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 出埃及记(Exodus)第21章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离去。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他若是有妻子的,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离去。
倘若奴仆声明:'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离去。'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前,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后来看不顺眼,就要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对她失信,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
若另娶一个,她的饮食、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白白离去,不必付赎金。"
"打人致死的,必被处死。
他若不是出于预谋,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立一个地方,让他可以逃到那里。
人若蓄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把他捉去处死。
"打父母的,必被处死。
"诱拐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处死。
"咒骂父母的,必被处死。
"人若彼此争吵,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被打的人没有死去,却要躺卧在床,
若他还能起来扶杖行走,那打他的可免处刑,却要赔偿他不能工作的损失,并要把他完全医好。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当场死在他的手下,他必受报应。
若能撑过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惩罚,因为那是他的财产。
"人若彼此打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随后却无别的伤害,那伤害她的人,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
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
"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毁了一只,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
若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就要因他的牙让他自由离去。"
"牛若抵死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免处刑。
倘若那牛向来是抵人的,牛的主人虽然受过警告,仍不把它拴好,以致把男人或女人抵死,牛要用石头打死,主人也要被处死。
若罚他付赎命的赔款,他就要照所罚的数目赎他的命。
牛若抵了男孩或女孩,也要照这条例处理。
牛若抵了奴仆或婢女,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银子给他的主人,牛要用石头打死。
"人若敞开井口,或挖井不盖住它,有牛或驴掉进井里,
井的主人要拿钱赔偿牲畜的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人的牛若抵死邻舍的牛,他们就要卖了那活牛,平分价钱;也要平分死牛。
若这牛向来是以好抵人出名的,主人竟不把牛拴好,他必要以牛赔牛,死牛却归自己。"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出 21 章 >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21 章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出 21:2>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 

  21:2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出 21:24-25>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21:24-25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 5:38-48 )。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