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伯记第廿二章
第 22 章
伯 22 章 > 事不过三,以利法最后的尝试──
22 章 这是以利法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和约伯对话。在第一次的对话里( 4-5 章),以利法提到约伯的好行为,并且小心地暗示他需要为某些罪而忏悔。这次他并没有说出新的东西来,只是说得更具体而已。他始终不能改变他的信念,即苦难是神对人恶行的惩罚,所以他提出了约伯可能犯的几条罪。以利法并非要毁灭约伯,在其演说的结尾他保证,如果约伯肯承认自己的罪并忏悔,便会得到平安和复兴。
伯 22:12-14> 神在天上,祂能看见我吗?世上那么多人,神如何顾得过来?
22:12-14 以利法声称约伯把神看小了。他批评约伯认为神离世界太远,无法照顾他。以利法说,如果约伯知道神对他的看顾,他便不会轻视自己的罪了。以利法的观点是对的:因为确实有些人认为神离他很远,不会注意到我们所做的一切,所以不在乎自己的罪。但他的观点对约伯并不适用。
伯 22:21-30> 你同意以利法关于悔改归神的言论吗?
22:21-30 约伯的朋友几次表现出他们掌握了神的部分真理,却不能准确地将其运用到生活中。以利法就是这样,他对忏悔作了一个漂亮的总结。以利法的观点是对的,我们犯了罪就要求神的赦免。但他的说法不适用于约伯身上,因约伯已经寻求了神的赦免( 7:20-21 ; 9:20 ; 13:23 ),并且他一直与神有密切的关系。──《灵修版圣经注释》
约伯记第廿二章
爱之深.责之切(二十二 1 ~ 30 )
以利法不失为一位仁厚的长者,他显然被约伯的“执迷不悟”所激怒,因而痛骂约伯一顿,但骂完后又温柔地好言相劝,仍望约伯悔改得拯救。
.事出有因( 1 ~ 4 )──约伯受苦岂能无因?神是超越的,祂只给而不取,人的敬虔并不能令神有所增损。因此约伯受罚,不可能是因他虔敬,那么剩下唯一可能的推理就是约伯犯罪。
.力斥其非( 5 ~ 11 )──以利法肯定约伯受苦是因犯罪之故,所以他认为约伯必是为富不仁,剥削穷人( 6 ~ 7 ),巴结权势( 8 ),苦待孤寡( 9 ),实在是罪大恶极,应有此报( 10 ~ 11 ),无可推诿的。
.严加警告( 12 ~ 20 )──以利法误解了约伯的话,以为约伯是说神在高处,不了解也不关心世人( 12 ~ 14 ),故可以行恶,因为没有报应( 15 )。以利法指出事实不是这样,恶人终有恶报,且是现眼报,就像昔日洪水的审判一样( 16 ~ 20 )。
.好言相劝( 21 ~ 30 )──这是一段很美的福音信息。认识神的人有平安( 21 )、生命蒙福( 21 )、心想事成、活在光明中、祷告蒙应允、地位得高升;但他必须是一个听从神的话( 22 )、生活圣洁( 23 )、将万事看作粪土、以认识基督为至宝( 24 ~ 26 )的谦卑人( 29 )。以利法认为只要约伯一回头,必然得救( 30 )。很明显这一番话对约伯来说没什么用,因他的生活正像以利法所言,但他却遭此重灾。然而,这段说话对其他人却是很好的教训。
祈祷 神啊,我感谢,在主耶稣基督里面我能认识,可以享受生命的平安和福乐;但求保守我成为以为至宝的谦卑人。 ──《新旧约辅读》
约伯记 约伯记 第廿二章 注释
22:1-30 责备约伯恃权势欺压人
由本章起至 27章,约伯与朋友进入第三回合的辩论,不过,琐法这次
却没有发言。与先前的言论比较,以利法在这里的指责直接得多,不
过语气仍然充满真诚。
1-5
以「恶人必受苦」这逻辑指证约伯犯了罪。
3
「岂叫全能者喜悦呢」:或作「岂叫全能者得益」。
6-9
假设约伯可能犯罪,推想他所失的财物原先是利用权势强取来的
(参 8)。
10-11
作恶者应得报应。
11
「或有黑暗蒙蔽你」:可作「你的光被蒙蔽了」。
12-20
以利法警告约伯不要以为神高高在上,不会鉴察和留意他。
12 「星宿」:原指在最高处的星辰。
14
「穹苍」:指包围地球的圆顶(参箴8:27-28)。
15 「上古的道」:以前恶人的行径。
18
恶人所得的财物其实乃是来自他们所藐视的神,而他们终必自
食其恶果。
「恶人所谋定的离我好远」:以利法要远离恶人的途径,免得
有他们的下场。
21-30
以利法再重复他第一次劝戒的话(参 5:17-27),催促约伯悔改,这样
神必再次眷顾和祝福他。
21 「认识神」:指顺从神,向 降服。
23
本节可作「你若归向全能者且存心谦卑,又从你帐棚中除去不
义」。
24 「俄斐」:可指
1 亚拉伯的南部,
2 东菲,
3 印度;
相传该地黄金最纯,价值不菲。
29 上半节或作「神使骄傲的人降卑」。
30
「人非无辜,神且要搭救他」:神搭救无辜的人。
思想问题(第 22章)
以利法认为:约伯一旦悔改,神便会将福和平安赐给他,你对这种属
灵「定律」有何感想?
约伯记第廿二章
第三轮以利法和约伯之间的争论
以利法
你的罪孽没有穷尽(廿二 1-30 )
约伯与他朋友之间的辩论,已磨蚀到悲哀、早已无可避免的停顿阶段。以色列‘智慧人’那些饱经熬炼与测试的律例和常规,在处于约伯那样极端景况的人面前都破产了。在他们三人离开现场,或者(由于在这卷书的末了他们仍然在那里,让我们更切实的说)离开舞台中心之先,以利法实际上仍然要承认这一点。以利法退下时,还设法捞取一点尊严,他总是说得很漂亮;但他的言论,由虔诚人的言论,变成追捕异端者的言论,恶毒和假冒为善的火花向四方飞溅。
(一)
以利法开始无耻地宣布裁决,他觉得那是他和两个法官朋友,由一位更高的法官所引导而作出的宣判。我们几乎能看见他依次地望他们每一个人,并得到他们点头同意。他不容分说地告诉约伯,一个人过善良的生活,上帝并没有获得什么益处,所以也不能为他的虔诚刑罚他。祂必须使他受审判,因为他是罪人,由于那审判是这样严厉,他必定是个大罪人。他发出尖叫声企图为自己辩白,但这只加添他有罪的证明,因为无人能像约伯一样继续声称有这样的完全,除非他把非常可疑的事情隐藏起来。这是一条恶毒的思考路线,他配得上是最拍马奉承的法官,是任何极权统治者都乐意任命的。不过这个低级法官设法讨好的更高权威乃是上帝!
而更糟的是,以利法引为己任要指明约伯的罪行,他必定有罪才会遭受如此悲惨的判决。人所能说的最仁慈的事,就是这个老学者再查考一下他的课本,列出滔天恶行的简单目录,当年有像约伯以往的社会阶层和拥有财富的人可能会被诱惑去犯的罪。这种观察有其真实之处,因为在卅一章约伯列出类似的罪行简表,目的却相反,是要否定他曾犯那些罪;而以利法的目录会包括他控诉约伯的那四样罪行,即:
第六节,剥削贫民;请比较卅一章十九、二十节
和申命记廿四章十二、十三节。
第七节,对困苦人不人道;请比较卅一章十六、十七节
和以赛亚书五十八章七节。
第八节,盗用别人土地;请比较卅一章卅八至四十节
和列王纪上廿一章。
第九节,不顾无力自的人;请比较卅一章十六、十七节、廿一节
和申命记十四章廿九节。
但是他的话不论多么符合传统,我们也必须确实对这位曾一度是温和的人(愿意持守正统信仰,现在却成了被这正统信仰所住且缠累的受害者),表示我们极度的憎恶。为彰显上帝的义,便把人的义践踏在淤泥中,而事实是,它成为人最后的绊脚石。那令人联想到徘徊于宗教法庭的气氛。对于约伯来说,幸亏他的朋友唯一能凌驾他的是他们说话的能力。
(二)
在廿二章十二节及以下各节中,以利法这次辩论得很出色,或者我们是否应说,他辩论得很狡猾呢?他把约伯实际坚信的信仰恶意曲解成上帝并不关心在地上所发生的事。他指出约伯真正相信的是,上帝高高在上,距离人太远,仿佛在云霄高处,注意不到人所作的。这根本不是同一回事;但它与约伯在他上一次言论中论及不敬神之人的态度非常相似,以利法又引证约伯在那里所用的一些话作反击;请把十七、十八节与廿一章十四至十六节作比较。因此他把特意表明自己所厌恶的观点,加在约伯身上。这是聪明的做法,但那样做有什么目的呢?
他的言论在这一部分真正卑鄙的地方,是把十八节与十九至二十节颠倒过来。十八节说恶人对他们从上帝那里得到的福气并不感激,并意味我们要作出结论,指约伯顺利时并无感激的心。在十九至二十节则说,义人见恶人倒毙时他们就欢喜。以利法在这里运用诗篇的言词,而且几乎是在征引诗篇五十二篇六节或一○七篇四十二节;而这些话在这两篇诗篇中并没说到很多。(请也参十二 1-6 的注释──我成了朋友所讥笑的 。)
(三)
然后在这一切之后,以利法回到传统的福音诉求上,自第一回合的言论之后,无一位朋友认为运用这种诉求是适合的。如果约伯(甚至在这最后一刻)愿意改变他的意向,接受从上帝而来的教训,而不是去教训祂,在上帝面前自卑并抛弃对世上事物(尤其是财富)的依赖,以全能者为他的至宝,那时,那使骄傲人降卑并使真正无辜人高升的上帝,还会拯救他。他自己会以上帝的恩宠为乐,他所有祷告会蒙应允,他所有计划都会成功。甜言蜜语容易从以利法舌上滴下来;但当我们想起约伯被邀请悔改他从未犯的罪,并且要求他不要依赖他被拿走的财产时,我们不敢让自己受感动。有时福音的召唤并不切合人当下的需求,其中一个情况是,正当他被吊在地狱之火上方摇晃的时候,受喝令公开认错或别的什么。
以利法这篇讲论是有其格调的,也为约伯一度所熟悉,但它们在片面真理和彻底谎言的结合中消失不见了。那甜言的诱惑和血腥的威吓,即使最具煽动力的政客都不能比他作得更好。约伯以缄默的鄙视作回应是十分正确的,此后他是跟真正的上帝冒性命之险,而不是跟这卷书那些发言人所描述的那一位被丑化了的上帝冒险。那些朋友当然不会永远都错,但他们的错是这样的频密、假冒为善、恶毒,而又这样无耻,所以摆脱他们是令人宽慰的。──《每日研经丛书》
马唐纳注释 约伯记
三.第三回讨论(二二—三一)
1. 以利法第三次发言(二二)
在第三回对话中,以利法与比勒达总结他们的争辩,用了很多重复的话。琐法保持沉默。约伯回答他们,表面上不受他们的争论影响,因他知道他并非一个隐藏的罪人,也不是个伪证者,如第一章所示,是个无可指摘的人(但并非无罪或谦卑)。以利法最後的对话充满尊严和秀丽文釆;他对这位可怜的受害者多了一点礼貌,虽然如此,仍是不公平。
二二 1 — 11 以利法的问题旨在表示神不需要约伯,或他所拥有和所作的,包括他行为完全。跟着他进入长篇攻击的言论,控诉约伯严重的罪恶──无缘无故强取贫穷人的当头,拒绝给困乏的人 ⋯⋯ 水喝,给饥饿的人 ⋯⋯ 食物吃,以武力取地,欺压寡妇孤儿。根据以利法所说,这表明约伯这时的两难。可是,事实恰恰相反;约伯曾显出对社会的最大关怀,而且慷慨行善。
二二 12 — 20 约伯不应以为神在高天看不见发生什麽事。他若仍然犯罪,便会与挪亚时代的人遭同一命运,那时地的根基毁坏,好象被江河冲去──就是神从前曾兴旺的人类。恶人何时受罚,义人就欢喜。
二二 21 — 30 以利法的最後控诉实在给约伯说出一些细腻的言词: " 你要认识神,就得平安 " ( 21 节上); " 全能者就必为你的珍宝,作你的宝银 " ( 25 节); " 亮光也必照耀你的路 " ( 28 节下)。这些话不单美丽,且是真实的──对一个悔改的罪人 " 归
向全能者 " 和 " 从他帐棚中移去不义 " ( 23 节)!惟一困难是在一个应用上:约伯已不在罪中生活!伯恩斯总结以利法对约伯的最後控诉说:
约伯记 22:21
21~30 福 气 也 必 临 到 你: 以
利 法 以 一 套 传 统 然 而 过 于 简 单 化 的 悔 改 教 义 来 斥 责 约 伯: 若 约 伯 愿 意 归 向 神, 从 他 的 话 受 教, 降
卑 自 己, 离 弃 罪 恶 的 生 活, 抛 弃 对 世 界 的 信 赖 而 讨 神 的 欢 喜, 那 么 神 必 定 救 他 脱 离 一 切 的 苦 难,
他 的 祷 告 也 必 蒙 应 允。 凡 他 定 意 要 作 的, 也 都 必 蒙 成 就。 然 而, 以 利 法 的 话 有 以 下 3 方 面 的 错 误:
1. 一
个 人 悔 改 得 救 并 不 总 是 在 肉 体 和 物 质 上 蒙 福。 有 信 心 的 人 们 常 常 正 是 因 着 信 而 “ 受 穷 乏、 患 难、 苦 害 ” ( 来 11:37) ;
尽 管 他 们 信 靠 神 的 应 许, 在 今 世 却 并 未 得 到 “ 所 应 许 的 ”
( 来 11:39) 。
2. 以
利 法 在 劝 约 伯 悔 改 以 求 得 神 再 赐 他 健 康 与 家 产 时, 已 不 知 不 觉 地 站 在 撒 但 一 边 控 告 约 伯 和 神。
撒 但 起 先 就 控 告 约 伯 只 是 为 了 从 神 得 好 处 才 服 侍 神 (1:9~11) 。
若 约 伯 为 了 得 神 的 祝 福 而 承 认 一 些 人 以 为 他 有 的 罪, 那 么 他 为 个 人 私 利 而 服 侍 神 的 控 告 就 确 凿
无 疑 了。
3. 尽
管 以 利 法 力 证 了 悔 改 的 重 要 性, 他 的 动 机 却 是 错 误 的。 他 对 受 苦 的 约 伯 没 有 流 露 出 丝 毫 发 自 内
心 的 同 情。 以 利 法 的 失 败 证 明, 我 们 必 须 心 存 安 慰 体 恤, 向 那 些 软 弱 受 苦 的 肢 体 传 讲 悔 改 的 信
约伯记
注释
二十二 1-30 以利法第三次发言:约伯罪大恶极
在第一轮发言的时候, 3 位朋友都有本身的观点;到了第二轮,他们均集中描述恶人的命运;如今来到第三轮(二十二 1 至三十一 40 ),我们很难在他们的发言中看见任何逻辑。以利法明显违背了他原初的立场,比勒达只讲了前言(二十五 1-6 ),而琐法甚至没有再发言。也许我们失落了原初抄本的某几页,但若按照它现存的内容来看,这几位朋友似乎再没有甚么新的话题。
二十二 2-11 「你的罪恶还少么?」
就某方面而言,以利法在这里所讲的,跟他第一次发言的内容相同(四至五章):他相信约伯「因手中清洁,必蒙拯救」( 30 节)。他给他的劝告,是要顺服神( 21 节)。但另一方面,以利法似乎大大地改变了先前的立场:他明显地指控约伯犯了不可告人的大罪( 5 节),主要是不行社会的公义( 8-9 节)。这是全本约伯记中,对约伯作出最具体、最严厉,和最不公平的指控,令人奇怪的是,它不是出自其它几位朋友,却是出自以利法的口。现在的以利法不可能说过第四至五章的话,假如他真的相信约伯曾经「无故强取弟兄的物为当头,剥去贫寒人的衣服」( 6 节)、对「困乏的人」,「没有给他水喝」,对「饥饿的人」,「没有给他食物」( 7 节)、拒绝「寡妇」和「孤儿」的恳求( 9 节)。以利法的意思其实是:约伯既然一定是因为某些理由而受苦,又既然无法从约伯所做过的事中找出任何过错,那么,他的罪必然是因为他没有去做当做的事。约伯并没有夺去贫穷人的衣服,但他必然是没有把衣服送给穷人,以及类似的行为。神不是因为约伯的义(以利法没有质疑这点)而「责备」他( 4 节),而是为到他有应做而不去做的事情而责备他。
二十二 12-20 「神能够看见你暗中的罪」
最初指控约伯暗中犯罪的是琐法(十一 5-6 ),但如今我们看见以利法警告约伯,神一定是知道约伯犯了他刚才指出的那些应做而不去做的罪。约伯不可妄想能逃避神看穿一切的目光( 13 节)。恶人也知道无法逃避神的审判;纵使他们的房屋会暂时「以美物充满」( 18 节),却会「未到死期,忽然除灭」( 16 节),义人看见就欢喜( 19-20 节)。神会察见他们的罪;约伯的罪也是一样。
二十二 21-30 得救之途
约伯记第廿二章
D 第三循环的讲论(廿二 1 ~ 廿六 14 )
我们已经注意到:不可能在对话中追溯出规律的进程来,有相当多的重复与一些回溯;有时候有些拖延,一个发言人所作的陈述,隔了一阵子才被另一个人再提起来。然而,还是可以看出一定的移动方向:在第一循环中,朋友们满意于谈论通则,没有冒然将他们的教义公然地应用在约伯身上,在第二循环中,主要的题旨是恶人的命运,约伯公然反驳他朋友们的观点,他们的关系明显地恶化了,也有多次的恶言谩骂。约伯的外观与恶人的光景类似,由此可以推论他一定是个罪人,这种推论最初是间接的,现在则是公然的,他们之间是完全决裂了。一旦到了这一地步,就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对话,讨论遂戛然而止。
从朋友们的观点看来,约伯的固执是全然不可理喻的,好人受苦的观念从来没有进入他们的念头中,这会推翻他们的神学,或毁坏他们的宗教,就像以利法已经说过了的(十五 4 )。读者碰巧知道事情的真相,了解约伯既不是顽梗不化,也不是傲慢自大,他是诚实而不屈不挠的,从患病身体与破碎心灵的深渊中,他的灵依然将它的信心投进神里面,虽然他盲目的叫喊在他朋友们听来是野蛮的。
i. 以利法(廿二 1 ~ 30 )
以利法是个好人,他的话语中没有出现过恶意的痕迹;他最后一篇讲论的反讽,是因为他无法以约伯的眼光来看约伯的问题,或进一步以约伯的感受来感觉它。当他认为约伯自欺时,又怎么可能呢?他竭尽全力,也说得很好 331 。他作了更激烈的尝试,想要使约伯面对面地正视他自己的罪恶( 2 ~ 11 节),以利法对神的伟大作了另一篇的赞词( 12 ~ 20 节),以及对约伯作了最后一次的、悔改的呼吁( 21 ~ 30 节)。
2 ~ 4. 以利法认为约伯指控神在道德上对恶人的行为漠不关心,说:“神知道什么?”( 13 节)。这个声称的引句在约伯可稽考的言语中找不到,约伯从未质疑神的知识;但是对以利法而言,约伯似乎感觉神漠不关心 332 ;以利法震惊于这种观念,由衷地为一个竟然能够说这种话之人的属灵安全而忧心忡忡。这就是约伯对神不敬的证据(如果前面缺少证据的话)。神非但不是无动于衷的( 2 ~ 3 节;七 20 一个过时的答覆),反倒是主动审判的( 4 节)。以利法强调:神不可能 因你敬畏衪 ──也就是说,因为约伯有名的“敬虔”( NEB ;参一 1 )──而责备约伯;事实上,我们知道这显然就是约伯正在受苦的原因。但是,以利法在反抗约伯亵渎说神对人类的罪恶漠不关心时,自己反倒陷入反面的亵渎中:神对人类的美德漠不关心( 2 ~ 3 节)。而我们也知道,约伯的义是令神喜悦无比的一件事。
5 ~ 11. 以利法现在比任何人更率直地公然为约伯贴上标签,说他是个罪人,指控他极大的罪恶。第 6 ~ 9 节所列举的罪恶清单,是非常具有启示性的;从正规的角度来说,没有一个是与宗教有关;约伯所受的指控,不是他对神的责任有何失败,也不是因为他作了任何错事而受责备;在那种范围中,以利法仍然在约伯的行为中找不到任何瑕疵。相反地,他是以一个人对待同伴的方式来试验一个人的良善;以利法所描写的这些举动,不是从法律,甚至道德的义务中抽出的,约伯在这些事上也从来没有失败过;对于最高的义而言,一个人对贫穷的人有人性,不应该是从责任出发,而是从怜悯。穷乏人受保护免于被疏忽,或被剥削( 6 节;参出廿二 26 ~ 27 ;申廿四 10 及下);约伯后来否认他在这件事上有任何的失败。饥饿与干渴的人( 7 节)应该获得救济;约伯坚称他做到了这一点(卅一 17 )凡是被撇下、没有男人保护的妇女或孩子(这两个字的意义比寡妇或孤儿广得多)( 9 节),以色列人(特别是治理者)应该要照顾她们(申十 18 ,十四 29 等),他们的疏忽在旧约圣经中再三地被定罪为最糟的社会恶事(出廿二 22 ;申廿七 19 等)。至此,再一次证明约伯又是没有罪的(卅一 16 及下)。
8. 有些释经学者把这节经文挪走,因为它打断了连续性,又是以第三人称来讲述的;但是,就像我们所常看见的一样,这个比较一般性的陈述包围在环绕着它的特殊记载中,并且也是特殊记载的撮要。对穷人( 6 节)、饥饿者( 7 节)与没有保护者( 9 节),一般常犯的错误是滥用一个人的权力,夺取、占据他们家的 地土 333 ;约伯也从来没有做过这种事(卅一 38 ~ 40 )。
10 ~ 11. 以利法所查出的约伯之罪恶,解释了比勒达曾经说到的 网罗 (十八 8 及下)现在捉住他的原因,经常使用的 黑暗 与 洪水 比喻也适用于约伯( 11 节),因为这些是神审判的最佳证明,虽然它们与第一、二章的事件不符。
12 ~ 20. 每一个人都同意神是伟大的。无论修订标准本(“高高在天上”),或新英语圣经(“在诸天顶上”),或其他任何我们可以看见的译法,都没有掌握要点;“高”是耶和华的一个属性,而不是天空的特性,祂高过诸天;比较用法的介系词,在诗歌体中经常都是省略的。这与下面进一步的陈述一致;神周游在“天的圆顶上”( 14 节;参见现中注)。这使神远离世界,以利法所说约伯所持的观点是:神“不能”( RSV ) 看透幽暗与密云 ,他曲解了约伯的立场;因约伯所埋怨的正是处在神持续不断的监视底下,而他自己又不能看见神。
15 ~ 16. 对恶人的这种描写,很适合洪水前的人类,但也可以适用于任何世代。新英语圣经与其他一些译本(如思高、现中)把这里提及的 江河 (洪水故事中没有用过的字)看作是一个明喻。既然译作 冲去 的这个动词,只有出现在约伯记中,昆兰第十一洞穴约伯记他尔根简单地译作“他们死了”,我们可能会怀疑它是不是带有亚兰文的色彩,就像到目前为止所说过的一样。
20. 虽然提及 火 ,可能会把我们带回创世记十九章(如此加强了第 16 节暗示的洪水意味),它也可能只不过是一般性的暗示,指神所使用之传统的毁灭者之一(伯二十 26 )。如果第 16 与 20 节因着内向性而结合在一起,那么说这个字──和合本、修订标准本加上去的,在马所拉经文里没有──可能是不必要的。
在第 17 ~ 18 节中,以利法是在处理约伯在廿一 14 ~ 16 曾经说过的事,但他是如何来处理的可就不清楚了。一般的印象是这样子的:约伯在那里所描写的不敬虔的人,接受水( 16 节)和火( 20 节)的刑罚;或许第 18 节应该看作是以利法为了要反驳约伯而引用他的话,约伯所拒绝的审判,却是义人所看见,并享受的;在诗篇四 4 中,耶和华同样嗤笑恶人。
21 ~ 28. 以利法结束的话表现出他的热切;他是一个费尽心血、竭尽全力抢救灵魂的人。他论及神的话是正确的,它的温馨改进了他早期的严厉。尽管他刚刚才论及神惊人的审判,与它所带给义人的满足,以利法(和琐法不一样,琐法的冷酷从未缓和过)显然比较喜欢神的怜悯,当任何罪人悔改时,这怜悯会宽宏地接纳他。可喜的是,他最后的陈述以这样亲切的福音诉求来鼓励约伯。
以利法的劝勉中,唯一的错误是:它完全不适用在约伯的案例。
21 ~ 22. 以利法开头的忠告──“你要与上帝和谐”(吕译、 RSV )──准确的意义不得而知,可以找到许多的提议;但其要旨却是清楚的:约伯可透过接受从神口中出来的 教训 334 得到 平安 与 福气 。释经学者普遍的看法是:以利法在这里是自充为神的出口(参他在第一篇讲论中诉诸启示,四 12 ~ 13 );但比较可能的是“他是在回响着比勒达的愿望──约伯要“寻求神”(八 5 ),与琐法的希望──神要说话(十一 5 )。令他们如此自满的,是他们假定这是很容易安排的,他们不客气地自认为已经知道结局了。神在最后的确说话了,但祂所说的却令每个人惊奇,包括现代读者在内。
23 ~ 25. 这些是约伯必须满足的条件。第 23 节是以一般的词语对悔改所作的普通描述。第 24 与 25 节充斥着困难,尽管有许多学者勤勉奋力研究,解决的方法似乎还是遥不可及。修订标准本可能接近实情,以第 23 节的 \cs9 若 总括这 3 节经文 335 。以利法提及约伯只需要注意“黄金”(思高、现中、 RSV ;和合本: 珍宝 ),藉以暗示财富乃是他败落的肇因,为了要与神有对的关系,约伯必须丢弃它,唯独以神为他的珍宝。有些释经学者认为这个观念太属灵了,无法接受;但箴言第三章中有一处提及智慧的价值胜过财富。 俄斐 是传说中最好的黄金产地,它的位置不得而知(参创十 29 )。第 24b 节没有必要加上 黄金 这两个字,因为它出现在第 24a 节,已足以完成整个片语。
27 ~ 28. 以利法这样预测与神复和后的快乐结果,回响着圣经中许多地方的应许。虽然他曾经在五 17 ~ 26 强调宗教的物质利益,在这里他指出最重要的就是与神有亲密的关系,并且在祷告上有成就;这反映出他有好的灵性。虽然忆及约伯曾经以这些为他至高的价值是满伤感的,但反讽却留待最后,那时以利法将会是约伯代祷能力的首要受惠者。
29 ~ 30. 以利法又以老生常谈的智慧教训来结束他的讲论,至少看来好像是如此。希伯来经文艰难丛生;钦订本为要忠于原文,却付出极重的代价──非常难以理解。有多少释经学者,几乎就有多少种解决方法。修订标准本说:神“必解救无罪的人”(思高、吕译同),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就已经使以利法所发出之悔改的呼召( 23 节)前功尽弃了,重新落入呆板的律法主义:只有义人才能得救 336 。彭马文( p.164 )作得比较好,直译作 人非无辜 (参 NEB 注脚),但他与哥笛斯意见相同,认为这个有罪的人并不是约伯自己,而是某个因约伯的纯洁而蒙拯救的人( Gordis, p.271 )。当然了,事实上这正是第四十二章所发生的事,而我们也已经指出,讽刺的是,必须为神的这个恩赐而感谢约伯的,正是以利法自己。但在这篇讲论的上文中,以利法对待约伯,是当他是一个在黑暗中( 11 节)的罪人( 5 ~ 11 节),他已经为这样的人备妥了一个疗法,可以把他带到光明中( 28 节);如果以利法陷入琐法的立场(二十章)──好人得赏,坏人受难;好人没烦恼,坏人没解脱──中,那这一切就全都是多余的了;而且坏人似乎也没有变好的可能了。以利法是比较“福音派”的,他的话对任何一位因着犯罪而良心受苦的人,都是好消息;如果以利法没有误解约伯(廿二 5 ),他所宣称的救恩──藉着悔改而得赦免──一定会是朋友们所说过的任何话语中最有智慧的;即使如此,它们仍然有其本质的真理,不需要拒绝;约伯不接受它们,是因为它们不适用。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需要都可以藉着传讲福音而获得满足。
331 就像加尔文所说的( COCR , XXXIII,
p.23 ):以 belles sentences, et sainctes 。
332 可能是想到约伯记廿一 22 。若是如此,就除去以那一节经文不是约伯的观念的说法,而是他朋友们那里摘述的引句。无论如何,约伯曾经说过恶人的亨通是神所默许的。
333 这种无法无天的罪行由列王纪上廿一章获得例证;见作者的讨论,在 JBL , LXXXV, 1966, pp.46-57 。
334 这是约伯记中使用 to^ra{h 这个字的唯一地方。很令人惊讶地,摩西“律法”的术语含义,在本书中完全付诸阙如。
335 一些释经学者只有以第 23 节为条件句,所以第 24 ~ 28 节描写悔改带来的福乐。 NEB 从第 25 节开始描述结局。
336 如果以利法是在教训说:约伯必须先降卑自己,使自己“手中清洁”,就可以达到调和一致,但仍然意味着他没有真正的赦罪福音可以给罪人。遗憾的是:吕译、 RSV 在第 23 节的“自己谦卑”是个猜测(参其他译本),而第 \cs15 29 节译作 谦卑的人 的这个字就只有出现这一次,所以它的意义就只能猜测了。
──《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伯记
约伯记第二十二章
22:1
本章至26:14为约伯与朋友第三回合的对话,十分简短。比勒达只说了几句(25:1-5),琐法则未发言。三友既无法说服约伯,约伯也不能接受他们的道理。
以利法认为万物既然都为神所造,人把神所给的归还给祂,对神毫无增益。人本应正直良善,人若行恶,神会注意(4节)。
22:5
以利法没有再说安慰的话(4:6;5:17),反责备约伯欺侮贫苦无告的人(6,7,9节),约伯所受的苦难就是证据。6节的“衣服”是指穷人借贷时作抵押品的外衣(参出22:25-27)。
22:12
以利法也象比勒达和琐法一样,相信约伯是恶人,并不敬畏神(15节),且看低神的权能(13-14节),轻视神的良善(18节),认为全能的神奈何他不得(17节)。
22:21
以利法肯定约伯为恶人,现在渴盼祸去福来,恢复旧日富裕生活,因此向他提出一连串忠告,促其悔改。这些忠告包括:1,认识神(21节);2,领受神的教训,遵行祂的话(22节);3,追求神,放弃对金银财宝的贪恋(24-26节);4,祷告神(27节);5,谦卑在神前(29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