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伯记第卅一章
第 31 章
伯 31:1-4> 心里起淫念就是犯了奸淫罪,我的内心一向是清白的吗?
31:1-4 约伯不仅避免了犯奸淫的大罪,他甚至没有用过色眯眯的眼光去窥视妇女。约伯表明他内里和外在都是清白的。在 29 章中,约伯回顾了自己的善行。在这章,他列举了自己没有犯过的罪:邪恶的心思( 31:1-12 ),欺负周围的人( 31:13-23 ),或者抵抗神( 31:24-34 )。
伯 31:24-28> 约伯不因“手多资财而欢喜”,我能做得到吗?
31:24-28 约伯坚定地认为,将快乐建立在财富上是拜偶像和背弃天上的神。我们常为迷恋金钱和财富的社会行为寻找藉口,冠之以“必需的邪恶”,或“现代世界中的定律”。但每个时代的每一社会都看重金钱所带来的权力和威望。真正的信徒必须使自己不陷于追求更多金钱、声望和财富的欲望中,也不应悭吝钱财,不去帮助物质上有需要的人。
伯 31:33-34> 你有没有试图使别人看不到真实的你呢?
31:33-34 约伯声明,他没有像平常人那样,试图掩藏自己的罪。我们常因害怕自己的罪被发现而欺骗他人。我们用谎言掩饰自己,使别人觉得我们很好;但我们无法向神隐瞒。当你承认自己的罪时,你便释放了自己,得到了赦免和新生命。
苦难如何影响我们──《灵修版圣经注释》
约伯记第卅一章
表白无辜(一)(三十一 1 ~ 23 )
约伯坚信自己无辜,来到本章,他作出最后的表白。从他的自白之中可以看见约伯的伦理水准多么高,而他的人格更是卓越不凡。他实在是世间少有的好人,难怪他对三友的指责不服气了。他的十大表白如下:
1. 克制欲念( 1 ~ 4 )──约伯自言曾“与眼睛立约”,即暗中决志,不容淫念存于心中。对他来说纵欲、好女色乃严重之事,当受神的刑罚( 2 ~ 3 )。
2. 远离虚谎( 5 ~ 8 )──约伯以发誓式的说法强调他绝对没有虚假与诡诈,若有的话,甘受天谴,不得享受所种。他自问已防止心、手、脚犯罪,并且不怕受神考验( 6 )。
3. 远避淫行( 9 ~ 12 )──约伯自言他从不曾起淫念,与有夫之妇通奸。他认为这是大罪,是毁灭之火。所以他敢发咒说:若他有做过的话,愿自己妻子也沦为女奴,被人奸污,而本人受罚。
4. 没有不义( 13 ~ 15 )──在当时看奴仆为物件的社会里,约伯不单当他们是人,且同是神所造的人,与他一样配受尊重,故给他们公平的待遇。
5. 没有不仁( 16 ~ 23 )──为富不仁是富者之通病。约伯无丝毫习染,相反地,他乐善好施、怜孤恤寡、济贫解困,对一切不幸的人,总是伸出援手。他自咒说若有妨碍司法公正( 21 ),欺压弱小,愿变为全身残废( 22 )。约伯之所以如此行仁仗义,动机只有一个,就是敬畏神( 23 )。
祈祷 神啊,求使我生活圣洁,爱爱人;在这罪恶盈溢的社会中,赐我能力站立得住。
表白无辜(二)(三十一 24 ~ 40 )
约伯的自白铿锵有声,他不愧为完美的君子。除了前半章所述的以外,还有下列几方面:
6. 没有事奉“玛门”( 21 ~ 25 )──他绝不倚靠无定的钱财,也不以财多为乐。
7. 没有暗中拜偶像( 26 ~ 28 )──他不敬拜天上万象,(“以口亲手”可能是当时一种拜偶像的习惯,类似今日的“飞吻”),他认为这样做是背弃神,若有做则甘受重罚。
8. 没有仇恨( 29 ~ 30 )──他不容对仇敌的苦毒玷污自己,见敌人遭报也没有幸灾乐祸。
9. 没有自私( 31 ~ 32 )──他不单顾及家中所有人等的温饱,更乐意接待客旅及外人。
10. 没有伪善( 33 ~ 34 )──没有掩饰己罪,假冒为善。“像亚当”亦可译为“按照人类的行径”。他这样做非因惧怕舆论,或顾虑亲友对他的看法。
.向神挑战( 35 ~ 40 )──约伯反省自己的生活以后,激动到爆出千个万个不服罪的呼喊。他以这种呼喊向全能者挑战!他是如此自义自信,甚至愿得到敌对者之起诉状,好签上名后戴在身上,作为他被人与神诬告的最好之证明。最后他自白说若曾霸占或剥削别人的家业,他甘受可怕的咒诅──田地永无出产!
约伯终于发泄完胸中的怨忿,他的话也到此结束。约伯那天然的“完全正直、敬畏柛、远离恶事”的生命,就像洪炉中的黄金溶化了,杂质浮现,预备好了等待神去炼净。
祈祷 神啊,求陶我、造我、熔我、炼我,使我的生命更纯全。 ──《新旧约辅读》
约伯记 约伯记 第卅一章 注释
31:1-40 重申无辜
约伯再声言自己受苦与罪无关,他对人友爱,素无结怨,又没有拜任
何偶像,故愿神赐给他公正的判决。
1-12
约伯没有纵欲和施诡诈害人。
1
「瞻望处女」:参耶稣的教训(太5:28)。
6
「纯正」:神曾称赞他有这美德(2:3)。
7
「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强调他的手洁心清(参串珠)。
9-12
他没有犯奸淫。
9
「蹲伏」:坏人等候妇女出现,要施以强暴的举动。
(参箴7:12, 19)
10 「推磨」:即成为奴婢。
13-23
约伯对仆人公正,对孤苦者仁爱。
15 「抟」:塑造。
18
「从幼年时孤儿与我同长」:我从孤儿年幼时就抚养他。
21
「城门口」:即法庭。约伯没有凭势力在法庭上欺诈孤儿。
22
若犯了以上的罪,愿他的肩膀脱落,手臂折断。
24-28
约伯从未以钱财为靠山,也未曾敬拜天上万象。
24
「精金」:以利法曾指责约伯爱精金多过爱神(22:24)。
27
「口便亲手」:原指把手放在嘴唇上,就像今日所说的「飞吻
」,象徵敬拜。
29-40
约伯对人对己诚实无私,故他以义者身分向神发出挑战。
33 「像亚当」:指像其他人。
34
约伯如果犯了罪,就会假冒为善,免得遭人讥笑。
35-37
约伯充满自信,昂然携带控诉他的状词到神的面前陈明自己的案件。
35 「一位」:指神自己。
「所划的押」:指亲笔签名。
36
「带在肩上,又绑在头上」:让人人都可看见。
39 「叫原主丧命」:叫田主受损。
思想问题(第 31章)
1 有学者认为本章有旧约伦理的精义,可媲美新约的登山宝训(
太 5:1-7:29),因为约伯的善行不止於外表,且有内在敬畏神的
动机,你同意麽?
2 约伯在本章的表白中,有那些地方正好反驳撒但在神面前对他的
控诉( 1:9-11)?
以利法假设约伯可能犯的罪( 22:6-9)是否成立?
约伯记第卅一章
我的脚步若偏离正路(卅一 1-40 )
(五)
卅一章包含约伯最后 为他自己的生命所作的辩护 ,概括并扩大许多以前的段落(六 30 ;九 20-21 ;十 7 ;十二 4 ;十三 13 及以下;十六 17 ;廿三 10-12 ,以及它若是属于廿三章,廿七 5-6 以外的),他在其中坚持他无罪,并且夸称他是无可指摘的。这番话既傲慢,又动人;既自我中心,且因其年龄而言又非常有远见。它所依据的策略,称为 表示清白的誓言 ( oath of
clearance ),这似乎是希伯来人在宗教或俗世法律诉讼中一项惯常的程序。在那里,被告难以找到证人,在这样的情形中,他要作出严肃的誓言,他在誓言中不但声称自己无罪,他若撒谎的话,更要受到适当的刑罚。我们在民数记五章十九至廿二节,见到它另一种不同的形式。在那里,被控与人行淫的妇人要藉祭司的口起誓,说她没有与别人行淫,并要她向可怖的咒诅说‘阿们’,即她若不讲真话,她从别人所怀的孩子就必小产。但与约伯这程序更加近似的是,撒母耳在撒母耳记上十二章一至五节对百姓讲的话,在那篇讲词中,他谴责他们像其他国家一样要有一个王以先,他否认他以前曾榨取或压迫或欺骗过他们之中任何人。他请任何对他的动机有所怀疑的人,在上帝面前指证他犯了这样的罪行,他应许必全部偿还。但这邀请是一种修辞学上的技巧;他真正的目的是强调他的正直,以及他对当前的问题发言的权利。
约伯,如惯常一样,讲得相当详尽,因此这一章实际成了那些罪恶的一张清单,就是希伯来人的伦理传统上,视约伯从前这样有财势的人当受谴责。它因此对廿九章所详述希伯来人社会传统上,期望于领导人物的美德作出了美妙的平衡。这无疑含有一点‘以眼还眼’(出廿一 23-25 )的气氛。此章也有把从律法主义环境提举出来的动机与态度的醒觉,并让我们把它与申命记最尖锐之处(例如,请参六章和八章),或甚至在几个地方与登山宝训作比较。这应当诚实地归于约伯的功劳。考虑到他对朋友所出的那些反对的论据,他附从旧智慧论报应的教义的程度,可能远远比他应达致的程度为甚。但他知道善行,并非只由行正事并期待适当报偿所构成,恶行亦非只作坏事并设法逃避不可避免的刑罚所构成。正如 罗列 教授( Professor Rowley )简洁地表明:‘他看到行动后面的思想,行为后面的存心’。我们在这卷书中未见到古以色列智慧最好的部分,而颇为讽刺的是,那个藉他不断质疑而渐渐损毁这智慧传统主要 存在理由 的人,亦同时对这传统作出了最动人的阐释。
在这里有我所划的押,愿全能者回答我!(卅一 1-40 )(续)
(六)
那张罪行的清单以 色欲 开始( 1-4 节)。对有约伯从前地位的人,女奴是随时准备侍候的,他告诉‘法庭’,说他已与他的眼睛立‘约’,不搅扰她们。然而约伯的抗议大概还不止如此。这种特殊罪行处于清单之首,因为它显示男性最兽性的地方,而且它把女性降级为物体的地位;又因为它触及最基本的人类关系,就是两性之间的关系。正如在我们的主看来(太五 27 ),在约伯来说, 色欲 是比由它引起的任何实际的性暴行都更坏。可能也是这个理由,所以没有为这原型的过错建议适当的刑罚。相反地,我们有基本原则的陈述,说上帝使灾祸临到‘作孽的人’,而约伯自信的声称,数点他脚步的那一位会知道他已忠心地遵守了他的‘约’。约伯的话语里面有讽刺的成分,是留意倾听的人不会不察觉的;因为约伯自始至终抱怨上帝一直对待他如这些‘作孽的人’之一,但其实祂知道他是无辜的。不过他并不太强调这一点。他的意思是他这里说的。约伯相信上帝不会让自己被人(在如此基本的问题上他们表现得不及人的样子)讥笑。
在五至八节提及的 虚谎和诡诈 ( 5 节)与 贪婪 ( 7 节)这些罪行同样是基本的罪恶。这些罪恶长此下去不受抑制的话,正直公平的社会便不可能出现。约伯心目中主要是想到商业上的不当行为,因他请上帝用公道的天平秤他,就清楚发现他是无辜的(在第 6 节的括弧内,又有讥讽和愤恨在内);请比较阿摩司书八章四节及以下各节,以及诗篇廿四篇四节。若是他有罪的话,愿八节的咒诅临到他自己,而他的所有,亦被另一个同样贪婪的人所没收。
九至十二节关注较狭义的 奸淫 ,而适当的刑罚是,他的妻子该成为别的男人的奴隶(请比较出十一 5 ),并且甘受对方的接近。十一、十二节以肯定的措辞强调这种威胁,这种威胁在希伯来人的想法中,婚姻约束的破裂是与社会的稳定作对的;请比较申命记卅二章廿二节的措辞。(约伯此时有否偷偷瞧那先前曾遭他严斥的妻子一眼并沉思呢?)
十三至十五节,约伯否认他曾 不公平对待他的仆婢 ,而且他并没有以咒诅接续他的否认,而是发出几个问题,这些问题意义深长地将他自己的恐惧显示在他的上级面前,而且它们清楚宣布,在上帝面前所有的人皆平等的这个原则,也是值得注意的。在旧约只有玛拉基书二章十节是同样的直率。这里没有废除奴隶制度的建议,但约伯从里向外推翻这种制度,极像圣保罗在以弗所书六章五至九节的做法。再注意十四节的讽刺,这一次也许更加苦毒,因为现在是上帝‘兴起’(或‘站立’;关于这个动词的意义,请参十九 25 的注释──我知道我的救赎主活 ),并给予约伯他极度渴望的公义。
十六至廿三节悲叹的那些罪行,乃是拒绝对穷人仁慈和忽视孤儿寡妇的要求。这些是众先知时常谴责以色列中懒惰的富人所犯的那种罪行,特别是伴同他们一丝不苟地遵守外在的宗教义务之时;请参以赛亚书一章十六、十七节,阿摩司书五章廿一至廿四节,和弥迦书六章六节及以下各节。它们是以利法在失败的苦毒中,恶意设法摆在约伯门前的那种恶行(廿二 5-9 )。十八节的意思大概以它颇夸张的说法,表明约伯从幼年便视保护社会中这种较软弱的成员为他的义务,而且他无疑曾这样行(不过只有加上如下一点才对,就是他的博爱主义似乎并没有伸展到他在三十章讥讽的那些无耻之徒)。他若不能履行他的义务的话( 22 节),就是不肯帮助贫寒人( 16 节),或叫乞丐空手走开( 19-20 节),或‘在城门口’见有人投票同意攻击某一不幸的人( 21 节;请比较摩五 12 ),他就愿肩头从盆骨脱落的那种刑罚临到自己身上。因为( 23 节)上帝已把祂对人生这范围的要求说得非常清楚,而约伯他是不能在这种情形下再次面对祂的(又再有讽刺的暗示;请参十三 16 )。
廿四至廿八节,把 贪财 (那就是以金钱为神;请比较诗五十二 7 ;太六 24 )和拜偶像行为(如拜日或月)饶有意味地放在一起。被拉至法庭似乎是一种微弱的刑罚,直到我们忆起古以色列对拜偶像的刑罚乃是用石头打死(申十七 2 及以下)!
廿九至卅四节,用‘若’字引进另外三样罪恶: 报复心 ( 29-30 节), 吝啬 与 不好客 ( 31-32 节),和 假冒为善 ( 33-34 节)。这些子句每一句都等同一种态度,一个像约伯一样的真正希伯来‘绅士’,几乎会自动感到羞耻的态度。第二种罪恶尤其使人联想到古时部落的日子所珍视的价值,现在已不复存在;请比较创世记十八章亚伯拉罕欢迎三个访客进他帐棚的那幅理想的图画(请也参来十三 2 )。我们应注意,我们若选用标准修订本的注脚‘像亚当’(那就是在园子里;创三 8 及以下),而不用标准修订本经文中那乏味的‘像别人’来翻译它的话,那么第三种罪恶( 假冒为善 )就会更为尖锐。但随三种情形没有一句是‘若’的子句之后,是由一个主要子句给与认可的答覆的。头两种情形,在括弧内约伯激烈否认他会有如此卑鄙的思想或行为。然后第三种情形,在句子的构造上突然中断,我们发现约伯对自己清白之身,开始进行最后一次有力的抗辩。他突然中断他的娓娓细述,我们不难意识到他的思绪混乱。不用说,很多次都是由于那种令他气馁的想法袭击他,就是这独一者(能对这一切作出任何行动的),可能仍然拒绝聆听他。
(七)
约伯记到达另一顶点时,弥漫一种激动的紧张状态。约伯起初在十三章十五、十六节绝望中产生的念头,终于在卅五至卅七节明确地付诸实行(他表面上向听众中的我们说话,但实际上是对上帝讲),他孤伶伶地盼会有一位听他倾诉;于是他摒除他的恐惧和抱怨,勇敢地宣告他已在他的一张小纸上签字(译按:和合本作‘画押’),断言按他自己的见解来看,他是对的。他的辩护早已提交法庭那里,现在该由上帝去作祂至今仍令人费解、而又无情地拒绝去作的事,就是拿出祂那张列明约伯控罪的字条,就是祂一直这样残忍地苦待他的凭证。当祂这么作(祂必得这么作),那时,约伯就会举起全能者的控诉状,并且感到荣幸地带在肩上,又如冠冕般放在头上;因为它实际上不是控诉。最后上帝不得不说明真相,他要提出一份约伯一生的纪录,是要吻合约伯自己所作的纪录;有了这纪录,他就会像君王般跟祂对质,并从上帝那里得到他有资格得到的判决。
在介绍约伯这最后一篇言论时,我设法让读者对他此刻经历的震惊有心理准备。一个人受最可怕的身体痛楚(最重要的,是因祷告不蒙答覆引起长久的缄默)所煎熬而心烦意乱,却仍拒绝在上帝(使他陷于这种光景、而现在又在这光景中抛弃他)面前匍匐之际,他这篇言论,充满高尚的情操。而这篇言论,属于一个没有自欺倾向、并尽可能以最佳理由坚持他的正直的人。尽管如此,它的核心是自私的,而且它不能以一般人可能察觉到的任何热情或信任作补偿。约伯所称呼的那位上帝是他的仇敌;他是被迫作出让步的那一位。如果约伯要在对的一方的话,这一位便肯定要作为错的一方了。约伯以前曾称呼上帝为他的‘见证人’(十六 19 ),为他的 救赎者 ( go-el )或亲人(十九 25 ),祂是否忘记了他呢?约伯声称曾遵守上帝的一切律法,一切上帝所定规的条件,为了要人能蒙祂接纳;而且他声言尊重并敬畏祂。但约伯 需要 上帝的证据在哪里呢?岂不是他自己行的善,和他自己远离恶事,而赋予他的人生有意义和有尊严么?假如他行的话,他是否可以在没有上帝的情况下这样做呢?
这是狂妄的最佳典型──或者我是否应该说是最坏的典型?约伯要求宇宙的统治者照他弹奏的曲调起舞。
然而我相信我们可以为约伯作缓和的辩解。他堂而皇之的替自己无罪抗辩,却属普罗米修斯式的(即富于反抗精神的,希腊神话里普罗米修斯因盗取天火给人类,触怒天神宙斯,被锁在高加索山崖遭受神鹰折磨。编者按),实际上并没有替这篇言论作结。在卅八至四十节还有另一个‘表示清白的誓言’。表面上它与盗用田地有关,而这种罪行应得的刑罚是他的田地不会生产农作物。假如卅九节是指谋杀原来的地主,那么我们便不能不联想到列王纪上廿一章拿伯的葡萄园及其中所记以利亚与亚哈王之间戏剧性对抗的故事。不但如此,最后一节更使我们联想到创世记三章十七节及以下各节所宣布对地的咒诅和对亚当的判决。与插入约伯最后言论的其他经文微妙的关联里,我们能否察觉到,他已颇感为难,他那种对抗性的辩护已超越了界限;他并暗暗承认从他一切所夸耀的完全来看,他拥有一种傲慢的性情,使他不能与上帝有更亲密的同在?当初以利法在四、五章中吹毛求疵和悲观的思想,并那个背诵廿八章那首诗旁观者的怀疑态度,是否真的已潜入约伯的意识中?不论是如何隐秘地进行,我所得的印象是:我们应当肯定的答覆这些问题。假如这篇言论以约伯扮演‘君王’作结束,我相信我不会对他抱有很多希望。但约伯在我看来,似乎要使自己坚强不屈地谦卑下来。他发现这是不容易做的一件事。但因那神圣的雷声在背景中隐约可闻,那就是他作为一个受造者,必定要迎见造他的主了。所以我现在并不撤消我的判断,即约伯的信心终必会搭救他。──《每日研经丛书》
马唐纳注释 约伯记
三一 1 — 12 约伯坚持他没有犯纵容慾眼去看处女的罪。他知道神察看并惩治这样的罪。他没有欺诈;公道的查看可看出神的作为。他没有偏离正路,否则他就失去了田所产的。他没有贪恋邻舍的妻;否则他的妻子也应当属别人的了,他的产业和生命都应当尽毁了。
三一 13 — 37 约伯怜悯他的仆婢;善待贫寒人、寡妇和孤儿。他没有贪求黄金;没有在拜偶像的事上暗暗被引诱(对着太阳和明月便亲他自己的手);没有向敌人怀恨;殷勤款待众人;没有隐而未现的罪,诚实处理他的物业。如有任何为控诉他而写的状词,他乐意带着行走,且穿上为冠冕!
约伯记 31:1
1~34 我 与 眼 睛 立 约: 在
这 一 章 中, 约 伯 回 顾 了 他 灵 里 的 完 全 清 洁, 对 神 和 神 之 道 的 忠 心 及 他 如 何 善 待 众 人。
1. 约
伯 所 述 说 的 神 对 他 的 救 赎 之 工 深 入 到 生 活 的 各 个 层 面。 他 讲 到 自 己 内 心 清 洁 没 有 犯 罪, 包 括 淫
念 和 不 洁 的 私 欲 (1~4 节 ) , 为 利 欺
哄 人 (5~8 节 ) 、 及 婚 姻 不 忠 贞 (9~12 节 ) 。 他 公 开 说 自 己 以 公 平 待 仆 人 (13~15 节 ) 且 顾 念 困 苦 穷 乏 的 人 (16~23 节 ) 。 他 申 明 自 己 没 有 贪 心 (24~25 节 ) , 不 拜 偶 像 (26~28 节 ) , 不 为 自 己 伸 冤 报 仇 (29~32 节 ) , 也 无 假 冒 为 善 (33~34 节 ) 。
2. 这
里 所 描 述 的 高 尚 德 行、 清 洁 的 心 灵 和 生 活 堪 为 众 信 徒 的 光 辉 典 范。 在 新 约 未 立 之 先 约 伯 就 能 如
此 敬 虔 度 日, 凡 信 基 督 的 人 更 当 靠 着 主 死 而 复 活 的 救 赎 大 能 去 经 历 这 丰 盛 的 生 命, 一 样 也 不 缺
乏 ( 罗 8:1~17 ;加 2:20) 。
31:1 怎 能 恋 恋 瞻 望: 约
伯 在 古 时 就 谨 守 了 基 督 后 来 在 登 山 宝 训 中 才 宣 讲 的 内 心 圣 洁 的 标 准 ( 太 5:28) 。 他 与 自 己 的 眼 睛 立 约, 不 注 目 瞻 望 年 轻 的 女 子, 以 免 生 淫 念 ( 比 较 创 3:6 ; 民 15:39) 。
他 知 道 好 色 之 心 会 使 他 的 主 不 悦 并 且 会 吞 噬 他 灵 里 属 神 的 美 好 生 命 (2~4 节 ) 。
31:13
听 他 们 的 情 节: 约
伯 如 何 善 待 他 的 仆 婢 是 雇 主 当 如 何 对 待 雇 工 的 榜 样。 他 待 他 们 公 正、 良 善 又 平 等; 他 听 他 们 的 分
诉, 并 化 解 他 们 的 苦 情 ( 比 较 利 25:42~43,
55 ;申 15:12~15 ; 16:12) 。
约伯记
注释
三十 1-31 「但如今他们戏笑我」
当约伯将他目前的境况与往昔的生活互相比较,两者之间的悬殊简直是天渊之别。他从前的生活包含了一个和谐的关系网络(与神、与同胞和无依无靠的人),但如今,这一切关系都已经遭到破坏。人们现在都轻视他( 1-15 、 24-31 节),而神又鄙弃他( 16-23 节)。但从某方面来看,这些都是同一个经验;因为他要忍受别人的轻视,完全是神一手造成的。
第 1-8 节我们发现这里接连 3 次出现「但如今」、「现在」( 1 、 9 、 16 节),因为在约伯的人生中,今与昔的对比是非常极端。约伯对于那些藐视他的人,最初似乎表现得相当自大:那些在草丛和荆棘中生活的穷人,都是「愚顽下贱人」( 8 节)。他们岂不是约伯从前所照顾的人?不错,正因如此,他才会对他们如今的轻视那么嗤之以鼻。甚至那些从前受过他恩惠的人也背弃他、轻视他。他们这种忘恩负义的态度使他非常气愤。
第 9-15 节那些从前受过约伯帮助的人,如今都以约伯为嘲笑的对象,他们并且攻击他( 12 、 14 节)。这不是肉体上的伤害,但他们对他的态度,使他自觉像一个被围困的城( 14 节)。
第 16-23 节除了羞辱以外,他如今还要忍受肉身上由一开始就折磨他的痛苦。无论日夜,痛苦就如一头猛兽般抓紧他( 16-17 节)。这一切都是神一手造成的( 19 节),但向祂呼求,祂却充耳不闻( 20 节);因为神像其它人一样,对他变得残忍( 21 节),一定要把他带进死亡( 23 节)。
第 24-31 节虽然他深信呼求也没有用,但他必须发出求救( 24 节)。他是值得别人伸手援助的,因为他曾经那么慷慨地帮助别人( 25 节),可惜当他「仰望得好处,灾祸就到了」( 26 节)。这段发言的部分在结束时重述他在别人眼中的羞辱,来响应开头的主题。城中百姓聚集的时候,他受到排斥( 28 节),要他与野兽为伍( 29 节)。他的皮肤因生病而变黑( 28 、 30 节),而从前生活的音乐亦已变成哀哭( 31 节)。
三十一 1-40 「噢!惟愿我有我对头的状词!」
约伯这段发言的最后部分,是以一种「反面认罪」的方式,来否认一切可能的指控。除非他完全确信自己是清白无罪,他才能发出这些自我的咒诅;亦难怪当约伯大胆恳求神聆听他,和为到他该受的罪来惩罚他的时候,他的话将本章推进高潮( 35-37 节)。他请求神至少让他知道祂对他的指控,那么,他就可以骄傲地拿着状词,给予令人信服的答辩。当中所列的各种罪,约伯都视为得罪他邻舍的罪,惟独一项(拜偶像的罪, 26-28 节),便是同时得罪了神。
第 1-4 节虽然下面( 9-12 节)也会提到奸淫的罪,约伯在这里表明他未曾犯过恋慕处女的罪,这是那些像约伯那样拥有许多仆婢的主人,一项广为人咎病的习惯。他与「眼睛立约」;罪不仅是外在的行为,更是潜藏在心中的意图。
第 5-8 节再一次,罪首先出现在心中( 7 节)。这里提到「天平」( 6 节),和让谷物失收作为不诚实的惩罚( 8 节),暗示约伯主要是想到在作买卖交易上的谎言和欺骗( 5 节)。
第 9-12 节在父权社会里,奸淫是一项严重的罪行(羞耻和当罚的罪),因为它践踏了一个男人的财产拥有权,还会制造继承产业权的问题。经文反映出当时的社会,将男性犯奸淫视为受了女性的「迷惑」(因此女性也犯了某方面的过错),而羞辱其妻子便终究成了犯奸淫者的惩罚。我们今天则会强调忠贞的价值,同时要求只惩罚犯罪者。
第 13-15 节约伯自称对待仆婢的方式已经比他当时的习俗要求跨前一大步:当时的社会容许他对待仆婢如同自己的财产,但他让自已的仆婢享有一般人的人权。
第 16-23 节约伯先前已描述他对穷人、寡妇、孤儿和异乡客──即是古代社会中典型的低下阶层(二十九 12-16 )──所施予的怜悯。他在这里甚至指出他把孤儿带到自己的家中( 18 节),同时更提出,如果他曾经举手攻击孤儿,以为他能逃脱这不义的罪,愿惩罚临到那只行不义的手,愿膀臂从骨的接口折断( 22 节)。
第 24-28 节约伯现在继续谈到更多内心的罪(参 1-4 节):暗中贪爱资财( 24-25 节),敬拜太阳和月亮( 26-27 节),见仇敌败落心就欢喜( 29-30 节),故意看不见别人的需要( 31-32 节),或任何假冒为善( 33-34 节)。他表示如果自己犯了以上任何一个过失,愿咒诅临到他。虽然他曾经非常富有,却宣称自已从来没有让财富变成偶像,取代了神的位置。
第 26-27 节在约伯所列的罪中,拜偶像是唯一一种宗教上的罪。古时的人敬拜天体的情况十分普遍,但约伯认为这种敬拜,就等于事奉创造物而非创造者。
第 29-30 节在约伯的时代,仇敌「遭报就欢喜」不算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诗人有时也高兴见到恶人遭受惩罚(例如诗五十四 7 ,一一八 7 ,一三七 8-9 ),然而,约伯却遵照律法的精神,要给敌人施加援手(出二十三 4-5 ;参箴二十 22 ,二十四 17-18 ,二十五 21-22 )。
第 31-32 节约伯在这里似乎是在思想自己可能曾经假装不知道别人的需要。他不单对明显有需要的人慷慨施赠( 16-21 节),而且,对于那些只有他知道别人有需要的情况,他也会提供帮助。
第 33-34 节约伯不承认有任何伪善的罪。他的意思是:「倘若我曾经犯罪,然后还试图隐藏它(如亚当的所作所为)」,(参新国际译本旁注)。
第 35-37 节约伯在总结这段非常正式的自证无罪宣誓时,表明「这里有我所划的押」,彷佛它是一张正式的文件。他渴望有神指控他的罪状书,来配合他本身那张自表清白的誓词。他不会因那指控他的人之「状词」而当众受辱;他非常肯定它将会证明他无罪,以致他会把它「绑在头上为冠冕」( 36 节)。他不是以一个罪犯的身分,却是以一个无辜者的身分来到神面前,要对一切的指控作出清楚的交待( 37 节)。
第 38-40 节约伯在第 35 至 37 节的发言总结和高潮之后,还作最后的自我咒诅,似乎有点儿奇怪。他在当中表示,如果他曾经用过逼迫的手段,从土地合法拥有人的手中夺取土地,愿降罚于他。
约伯记第卅一章
iii. 约伯终极的挑战(卅一 1 ~ 40 )
这份无价的遗约适合用来结束“约伯的话”( 40 节)。这是以反面告白的形式表达撇清的誓言,这程序在古代法律是很普遍的。一个人可以针对受指控的罪名,起誓说他若真的犯了那个罪,就愿受咒诅,藉此否认这个罪。以偷盗罪为例,在抗辩“无罪”时,被告不只是说“我不是小偷”,或“我没有偷那头牛”,要否认没有证据的控诉,一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进前来,提出指控的罪名与证据,所以撒母耳问:“我夺过谁的牛……呢?”(撒上十二 3 ),以及类似的问题,若是所需的证据被提出来,接着就执行适当的刑罚。
但否定的告白就截然不同了。虽然是为了一个人的公众声誉,却是向神祈求,反对人的审判;指控的罪名已经提出了(伯廿二 5 ~ 11 ),但却没有提供支持的证据,约伯已经作了总括的否认(廿三 10 ~ 12 ),并且将他的辩白交付给神(廿七 2 ~ 6 )。第卅一章完成了从廿九章开始的抗议,第廿九章是坚持他毫无瑕疵的记录,第三十章则是接着埋怨他现在在人与神的手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约伯记第卅一章列举了特殊的罪名,全部被约伯否认;他使用的格式是:“我若作了 X ,就愿 Y 发生在我身上!” X 是罪, Y 是刑罚。既然约伯把每一件事交付给神,而不是给人间的法庭,就没有呼求任何人的见证,因为神鉴察每一件事(廿八 24 )。判决不是法定的刑罚,如同量的罚款或赔偿,而是神的某个举动,对一特别的罪之刑罚,是采诗上的正义(译注:即因果报应)的方式。神安排另一个人以报复的方式对罪犯做同样的事。约伯完全赞成以牙还牙的报复法( lex talionis ),并且主张“你所收的就是你所种的”这种教义,所以他预期他若与邻舍的妻犯了奸淫,其代价就是约伯的邻舍会与约伯的妻行淫(卅一 9 、 10 )。
在约伯否定的告白中所列举的罪,既没有系统,也不完整,它不是由列举罪状的书记官所起草的,它是一首诗,由一个不幸被驱逐出到城外垃圾堆的人,而不是被告席上的囚犯所吟诵的。它是约伯最后一次的激情爆发,作者以大量的不一致来编列,赋予它热切与势如奔流的素质。这个结果传达了约伯坚毅的愤慨。而当人把这个松散的结尾刻意加以整理,让这篇讲论变得像是律师答辩书上的一页,这种效果就失去了。
并不是每一种情形都是照着上面所略述的简单格式。它有时候是不完整的,“若”子句是个充足的否认,并未说出提示之罪的结果(那将会是附加的伪证);有时候誓言是以正面断言约伯事实上作了对的事来扩大;有时候会对罪的严重性加上一些问题或作出评语;有一、两次单篇誓言的片断,并不全是集中在一样的地方。个别罪的结果或分类并未显出太多次序,好像写得井然有序的法规一样。这困扰着学者们喜欢整齐的头脑,有些人重编本章,除掉这类的缺失,他们尤其不满意在约伯“画押”( 35 节)结束整篇之后,竟然还在尾端附加了终结誓言( 38 ~ 40 节)。 NAB 是个极端的例子,把原文切割成七小块,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来安插它们,以期得到较好的结果。 NEB 也类似, AB 以它自己的方式胡乱安插这些小块。我们没有权利可以禁止这样的工作,事实上我们有理由要感谢在原文中发掘真问题所作的每一分努力。但这样激烈的做法对我们而言,似乎不只是没有价值的,更是对整首诗活泼的技巧造成了伤害。重组并没有经文的支持,自古以来的译本,包括昆兰第十一洞穴约伯记他尔根在内,全都支持马所拉经文,除了七十士译本有一些典型的删减之外。我们难以想像,一段经文若开始时就像 NAB 或 NEB 等一样,究竟要用什么专业的程序才能变成像马所拉经文,仿佛有一页凑巧被撕成碎片,又错误地把碎片拼凑在一起。我们也无法想像,一个抄写者会以任何一种有思想的程序刻意把有次序的 NEB 重写,而变成混乱的马所拉经文。这论证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在约伯记中遇见过许多篇讲论的例子,处理相同主题的乐章或诗节并不是连续的,而是分离的,经常是在带有内向性或这一类模式的平衡结构中,这同样可以应用在第卅一章。中心观念配置的地方远离终点( 35 ~ 37 节),以致最后几行( 38 ~ 40 节)不是高潮,而只是诗中早先陈述之要点的回音,这是一个常见的设计。
我们不清楚本章详细列举的特殊之罪有多少。傅瑞( Fohrer, pp .429f f. )认为有十个长短不一的乐章,其中有九个(第十个是 35 ~ 37 节)处理十二种失败,一个乐章有时候处理一个,有时候处理两个,但对贫穷人硬心( 16 ~ 23 节)却占了两个乐章,这可能太过仔细了。整个算一下,在“若”子句中共有十六个实际的罪;但是,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其中有些后面并没有接着“就愿”子句,它们可以归在一类,仿佛是单一过错的截面一样。如果辨认出单一的“若”,可能包括两个或三个后续的子句,不需要每次都重复“若”字,那么十六这个数目还可增加。
这篇讲论并不是一本个人伦理学手册;它与古代条文(如十诫)的关联,是可以找出来的,但并未显出直接依据它们任何一项。虽然充足,但约伯所列举的还是太简略,不能称为是一法典,它举例说明了以色列人的法典。虽是选择性的,却强调约伯认为对品性指标极端重要的事。附加的评论显出约伯道德的根基来。虽然全部所撇清的失败全都是得罪他的同胞(唯一的例外是第 26 ~ 27 节的拜偶像),这类的举动仍是可憎的,因为它们是神所讨厌的( 23 节),而不只是对社会有害而已。在神眼中看来,对最卑贱之奴隶不公平的举动都是可憎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祂所宝贵的( 15 节),也是在祂直接保护之下的。
1 ~ 4. 好色 约伯未作任何准备就突进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个工具,这已经提过不只一次了。约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开始的,而是以陈述的事实。他曾 立约 ;如果约伯在避免可能发生的试探上显得太过谨慎,那是因为他对濒临危险的事非常敏锐。第 1b 节 怎 这个译法虽然是直译的,但似乎并不适合,因为传道经九 5 可以知道下面的惯用语是引入的;董姆喜欢将 ma{h 当作否定词,他可能是正确的,思高、现中、 NEB 也是如此。约伯是慎重的,因为他习惯对每个举动发出这个问题:“神会怎么想呢?”既然神察看 我的脚步 ,要紧的就是一个人从神所得的 分 与 业 。这里出现了奖赏的观念,虽然它不一定是将来的刑罚。主要的论点是神肯定会报应那作孽的人( 3 节)。我们应该注意约伯对这一点之坚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进一步答覆了那些学者,他们把类似的陈述从约伯早先的讲论中除掉,看作是抄写者将朋友们的观点转让给不会说这些话的约伯。
根据这个假设──性犯罪应该全部在相同的地方处理,这节经文或是被移动过,或是把 处女 变成“愚拙人”等类的译法,把好色眼神的暗示给改变了。
5 ~ 8. 不诚实 约伯否认虚谎与诡诈。他令人惊奇地将贪婪定义为心随着眼( 7 节),显出他认为 纯正 是内在的;谷物欠收的自我咒诅( 8 节)暗示出第 5 节是指可疑的交易行为。虽然 虚谎 与 诡诈 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为约伯的同伴,这两个名词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实际之“虚假的”与“诡诈的”同伙。
9 ~ 12. 奸淫 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过所诉诸之刑罚的恰当性。虽然 给人推磨 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隶状态(出十一 5 ),从平行语句看来,它也可能隐含着性交的委婉说法;严重的罪是以严重的语文来叙述的。如果第 11 节的 审判官 是人,那就是他们在这章经文中被辨认出来的唯一的一个地方。这并不是把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 12b 节不清楚,但第 12a 节平行第 11b 节,说明奸淫是同时在今生与来生受人与神刑罚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阴间(“亚巴顿”, RSV )所施行的毁灭,这在旧约圣经中是罕见的。
13 ~ 15. 压迫 这一段具体呈现出古代世界无可匹敌、具有人性的伦理来。约伯住在奴隶与主人(一 3 )的社会中,就像古代东方的每一个地方一样。但在约伯的价值观中,奴隶不是家产,而是人──具有法律权利的人,这些权利是神亲自保证的,神是他们特殊的积极保护者。第 13 节显出约伯相信一个奴隶有权利可以主动对他主人提出诉讼。约伯有几次夸口说他会赢得神可能会对他作出的任何诉讼,他要求这样的控诉。但是,如果他曾藐视看待别人的 情节 ,他就一定无话可答,神也一定不会称他为祂的“仆人”(一 8 ,二 3 )。在这件事上,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权利。约伯为这些启蒙性的观点提出的理由,是他已经在十 8 ~ 13 断言过的事实。作为神所造之物,共有的人性使所有人平等,或毋宁说提高了所有人的地位(弗六 9 )。
16 ~ 23. 吝啬 在廿二 7 及下,以利法指控约伯对穷人与无依无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约伯为了这样的行为申斥恶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坚称自己与之无分;他在这里又重复他的否认。看顾寡妇、孤儿及其他的贫穷无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圣的义务,接近神的心。在这一点上,约伯曾经最认真、慷慨的施舍食物( 17 节)与衣裳( 19 、 20 节),因为他有敬畏神的心( 23 节)。在第 18 节,马所拉经文读作 从幼年时 // 我从出母腹 与“我引领她”(见和合本小字),最后这句话是指 寡妇 (内向性)。绝对没有一个人可以从一出生就开始看顾孤儿、寡妇,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这样,这句话才有意义。作者想要表达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为。
若是第 21 节继续提及 孤儿 (有些人作了些微的改变,读作“完全”;参思高、 NEB “无罪者”) 377 ,那么举手的动作可能涉及欺诈的商业行为,或是 在城门口 ──进行公共事务之地──的错误审判,或甚至是身体的暴行。“帮助”所论及的较不清楚, NEB 似乎颇有道理地解释作“知道那人一定会在法庭上帮助我”──普遍地滥用有权有势之朋友的影响力。这里自我咒诅的形式较为清楚,攻击人的膀臂将被折断;明确的解剖学的暗示,尤其是 羊矢骨 (直译:“芦苇”,独特的用法)的意义,引起许多没有结论的讨论,但一般的观念是清晰的。
24 ~ 25. 贪婪 在廿二 24 ~ 25 ,以利法曾劝约伯以神为他的宝藏;他在这里否认将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财富上。这个条件子句(否认)没有带结果子句(咒诅),完整的格式是没有必要的。但避免贪心可能与拜偶像( 26 ~ 27 节)有关,与第 28 节作为共通的罪。
26 ~ 28. 拜偶像 因为第 11b 节的类似词句记述拜偶像的特征(所以, 又是 连接了两个公开的罪与死罪;参申命记十七 2 及下),语文的严酷并未挑选出这个为最高层次的罪。在神眼中看来,社会的恶行也是一样坏的。从乐章的连贯性看来, 太阳 与 明日 可能是接续贪婪的主题。
在 27b 节,希伯来文实际上是“我的手亲我的口”,虽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挥吻作为崇拜的姿势,这类的仪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对任何神只而言都是不法的,除了耶和华以外。在问安的时候,可以把手放在嘴前致意 378 。虽然这陈述并不是真的说太阳与月亮被当作神来崇敬,这动作一定是对神的否认( 28b 节)。
29 ~ 30. 怀恨 从这里开始,有几个“若”子句后面没有带着刑罚,有些人认为难以理出线索来,吕译、 RSV 将一些材料放在括弧中弧立起来。在第 29 节,约伯的伦理达到它们最尊贵的地步,着重点在于内里的纯正,这是所有美德中最难发展并维持的,它的实际只有神知道。我们以无止境的聪明来自欺,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任何这样的夸口不大像能够经得起神的细查,约伯的信心是令人惊异的。甚至连最属灵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敌的灾祸而有瞬间增强的欣喜,并且以感谢神的公平来将它分别为圣。一个达到耶稣之标准的人(五 43 ~ 48 )必须像神一样的完全。在约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恶极的人受到伤害;要宣称这一点是最大胆地邀请神来鉴察他最深处,看有什么恶行没有(诗一三九 23 ~ 24 )。这样,这里若不是有一个非常清洁的良心,就是有一个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
31 ~ 32. 吝啬 如果这几节经文接续约伯对他仇敌之态度的主题, 帐棚 这个字就是当广义的“家业”来使用,不只是家人。第 32 节提及 客旅 不适合任何的族,因为没有国家、没有家庭的 行路的人 通常都与寡妇和孤儿连在一起,作为同情的对象;无论如何,约伯好接待客旅是众所周知的事。第 31b 节似乎可以普遍地适用,供给仇敌是进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 21 ~ 22 )。约伯在食物与膳宿上的慷慨,使我们想起创世记十九章,但却不需要从此对“肉”(思高)这个字引申出不好的意义来,虽然彭马文写了一段精巧的注解,以支持屠西乃的发现,后者认为这里暗示性的滥用。
33 ~ 34. 假冒为善 约伯从未想要“像亚当”遮掩他的罪。并不是所有的释经学者都接受这句话是明显暗示创世记第三章的说法。约伯从未装作是无罪的,也不关心人在这一方面的意见。约伯在其他地方坚持以敬畏神为他正确行为的唯一动机。 NEB 较自由地译作“镇民的闲言闲语”,可以比较第 21 节。从他宣称事实上无罪以维持本章从头至尾其余的部分看来,约伯在第 33 节率直地承认 过犯 ,有点令人吃惊。
35 ~ 37. 这是最后的挑战,约伯要求能蒙垂听,他签署了一份文件。而约伯记十九 23 与卅一 35 应该是互相影响的,因为希伯来文 ta{w 是最后一个字母, JB 作了新奇的提议,说约伯的意思是“我已经说完该说的话了,从 A 到 Z。”这个字母的形状像个十字,意味着“叉号”,所以是“签名”。接着的暗示── 那敌我者所写的状词 ──把我们带入法律程序的术语中;约伯一定会骄傲地将这样的文件带在肩上,又绑在头上为 冠冕,如君王 一样;约伯非但不觉得羞愧,反倒决战到底,热切地想要定案,对结果充满信心,他对他所采取的所有步骤,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记录。
38 ~ 40. 剥削 结束的这一段是处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问题。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风格中重述要点,是个回音,在整篇讲论恰当地结束在第 35 节及下之后维持它的语气。地被位格化了,作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见证人,就如吃地的出产 不给价值 (比较像是收割者的工价,或佃农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购买的价钱),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约伯准备要接受原初对亚当(参创三 17 )与该隐(创四 11 )的咒诅;这样就可以施行,并看见诗上的正义,像在第 8 节中一样。
377 见六 27 、 28 之注释的注脚 208 。
378 A . 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 AASOR ,
XXXI, 1951 ~ 2, p.51 ;例证在 M. A. Beek, Atlas of Mesopotamia ( 1962 ) , pp .78f .;
D. J. Wiseman, Illustrations from Biblical Archaeolog y 2 ( 1963 ) , pp .26f ., 77 。
──《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伯记
约伯记第三十一章
31:1
本章为约伯独白的最后也最重要的部分。他因为敬畏神,抛弃了内心一切的私欲;他若有全章所列的罪,甘愿受罚。他每列举一罪,就接着发一誓。他画押证明所说属实(35节)。例如9节列出向妇人起淫念的罪,10节便发誓,愿他自己的妻子给别人推磨,为别人所污。所依据的为古时以牙还牙、以命偿命的报复原则。综合本章所记,约伯为人的优点包括:1,心思高洁(1-6节);2,不受贿赂(7-8节);3,未犯奸淫(9-12节);4,不藐视奴婢(13-15节);5,不吝啬,乐善好施(16-23节);6,不贪横财(24-25节);7,不拜假神(26-28节);8,不恨仇敌(29-30节);9,不忽略旅人(31-32节);10,不有错不承认(33-34节)。
31:13 读本章可以看见一位在言语行为上努力实践“登山宝训”的人。约伯的完全正直在天上有神为他见证(1:8),现在正经历考验。
31:21 “城门口”是集会和行审判的地方。约伯有势力,但未冤枉过好人。
31:27 “口便亲手”:古时一种崇拜的手势。口亲手,用手扬向所拜之物,如日、月等天体,有若送飞吻。吻是崇拜仪式之一(王上19:18;何13:2)。
31:33 亚当犯罪堕落的事可参《创世记》3:1-7。约伯用亚当的事来说明他决不沾假冒伪善的罪。
31:35 约伯一再呼求神给他机会自辩,并听神亲口告诉他,究竟为何他须受此苦难。在本节他发出同样的呼声。
“押”的原文为Taw,是希伯来文最后一个字母,故有“最后的话”的意思。此字形状象“十”字,有若“记号”或“押”(签字),证明文件非假。大多数圣经学者同意应作“签押”解。
31:38-40 约伯说:要是他的田地呼冤,说他讲的话与事实不符,他愿田地长满野草、荆棘,不能种植。
约伯的申诉与自辩到此结束。要到神发言后,他才再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