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帖记第八章
第 8 章
斯 8:1-7> 神的奖赏何时会赐下?圣经中有哪些例子?今日呢?
8:1-7 虽然我们为神做工的,不应期盼地上的报酬,但神时常也意外地赐下奖赏。以斯帖与末底改忠于神,为了拯救族人置生死于度外。当他们愿意舍弃一切,神便因着他们的全然委身给予奖赏。
斯 8:8> 既然王颁的诏令不能废除,又如何救犹太人免遭灭绝呢?
8:8 哈曼发出的诏书,已经用御用戒指盖了印,就算皇帝也不能推翻,这是着名的“玛代波斯法律”。现在国王准许末底改颁发一道诏令,来抵销(并不是直接废除)先前法例的效力。
斯 8:12> 8:12 这日是哈曼订为灭绝犹太人的日子。
斯 8:15-17> 末底改接受百姓的欢呼拥戴,是出于什么?是否炫耀自己?
8:15-17 每个人都想当英雄,受人赏识、名成利就,但极少人愿意付出代价。末底改效忠朝廷多年,忍受哈曼的威逼压迫,甚至冒生命危险来拯救同胞。要做受神赞赏的英雄,须长期委身给祂。你是否愿意和准备好付上代价?──《灵修版圣经注释》
以斯帖记第八章
逢凶化吉(八 1 ~ 17 )
思想 你有否遭遇过绝处逢生的经历?透过这些经历,你对神又有什么认识?
.两个谕旨──先前哈曼求王下的谕旨,又用王的戒指盖了印,制定普珥(就是掣签),决定何日为吉,好杀害犹大族人。这时虽然恶人哈曼已死,但他的遗祸仍然存在的;因为用王戒指盖了印的谕旨是不能废除的。那谕旨既仍生效,犹大族人便仍在危险之中,仍有被杀害的可能。故此,以斯帖再要俯伏在王前,流泪哀告,求王除掉哈曼所传的谕旨。王恩准以斯帖并向她伸出金杖,又掷下戒指,准许犹大人在亚达月十三日,聚集保护性命,剪除,杀戳仇敌。
.两个日子──哈曼起先想杀害末底改与犹大人,就占卜制普珥,掣定了亚达月十三日为吉日,可以向犹大人行事;而这日子在犹大人方面就成了凶日、死亡之日,毫无盼望,无人能废除或更改。但听祷告的神扭转了整个局面,反倒使这日成了犹大人吉祥得胜之日,不但可以聚集杀戮仇敌,更可以夺取他们的财产。神若不准许,什么事也不会临到我们身上,我们所遭遇的都在神的掌握之中。
.两个历史──历史是指过去事实的一本忠诚记录。神的子民百姓因犯罪被掳到外邦,写下了惨痛的历史。要是肯谦卑悔改归向神,神必施恩典怜悯、并拯救他们;既改变了历史,犹大人在普珥节日便得以欢呼快乐,杀戳仇敌,夺取财物,大有光荣;在外邦地方写下了一页辉煌的历史。这历史更可贵的是已被列入圣经里面。我们的生命就像一张白纸,有人在这张纸上面写下一篇美丽的文章,亦有人在这张纸上面画出一幅美丽的图画;但亦有人把这张纸弄得一团糟。请问属于你的一张白纸到底写下了什么?是美丽的文章,美丽的图画,抑或是弄得一团糟?
祈祷 求主使我的生命史,能有机会被写下光辉灿烂有价值的一页,阿们! ──《新旧约辅读》
以斯帖记简介 以斯帖记 第八章 注释
8:1-17 废哈曼所传谕旨
1-2
哈曼的产业改为以斯帖所有,而末底改得了哈曼先前所拥有的
地位和权柄。
8-14
按照波斯的规矩,哈曼奉王名用王印章所发出的谕旨是不能废
除的(3:12),唯一办法是另发谕旨,准许犹太人武装自卫,
使他们不致被灭绝。
17 「入了犹大藉」:很可能包括信奉犹太教。
思想问题(第 8章)
1 哈曼受处决後,以斯帖及末底改均获王赏赐和擢升,但他们是否
已感到满足呢?
他们为同胞的缘故求王废掉哈曼的谕旨,给我们什麽榜样?
2 敌人哈曼的角度看,亚达月十三日原是吉日,对犹太人却是凶日
,但事情怎样化凶成吉呢?
在神的掌管下,患难或迫害对基督徒是吉还是凶呢?
参罗 5:3-5; 林後1:4-6; 启13:7-10。
以斯帖记第八章
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八 1-17 )
(一)
第八章所论,是怎样把反对犹太人的谕旨(三章)完全改变过来,按例谕旨是不能废除的( 8 节下)。哈曼已经死了,但是他恶性的影响还存留,威胁仍大。以斯帖为她百姓说情的工作尚未完成。
开始两节,是第七章事迹的转移。国王把哈曼的家产赐给以斯帖,心想或许现在一切事情都告个段落了。他知道他的王后和新宠都安全了,似乎很满意,不大注意犹太一族的人。以斯帖尽最后一分钟努力,攻其疏忽之处。以斯帖存这样的心,安排末底改站到她的一边,或许不仅揭示他们之间亲属的关系,并且称赞他的品质。末底改现在得以跃升,获得哈曼以前的职位;授赠图章戒指( 2 节)使他成为首相(参照三 10 )。为要加重他新的地位,以斯帖把国王刚给她的产业交给他。很重要的是,应当注意根据法律是君王提升末底改地位,实际上是由以斯帖幕后支配。以斯帖作出了安排,知道当她恳求蒙准,将会得到地位次于薛西斯王、国中最有权势者的支持。国王必须拿定主意才能抗拒以斯帖的美貌(她犹未失去对他的吸引力),并来自末底改沉默的压力。这人刚蒙他赐与尊荣,不久前才封为他的宰相。
以斯帖只有尽其所能请求。国王伸出王杖,表示基本上他是友善的,不论她要求什么。或许此时表明她无需俯伏向他讲话(如 3 节所示)。她知道她所要求的,是未受邀请而主动提出的,她继续以恭维并混合娇羞的话向王施展魅力,使他无法抗拒。(注意:她交替运用强调国王有权执行他的意愿,和促使注意以斯帖尽意要讨他喜悦的话, 5 节上。)然后她陈述要点( 5 节下, 6 节),并获得显然国王认为是他所能给与的最好的协议。这谕旨是不能废除的。以斯帖和末底改──现在成为一‘伙’,因为八节里‘你们’是指他们两个人──可以‘随他们意思’缮写谕旨。(国王急速答允,和原先答允哈曼一样,三 11 。)传达信息的驿站又忙碌起来了。
(二)
新谕旨的书写、措词、传播,和第一次的,在细节方面有很多平行的地方(八 8 以下;三 8 以下)。我们都已留意到每次事件都授与王的图章戒指(给哈曼和末底改),并如何授权给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有自由书写谕旨(哈曼和末底改\以斯帖)。加上这谕旨写给总督省长首领,在全帝国的省份,用各国的文字,盖上王印,由‘驿卒’传递各处。至于内容措词:正如以前国王准许各地的百姓‘全然剪除,杀戮灭绝,并夺他们的财为掠物’(三 13 );现在准许犹太人‘剪除杀戮灭绝那要攻击犹太人的敌人,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为掠物’(八 11-12 )。
我们可以再看第二次谕旨所引起的反应。第一次谕旨引起犹太人的悲痛(四 1-3 );第二次,引起他们的喜乐(八 16-17 )。末底改从羞辱悲痛(四 1 )转变为尊荣快乐(八 15 )。相同的,书珊的百姓──非犹太人──第一次,慌乱(三 15 );第二次,加入犹太人阵营,一同喜乐(八 15 )。我们记得在以前经文的注解中,曾提及百姓比君王知道更清楚,怎样对国家更有利。犹太人的胜利,对全国大多数人,是好的消息。
在这些经文中,反映出来的最后一点,就是那些非犹太人(以前敌对犹太人,现在自觉危险) 假装作犹太人 。我们从十七节下几乎可以理解。有一回,以斯帖受到末底改指点,把她犹太人的身分隐藏起来,使自己实在地像个非犹太人一般,现在非犹太人,竟然设法装作犹太人。以斯帖和末底改新得的皇室地位(末底改的‘皇室地位’并不下于以斯帖, 15 节),与一般在波斯的犹太人的优势相称。本来似乎将受毁灭厄运的百姓,不仅逃避了灭亡,而且成为有特殊权利的百姓,为帝国全地所羡慕的人。这一切的遭遇,只因为他们单单倚靠上帝,和他们(以末底改和以斯帖为例)愿意让世人知道。
(三)
余下要考虑的是这谕旨的 道德素质 。它是由以斯帖与末底改直接负责撰写的。有许多读者嗅到带有低级复仇的气味,这本书令他们困扰。这段经文,不怎么好,不过这样的话,也是太快下判语。
有人为以斯帖与末底改辩护,他们是依照所谓复仇法(出廿一 24 )办事。这是在当时为以色列所立在律法的过程中,一条公正的罚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在那时候是先进并有启发性的一条。换句话说,他们向敌人所执行的, 只是 他们受到的相等的伤害。不论如何,这些敌人,尚未伤害到任何犹太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施用复仇法是否恰当,还是疑问。
以斯帖和末底改所做的,是否单纯出于报仇欲?我们所能说的,只是经过 小心 的阅读,并未发觉含有此意。在这里所说的,并非在帝国中的犹太人被授权去执行反对所有的人,乃是那些以‘武力攻击’(现代中文译本)的人;照样他们并没有授权攻击,只是聚集自保,受到攻击时,才可采取行动( 11 节)。‘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在这里很是重要。学者有不同的意见。其意究竟是犹太人可以毁灭那些武力攻击的人及他们的妻子儿女;还是犹太人可以毁灭那些以武力攻击 他们 (指犹太人)和 他们的 (也是指犹太人)妻子儿女的人。因为在这里,合法的目标是持有武力的人(妻子儿女没有武力)所以,当以后者的解释为是。这谕旨可以纯粹为自来看,只是为消除第一次的谕旨,所用武力,点到即止。
如果在事件新的转变之中,有 公义 ;甚至有理想的赏罚存在,劝善惩恶,那么这种公义,是由一位不可见、不可名的大主宰构思出来的,祂掌理一切,引领我们达到这个境界。再一次说,对于祂忠诚的子民,祂永远可靠,这是构成这记事的真正要点。犹太人的动机及质素,并非作者主要兴趣所在,照他的惯例,避而不谈。主要是要帮助当时的犹太人,也是为今天的信徒,看见上帝至终不会放弃祂的子民,而让命运或恶人摆布。──《每日研经丛书》
四.末底改得高位;犹太人得拯救(八)
八1~2?开始的两节,是第七章事迹的转移。王将哈曼的家产给以斯帖;将他的位分给末底改。心想或许现在一切事情都告个段落了。
八3~8?以斯帖知道哈曼虽然已经除去,但他的恶谋仍在进行。于是以斯帖再次冒死到王面前,流泪为她的同胞求王。施恩的金杖再次向她伸出。第3节是她恳求的要点;第5和6节是实际的话。她求王废除第一个谕旨。但根据波斯的律例,波斯王签了名、盖了印的谕旨是不能更改的,就算皇帝也不能推翻,这就是着名的“玛代波斯法律”。王在重述他为以斯帖所作的事情后,准许末底改颁发一道诏令,来抵销(并不是直接废除)先前法例的效力。
八9~14?王的书记召来了,末底改念出一个批准犹太人可保护性命财产的谕旨。这个新王命用御马圈快马急速传到全国各处。人从罪恶的权势得救赎的好消息,岂不应该更快、更彻底地在撒但的势力范围下传开么!
八15~17?末底改不穿麻衣,改穿朝服从宫里出来。犹太人听到这件事忽然有转机都欢呼快乐。其余的民族却恐惧战惊。由于不想列为犹太人的敌人,这时许多外邦人都入犹太籍,改信犹太教。
以斯帖记简介 8:3
除 掉 …… 恶
谋: 尽 管 在 神 的 干 预 下, 哈 曼 被 绞 死 了 (7:10) ,但 杀 灭 犹 大 人 的 谕 旨
依 然 有 效。 即 使 国 王 自 己 也 不 能 改 变 既 定 的 敕 令 (8 节 ) 。 然 而, 在 以 斯 帖 的 哀 告 下, 王 又 发 出 第 二 条 谕 旨,
允 许 犹 大 人 在 原 定 除 灭 他 们 的 那 天 聚 集 保 护 自 己 的 性 命 (9~17 节 ) 。 神 随 时 都 在 努 力 拯 救 他 的 百 姓, 但 他 们 若 不 因 信 积 极 回 应,
他 就 不 能 救 他 们; 也 就 是 说, 神 与 人 一 起 努 力 才 使 得 以 色 列 人 得 救 ( 参腓 2:12~13) 。
8:17
惧 怕 犹 大 人: 神
不 仅 使 犹 大 人 保 护 了 自 己 ( 参 上 一 条 注 释 ) ,
以斯帖记
注释
八 1-17 哈曼的敕令废除了
八 1-2
虽然哈曼已死,但波斯国若要昌盛,则仍有许多事情要做,作者也很小心地在结束的数章中收拾残局。在古代近东,罪犯的财物会归还皇室(比较耶洗别在王上二十一 7-16 之假设),因此,薛西王很轻易便把哈曼的财产赐给王后以斯帖。以斯帖把她与末底改的关系,并她如何蒙受末底改之恩,都告诉了王。当王召末底改进宫,他的意思是要因末底改为国家所作的服务而赐他荣誉。哈曼透过猜哑谜而幻想出来的情景(六 7-9 )是可笑的。这时末底改得着了有王印鉴的指环,并有国家事务交托于他。哈曼误用了他的权力,而对王效忠的侍奉却可寄望于末底改身上,而以斯帖拣选末底改去管理哈曼的产业,则巩固了这个盼望。末底改接过了犹太人仇敌的地位,也接管了他的财产,讽刺的事似是接二连三地发生。
八 3-8
有一个主要的问题仍有待解决:哈曼所颁布的诏命仍在法令书中,需要取消,使其无效。这诏命是以王的名字发出的,只有王有权作出任何更改,而它已经公告于全国各省了。以斯帖不得已,再次来到王的宝座前,为同胞的性命发出呼求。这次她有足够胆量在王的脚前俯伏、哭泣,并要求王结束哈曼「害犹太人的恶谋」。以斯帖再一次小心她的言词,她没有提及法令的事,因为就如俗语说:「波斯和玛代人的例,永不更改」(一 19 ),而王也不可因此而丢脸。王为了她的智慧和勇气赏赐她,伸出金杖,使她站起来。
即使在此时,以斯帖在说出要求之前,仍向王表示当然的敬意,知道任何决定都必须是王的决定,虽然她现在已极之得到王的喜悦。诏命是以王的名字发出的,但以斯帖力辩说那是出于哈曼的言词,因此她劝请王「另下旨意废除哈曼所传的那旨意」。这是她主力的一击,她更两次提到心灵上的痛苦:「我何忍见我本族的人──我同宗的人」,来加强她的说服力。由于以斯帖是代表末底改和她自己发言,所以王回答时也包括他二人在内。首先,薛西王以加诸哈曼的严峻之刑罚来证明自己处事公正,然后再「奉王的名」制定另一个法令,虽然措辞方面,也是再一次交给王的副手。以斯帖曾小心地说话,以免提及更改法令的可能性,而王在此则一再重申法令不能废除。再一次,作者是在讥刺他没有定见。
八 9-14
此处的用字跟三章 12 至 14 节──记录哈曼的敕令──十分相似,只是命令的内容已完全倒转过来。那些不能改变的法律,和制定法律的大人物就是这样。哈曼迅即失势,正如他迅即得势一样。他在第一个月所制定的诏命,到了第三月,就经他的仇敌末底改完全倒转过来;末底改在颁布这诏命时,在各省各族的文字方言上,更加上犹大人的文字──希伯来文。从王宫御马中拣选了「快马」,是为确保消息能迅速地下达。
第 11 节的首句是毫无疑问的,诏命容许犹太人自己组织起来;问题在于「剪除、杀戮、灭绝」(引述自三章 13 节哈曼的诏命)的对象是谁。在第三章,对象是所有「犹大人──无论老少妇女孩子」,而末底改的诏令则以「那要攻击犹太人的一切仇敌」为对象。诏命中容许他们掠夺财物,但也只是限于那特定的日子,那是哈曼视为吉日的日子。犹太人若受到攻击,他们会施以报复,但哈曼却有意叫他们全被冷血地杀戮。
八 15-17
回到发出诏命的书珊城,那里的人民都热烈地欢迎一个新的政府,以及这个政府所代表的一切;这与三章 15 节中,哈曼的敕令所引起的慌乱形成强烈的对比。末底改以威严的大臣装束示人,并没有惹来怨愤,因为他被视为一个值得信赖的朝臣。他的智谋赢得众民的爱戴(箴十三 15 ),也得到犹太人的支持;犹太人大有理由欢喜快乐,大事庆祝,因为他们不再活在死亡的威胁之下,却是得蒙恩宠。在末底改的领导下,其它民族的人预期作为犹太人会大有好处,因而「入了犹大籍」;众民的态度几乎在一夜之间完全改变过来,而这对犹太人的未来,也是一个很好的兆头。
以斯帖记第八章
Ⅸ 亚哈随鲁扭转局面(八 1 ~ 17 )
A 填补空缺(八 1 ~ 2 )
罪犯的产业归属王家,这种做法大有证据的。有关耶洗别的记载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 7 ~ 16 );其次,波斯大利乌王朝也有希罗多德的记载可考 149 。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这个条例。根据创世记三十九 4 , 家产 这词是指属于他的一切东西。因此,这里是指哈曼的所有家业。国王把它全给了王后以斯帖,作为补偿,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这时亲自得偿了,因为哈曼所加给他(着王服、骑御马)的荣誉,不过是暂时的,非实质的。这时,他与以斯帖亲属的关系,也是以斯帖保护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宠,取代了哈曼的职位,被封为首相与总管。国王把戒指赐给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权代表国王行事(参三 10 )。至于以斯帖,她需要一个家业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这样,哈曼全然地溃败了,被他原想毁灭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 ~ 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罚处死,他的钱财充公,交到书珊去。
B 翻转圣旨(八 3 ~ 14 )
3. 犹太人是团结同心的,对哈曼所要毁灭的千万犹太人,她是忠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继续请求。这次她俯伏流泪哀求,希望可以打动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经提及她的本族,为他们求情了;不过,那时国王显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 3 ~ 5 )。这时,必须趁机推翻哈曼的谕令,拯救犹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谕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绝不能再耽延了 150 。若果这时不打铁趁热,只庆幸自己已过了难关,却不顾同族的安危,是相当自私的。以斯帖与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们脱离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们的典范所影响(特别参∶赛五十三 12 ),亦成为后人的榜样。
4 ~ 6. 王的金杖准许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国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国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请求。在七章 3 节已用过其中两个惯用片语;这里她又用了两句,可见她对这进一步的请求,有几分犹豫, 我若在王眼前蒙恩 ,是争取当前的机会,她在善变的国王眼前正蒙恩宠。因为要推翻波斯已颁布的法令(推翻,赛五十五 11 作“使转回”之意),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强调是哈曼的作为。当然,谕令颁发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对这阴谋却毫不知情。
我何忍见 (字面作“ 我怎能…… ”),以斯帖重复使用这话,表示她对别人苦难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这年轻的女子,富贵万千,有着金钱所能买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愿意冒着丧失一切的危险,要解救同胞脱离危难,实在是十分令人感动。
7. 当时末底改也在场,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这里连同他的名字一起说。国王说明他已处理了这件事,表明他对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对犹太人的爱护。 要下手害 是“谋害”的惯用语,在诗篇五十五 20 及但以理书十一 42 ,也是这译法 151 。
8. 现在你们可以……写 ,这主语是多数的“你们”,在希伯来文中原不用写出来,这里不仅把所包含的人写出来,更是摆在句子的前头以强调。这话是把权力交给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拟谕旨,用王的印颁布出去。虽然王的谕旨一颁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样的权力再颁一个谕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国王自有办法达其心愿的。
9. 这一节看出作者喜欢重复以上的一些字句,构成互相对照的景况。在这里他用哈曼原先谋害犹太人的谕旨,与三章 12 节所记载一段长长的告示一样,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 1 节的字句。这就看出官场的兴衰,霎时得势,颁布谕旨;霎时溃败,被人取代。对照一下两处经文所载的日期, 一月十三日 及 三月二十三日 ,其中时间并非一般印象中那么短(参五 1 ,六 1 、 14 ,八 1 )。 西弯月 ( sivan ,巴比伦文 simanu ,指第三月,即今历之五、六月),旧约中只有这一次提及。被掳归回后,巴比伦月分名称已被犹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负责撰写这谕令,由王的书记抄写、翻译成国内各种语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样。不同的是,这次还有希伯来文,送往各省犹太人。
10. 关于波斯的“皇家邮政”,有几个字眼相当含糊,因为是用希伯来文把波斯的专有名词,用音译转过来;不过,一般意思仍是明显的。 驿卒 (希伯来文作 ra{s]i^m )是三章 13 节用的字眼,不过这里加上对马匹的形容,是驿卒可以骑的马。所用的字 rekes% ,是个集合名词,见于弥迦书一 13 的快马套车,又见列王纪上四 28 (五 8 希伯来文)特为所罗门王运来的快马。因此,这些马相当于现今的赛马,是 御马 (即皇家马所生的)。至于希伯来文末后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却不大明朗。总之,显而易见地,末底改尽力、尽快把这新的谕令颁布出去。
11. 这信上准许犹太人∶ (1) 可以 聚集 在一起(希伯来文作 qa{hal )。他们可以为作战征召而聚集,为政治或判案商议,或为敬拜之用。这样看来,是否表示他们先前没有集会权? (2) 可以保护自己的性命和妻儿的性命。比较标准修订版中的这一节和哈曼在三章 13 节的谕令,哈曼把妻子放在儿女之先,可能表示犹太人想把妻子放在后头(中文没有这分别)。希伯来文有同样的惯语 t]ap{
w#na{s%i^m ,两处经文一样,先后次序不过是为了谐音罢了。 剪除、杀戮、灭绝 ,也与原先的谕令完全一样,只是末底改把局势翻转过来;如今是犹太人行事,但对象是什么人?
这一节引起不少意见,认为犹太人要杀掉波斯国之民,就是他们遭放逐所在国的无辜妇孺,于是引起道德问题的争论,这书亦因此被禁。新英文圣经、耶路撒冷圣经,及现代中文译本的译法,完全消除任何疑点(正如 RSV ),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杀戮的见解,要把全国百姓杀戮复仇。例如现代中文译本说∶“若被任何同族的人,在任何地方,以武器袭击,他们势必反击,连同妻儿一同毁灭尽净。他们可以杀尽不留一人,并夺取他们的财产。”解经者也几乎完全同意这样的解释 152 。但同时又解说国王不可能准许人杀尽自己的国民,把波斯人口完全消灭,即或全犹太民族有灭绝的危机,也不会同意这样做的。一般的观念是∶以斯帖的故事是要表现旧约的报应道理,所以准许并表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行径(出二十一 23 ~ 25 ),由此更表明,与新约相比之下,旧约是原始残暴的。但是,真需要如此解释吗?
上面已经指出,哈曼的谕令(三 13 )反映在末底改的谕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过,那不相同之处,也不可不察。三章 13 节的意思十分清楚,全无疑点。“杀戮灭绝”的对象很清楚,是“犹太人,无论老少妇女孩子”。至于八章 11 节,要“杀戮灭绝”的对象是“那要攻击犹太人的一切仇敌”,“攻击”这动词的对象则是他们和他们的妇女孩子 153 。这是新国际本的译法与诠释,也是经文很明显的意思。虽然犹太人这行动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引起多人反对,至少反对的理由不可能以这一节的字而作根据。这一节通常引起很多误解。
12. 一日之间 。这样的杀戮行动很容易演变成不可收拾的战乱,所以说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线,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录 一词见三章 14 节注释 。抄录谕旨来颁布尚不够,还要传讯使人人听见。犹太人不再手无寸铁,他们可以保卫自己,组织起来防守, 在仇敌身上报仇 ,这表示预测犹太人会在这场交战中得胜。这是公义问题,不是寻仇。
14. 这里强调传讯将谕旨颁布到各处各方,十分快速。而书珊城就更不会耽延了,因为谕旨发源于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举例说∶“以斯帖何以冒这大险,很难明白,因为杀戮犹太人的日子,尚有一年之久。”(见四 11 , ICC , p. 269 )
151 Hayim Tawill 指出, Akkadian 的成语与这里的意思正好相合,见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 ~ 37.
152 L . B. Paton, ICC , p. 274; B. W.
Anderson, IB , Ⅲ p. 866; C. A. Moore, AB , pp. 80f . 见解相同。另一方面, L. E. Browne ( PCB , p. 384 )认为并非授权犹太人谋杀波斯妇人及孩子,“虽然文法上两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在 JBL 95 (1976), pp. 49 ~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认为八 11 的“(要攻击)……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产为掠物”,应该用引号分开,因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这是原本颁布的谕令,如今犹太人可以反抗这谕令以自卫。
C 犹太人大孚众望(八 15 ~ 17 )
这一章最后几节与三章 14 ~ 15 节刚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谕旨所引起的,是一片惊惧。
15. 首先, 书珊城的人民 ,不只是犹太人而是人人欢迎末底改作首相。人们并不因一个少数民族的外人当了首相而不悦,反而欢呼快乐,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颜色,是王室的颜色,又有 大金冠冕 154 ,表示他仅次于国王之下。
16. 犹太人对这份谕旨与哈曼的谕旨之反应对比,十分鲜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号”(四 3 ),这次是 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 ( RSV “光荣”作“光”)。“光”的象征用法已经十分通行。
17. 其次,谕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欢乐。外邦雇主给了一天假期,因他们获得消息之后,对犹太人十分体谅,让他们可以庆祝一下。 惧怕犹太人 ,可能是由于宫廷中有一位犹太人主持国政,使全国人民都怕犹太人三分。末底改证明了他有本领改变不能改变的,人们一方面甚为敬佩,但也对将来存着疑惧。他们觉得将来犹太人会占优势,所以也 入了犹太籍 。旧约惟有这里提及其他国族的人转入犹太籍,新约则在第一世纪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太二十三 15 ;徒二 10 ,六 5 ,十三 43 )。不错,律法上也容许外邦人住在他们的圣地上(利十九 33 ~ 34 ),先知们也预见全地万族的人,投奔主的国(赛二 2 ~ 4 ,四十九 6 ;耶三 17 ;番三 9 ;亚八 22 ~ 23 ……等等)。不过,惟独这里用这个动词,表示他们“宣称自己是犹太人”。到底用什么途径则不得而知了。犹太人的宗教,显然与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这一章则记载末底改不但踏进哈曼的尊位,作国王的首相,并且同样把持大权。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犹太人及外邦人的喜爱,带来欢乐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来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来自“裹头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围绕”。 C. A. Moore 译 `@t]a{ra^ 为“ turban ”(裹头巾),并指出∶若指国王、王后的冠冕(一 11 ,二 17 ,六 8 ),是用另外一个字(希伯来文作 ket[er )。后者在圣经中只在以斯帖记出现,可能是波斯来源。 `@ta{ra^ 在旧约用过一次,与“ bind ”合用(伯三十一 36 )。其他经文则必须作“金属冠冕”解〔撒下十二 30 ;诗二十一 3 (希伯来文版为第 \cs15 4 节);亚六 11 、 14 〕。 A. T. Olmstead 提过许多冠冕的字眼,且几乎都是金的,但有一处描写 Anahita 女神(波斯生育女神),说她“头上 捆着 金冠,缀着一百颗星星,放出八道光彩……”( HPE , p. 471 )。以斯帖记八 15 用的“冠冕”( coronet )一字,与皇室的冠冕有别,保持正确的形象。至于用 turban 的证据很少。又见 P. Calmeyer, Archa/ologische Mitteilungen aus Iran 10
(1977), pp. 154 ~ 190. ,“冠冕”之条目。
增注∶报仇,为自己复仇(希伯来文 na{qam )
对现代人而言,读以斯帖记最大的困阻,在于道德伦理的问题,是这故事特有的情节所产生的。基督徒遵从基督的教训,怎能对这故事结局的残杀表示欢欣呢?我们的文化传统已接纳了善待仇敌的观念,正如十六世纪的格言所说∶“最高贵的报复,就是饶恕。”不但如此,无论怎样公正、合理的复仇,也会被认为是不够文明的,若对一班人或一族人集体寻仇,更属“未开化”之举。由史实可见,这样解决争端势必引致残酷的斗争,世世相传,甚至爆发成大战。英国的法律对自卫之举诸多限制,不管人家怎样侵犯,用暴力武力来自卫已几乎不再合法了。因此,我们很难体会其中的道理。要知道我们读这经文时,已把现今的文化传统观念带进去了。所以要刻意了解经文当时的时代背景与局势才可。
首先,要看看两组同一来源的英文字,会有点帮助而且很有趣。 Avenge ( v. 报复)及 vengeance ( n. 报仇)是从法文来的,而根源则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 。可是英文也有一个“ vindicate ”相同的字,直接从拉丁文而来。这两字虽然源始共通,却并非十足同义。“ vindicate ”(辩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好法官为正义伸辩”,至于 avenge 及 vengeance 两字,则带有一种出于憎恨的情感反应。字眼的色调,影响我们对上下文的理解,这里的经文正是这样。有一释经者解释以斯帖记八 13 这样写着∶“报仇一词并非寻仇的意思,而是加以当得的处罚。” 155 可惜他并没有解明这话的原因。近期的注译者却取相反的方向走,例如,慕理将该字译为 take revenge (复仇),“七十士译本译作‘对抗’( fight against ),这样就把‘复仇’( revenge )的恶毒含义取消了” 156 。无论如何,基本的问题是∶怎样用希伯来文,作为上下文的解释指标。
细读旧约用到这个字的三十来节经文,可见它的确用来作个人复仇之意。参孙发誓必向非利士人复仇雪耻(士十五 7 ),并祷告求神使他可以达成此愿(士十六 28 )。扫罗也决意向非利士人报仇(撒上十四 24 ,十八 25 )。不过,这种念头一开始就违反神的心意,甚至该隐也被保护,免受暴力残害(创四 15 )。拉麦倚恃这一项应许,虽然不义地杀了人,仍自以为可保安全(创四 23 ~ 24 )。结果是再也没听过他的音讯!此外,若主人处罚奴仆至死,他必“遭报”(出二十一 20 ),这动词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这个动词的经文中,超过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语的,或是神指派祂的仆人执行祂的判决。“伸冤报应在我……必为他们伸冤。”(申三十二 35 ~ 36 )保罗在罗马书十二 19 正是引用这经文,接着他又引用箴言二十五 21 ~ 22 ∶“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利未记十九 18 的律例中,明显地吩咐要爱邻舍,不许对人存寻仇报怨的心。因此,律法与一般伦理思想都有同样的教导,先知也照样遵循。神是报应罪恶的神,由于祂不偏待人,所以对待以色列人和对待其他人是一样的(赛一 24 ~ 25 ;耶五 9 、 29 ;结二十四 8 ;拿一 2 )。不过,一旦刑罚执行完了,那施行报应的国家也要同样接受这律法的审判(耶五十 15 ,五十一 36 ;结二十五 12 、 15 ;参∶利二十六 25 )。因此,最完满的结果,就是神凭公义处决了人间的事态,这是该庆贺的,不但以色列人要庆贺,万国也该庆贺(申三十二 43 ),只要在位的与神合作,向作恶者施行神忿怒的刑罚(罗十三 4b )。审判官称为“施报者”( avenger ;希腊文作 ekdikos ,参 ekdikeo{ ,“为人执行公义”之意)。
神胜过罪恶的另一个方法,在诗篇八 2 可见(参∶太二十一 16 ,主耶稣从七十士译本引用出来)。单以称颂神的威荣,就可以成为抵挡仇敌的高台,不仅胜过仇敌,并且叫仇敌闭口无言。
旧约对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个人恩怨不可成为暴力寻仇的动机。神会透过审判官处治行恶者,祂关注整个社会,也关注个人,尤其维护所立的约(利二十六 25 );神固然垂听人的祷告,赦免人的罪,但祂也按其所行的报应他们(诗九十九 8 )。这警告纠正人不可以有恃无恐,可防范无法无天的人。在以斯帖记中,虽然局面已扭转,本来要杀犹太人的已遭报应,但犹太人有圣经里全部神学教导作后盾,他们知道获准报仇的原则,自会行得合宜。本来他们要束手被杀的,如今新的法规准许他们一日之内,对抗袭击他们的人并杀灭之。当时情势一下子扭转,是料想不到的,令人惊愕震撼。他们深深体会神操控时局,绝不容等闲视之。当然,他们又希奇又快乐,不过绝不敢傲慢嚣张,也不敢胡乱粗暴,作威作福,以免招来神同样的定罪与刑罚。
基督教的教训“不可以恶报恶”(罗十二 17 ),以及正面的“要以善胜恶”(罗十二 21 ),是最高的标竿。然而基督教历史流传至今,要在国家实行这标竿,依然找不着窍门。既然如此,我们对以斯帖记八章犹太人的行径,若存任何自义的判断,都是说不通的。我们也该问问自己,若有凶恶势力要毁灭我们的国家,我们会怎样反应呢?我怀疑我们会态度轻忽地处理,正如对以斯帖的故事一样,不够认真。我们的景况实在更可怜。犹太人一直以来,仍活在同样的威胁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 ~ 08), p. 161. ,转载于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
156 C . A. Moore , AB ,
p. 81.
──《丁道尔圣经注释》
以斯帖记
以斯帖记第八章
8:1
犹太人的死敌已除,但还有一个死结未解,这便是王已颁发全国在亚达月十三日剪除犹太人的诏令。成命不能收回,解决的办法是由王另颁新诏,准许犹太人自卫。请求颁旨的事又落到以斯帖身上。“哈曼的家产”依例须没收归给王室,但亚哈随鲁王把它赐给了以斯帖。
8:2 原先是王给哈曼的戒指,授权随意对待犹太人和保管答允献给王室的银子(3:10);现在这个戒指给了末底改,并获以斯帖授权管理哈曼的家产。
王的戒指是授权的根据。
8:4 亚哈随鲁王第一次伸出金杖(5:2),是赦以斯帖违例的死罪;现在伸出金杖,表示悦纳她,愿意允诺所求。
8:9 “三月”为阳历五至六月,消灭犹太人的诏令发出了已两个月,但距离执行期还有八个月。犹太人有充分时间预备自保。
“一百二十七省的犹大人”:可见犹太人在波斯帝国分布之广,大小省分都有。
8:11-12
君王已发的命令不能收回(但6:8,12),憎恨犹太人和企图夺取财物的人,仍可合法进计杀戮。新命令准许犹太人自卫。末底改用王的戒指写的谕旨,内容和3:13几乎相同,只是要杀灭的对象换成了“那要攻击犹大人的一切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9章记有犹太人因保护自己性命而杀了不少人的事。
8:17
“惧怕犹大人”:所惧怕的不是在犹太人手中被杀;只要不敌对,都可平安无事。这些人可能象当年迦南土著一样(书2:9),看到神与犹太人同在,产生了一种信仰上的敬畏,因而接受其信仰。在作者看来,用武力自保成功不算胜利,自发地归向神才是真正的大胜利。