偿付,但是同时每天又欠上了,那就是相爱的债务。俄利根( Origen )说:‘爱的债务,永远在我们身上,离不了我们;这种债务每天都在偿付,每天又都欠上了。’保罗认为如果一个人忠诚的寻求偿付这爱的债务,他自然的会自动遵守一切诫命。他不会犯奸淫,因为当两人失去控制,让肉欲泛滥;这不是两人相爱,而是两人不够相爱;真正的相爱乃是双方尊重对方的人格,节制不去犯罪。他不会杀人,因为爱永不会毁灭,乃是常常建立;爱常是仁慈,并不以杀戮消除仇敌,只以化敌为友的方法,破除仇恨。他不会偷盗,因为爱所关心的不在乎求得,乃在乎赐予。他不会贪婪,因为贪婪( epithumia )是不可控制的欲望,试尝禁脔;爱却洁净内心,除去欲望。
有一句名言说:‘爱上帝 ── 你可以随你的意思去做。’如果一个人心里所流出来的主要动机是爱,如果他的整个人生为上帝的爱所统治,而且爱人,他就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律法了。
时间的催迫(十三 11-14 )
保罗,像其他的许多伟人一样,觉得时间的匆促。马味尔( Andrew
Marvell )常听见‘长了翅膀的时间的战车火速的接近’。济慈( Keats )常受困恼,恐惧在他的笔还未完全收集头脑中丰富的累累佳果之前,即行去世。史蒂芬逊写 说:
‘晨鼓声狂激动我那犀锐的耳朵 \cs15
震彻的声音还未忘记;朝露
在我午间田野边尚留余痕。
现在我停下工作片刻
数算钟声,我战栗恐惧会听到
(我的工作尚零乱一片)太快的日落枪声。’
不过在保罗的思想中,不只是时光的短暂,他盼望基督第二次来临。早期的教会期望基督随时会来,因此有急迫准备的心。这种期望等待的心渐渐松弛暗淡;不过这永久的事实仍然存在 ── 没有人知道何时上帝会命令祂再来。时光愈来愈少,因为我们一天一天的更接近那时候。我们也必须作好准备。
这段经文的最后几节必然永远成为 名的章节,因为奥古斯丁藉 这几节经文获得重生。在其所着忏悔录中,他告诉我们。他走在花园里,内心沉重,因为他的生活糜烂。他继续自怨呼喊说:‘还要多少时候?还要多少时候?明天又明天 ── 为什么不是现在?为什么不就在此刻结束我的腐败生活?’立刻,他听见一个声音说,‘拿起来念,拿起来念。’这好像是孩童的声音;他苦心思索,想回忆起有什么儿童的游戏里,用这样的话,可是苦思而不可得。他急速的跑回他的朋友亚吕皮乌( Alypius )坐的地方,因为在那里他留下一本保罗的书信。‘我抢起这一本书,静静的阅读,我的眼睛最先看到的那一段经文:“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我不再需要再往下念。就是那最后的一句,好似确定的亮光倾入我的内心,一切疑云,完全消散。我把我的手指放在那一页上,翻合那书:我满面安详的转向亚吕皮乌,把这件事告诉他。’上帝用祂自己的话对奥古斯丁说话。哥尔利治( Coleridge )说过他相信圣经是一本灵感的书,因为,如果用他自己的话,‘它找到了我。’上帝的话语常常能找到人的心。
我们饶有兴味的看到保罗所拣选的六种罪,作为基督徒生活的代表。
(一) 荒宴 ( ko{mos )。这是一个很有趣味的字。 ko{mos 的原意是指一 人蜂拥的拥护 他们的朋友 ── 一个竞技的得胜者,回家。他们一路上歌颂称赞,庆祝胜利。以后这字成为在晚上随街乱奔的一 欢呼纵饮者,一 逞威者,在摄政时期的英国称他们为乌合之众。这是描写一种放浪形骸,降低自己,扰乱别人的举动。
(二) 醉酒 ( methe{ )。在希腊人看来,醉酒特别是一件丑事。希腊人是饮酒的民族。就是儿童也饮酒。他们的早餐称 okratisma ,包括一块面包浸入酒中而食。因这一切,醉酒被认为特别羞耻的事。希腊人饮的是淡酒 ── 很淡,很淡的酒。其原因是因为那里水源不足并且水也不洁,饮了有危险。醉酒不但对基督徒来说是一种罪,对有身份的外邦人也是如此。
(三) 好色 ( koite{ )。 Koite{ 依照这字本身的意义是床,含有在床上行不可告人之事。这是标准外邦人的罪。这字会令人想到一般不忠实的人的举止行动。
(四) 邪荡 ( aselgeia )。 Aselgeia 是在希腊文字中最丑劣的字之一。他不但是不道德,并且腆不知耻。大多数的人要隐藏他的恶,不过一个内心 aielgeia 的人,却没有羞耻之心。他不管谁看见;他不管展示给多少人看;他不管人怎样想他。邪荡乃是指这样的人,他胆敢在大众面前做毫无廉耻的事。
(五) 争兢 ( eris )。争竞是出于放肆不洁的角逐争先的精神。它为 期望地位,权力,名誉,及惧怕在人以下。这罪主要的是要把自己放在令人注目的地方,完全没有基督徒的爱。
(六) 嫉妒 ( ze{los } 。 Ze{los 不一定是一个坏字眼。这可能指一个面对 伟大的人格,希望自己达到它,与人家竞美。但是这一个字也可以指嫉妒,对于人家的尊贵地位,发生醋意。在这里所说的是心内产生不满,常以嫉妒的眼看自己没有,而人家有的福份。 ── 《每日研经丛书》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十三章
二.顺服与爱心( 13:1-14 )
1. 顺服掌权者( 13:1-7 )
A.因权柄出于神( 13:1-2 )
12 这两节说明神对于我们所处的社会,是藉着政府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秩序的。在正常的情形下,顺服政府的法令而生活,就是在神的旨意中生活,除非政府的法令违背我们的信仰,使我们背叛神的命令时,我们就只好 “顺从神不顺从人” 了(徒 5:29 )。那是因为政府本身已违背神。除此之外,政府的权柄就是神的权柄,所以说 “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 。注意,当保罗说这话时,不论犹太人或希利尼人,都在罗马的政权底下,罗马政府并不是他们自己国家的政府,反之,乃是他所不欢迎的政府,但使徒却要他们顺服掌权的。
B.因掌权者是赏善罚恶的( 13:3-4 )
3-4 在此使徒是以那些按照神的旨意,管理百姓的好官员来说。这等作官的,不是叫行善的害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上文既命令信徒当顺服掌权者,则若掌权者叫我们去作恶,去反叛我们所事奉的神,怎么办呢?使徒劝勉信徒,只要行善就不用怕掌权的,一方面指出信徒之本分,另一方面也说明作官的责任,是赏善罚恶,绝非纵恶欺善的。第 4 节两次提到 “他是神的用人” ,证明我们上文所说,使徒在此是以大公无私,真正良善的典型好官而论的。
“行善” ,按百姓对政府而论,最大的善行是守法顺命,神常藉着看得见的权柄,以教导人明白当顺服那看不见之神的权柄。
神是赏善罚恶,为人伸冤的,但人怎么知道神是这样的一位神?藉着看得见的掌权者表明出来。不过今日地上看得见的权柄,常常不能代表神的权柄了,因有权柄的人常误用他的权柄;所以今日神所要用的是忠心的基督徒,不是用属地的权柄以表明神的公正,乃是用勇敢为真理作见证的人,叫人从内心慑服的那种看不见的权柄,以彰显神的公义。
C.应按良心顺服掌权者( 13:5 )
5 信徒不但要为国家律法的缘故顺服掌权的,也要为良心的缘故顺服。
“顺服” 有两种,一是因惧怕而顺服,就如这里所说 ── “因为刑罚” ;另一种则是因自己良心的要求 ── 要求我们顺服真理。这种顺服非因怕刑罚,而是要在神前有无亏的良心。
基督徒之顺服政府,应当不是只为怕刑罚,乃是要在神前无愧,就算不受刑罚也当顺服,因为那些在上掌权的是神的用人,是从神领受权柄的。
D.应按理纳粮付税( 13:6-7 )
6-7 使徒保罗特别以向政府纳粮上税为例,解明信徒应当遵守国家法令之理;似乎暗示当时的犹太人,对于向罗马政府交税纳粮这件事,十分不甘心,常在可能中逃避或反抗。保罗的教训与主的教训相似,我们既在当地的政府治理和保护之下,就有义务向他们纳税。政府既须维持地方治安,保护人民之安全,人民当然该纳粮上税了。至于政府方面若没有好好治理国家又当怎样?在这里圣经未提到掌权者方面的责任,只提人民方面当尽之责任;但从旧约历史和先知书中,可知若在上掌权的人不尽他的本分,神必要审判他们,他们的国家和政权必被夺回,交给别人。
2.爱与律法的关系( 13:8-13 )
使徒为什么忽然提到爱与律法之关系呢?他的用意是要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基督徒,仅仅不犯国法是不够的,还得用爱心行事才对。
A.如何实行爱心( 13:8 )
8 本节包括爱心两步的实行:
1.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
意即无论什么事,都不要叫别人吃亏,不可使人因你的缘故受亏损,不占人的便宜,不叫人受累。这是实行爱心在消极方面应当做到的。爱是给予的;但在未能给人之先,总得先做到不占取别人应得的份,才能谈得上 “给人” 。例如委托人办事,应当不叫人无端为你在金钱上或精神上受亏损;请人买东西应先给钱,不当让人为难;有人甚至东西已经买了好久却不还钱,这就是亏欠人。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 ,也暗示信徒应尽可能不向人借钱。尤其是传道人, “不向人借钱” 是信心生活原则之一。
2. 要常以为亏欠
意即常自觉在爱心上未尽当尽的责任,应当善待人的未曾善待,该帮助人的没有帮助,常想到自己对人应有之爱心,而不是常想到别人当如何用爱待自己,这样才能真正爱主爱人。
B.爱如何完全了律法( 13:9-10 )
9-10 律法各种规条,都是为禁止人加害于别人。就如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 …… 等,都不过是防止人侵犯别人的权益。这种禁止是消极的和外表的,只从外面禁止而已;但 “爱” 却使人从内心不加害于人,因爱而不愿加害于人,且要使人得着益处。这 “爱” 的原则是从里面做起的,是积极地给人好处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所未能兼顾的部份和律法未能达到的目的。律法只是公义的一面,若没有爱就不完全。
“完全” pleeroma 在可 6:43 译作 “装满” ,约 1:16 译作 “丰满”。
3.劝戒信徒儆醒等候主来( 13:11-14 )
这几节是一些劝勉和警戒的话,从主再来的时候已近方面,说到信徒应当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一切不法的事,无非都是叫人放纵情欲,但主来的日子既近,我们应当趁时儆醒准备迎见主,不该只顾纵欲枉法,行为邪荡。
这几节论到等候主再来,包括为什么要等候主来,和怎样等候主来两方面的意思。
A.为什么等候主( 13:11-12 上)
11-12 上 1. 因黑夜已深
怎么知道黑夜已深?看社会的混乱,人心的险恶,道德的堕落,国与国之间的争战不安,真理与是非之颠倒,各种怪异的异端之发生,人只顾肉欲的享受,厌烦纯正的真道,不法之事的增加,教会之不冷不热 …… ,不就是黑夜已深的时候吗?
黑夜既已深,白昼自然是将近,到了深夜没有人会怀疑白昼必来;照样在世代已经进入深黑的夜间时,我们应当确知基督就要再来了,所以我们应该趁早 “睡醒” 。
“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 ,使徒不但把一切在各种情欲中放荡的人,都当作是睡着的人,也把那些全不觉悟这世代的结局快到,主来的日子已近的信徒,看作是睡着的人。这些原是信徒所 “晓得” 的,但不是所有信徒都会因此儆醒,因他们不想 “趁早” 预备,只想在接近的时候才预备。使徒警告信徒,现在已经是应当趁早儆醒的时候,不当再拖延了。
2. 因我们得救已近
“得救” 原文 soteeria 是名词,与路 2:30;1:69,77; 约 4:22; 彼前 1:5 之 “救恩” 同字,中文圣经常将 soteeria 译作 “得救 ”,按杨氏经文汇编,此字新约共用过四十四次,其中有四十次译作 salvation “救恩” 。
所以这里的意思不是说信徒还未得救,而是指救恩之全部实现(基督再临时之身体得赎)已比初信时更近了。
最重要的是本节经文显出使徒心中一直计算着主来已近的态度,虽然他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但他把初信主时与现今比较,既然现今已信主若干时日,当然比以前更近主来的时候了。他是存这样的盼望劝勉信徒的。
B.要怎样预备主来( 13:12 下 -14 )
12 下 -13 暗昧的行为指 13 节下半的荒宴醉酒,好色邪荡,争竞嫉妒 …… 。光明的兵器指 13 节上半的端正行事。在消极方面我们要脱去暗昧的行为,积极方面,要有光明正大的生活,作为我们为福音的见证以及与罪恶争战的兵器。
14 “披戴” 原文 endusasthe ,字根 enduo ,中文圣经多次译作 “穿”或“穿上” ,如太 6:25,29,31; 可 6:9;15:20; 弗 4:24; 西 3:10 等。但林前 15:53-54 译作 “变成” ,其小字作 “穿” ;加 3:27 译作 “披戴” ;弗 6:11 译作 “穿戴” ;在提后 3:6 译作 “偷进” 是比较特别的用法。
披戴耶稣基督,意即:
1. 凡事表彰基督,隐藏自己。
2. 在行事为人中使人看见基督的荣美。
3. 常住在基督里面。
4. 让基督为我们应付试探、罪恶、世界,由祂去接触一切。
消极方面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为肉体安排就是为满足肉体的要求而筹算计划。这表示那个人的心已经被肉体的事所占据,这样为肉体安排是没有止境的,最后便是放纵私欲。
问题讨论
基督徒为什么要服从政府的权柄?要怎么顺服?自己不喜欢的政府也要顺服吗?在什么情形下才可以不顺服?新约圣经有什么例证?实行爱心有那两方的步骤? “爱完全了律法” 怎么解释?基督徒要怎样预备主再来? “我们得救 …… 比初信 …… 更近” 这得救是指灵魂得救吗?披戴耶稣基督是什么意思?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罗马书
注释
十三 1-7 基督徒对政府的责任
保罗没有用直接的方式将本段与前面的内容连接起来,以致某些学者认为,这部分是后来──也许是在保罗死后──才补充上去的。然而,却没有任何文献上的证据支持这种看法。反之,这段内容正好衔接上文的讨论:顺服政权是属于「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之其中一部分(十二 2 下),也是行「众人以为美的事」的一个具体例子(十二 17 下)。保罗可能察觉到罗马基督徒特别需要这方面的提醒,因为有证据显示,部分居住在罗马首都的不同的群体──当中包括了犹太人──都在当时鼓吹反对纳税( Tacitus,
Ann. 15.50 ff. )。因此,保罗劝罗马基督徒要纳税( 6-7 节),作为顺服国家政权的其中一项基本义务( 1 上、 5 节上)。保罗指出,我们要顺服政府当权的,因为他们是神所设立的,为的是要完成神赏善罚罪的心意( 1 下 -4 、 5 节下)。
「掌权者」(希腊文是 exousiai )明显是指属世政府中的当权者;在保罗的时代,当然是指罗马政府,特别是各省的官员。要「顺服」这些当权者,是表示要承认他们在人世间所设立的制度中,其地位是高于信徒的。这「制度」包括了神并不认同的世俗制度(例如奴隶的制度:多二 9 ;彼前二 18 ),也包括了按照神的吩咐,为了人的好处而设立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弗五 22 ;西三 18 ;多二 5 ;彼前三 1 、 5 。家庭制度:路二 51 。教会领袖:林前十六 16 ;彼前五 5 ;弗五 21 可能同时包括了婚姻、家庭和奴隶制度)。保罗在第 1 下 -4 节清楚指出,政府制度明显是属于后者的类别,即是神所设立的。保罗的教导与旧约的教导(箴八 15-16 ;赛四十 15 、 23-24 ;但二 21 ,四 17 、 25-32 ,五 21 )和犹太人的教导(《所罗门智慧书》六 3 ;《传道经》十 4 ,十七 17 )互相呼应,都是要提醒我们认识到掌权者都是神所「命」的( tetagmenai ),因此,无论是在何等间接或完全不自觉的情况下,他们都是神的「用人」( 4 、 6 节)。掌权者透过赏善( 3 下 -4 节上)和罚恶( 3 上、 4 节下)来事奉神。因此,基督徒又像其它任何个人一样(参 1 节),要依从掌权者的吩咐去做;并非单单因为惧怕受罚,更因为认识到当权者的背后有神,也避免做出任何违背我们良心的事( 5 节下)。
保罗在这里的教导显然相当直接,而且也跟新约其它书卷的教导一致(特别见彼前二 13-17 )。然而,这项似乎要绝对听从掌权者的命令,却为极多基督徒带来困扰。这些困扰不单只因着我们的经验而产生──不少信徒要生活在一些由独裁和极端反基督教的政权统治下的国家──更是因着新约本身曾称许一些不顺从当权者的表现(徒四 19-20 ;启示录)。因此,十三章 1 至 7 节所带来的问题,可以从几个不同的途径来处理。有些人认为,保罗要求信徒,当政府执行神的吩咐,发挥赏善罚恶的功能时,他们便要顺服政府。虽然这个见解蕴含某些真理,但保罗不会要求基督徒视乎政府的表现而决定是否顺服。另一些人则认为,保罗提出这项教导的时候,可能只将自己局限于当时罗马社会的当前处境;可是,经文中所用的涵盖性语言(「人人」、「没有权柄」, 1 节),却似乎使这个想法变得不大可能。另一个更容易吸引人接受的看法,是保罗要基督徒顺服政府,其实只是期望他们认识到,在神设立的各阶层社会关系中,政府所占的适当位置,而神是在这一切之上的首要位置。因此,当政府想僭夺神的位置,要我们去做一些有违那位我们最终要向祂负责的神时,我们就可以──实际上是有义务──不顺从此政府。然而,这个观点却可能不适当地削弱了「顺服」一词的意义。也许,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十三章 1 至 7 节视作基督徒该以甚么态度面对政府的一般性教导,至于背后所假设之任何特殊例外因素,这里并没有直接讲明。
十三 8-10 爱和律法
第 8 节上发挥了承上接下的作用。「凡事都不可亏欠人」重申了一个重要的待人处事原则,是由基督徒要顺服属世当权者的教训引申而来的(参 7 节上),保罗也以此为根据去提醒信徒,他们是彼此亏欠,永远也无法偿清的:「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保罗再次回到爱的主题(参十二 9-21 ),指出它成全( 8 下和 10 节)和总括( 9 节)了摩西律法,藉此强调出它的重要性。耶稣曾经亲口强调了利未记十九章 18 节那「爱的诫命」之重要性(太五 43 ,十九 19 ,二十二 39 ;可十二 31 ;参约十三 34-35 ),新约圣经也不断对此作出回响(参加五 14 ;雅二 8 ,四 11-12 ;约壹四 11 )。当保罗坚称遵行这条诫命就「成全」或「总括」了其它所有诫命的时候,他并非表示我们只要去「爱」就能讨神喜悦──以为只要我们凭着「爱心」而行,就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同时,保罗的意思也并非单单表示,爱人就是律法中最重要的诫命,或其它所有人都要遵行。反之,他是指出基督徒如今借着爱成全了摩西律法的所有要求(至少与我们对其他人的义务有关之一切律例)。因为爱是「基督的律法」之核心(加六 2 ;参林前九 20-21 ),耶稣乃是用此律法来管理我们在新领域中的生活。这律法本身便已经「成全」了摩西的律法(参太五 17 )。
十三 11-14 白昼将近
保罗在这部分开始的时候论到基督徒的一般伦理教训,提醒信徒认识到自己如今是生活在一个新的领域中──不再「属于这个世界」(十二 2 )──现在,他便要总结这个主题。信徒必须晓得「现今」是甚么时候:我们预期「白昼」快将临近了( 12 节)──即「主耶稣的那日」将最终的救恩带来给我们的日子。正如保罗在前面已经清楚指出(五 9-10 ),「救恩」是一个过程,惟有当我们在末日从神倾出的愤怒中被拯救出来时,这个过程才真正地完成(亦参腓一 19 ,二 12 ;帖前五 9 )。随着现今的世代依从它的轨迹前进,这个日子便愈来愈临近,它已在我们如今生活的时间中开始投下光影。因此,保罗劝我们的行事为人要好像行在「白昼」( 12 下 -13 节),并且远离那些属于「黑夜」的行为,就是世界中与神敌对的价值取向。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十三章
Ⅳ 信徒与政权(十三 1 ~ 7 )
论到基督徒对信徒团契之外的人应有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基督徒与世上权柄的关系──包括国家、省与市。本书信写成之后的十年间,这关系变成非常敏感的问题。
教会的成员主要是犹太人的时候,这一方面的问题虽然存在,但不如后期困难。犹太人在罗马帝国的地位,受到一连串皇帝喻令的规范。其实,以这帝国的附属国而言,他们已经享有相当多特权。犹太社团具有 collegia licita (“合法协会”)的地位。犹太人与外邦人种种不同的习俗,也都可以保存。罗马人或许认为这些作法荒谬、迷信,可是仍以帝国的法律加以保护,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犹太地的官长带军旗进耶路撒路圣城的城墙内,因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犹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圣殿的内院就是亵渎神,要处以死刑,罗马政府同意这个犹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这个违规的人是罗马公民,他们也可以将他处死。
在基督死后的第一代时期,罗马律法即或辨认出基督徒,也不过把他们视为犹太人的一个派别。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犹太人在亚该亚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罗,说他宣传非法的宗教,迦流却不予理会(徒十八 12 ~ 17 )。对他而言,保罗显然是个犹太人,与告他的人一样,他们之间的辩论,在迦流看来,只是对犹太律法解释的不同,而他到亚该亚来,不是要审问这一类的事。
迦流的决定成了一则重要的先例;约十年之后,保罗运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护,继续进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罗马帝国的各省中,也在罗马市内(徒廿八 30 ~ 31 )。
他在罗马法庭中的经验相当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这里坚持说,掌权者──他称之为“神的差役”(第 6 节)──“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第 3 节)。然而,即使掌权者对基督徒的态度,不像迦流(在实际上)对保罗那么有利,这里所列的原则仍然有效。
不过,基督徒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面。从罗马法的观点,基督教的开始有一个严重的缺陷,其创始人是因煽动叛乱的罪名,被罗马审判官定罪、执法,这个理由就绰绰有余了。基督的罪名被简要地写在板上,钉于祂的十字架:“犹太人的王”。不论耶稣对祂的王权怎样解释,对罗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记录是:曾经领导一个运动,向该撒的王权挑战。多年之后,泰西塔斯( Tacitus )想要他的读者了解基督徒是怎样的人,他认为只要这样说就够了:“他们的名称来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时,被当地的官员本丢彼拉多处以死刑” 209 。这一点已足以表明他们的特色。在本书信写成之前七年,帖撒罗尼迦城内反对保罗的人,尽量想给他和当地跟随他的人找麻烦,他们到该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资料:“那搅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徒十七 6 ~ 7 )。这个对真道诡谲的曲解,目的在将宣教士与当时罗马世界中,各犹太社区内带头引起骚乱的人连在一起;因为耶稣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视为煽动者,暴动的头目,所以这种控告就更有凭有据了。
在那时候,帖撒罗尼迦城并不是惟一产生这问题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罗马城内也有暴乱,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 210 ,革老丢因此下令,将犹太社团驱逐离开首都,有些读保罗这封书信的人,或许心中还对那次驱逐的艰难经历,感到忿忿不平。至于保罗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无法否认,他每到一个城市,往往就是骚扰即将出现的讯号。虽然责任并不在保罗,但维护律法与秩序的官员当然会注意此事,而自下结论。因此,基督徒对自己在公众面前的行为更要谨慎,让诽谤他们的人得不把柄,对官府则要十分恭敬、顺服。其实,耶稣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他们的榜样,正如在许多其他事上一样。虽然祂所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 17 ),是指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住在圣地的神的子民,向异教统治者纳税的事,但其原则可以更广泛地应用。
保罗将整个问题带到最高的层面。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在地上执掌权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权的;因此违背他们就是违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种神的法令,它所执行的刑罚与褒扬是神所托付的,目的是要压制罪恶,奖励公义。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应该遵守法律,缴纳税金,尊重官员──不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有恶果,乃是因为这是一种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权者本身不公义,又如何呢?倘若该撒不满意自己应得的一切,而要求“属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罗在这里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发生这种状况;但是在后来的几代中,这件事在罗马帝国中成了最棘手的问题。该撒逾越了神所赋予的审判权,自称为神,并且攻击圣徒。约翰形容有一个兽“从海中上来”,从大红龙领受了权柄,强迫世人都敬拜他,并杀灭一切不敬拜的人,从这兽身上,我们仍然能认出保罗所提的官员──“神的差役”──来吗 211 ?还是可以,因为保罗自己已经预先看见,在律法的拦阻被除去之后,必定会有这种局面出现(帖后二 6 ~ 10 )。奥古斯丁说:“若没有公义,国度岂不是成了大强盗窝?” 212 。
然而,有证据显示,基督徒在面对极大的压力之下,仍然对政府适度地效忠,连对罗马也不例外。“圣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员的命令与神的诫命相违,基督徒便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 29 );若该撒要求人将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须回答:“不!”。因为该撒若这么做(无论他是采独裁者的形式,或是采民主的形式),便是越过了神给他的权柄,踏进了不属于他的领域。顾尔曼( Oscar Cullmann )说:“对于国家要求敬拜该撒之像的问题,保罗看法不会与约翰启示书(译注:即启示录)的作者有何差别。” 213 但是,基督徒若对该撒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命令,能先说:“是!”对他越逾权限的命令说:“不!”时,声音才更响亮。
几年之后,从罗马一篇写于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们听见这些话,仍然回应保罗的看法:“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彼前二 13 ~ 14 ,四 15 ~ 16 )。
再晚些时候,到第一世纪的末期,罗马教会的一位领袖,虽对三十年前尼禄残暴无比的逼迫仍记忆犹新,又刚经历了多米田的迫害,却同样为统治者祷告,说他们从神──永恒的君王──领受了“荣耀、尊贵、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愿他们能以敬虔、和平与温柔,执行所托付与他们的权柄”。 214 这一类话语显示,罗马教会何等认真地接受了保罗论基督徒对掌权者之义务的劝勉。
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 。艾伦( J. W. Allen )说:“罗马书第十三章所写的,也许是历代以来对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话。然而”,他继续道:“若假定曾有人采纳过圣保罗的政治观,就大错特错了。” 215 可是,有些人的确曾经作过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问,这里“在上有权柄的”是指有权柄的天使,还是人,或兼指天使与人 216 。圣经一般的观点是,世上权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众军”支配(赛廿四 21 ,“天上”和合本作“高处”)。何况,保罗也曾用复数的 exousia (“权柄”)。指天使的权柄(参八 38 ;弗一 21 ,三 10 ,六 12 ;西一 16 ,二 10 、 15 )。我们可以参照他在哥林多前书二 8 所说“世上有权( archontes )……的”,就是将“荣耀的主”钉十字架的;在那里他似乎不单指人而言。然而从这里的上下文看来,最好将“在上有权柄的”解释为掌权的官,他们用“剑”刑罚恶人,保护良民,因此有权下令,要人顺服,人民也当缴合宜的税金及其他当纳的物给他们,并要对他们表尊敬。保罗在别处提到天使的权柄时,从来没有要求基督徒顺服他们;相反的,因与基督联合,信徒已经脱离了他们的审判,因为基督是这一切权柄的创造者与元首(西一 16 ,二 10 ),若他们与祂和祂的子民为敌,基督便是他们的征服者(西二 15 )。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这个原则与哥林多前书六 1 ~ 8 的论证并不冲突;那里是劝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诉。承认政府的权柄,对基督徒家丑不宜外扬的事实,没有任何差别。虽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这种法令在教会中并没有地位:他们是“教会不算数的人”(林前六 4 , NEB )。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 。顾尔曼说:“新约中很少有一句话像这句一样,被大大误用。” 217 他特别是指人误用这句话,来要求人对极权政府绝对服从。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从使徒着作的大范围来看,政府能要求人服从的限度,只在神所托付它的目的之内──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们不单可以抗拒,而且必须抗拒。
“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从来不是绝对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条件的。因两种互相竞争的要求,基督徒总是活在压力之下;在某些状况中,违背政府的命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这个历史悠久的教义,自从使徒宣称,应该顺从神,而不顺从人之后,就已经成立了。” 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他们“对自己将要承受的刑罚,只能怪咎自己”( NEB )。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为惧怕,乃是叫坏行为惧怕 。(按英译)。摩法特译为:“作官的不会令诚实人惊惧”(译注:与和合本相似),是根据一种抄本,其支持的证据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读作如 agathoergo{ ,而非 agatho{ ergo{ 。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参彼得前三 13 :“你们若是热心行善,有谁害你们呢?”(紧接这段之后的话,即彼前三 14 ,设想到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你们就是为义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剑象征罗马官员的统治权;参腓罗斯特拉图斯( Philostratus )所着 博学之士的生平 ( Lives of the Sophists ) 1.25.2 :“法官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后半句英译为:“将祂的怒气倾于作恶的人”。)因此,政府受托的职责,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 17 上、 19 )。后代的基督教国家,当然不包括在保罗的这段训勉之内;基督徒统治者或法官,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指令,告诉他们身为基督徒要将冤情“听凭主怒”,和身为官员要负责“倾倒祂的怒气”,集这两者于一身之时,当如何协调。这不是说,他不能从本段以及类似的经文中,摘取原则作为指南。但是此处显然假设了两种“服事”神的范畴。
“圣经常准许以强制的方法约束罪恶,这些经文令现代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扰,因为似乎与基督的爱和祂不抵挡罪恶的观念背道而驰。但这种看法是由于未能辨明保存世界与拯救世界乃两回事。其实,圣经既肯定那‘惹动忿怒’的律法(罗四 15 ),又肯定那‘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 6 );即对基督特殊的工作与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 219
5. 也是因为良心 。基督徒顺服官长的动机更高,超过因恐怕不顺服会带来不愉快的后果。基督徒知道,这种顺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从便能向神保持清洁的良心。“良心”一词参看二 15 的注释 。
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 。 RSV 将这个子句译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许是正确的;希腊文并不清楚(此处动词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语)。“因为外邦官长是执行神的工作,所以你们理当付税给他们(这件事令许多犹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爱任纽引用这一节,反驳唯知识论(诺斯底派)的解释,证明保罗在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见的掌权者,好像某些人对这段经文大胆的解释;他乃是指真实的掌权之人” 220 。
他们是神的差役 。希腊文此处“差役”一词为 leitourgos (非第四节的 diakonos ),这个字在新约与早期基督徒文献中,特别用来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参十五 16 的注释 。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 。或许是回应耶稣的命令:“该撒的物,当归给(或“交还”, apodote ,与此处的形式相同)该撒”(可十二 17 )。但是接下去的经文却显明,顺服世俗掌权者的义务是暂时的,只适用于目前“黑夜”的时期( 12 节);在那“将近”的“白昼”,将会有新的治理状况,“圣徒要审判世界”(林前六 2 ) 221 。世上的政权都将消亡(这一点保罗与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将永远长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见导论:“Ⅱ 罗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 ”。
211 启十一 7 ,十三 1 ~ 18 。
212 City of God ,
4.4 。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 1957 ) ,
p.83 。
214 Clement 60:2 ~ 61:2 J. B. Lightfoot 问道:“如果罗马教会一向如此祈祷,谁还会嫉妒她的优越地位呢?”( The Apostolic Fathers , 1.1 2 1890, p.384 )。
215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 1928 ) ,
p.132 。
216 根据 O. Cullmann ,这里“有权柄的”是“政府背后那看不见的天使的权柄( Christ and Time ,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 pp .55f 。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 , ( 1961 ) ,
pp .8f (结尾所提是指徒五 29 )。
219 A .
R. Vidler, Christ's Strange Work ( 1944 ) ,
p.28. 也见 C. E. B. Cranfield, 'The Christina's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New Testament', SJT 15 ( 1962 ) ,
pp.176-192 。
220 Against Heresies 5.24.1 。
221 这段话(林前六 2 )背景是但以理书七 18 、 22 、 27 。有人认为,这种启示性的观点与罗马书十三 1-7 互相矛盾( 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 ~ 65, pp.365 - 374 ),但我们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书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权柄乃是从至高的神而来,而他们对权柄的运用,也必须向祂负责。
Ⅴ 爱与责任(十三 8 ~ 10 )
所有当付的钱都要付清;你们惟一特殊的债务只可以是爱的债,因为这种债永远还不清。从利未记十九 18 “爱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罗与耶稣的说法相同;主耶稣曾以这段话作为第二大诫命,列于“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你要尽心……爱主你的神”(申六 5 )──之后,并且又说:“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 37 ~ 40 ;参可十二 28 ~ 34 )。保罗在此只提第二诫命,未提第一项,因为他是在谈基督徒对邻舍责任问题──十诫第二块约版诫命的主题。这些诫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伤害邻舍;既然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
8. 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译注:“人”英文作“他的邻舍”)。“他的邻舍”原文直译为“另一人”。此句可以译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项律法”──即马可福音十二 31 的“第二条”诫命,或“基督的律法”(参加六 2 ),超越了 1 至 7 节所吩咐信徒要顺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来的译法要好得多。
9. “ 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 ”即十诫的第七、第六、第八,与第十条(出廿 13 ~ 17 ;申五 17 ~ 21 );此处显然没有按照次序,乃是随意选择。参马可福音十 19 。
“ 爱人如己 ”。耶稣称之为“其次”大的诫命(太廿二 39 ;可十二 31 );雅各书二 8 称之为“至尊的律法”( NEB 作“圣经中至高无上的律法”)。参加拉太书五 14 ,“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10. 爱就完全了律法 。“完全”所译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义很广(十一 12 译作“丰满”,十一 25 译作“数目添满”,十五 29 译作“丰盛”)。参六 15 注释所引奥古斯丁的话 。
Ⅵ 面对关键时刻(十三 11 ~ 14 )
保罗看出时代的关键性。他对目前传福音机会的持续性,并不乐观,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时机,尽力而为。他没有再用帖撒罗尼迦后书二 1 ~ 12 启示性的比喻,因为他知道,那拦阻黑暗、混乱势力浮现的约束,可能随时会被除去;因此基督徒应当有所戒备。可是这种情势应当令他们感到鼓舞,而非绝望;耶稣曾经说:“一有这些事,你们就当挺身昂首,因为你们得赎的日子近了”(路廿一 28 )。保罗回应他的主,说:“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与六十六年的事件──罗马皇帝开始逼迫基督徒,与犹太人爆发革命,结果造成犹太人第二度联盟( 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 )的崩溃──事前的阴影已经开始笼罩了。这些事件并非主第二次再来,及所有信徒最终救恩的先驱,保罗对这方面不可能预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时辰连人子都不知道,祂的仆人就更无从知悉了。但是耶稣说:“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 13 ),祂的子民通过这些危难时,便亲身经历了这句话;在这些之后的危难,也成就了这句话。患难之中必有拯救),“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十三 10 )。
但同时,光明的子女必须在生活中有所预备,等候神眷顾之日,弃绝一切“暗昧时的行为”。保罗在其他地方论及穿上“新人”(弗四 24 ;西三 10 );此处他更直接吩咐读者,“披戴主耶稣基督”。保罗劝勉他们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于可耻的情欲中;这些美德岂不是在他们的主身上已经完美的流露出来?保罗对历史的耶稣有深厚的知识与兴趣,远超过一些人对他的看法;他们误以为保罗说“以外貌认基督”(林后五 16 ),就是否定对基督这方面的知识或兴趣。因为保罗所详细列举他期望罗马与其他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 。使徒的教导中,时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参帖前五 4 ~ 11 。
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这里的得救是以将来完全实现的观点来看,即八 23 所说,信徒所等候的“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参彼得前书一 5 “末世要显现的救恩”,根据那段经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这件事将与基督在荣耀中的显现同时实现(参来九 28 )。
12. 暗昧的行为……光明的兵器 。 NEB 作:“因此让我们扔掉暗昧的行为,拿起我们的兵器,好像光明的军人”。保罗的作品中经常出现光明与黑暗的对比(参林后六 14 ;弗五 8 ;西一 12 ~ 13 ;帖前五 4 ~ 5 ),约翰亦是如此。新约与昆兰经典,在这一个观念和用词上显然相通;昆兰经典说,人类或是被光 明之 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辖制,末世最大的冲突则被称为“光明之子与黑暗之子的战争” 222 。“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罗尼迦前书五 8 与以弗所书六 13 ~ 17 描述得更详尽。
13. 好像行在白昼 。“白昼”是清醒的时间,因为“醉了的人是在夜间醉”(帖前五 7 )
14. 披戴主耶稣基督 。“披戴”的这种用法,在文学上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奥尼修斯( 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 )所着“罗马古迹”( Roman Antiquities )中,用“披戴达昆( Traquin )”形容扮演达昆的角色。
初期教会对信基督的人实际生活的教导(参六 17 诠释 ),为了便于记忆的缘故,似乎采用一些抢眼的字,“披戴”(或译“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应当“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参西三 12 );这些美德既然是他们信主之时所领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个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说他们应当“穿上新人”(弗四 24 ),或生活要像已经穿上新人的人(西三 10 )。既然这个“新人”是基督的性情复制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 27 );或者,像在这里一样,劝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将他们内在所经历的,表现出来。保罗在当时并没有我们所见写成文字的福音书,因此,他推荐给读者,要他们培养的美德,正是福音书作者对我们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话是“披戴耶稣基督”,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
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参六 12 。 13 、 14 两 节的话,曾在奥古斯丁心中燃起神圣之爱的烈焰(见导论:“ Ⅷ 罗马书的影响 ”)
222 参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 pp.75-78, 122-148 。
|
|
罗马书
罗马书第十三章
13:1
本节至7节教训基督徒对管理众人之事的政府应持的态度。当时的教会团体与地方当局之间可能在关系上很紧张—只顺服基督,不顺服他们,甚至拒不纳税(6节)。保罗一方面提出信仰上的基础,说明权柄出于神,掌权者为神所命,故应顺服他们;另一方面他继续前章不要以恶报恶、不要报复的教训,指出伸冤在主手中;地上掌权者的设立是为神执行刑罚(4节)。
基督徒会问:要是守着不报复的原则,会不会令不法者更放肆,以致法纪荡然呢?从保罗这段话里可以看出,他认为地上的政府是可以秉公行义,赏善罚恶,为人伸冤,代神伸张公义的。不过,神设立掌权者给他伸冤罚恶的目的,是让大家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2:2),因此保罗也在这里教导在位者不可滥用职权来图一己私利,纵恶欺善,弄得民不聊生。遇到这种情形,信徒有义务顺从神不顺从人(徒5:29;比较但3:16-18)。
13:4 剑是罗马人权力的象征,“佩剑”指政府拥有的权力而说。
13:5 掌权者既为神所命,信徒为求良心的所安,应该尊敬他们。
13:6-7 “纳粮”就是“纳税”,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税项。7节的话符合主基督的教训:“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12:17)。
13:8-10
爱是一种永不能偿清的债(“亏欠”)。无论一个人怎样爱人,他有义务不断持续爱下去,这就是“常以为亏欠”的意思。这种无私的爱不只用在信徒身上,也应用以对待一切人(“爱人就完全了律法”一语中的“人”指“同胞”、“邻舍”)。要能这样爱一切的人才算遵行了律法的精神,达到律法的目的。
9节所引为《申命记》所记“十诫”的节缩。“十诫”可分为对神与对人两部分。此处列举的为对人的部分的节缩,而用“别的诫命”一语概括其余。主基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和“爱人如己”是一切道理的总纲。爱神是信仰生活的内容,爱人是伦理道德的具体表现。保罗重申基督的教训,指出全部律法可在爱中实现与完成。
13:11-14
“现今”指主再来前的这个时期,圣经称之为末世(来1:2)。“趁早睡醒”是说现在为应该行动的时候。“得救”(11节)非指信主时灵魂的得救,而是指主要来时救恩完全实现在人身上的拯救工作(来9:28;彼前1:5)。保罗写这段话勉励信徒过敬虔的生活,因为主基督再来的日子一天比一天接近。
13:12
“黑夜”指现今邪恶的世代。这个世代已将近过去,主基督就快来。要象除去污秽的衣服一样,弃掉在黑暗中所作见不得人的行为,穿上公义的盔甲,披戴基督,成为新人。参《以弗所书》4:24;《歌罗西书》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